均输法是王安石变法期间推出的第一项新法。与青苗、免役、市易等新法相比,研究者对均输法倾注的笔墨并不很多,但分歧却不小,以至于一些论著因袭马端临的成说,断言均输法徒具令文、并未实施。客观上,关于均输法的直接资料确实较少,但亦非全无其雪泥鸿爪。本文试就均输法的实行情况略作辨析,以期推动研究的深入。
一、 均输法是对汴京物资供应体制的改革
北宋定都汴京,财赋物资仰给东南。为了满足汴京庞大的消费需求,逐步建立起了一套供应制度,涉及赋税征敛、市场购买、漕运等多个方面。《宋史·食货志》叙其法云:“江南、淮南、两浙、荆湖路租、籴,于真、扬、楚、泗州置仓受纳,分调舟船溯流入汴,以达京师,置发运使领之。诸州钱帛、杂物、军器上供亦如之”[1] 。
漕粮占东南诸路上供物资之大宗。漕粮的来源,有赋税、有籴买,来自二税之实物征敛者固然不少,市籴购买者亦占相当大的比重。人们谈起漕粮的构成,往往“租、籴”并列。而且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漕粮的市籴量逐步扩大。宋仁宗天圣四年闰五月二日,“三司言:荆湖江淮南四路州军,米价每斗或七十至百文足,多言和籴场紧急,欲得籴及万数,应副上供。伏睹咸平、景德年中,上供斛斗不过四百五十万,比至近年六百五十万。乞于逐年上供数内酌中取一年为定额。诏三司,于上件年额船般斛斗六百万硕上供数内,权减五〔十〕万硕,起自天圣五年后,每年以五百五十万硕为额,不得别致亏欠。从之”[2] 。天圣初年的漕粮上供量比真宗咸平、景德年间增加了二百万石,可以认为多数是靠市籴获得的。宋政府在东南大量市籴漕粮,甚至引起当地粮价上涨,使朝廷不得不削减上供额。七年之后,即明道二年,范仲淹说:“江淮诸路,岁以馈粮,于租赋之外,复又入籴,两浙一路七十万石,以东南数路计之,不下三二百万石”[3] 。如果东南的漕粮岁额以550万石计,则购买所得的二三百万石已占到了1/2左右。因此,有人认为宋朝封建国家通过漕运供应京师消费需要的粮食基本上都来源于实物赋税,来自市场购买者几乎没有或很少。这实在是一种误解。漕粮之外的其他百货,也大量依靠购买。“凡中都岁用百货,三司视库务所积丰约下其数诸路,诸路度风土所宜及民产厚薄而率买,谓之科率”[4] 。可见市籴购买是保障汴京物资供应的重要手段。
东南诸路上供物资的运输办法,是继承唐玄宗时裴耀卿所创、后经刘晏推广的分段设仓、“节级转运”之法发展来的,谓之转般法。“转般之法,东南六路斛斗自江浙起纲,至于淮甸以及真、扬、楚、泗,为仓七,以聚蓄军储,复自楚、泗置汴纲,般运上京,以发运使董之”[5] 。“江、湖上供米,旧转运使以本路纲输真、楚、泗州转般仓,载盐以归,舟还其郡,卒还其家。汴舟诣转般仓运米输京师,岁摺运者四。河冬涸,舟卒亦还营,至春复集,名曰放冻。卒得番休,逃亡者少;汴船不涉江路,无风波沉溺之患”[6] 。以设在真、扬、楚、泗等地的转般仓为中转站,将(长)江运与(汴)河运分段进行,是转般法的最大特点。
上供物资的调集、运输等事宜,是由转运使、发运使等负责的。但北宋中前期发运使一职废置不常,其事权大抵只限于管理漕运。
这一套物资供应制度在许元担任发运使期间有所变革[7] 。据王安石说:“臣比见许元为发运使时,诸路有岁歉米贵,则令输钱以当年额,而为之就米贱路分籴之,以足年额。诸路年额易办,而发运司所收钱米常以有余,或以其余借助诸路阙乏。其所制置利便,多如此类。要在拣择能吏以为发运而已”[8] 。许元的办法,充分体现了均输法所要求的“徙贵就贱”的精神,只是从王安石的话中透露出,这种办法尚未完全制度化,而是系于执行者是否是“能吏”。
