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延汉简和敦煌汉简中关于“捕亡”的简是比较多的,对研究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行政和法律制度有参考价值,有分析和探讨的必要。
汉承秦制,萧何《九章律》的前六章就是《秦律》,也就是李悝的《法经》,后三篇才是萧何的新制。《九章律》的内容分别是:第一章《盗律》,是有关强盗、窃盗的处罚条文,即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第二章《贼律》,是有关杀人、伤人的处罚条文。第三章《囚律》,是有关拘禁和裁判的条文。第四章《捕律》,是有关逮捕人犯的条文。第五章《杂律》是上述诸律以外各种犯罪的处罚条文。第六章《具律》是有关刑罚加减的条文,大体上和后世的名例律相当。第七章《户律》,是有关户口、婚姻的条文。第八章《兴律》是有关军事的禁令。第九章《厩律》,是有关养马的条文。《九章律》是汉律的核心部分。当时在律以外,有令、比和各家律章句,数量十分庞大。汉简中的“捕亡”文书对我们进一步认识汉律和汉代经济行政和法律制度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一、 河西汉简中的“捕亡”简举例
见于居延旧简的有:[i]
(1)、元康元年十二月辛丑朔壬寅东部候长长生敢言之候官
官移太守府所移河南
都尉书曰诏所名捕及铸伪钱盗贼亡未得者牛延寿高建
等二十四牒书到瘦
20.12A
候史齐∨遂昌
20.12B
(2)、望□苑髡钳钛左右止
大奴冯宣
年二十七八岁中壮髪长五六寸青黑色毋须一 袍白布
夸履白革 持
剑亡
40.1
(3)、名捕平陵德明里李蓬字游君年三十二、三 坐贼杀平陵
游 周 攻□□市贼杀游 业谭等亡为人奴□
114.22
(4)、正月癸酉河南都尉忠丞下郡太守诸侯相承书从事下当
用者实字子功年五十六状黑色长须建昭二年八月
庚辰亡过客居长安当利里洛阳上商里范义壬午
实买所乘车马更乘牡马白蜀车 布 并涂载布
157.24A
(5)、匿界中到遣都吏与县令以下逐捕搜索部界中所亡人
所隐匿处以必得为故诏所名捕
重事事当奏闻毋留如诏书律令
179.9
(6)、诏所名捕平陵 里男子杜光字长孙故南阳杜衍□
多□黑色肥大头少发年可四十七八□□□□五寸□□□杨伯
初亡时驾 牡马乘阑輂车黄车茵张白车蓬骑 牡马
因坐役使流亡□户百二十三擅置田监
史不法不道丞相御史□执金吾家属
所二千石奉捕
183.13
(7)、□ 捕验亡人所倚匿处必得得 旨如书毋有令吏民相牵证任爰书以书言谨杂与候
史廉 辛北亭长欧等八人戍卒孟阳等十人搜索部界中□
亡人所匿处爰书相牵
255.27
(8)、马长吏即有吏卒民屯士亡者具署郡县里名姓年长物色
所衣服赍操初亡年月日人数白
报与病巳·谨案居延始元二年戍田卒千五百人为 辛马
田官穿泾渠乃正月己酉淮阳郡
303.15,513.17
见于居延新简的有[ii]
(9)、檄到候尉分部搜索毋令名捕过留部界不得毕己言●谨
E.P.T.:51.95
见于悬泉汉简的有[iii]
(10)、狱所逮一牒
河平四年四月癸未朔甲辰效谷长增谓悬泉啬夫吏书到捕此牒人毋令漏泄先阅知得遣吏送......(A)
(I90DX210①:54)
(11)、元康四年五月丁未亥朔丁未长安令安国守狱丞左属禹敢言之:谨移髡钳亡者田敖等三人年长物色,去时所衣服谒移左冯翊右扶风大常弘农河南河内河东颖川南阳天水陇西安定北地金城西河张掖酒泉敦煌武都汉中广汉蜀郡