北宋中期,上述物资供应制度逐步暴露出了很多问题。从熙宁二年七月十七日制置三司条例司关于颁行均输法的奏文来看[9] ,主要问题是:其一、诸路上供制度过于呆板,缺乏合理的计划性,不是根据京师朝廷的实际需要,而是全凭每年的固定数额,丰岁不能增多,歉年不敢减少。二、上供虽岁有定额,消费却多寡无常,朝廷消费量小时,为免陈腐不得不半价而鬻,造成不必要的浪费;需求量大时,则殆无留藏,不能保证及时足额供应。三、向百姓征敛赋税多行支移、折变,籴买时也不根据实际物产和供求状况,或多求诸不产,或贵买于非时,不仅成倍地加重农民负担,而且为富商大贾操纵物价牟取暴利提供了机会,平白增加官府财政开支。
均输法设计的消除这些弊端的办法主要是:第一、确立“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供应原则,一方面继承了许元的办法,不是固定不变地向各地征敛实物赋税,而主要是在灾荒歉收物价高涨的地区折征钱币,用钱币到丰收的地区贱价购买上供物资,此即“徙贵就贱”;另一方面,如果有多个地区同时丰收物贱,就到距离较近、交通便利的地区购买,此即“用近易远”,这显然又是在许元基础上的新发展。宋徽宗时,淮南路转运判官向子 湮精辟地指出这种办法实际上“寓平籴之意”。即“江湖有米则可籴于真,二浙有米则可籴于扬,宿亳有米则可籴于泗,坐视六路之丰歉,间有不登之处,则以钱折斛,发运使得以斡运之。不独无岁额不足之忧,因以宽民力。万一运渠旱干,则近有汴口仓庾”[10] 。为了保证“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实现,均输法还加上两项重要的配套措施,即,第二、扩大发运司的职权,拨给发运司专项资金,用于采购,赋予“从便变易蓄买”的权力,并增辟官吏。第三、建立京师所需与发运司上供的信息沟通体制,让发运司预先知晓京师库藏状况,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籴买、税敛、上供。
是改革死板的实物征敛制度,根据年景收成的变化,折钱与购买相结合,依靠市场,舍远求近,通过购买获得上供物资。“徙贵就贱,用近易远”,既是其根本原则,又是其具体办法。总的目的是协调供需关系,提高财政收支的效率,撙节购买、运输等开支,减轻农民负担,打击商人“擅轻重敛散之权”操纵市场的兼并行为,即所谓“便转输、省劳费、去重敛、宽农民”。通观制置三司条例司奏言全文,可以看出其议论的内容虽然涵盖诸路上供的所有物品,但重点则是京师所仰的东南六路的粮食。改革的出发点是解决粮食供应问题。改革的途径是扩大购买。
均输法之“输”并不是运输,实乃输纳、供应之谓。宋神宗所言:“《禹贡》纳粟纳秸,此即均输之意”[11] 。点明了均输法的本义。均输法是对东南漕粮供应制度的变革,是属于政府消费性购买范畴的问题,与漕运制度本身并无多少联系。它的着眼点是漕粮,而不是漕运。马端临作《文献通考》,把均输法的内容置于《市籴考》,信有以也。
均输法不是针对漕运制度的改革,如果我们再联系漕运制度本身,对此会看得更清楚些。宋代东南的漕运制度,这纯粹只是一种运输办法,而与均输法无涉。也就是说,均输法所要变革的是江船、汴船上所运货物的来源,而不是变革其运输方式。
虽然均输法改革的重点不是漕运制度,但由于漕粮的来源和调剂办法有了改变,就不能不使漕运方式发生某些变化。对此,《宋史·食货志》的一段话很值得重视:
转般,自熙宁以来,其法始变,岁运六百万石给京师外,诸仓常有余蓄。州郡告歉,则折收上价,谓之“额斛”。计本州岁额,以仓储代输京师,谓之“代发”。复于丰熟,以中价收籴。谷贱则官籴,不至伤农;饥歉则纳钱,民以为便。本钱岁增,兵食有余。[12]
尽管如此,均输法并没有废除漕运的转般法,发运使薛向对转般法的改革也只是“募客舟与官舟分运,互相检察”而已。[13] 所以前引向子 湮之言仍将均输法之后的漕运之法称为转般法。但毫无疑问,均输法实行之后的漕运转般法与此前的转般法是应当注意加以区别的。有的论著把均输法之后的转般法当作以前的转般法,而把均输法视为对转般法的改革,认为均输法取代了转般法,恐怕有误。
均输法是王安石变法期间推出的第一个新法,据说这之前王安石曾多次向宋神宗建议实行此法;熙宁二年七月制置三司条例司提出关于均输法的法令后,宋神宗和王安石又命他们都特别欣赏的人物薛向主持其事,薛向素称“干局绝人,尤善商财,计算无遗策,用心至到”,极富理财能力。[14] 这反映出宋神宗和王安石对此法的高度重视。那么,均输法究竟实行了没有?资料告诉我们,答案应当是肯定的。
均输法颁布后,很快在以下三个方面措置就绪: 朝廷立即拨给了江淮发运司用于市籴的本钱,“赐内藏钱五百万缗、上供米三百万石”。[15] 除内藏库拨付的这些籴本钱外,发运司还从东南上供的钱款内截留了一部分。熙宁二年九月六日,制置三司条例司建议:“乞令江淮等路发运司,于六路诸杂上供钱内截留三二百万贯,令籴买上供之物”。这更保证了籴本的及时到位。至于内藏库支出的籴本,按宋之惯例属于“借”,是要归还的,发运司对这笔钱的偿还办法是:“其借过内藏库钱及变转过合系内藏库年额物帛,却令发运司认数,逐年支金三百两、银五十万两,赴内藏库,永为年额”。[16] 金银属轻赉,用金银而不用铜钱归还,符合均输法的原则。‚ 京师所需与江淮发运司上供的信息沟通机制迅速建立起来。熙宁二年九月八日,薛向请求,“乞下三司及提举司,取索在京诸司库务每年系六路出办上供物色若干名件数目,每年合支、今来见约支得多少、年月外有无阙乏之物、及每年计置数目,逐年预降本司,以凭契勘施行。从之”。[17] ƒ 江淮发运司增辟官吏,建立了专门的行政机构。熙宁三年六月十八日,宋神宗降手诏于中书门下,云:“薛向等所总东南诸路财利,创事之始,实藉所谙官吏远近应接,方可集办。近虽累曾指挥,如向等奏辟官吏,并与应副。尚恐有合入远官,朝廷引条不行,可今后如有上项碍条之人特与差,任满如无劳绩,即复注远官”。[18] 这等于打破常规,赋予了薛向优先选拔官吏的特权。同年八月二十七日,薛向言:“近奏举职方员外郎张穆之、虞部员外郎李文卿、开封府兵曹参军张涣权管勾本司公事及准备差遣勾当。今来收受装发,已成伦序。欲乞并差充本司勾当,张穆之仍乞与理运判资序”。“诏从之,张穆之候一年,如职事修举,即具保明闻奏”。[19] 说明均输法颁布一年之后,江淮发运司的专门执行机构就已经正式运转起来。
均输法颁布之初,就遭到了不少朝臣的反对,宋神宗和王安石力排众议,坚决实行。反对派大臣刘琦、钱觊等被贬官,苏辙、范纯仁等调为他任。[20] 特别是超常规地赋予薛向自行选拔属吏的特权,充分显示了宋神宗对于均输法这项改革的高度热情和对薛向的格外信任支持。史称:“时议虑其为扰,多以为非。(薛)向既董其事,乃请置官设属。帝曰:兹事鼎新,脱有纷纭,须朝廷坚主之,使得自择其属。若委以事而制于朝廷,是教玉人雕琢也”。[21] 江淮发运司总管东南六路财赋,权大事重,乃宋朝经济命脉之所系。这等至关重要的机构,准许长官自择僚属,在对大臣防范牵制无微不至的宋代是十分罕见的。没有大刀阔斧志在必行的改革魄力,这种举措很难想象。熙宁三年六月,宋神宗又不顾大臣冯京、谢景温等人的反对,破格晋升薛向为天章阁待制,并赐予薛向亲笔手诏,云:“政事之先,理财为急。故朕托卿以东南赋入,皆得消息盈虚,翕张敛散之。而卿忠识内固,能倡举职业,导扬朕意,底于成绩,朕甚嘉之。前览奏,且虑流言致惑,朕心非石,岂易转也。卿其济之以强,终之不倦,以称朕意”。[22] 这道手诏言之谆谆,情真意切,既对薛向的改革业绩给予了高度评价,也充分表达了宋神宗本人的改革决心和对薛向寄予的厚望。这个重要文件出现在均输法颁布近一年之后,仅凭此诏,就有理由相信均输法的确得到了贯彻实施。