(Ⅱ0111④:3)
(12)、月甲申敦煌太守快长史布施骑千人定舜行丞事敢告敢告部都尉卒人谓县督盗贼吏赤光刑世写移今□□□□副护书到,各□□□□□泄□捕部界中得以书言毋有令史廷邮报相监
(Ⅱ0314②:315)
(13)、十月己卯敦煌太守快丞汉德敢告部都尉卒人谓县督盗贼史赤光刑世写移今□□□□□部都督趣书到各益部吏□泄□捕界中明白大编书乡亭市里□□□□令吏民尽知□□
(Ⅰ0309③:222)
二、“捕亡”文书与秦汉时期的《捕律》
上列的13例简中,除(8)和(10)为《捕律》外,我们可以将其分为四种格式和类型。
1、“诏所名捕”的犯人所犯具体的罪名。名捕,《汉书》卷九十二《游侠列传》师古注曰“指其名而捕之”。《汉书》卷七十二《鲍宣传》:“时名捕陇西辛兴,兴与宣女婿许绀具过宣,一饭去,宣不知情,坐系狱,自杀。”(1)简中的犯人“铸伪钱盗贼”,(2)简中的犯人“贼杀”,(4)简中的犯人“坐役使流亡户”、“擅置田监使”。
2、上级部门要求明确亡者“郡县里名姓年长物色”的,如(7)简。
3、关于捕犯人时的某些具体规定的,如(8)简的“无夜入庐舍捕人犯”。
4、朝廷或郡县下达的要求各部门在辖区内捕亡者的文书,(1)简、(4)简均为河南都尉颁发的文书,而远在河西的太守府以及候官有传达和执行这些文书的义务。悬泉汉简中的几条简也均属于这方面的内容,从(13)简可以知道,有关“捕亡”的文书有的是可以下达到“乡亭市里”而“令吏民尽知”的。
《捕律》是汉代《九章律》中的第四章,是有关官府执行逮捕任务的官吏行为的法律,这说明在先秦及汉代对官府执行逮捕时,官吏的行为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晋书·刑法志》及《唐六典》注,李悝、商鞅所制定的法律中都有《捕法》。考古发现对我们了解古代《捕律》提供了值得重视的材料。《睡虎地秦墓竹简》[iv]中所收简牍中有关“捕亡”的规定和案例分别属于《捕律》、《封诊式》、《□律》、《群盗》等法律规定中。
《封诊式》中的一条属于“覆”。
覆 敢告某县主:男子某辞曰:“士五(伍),居某县里,去亡。”可定名事里,所坐论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问毋(无)有,几籍亡,亡及捕事各几可(何)日,遣识者当腾,腾皆为报,敢告主。
可以看出,在秦律中已有根据所在县、里以及籍贯来追捕犯人的法律,上述(8)简中谓“吏卒民屯士亡者具署郡县里名姓年长物色”的办法当在秦时就开始了,这一办法的执行是依托于秦汉实行的严格的户籍制度。
《秦律杂抄》中有“捕盗律”,其中一条:
捕人相移以受爵者,耐。·求盗勿令送逆为它,令送逆为它事者,赀二甲。
意思是:把所捕的人转交他人,藉以骗取爵位的,处以耐刑。不准命求盗去做送迎或其它事务,有命求盗做送迎或其它事务的,罚二甲。求盗,是专事捕“盗”的人员,《汉书·高帝纪》注引应劭云“求盗者,亭卒。旧时亭有两卒,一为亭父,掌开闭 扫;一为求盗,掌逐捕盗贼。”耐,是一种刑法,《汉书·高帝纪》:“令郎中有耐罪以上请之。”颜师古注引应劭曰“轻罪不至于髡,完其耐鬓,故曰耐。古耐字从 ,发肤之意也。”
汉简中也有《捕律》,试举下例:
捕律禁吏毋夜入人庐舍捕人犯者其室欧伤之以毋故入
人室律从事
(居395.11)
●捕律亡入匈奴外蛮夷弃亭障烽燧者不坚守降之及从塞徼外来降而贼杀之皆要斩妻子耐为司寇作如