在宋神宗、王安石的支持之下,江淮发运司主持的漕粮籴买业务有很大发展。在多数年份里,购买的本钱即籴本是十分充足的。因为在岁歉米贵之处折纳的钱币用于粮价低廉处收购,往往有时间差,朝廷便经常拨专款用作周转籴本。如元丰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赐发运司籴本钱百万缗令籴谷,如逐路未足,以所籴充数上供。报转运司,令依和籴最高价并计辇运之费,限一季偿钱”。[23] 此后,朝廷每年支拨一定数量的籴本似乎成为定制。宋徽宗宣和元年,制置发运副使董正封的奏状就说:“伏睹元丰二年赐发运司籴本钱令乘时籴谷,其后接续借赐钱共三百五十万贯,逐年收籴斛斗,代发诸路”。[24] 是否有足够的籴本钱,是漕粮收购能否正常进行的关键,朝廷颁赐的专款恰恰发挥了这个重要作用。元丰六年六月四日,“制置发运司言:本司元丰二年被旨赐籴本以一百万缗为率,至今截拨未足。况每年总般江淮荆浙六路上供年额六百二十万硕,逐路出限不到万数甚多,全赖籴本钱乘时加籴,起发上供,应办年计。今准淮南路催促钱帛,所牒会问数目,本司以无圣旨,难议供报,然恐其别有申陈。诏:籴本钱系朝廷赐,不得一例起发”。[25] 虽然朝廷拨付的籴本钱有时存在着不能足额到位的问题,但由于东南诸路征敛的漕粮也常常不能及时足额地供纳,发运司每年漕运上供的600余万石漕粮主要是靠朝廷所拨的籴本钱购买应付的。朝廷拨给一定数额的籴本钱,增大了漕粮的市籴量,在保障朝廷漕粮之需的同时,还对调节汴京的民间粮食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熙宁三年六月,“诏京师仓储已丰,比闻民间米价稍贵,可发淮南上供新米,令酌中估价,遣官分诣诸市,置场出粜,以平物价”。[26] 宋徽宗初年的一道诏书中也说:“元丰中,以次补拨发运及千万,军储充足,国用富实”。[27]
均输法还在实行过程中有所完善,这就是熙宁末年,沈括担任权三司使期间,仿效刘晏之法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籴买价格、数量体系,使“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得到了更好的贯彻。沈括《梦溪笔谈》卷十一云:“刘晏掌南计,数百里外物价高下即日知之。人有得晏一事,余在三司时尝行之于东南。每岁发运司和籴米于郡县,未知价之高下,须先具价申禀,然后视其贵贱,贵则寡取,贱则取盈,尽得郡县之价,方能契数行下,比至,则粟价已增,所以常得贵售。晏法则令多粟通途郡县,以数十岁籴价与所籴粟数高下各为五等,具籍于主者(今属发运司),粟价才定,更不申禀,即时廪收。但第一价则籴第五数,第五价即籴第一数,第二价则籴第四数,第四价即籴第二数,乃即驰报发运司。如此,粟贱之地自籴尽极数,其余节级各得其宜,已无极[28] 售。发运司仍会诸郡所籴之数计之,若过多,则损贵与远者;尚少,则增贱与近者。自此粟价未尝失时,各当本处丰俭。即日知价,信皆有术”。[29]
江淮发运司还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原则,依朝廷所需将上供物资进行了灵活的品种调节。熙宁三年八月,权三司使吴充上奏:“三路屯聚士马,费用不赀。河北缘边,岁于榷货务给缗三二百万,以共便籴,非次应副不在其数;陕西近年出左藏库及内帑钱、银、绸、绢数百万计;河东岁支上京钞不少。当无事之时,常苦不足。乞自明年岁减江、淮漕米二百万石,委发运使于东南六路变易轻货二百万缗。五年外,漕米如旧,所得无虑缗钱千万,转致三路封桩,宽为期限,与民变转见钱,兼令商人入粟,优给物货,委提点刑狱司主管,仍以三司封桩平籴备边钱斛为目”。针对吴充的建议,朝廷上进行了专门讨论,大致形成了三种解决方案:一是按吴充所说的把发运司掌握的200万石漕粮在东南就地出卖,再买成“轻货”。这样做因为牵涉的商品量过大,对东南市场会形成不小的冲击,如王安石就说:“今必欲变二百万石米,则米必陡贱;必欲置二百万贯轻货,则货必陡贵矣”。二是宋神宗主张的把漕粮运到汴京出卖。这样做既不经济,对汴京市场的冲击也不会小。三是王安石主张的“令发运司度诸路有米贵处折钱或变为轻货乃便也”,也就是在东南米价贵的地方不再征敛粮食而折成钱或“轻货”交纳。这显然是与均输法的原则办法相一致的。最后朝廷令吴充按王安石的意见办理。[30]
熙丰年间,均输法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可以归纳为折钱过重、钱米并征和折钱不均三个方面。大凡歉收米贵之际,政府不征米改征钱,如果按丰收米贱地区的粮价折钱,对减轻农民负担是有利的。但有时官府折征的钱数比当地的市场价格都高出不少,就反而加重了农民负担。据吕公著说:“江南西路去年米价每斗约四十五以来,转移司和籴,每斗五十以来。所有人户合纳苗米,却令纳一色见钱,每斗九十以来,比市价增及一倍,比和籴价亦增四十有余”。[31] 后两种问题也出现在江西。元丰元年,“初,有旨听发运司据逐路未运粮百万硕折变见钱。至是,江南转运司诉以年额转漕已足,兼令于六路均出。今发运司独令本路折变六十万硕,又别遣官起本路见钱,靡有孑遗”。[32] 此外,元丰后期还出现了发运司把正常经费的籴本冒充“羡余”献给皇帝的恶劣现象。当时“发运使多献羡余以希恩宠”,而所谓“羡余”,据制置发运副使卢秉说:发运使“职在董督六路财赋,以时上之,安得羡?今称羡者,率正数也”。[33] 籴本一旦减少,漕粮收购也就必然萎缩。此外,一开始就对均输法持反对意见的苏辙,又于元佑元年三月八日上奏说:“顷者,发运司以钱一百万贯为粜籴之本,每岁于淮南侧近趁贱籴米。而诸路转运司上供米至发运司者,岁分三限,第一限自十二月至二月,第二限自三月至五月,第三限自六月至八月。违限不至,则发运司以所籴米代之,而取直于转运司,几倍本路实价。转运司米虽至,而出限一日,辄不得充数。江、湖诸路自来皆系出米地分,而难得见钱。旧日官岁籴米,钱散于民,故农不大伤,无钱荒之弊。今发运司以所籴米代供,而责钱于诸路;诸路米无所售,而敛钱以偿发运司,则钱日益荒,而农民最病,此东南之大患也”。[34] 在离汴京较近的淮南一带籴米,向较远的江、湖地区征钱,是符合均输法“用近易远”之原则的,但由此也造成了购买钱款投放不均,客观上加剧了东南其他地区的钱荒。
均输法遭到严重破坏发生在宋徽宗时。先是朝廷拨付的籴本被截留、挪用,“比来截拨移用,所亏太半”。[35] 继之,籴本被当作“羡余”,进献殆尽。“崇宁初,蔡京为相,始求羡财以侈费。用所亲胡师文为发运使,以籴本数百万缗充贡[36] ,入为户部侍郎。自是,来者效尤,时有进献,而本钱竭矣。本钱既竭,不能增籴,而储积空矣。储积既空,无可代发,而转般无用矣”。[37] 籴本被抽空,漕粮购买无法开展,其后果不仅破坏了均输法,而且连传统的漕运转般之法也难以维持。崇宁三年九月,根据户部尚书曾孝广的建议,用直达法取代了转般法。“自是,六路郡县各认岁额,虽湖南、北至远处所,亦直抵京师,丰不加籴,歉不代发。……又盐法已坏,回舟无所得,舟人逃散,船亦随坏。本法尽废,弊事百出”。[38] 这之后的漕运制度都是转般法与直达法交替实行。