(敦983)[v]
“捕亡”在当时是很普遍的行为,对“捕亡者”在执行“捕亡”过程中行为的规定与约束反映了当时的法律对犯人应有权益的保护。
《法律问答》中也有关于“捕亡”的简,试举以下数列:
当犯人反抗,捉拿者给予制裁时,对由于过失而造成的伤害有具体的量刑标准。目的是保护犯人的权利,使执行者得到制约。
捕赀罪,即端以剑及兵刃刺杀之,可(何)论?杀之,完为城旦;伤之,耐为隶臣。
意思是,捉拿应判处赀罪的犯人,便故意用剑以及兵刃把他刺杀了,如何论处呢?杀死犯人的,应完为城旦;杀伤犯人的,应耐为隶臣。
有关于捉拿者是否可以随便得到被捕者身上钱物的规定,如:
“捕亡,亡人操钱,捕得取钱。所捕耐罪以上所得取。
意思是,如果所捉拿的亡人的罪在耐刑以上,捉拿者就可以取他身上的钱。
有关于底阶层的人和残疾人逃跑而被捕获后该如何量刑的具体规定;有关于捉拿者如何分得奖赏的具体规定;有关于如何对捉拿者进行奖赏的规定等等。
实际上在春秋时期的楚国,逃亡问题已属于法律需解决的问题,《包山楚简·集箸言》是有关名籍纠纷的“告诉”及主管官员的摘要记录。简15——17是五师宵倌之司败名尹若者,向“见日”呈送的一份上诉文书。文书首先指控邵行之大夫无故拘捕其倌人;继而自称其曾将此事报告楚王,楚王批转给左尹后,左尹已委托新喾迅为其查对名籍,查对结果是“仆有典,邵行无典”;接着说新喾迅尹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并未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使邵行之大夫将其倌人放回,致使其负责的工作任务无法完成,所以再次上诉。[vi]
综上所述,有关“捕亡”的汉简,所属文书的性质是复杂的,不一定都是属于《捕律》范畴的,而包括朝廷在内的各级政府下发的文书中均有这方面的内容。这说明这一现象的存在在汉代是具有普遍性的。认识了这一点这对我们认识和了解这些简文是十分有益的。
三、 西汉简“捕亡”文书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探讨
1、从“捕亡”简的内容看“亡者”的“犯罪”原因
在汉代,逃亡是十分普遍的现象。在汉代统治者的眼里,亡是仅次于死的一种劳动力流失途径。这是由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当时社会劳动生产率低下,劳动力稀缺,对户籍和人口要严加管理。二是逃跑的人多系青壮劳力,会影响社会治安;三是无户籍的逃亡者,常常会被豪强和大户蓄为奴隶,以增强其经济和军事势力,而这是汉代皇室极力想避免的一种现象。汉哀帝时,鲍宣曾在上书中指出:“凡民有七亡,阴阳不和,水旱为灾,一亡也;县馆重责更赋租税,二亡也;贪吏并公,受取不已,三亡也;豪强大姓蚕食亡厌,四亡也;苛吏徭役,失农桑事,五亡也;部落鼓鸣,男女遮迣,六亡也;盗贼劫略,取民财物七亡也。......民有七亡而无一得,欲望国安,诚难......”[vii]可见汉代各级官吏已意识到“逃亡”是国家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春秋至秦汉时期统治者非常重视“捕亡”问题。湖北江陵张家山247号汉墓出土的《奏谳书》中的案例中有多个都是与去亡有关的,案例中的逃亡者有逃避赋役的,如案例一,有奴婢逃亡的,如案例二,有从本国逃亡到其它国的,如案例三,有因剑伤人而逃亡的,如案例五。