恢复转般法,同时也就不能不实行均输法的一些做法,所以每逢恢复转般法时,朝廷的有关政令中就可以看见肯定均输法的内容。如大观四年,复行转般法,这年十月九日的诏令就说:“东南末盐并六路额斛,近已复兴熙丰旧法……”。同日又诏:“东南六路额斛,近已罢直达、复行转般之法,检会今年户部印给见钱公据一百万贯付发运司尽充籴本”。[39] 宣和元年七月二十一日,“诏:发运司视六路丰俭转输和籴以供京师,乃祖宗旧制……”。[40] 这些言辞、特别是前引苏辙于元佑元年三月所上的奏状,又都清楚地证明均输法确实实行了。
既然均输法之实行已如上述,为什么有人会得出并未实行的结论呢?这个结论最早似来自于马端临,他在《文献通考》卷二十《市籴一》中,几次说:“然均输后讫不能成”、“然均输卒不能行”云云。那么,马端临又是根据什么得出这个结论的呢?这恐怕与当时一些持反对意见的人未弄明白均输法的本义而空发的议论有关。
宋神宗与王安石曾就谏官李常反对均输法的意见有过一次对话,很能说明时人对均输法的糊涂认识:
谏官李常论均输不便。他日,帝语宰执曰:“朕问(李)常何以名均输?常言:买贱卖贵而已。朕谕以《禹贡》纳粟纳秸,此即均输之意,岂买贱卖贵哉?”王安石曰:“常所言乃平准,非均输也。盖常亦不晓均输之名耳”。[41]
很清楚,所谓均输法指的是财赋供纳,决非买贱卖贵的官营商业。然而,在宋代像李常这样把均输法视同买贱卖贵的官营商业因而不免会与商贾争利的人并不在少数。如率先举起反对大旗的陈襄就说:均输法“出内帑之钱数百万贯,使之笼货取息,以助县官之经费”,属于“贷钱贾贩之事”。[42] 同时发难的范纯仁也说:均输法“其实用桑羊商贾之术,将笼诸路杂货,买贱卖贵,渔夺商人毫末之利”。[43] 苏辙亦说:“辙又闻发运之职,今将改为均输;常平之法,今将变为青苗。愚鄙之人,亦所未达。昔汉武外事四夷,内兴宫室,财用匮竭,力不能支,用贾人桑羊之说,买贱卖贵,谓之均输。……今立法之初,其说甚美,徒言徙贵就贱,用近易远。苟诚止于此,则似亦可为。然而假以财货,许置官吏,事体既大,人皆疑之。以为虽不明言贩卖,然既许之以变易矣;变易既行,而不与商贾争利者,未之闻也”。[44] 其兄苏轼于熙宁四年所作著名的《上神宗皇帝书》,也几乎原封不动地复述了这一观点。[45]
如上所述,均输法的确有抑制商人垄断市场操纵物价的意图,但这只是一个方面,最主要的出发点乃是扩大漕粮的购买、节省开支、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桑弘羊的均输,是把各地应当上供的赋税贡物的小部分运往长安,大部分运到价高地区出售,属于追求贸易利润的官营商业,其核心是“卖”;而王安石的均输,是从价廉近便之地收购上供的物品,属于以购买的方式满足政府的消费性需求,其核心是“买”。同名均输,其实异也。但既然同名“均输”,就难免使人将之与桑弘羊的均输联系起来。起初,陈襄、范纯仁、苏氏兄弟等衮衮诸公们无一例外地把均输法视同于汉代桑弘羊实行的均输平准之法,把均输法与市易法划等号,显然是对王安石均输法的误解。而到了元佑元年,尽管苏辙强烈批评均输法执行中的许多问题,却并没有再说均输法是“买贱卖贵”。但人们最初的这种误解却被马端临信以为真,认为均输法不是市籴漕粮,而是买贱卖贵的官营商业:“所谓徙贵就贱,用近易远,则夫祖宗时,以赋税而支移、折变,以茶盐而入中粮草,即其事矣。……固不必亲行贩易之事,巧夺商贾之利,而后为均输也”。[46] 因而得出了均输法终究未能实行的结论。如果均输法果真是买贱卖贵,那么说它未曾实行固其宜矣。然而,均输法并不是买贱卖贵,而主要是只买不卖,是采用了折变、入中等形式的市籴制度,那么,建立在买贱卖贵这种误解基础上的结论就必然是错误的。此抑其致误之缘由乎?
严格说来,作为对漕粮购买办法的一项重大改革,均输法在制度创新上并无多少特别之处,它不过是把二税折变和市籴制度结合起来,运用于东南漕粮供应而已,与马端临说的“以赋税而支移、折变,以茶盐而入中粮草”没有什么不同。在东南六路,二税折变、漕粮籴买等都是宋初以来就有的,可以算是所谓的“祖宗之法”。王安石均输法的贡献,在于继承了许元之法,并进一步丰富、完善,将之常规化、体系化、扩大化,更加适应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并减轻农民负担,收到不加赋而国用足的实效。与青苗、免役、市易等新法相比,均输法的革故鼎新并不突兀刺眼。所以,虽然立法之初,均输法多遭误解而物议纷然,但行之既久本义尽现之后,反对派的非难就逐渐减少了,即使有些批评,也再找不到贱买贵卖的定性。漕粮购买既然是一个由来已久的客观必然,暨至元佑更化,也就没有特别理由将均输法亦归于废罢之列。
第五,“徙贵就贱,用近易远”--均输法与市籴漕粮制度化。传统观念事实是,在宋代不仅沿边的军需粮草主要用购买的方式解决,并且从东南诸路经由汴河漕运上供的粮食也有很大部分来源于市籴购买。宋太宗至道二年八月,“诏江南两浙淮南诸州置籴,分遣京朝官莅之。以岁熟故也”。翌年五月,又“诏曰:国家大本,食足为先,今亿兆至蕃,未闻有九年之蓄,朕甚忧之。宜令两制议致丰盈之术以闻,仍令三司,及兹岁稔,大为市籴,以实仓廪”。[47]
为了靠增加市籴完成上供漕粮定额,地方官有时低价摊派征购。宋仁宗皇佑五年六月,“诏:诸路转运使上供斛斗,依时估收市之,毋得抑配人户,仍停考课赏罚之制。先是,三司与发运司谋聚敛,奏诸路转运使上供不足者,皆行责降,有余则加升擢。由是贪进者竞为诛剥,民不堪命。上闻之,特降是诏,天下称庆”。[48] 可知在正常情况下,漕粮的购买价格也像其他官买物品一样实行时估制度。
但宋仁宗庆历初年,东南漕粮的供应出现了
问题。“是时京师粟少,而江、淮岁漕不给,三司使惧,大臣以为忧”。参知政事范仲淹推荐许元出任江淮两浙荆湖发运判官,许元“为吏强敏,尤能商财利”,“其术长于治财”。到任后,采取果断措施,“悉发濒江州县藏粟,所在留三月食,远近以次相补,引千余艘转漕而西。未几,京师足食”。许元由此升为副使,再升任发运使。许元在任达13年之久,“考故事,明约信,令发敛转徙,至于风波远近迟速赏罚,皆有法”。[49] 他除对漕运制度多有改革之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实行了与王安石的均输法有直接联系的一套漕粮购买办法。后来朝廷上曾“议曰废江淮荆湖发运使”,
王安石变法期间推行的均输法,就是在这些基础上出现的。史载:
熙宁二年七月十二日,诏江淮等路发运使薛向赴制置三司条例司议事。十七日,制置三司条例司言:窃观先王之法,自王畿之内,赋入精粗以百里为之差,而畿外邦国,各以其所有为贡。及为通财移用之法以懋迁之,其治市之货贿,则亡者使有,害者使亡。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则使为敛之,以待不时而卖者。凡此非专利也,盖聚天下之人而治之,则不可以无财,理天下之财则不可以无义。夫以义理天下之财,则转输之劳逸不可以不均,用度之多寡不可以不通,货贿之有亡不可以不制,而轻重敛散之不可以无术也。今天下财用,窘急无余;典领之官,拘于弊法。内外不以相知,盈虚不以相补。诸路上供岁有定额,丰年有余可以致而不敢赢,年俭物贵艰于供亿而不敢不足。远方有倍徙之输,中都有半价之鬻。三司、发运使按簿书促期会而已,无所可否增损于其间。至遇军国郊祀之大费,则遣使划刷殆无留藏。诸路之财,平时往往巧为伏匿,不敢实言,以备缓急,又忧年计之不足,则多为支移、折变以取之。民纳租税至或倍其本数,而朝旨百用之物多求于不产、贵于非时,富商大贾因得乘公私之急,以擅轻重敛散之权。臣等以为,发运使实总六路之赋入,而其职以制置茶盐矾酒税为事,军储国用,多所仰给。宜假以钱货,继其用之不给,使周知六路财赋之有余而移用之。凡籴买、税敛、上供之物,皆得徙贵就贱,用近易远。令预知在京库藏年支、见在之定数所当供办者,以得从便变易蓄买,以待上令。稍收轻重敛散之权归之公上,而制其有亡,以便转输、省劳费、去重敛、宽农民,庶几国用可足,民财不匮矣。所有本司合置官属,许令辟举,及应有合行事件,令具条制以闻,下制置司参详施行。从之。先是,王安石数为上言均输法,于是即令薛向领之。……[50]
我们之所以不厌其烦地转述这则关于均输法记载最详细的
文献资料,是为了在辨析历来关于均输法
研究的两个重要观点的同时,从新的角度对均输法进行合理的解释。
关于均输法,以往的研究中有两个颇有
影响的观点:其一,认为均输法是对东南漕运制度的改革;其二,认为均输法虽然出台,但并未施行。本文认为,第一个观点因对均输法的要点缺乏全面
分析,偏离了其重心;而第二个观点因对均输法的本义认识不清,结论是错误的。
均输法关注的是漕粮?还是漕运?是漕粮的运输之法?还是漕粮的购买之法?首先应当看一下均输法所要解决的问题究竟是什么。归纳上引制置三司条例司的奏文,主要有以下几点。这些问题在真宗、仁宗时就已十分突出,所谓:“凡中都岁用百货,三司视库务所积丰约下其数诸路,诸路度风土所宜及民产厚薄而率买,谓之科率。诸路用度非素蓄者,亦科率于民。然用有缓急,物有轻重,故上方所须,轻者反重,贱者反贵,而民有受其弊者”。[51]
南宋时,臣僚的奏疏中也说:
考国朝旧制,江淮两浙荆湖南北路每岁租籴,运至真扬楚泗州置转般仓纳,溯流漕运,入于中都,于是命发运使领之。凡此六路州县凶歉之处,则许民输钱入官,本司于丰熟去处籴米以足岁额,率以为常,公私两便。[52]
注释
[1] 《宋史》卷175,《食货志》。
[2] 《宋会要辑稿·食货》39之12。
[3] 《长编》卷112,明道二年七月甲申。
[4] 《长编》卷106,天圣六年四月癸未。
[5] 《
文献通考》卷25,《国用三》。
[6] 《宋史》卷175,《食货志》。
[7] 漆侠先生考证,许元担任发运使是在1043-1055年之间。见《王安石变法》156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8] 王安石《临川文集》卷62,《看详杂议》。
[9] 该奏文详见《宋会要辑稿·职官》5之2至3及42之20至21。
[10] 《文献通考》卷25,《国用三》;《宋史》卷175,《食货志》。
[11] 《文献通考》卷20,《市籴一》。
[12] 《宋史》卷175,《食货志》。
[13] 《宋史》卷175,《食货志》。
[14] 《宋史》卷328,《薛向传》。
[15] 《文献通考》卷20,《市籴一》;《宋史》卷186,《食货志》。
[16] 《宋会要辑稿·食货》51之5。
[17] 《宋会要辑稿·职官》42之21。
[18] 《宋会要辑稿·职官》42之21;《长编》卷212,熙宁三年六月丁丑。
[19] 《长编》卷214,熙宁三年八月;《宋会要辑稿·职官》42之21至22。
[20] 《宋史》卷186,《食货志》。
[21] 《文献通考》卷20,《市籴一》。
[22] 《长编》卷212,熙宁三年六月辛巳。
[23] 《宋会要辑稿·食货》39之31。
[24] 《宋会要辑稿·职官》42之26。
[25] 《宋会要辑稿·食货》39之34。
[26] 《长编》卷212,熙宁三年六月辛巳。
[27] 《宋会要辑稿·职官》42之28。
[28] 李晓案:《宋会要辑稿·职官》42之41作“枉”,当是。
[29] 此据文物出版社1975年影印元朝大德乙巳(1305年)古迂陈氏家藏刊本,《宋会要辑稿·职官》42之40至41转引此段文字,然稍有脱略,可以参校。
[30] 《长编》卷214,熙宁三年八月癸酉;《宋会要辑稿·食货》39之22至23。
[31] 《诸臣奏议》卷104,吕公著《上神宗论江西重折苗钱》。
[32] 《宋会要辑稿·食货》39之29。
[33] 《宋史》卷331,《卢秉传》;《宋会要辑稿·职官》42之29。
[34] 《栾城集》卷37,《论发运司以粜籴米代诸路上供状》。
[35] 《宋会要辑稿·职官》42之28。
[36] 《宋会要辑稿·职官》42之30载,胡师文“尽以籴本钱一千余万缗充羡余进献”。
[37] 《文献通考》卷25,《国用三》。
[38] 《文献通考》卷25,《国用三》。
[39] 《宋会要辑稿·职官》42之28。
[40] 《宋会要辑稿·职官》42之40。
[41] 《文献通考》卷20,《市籴一》。
[42] 《诸臣奏议》卷109,陈襄《上神宗乞罢均输》。
[43] 《诸臣奏议》卷109,范纯仁《上神宗乞罢均输》。
[44] 《栾城集》卷35,《制置三司条例司论事状》。
[45] 见《苏轼文集》卷25。
[46] 《文献通考》卷20,《市籴一》。
[47] 《宋会要辑稿·食货》39之1。
[48] 《长编》卷174,皇佑五年六月壬辰;《宋会要辑稿·食货》39之19。
[49] 《欧阳修全集·居士集》卷33,《许元墓志铭》;《宋史》卷299,《许元传》。
[50] 《宋会要辑稿·职官》42之20至21。
[51] 《长编》卷106,天圣六年四月癸未。
[52] 《宋会要辑稿·职官》42之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