[viii]根据以上河西汉简中的简牍,我们可以对逃亡的具体原因进行分析。被捕亡者的身份,大约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类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如(3)简中的李蓬,是“坐贼杀”。汉律中相当多的法令是保护人的生命。汉高祖入关,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汉书·高帝纪》),汉代对于杀人罪有明细的规定,有谋杀、贼杀、斗杀、戏杀的区别。据晋人张斐的解释,“二人对议谓之谋”“两讼相害谓之斗”,“无变击斩谓之贼”,“两和相害谓之戏”。
二类是严重危害封建国家集权统治的经济犯罪:
如“伪铸盗钱”。
汉代在经济领域的集权统治主要有实行颁行五铢钱、盐铁专买、推广均输和平准。汉初,“铸伪钱者”就被列为用九条法律察三辅的其中一条,《汉仪》云:“惠帝三年相国奏:御史监三辅郡,察以九条,察有司讼者,盗贼者,伪铸钱者,姿为奸诈论狱不直者,擅兴徭赋不平者,吏不廉者,吏以苛刻故劾无罪者,敢为逾越侈及弩十石以上者,非所当服者,凡九条。”《汉书》卷四《景帝纪》:“中六年定铸钱伪黄金弃市律。”应劭注:“文帝五年,听民放铸律尚未除,先时多作伪金,终不可成,而徒损费,转想诳耀,穷则起为盗贼,故定其律。”汉武帝自制造白金三品到实施五铢钱,币制屡变,而吏民之坐盗诸金钱死者数十万人。应该说,自此以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五铸钱在汉代社会的经济发展和市场的稳定方面是起了一定作用的,在史籍和汉简中严厉禁铸钱的措施是在王莽统治时期实行的。王莽改制涉及货币领域,明令:“欲防民盗铸,乃禁不得挟铜炭”。[ix]但是“是时百姓便安汉五铢钱,以莽钱大小两行难知,又数变改不信,皆私一五铢钱市买,伪言大钱当罢,莫肯挟。”[x]王莽害怕经济秩序的混乱,强令凡“诸挟五铢钱,言大钱当罢者,比非井田制,投四裔”。结果使市场的更加混乱,“农商失业,食货具废,民人至涕泣于市道。”[xi]私铸钱之风大盛,以至波及河西。对于“私铸钱”,王莽采取了十分严厉的刑法,“敢盗铸钱及偏行布货,伍人知不发举,皆没入为官奴婢”。[xii]
以下数简说明,窦融政权颁布禁“铸伪钱”的法令,作为整顿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之一。从此也可以看出窦融虽然归顺了东汉刘秀政权,但是在某些方面还是保留了新莽政权的经济措施的。
● 甲渠言部吏毋铸钱发冢
贩买衣物于都市者
(居新E.P.F22:37)
建武六年七月戊戍朔乙卯甲渠障守候 敢言之府移大将军莫府书曰奸黠吏
民作使宾客私铸作钱薄小不如法读度及及盗法冢公卖衣物于都市虽知莫谴客百姓患苦之
(居新E.P.F22:38A)
掾谭令史嘉
(居新E.P.F22:38B)
书到自今以来独令县官铸作钱令法度禁吏民毋得铸作钱及挟不行钱辄行法诸贩卖
发冢衣物于都市辄收没入县官四时言犯者名状●谨案部吏毋犯者敢言之
(居新E.P.F22:39)
● 甲渠言部毋
铸作钱者
不如旧时行钱法□自政法法令长吏知之及铸钱所依长吏豪强者名有无四时言●=
谨案
部吏毋铸作钱者敢言之
(居新E.P.F22:40)
可以看出,敢冒风险“私铸作钱”者,实际上主要是豪强大户和不法官吏指使的“宾客”和“民”进行。
“坐役使流亡□户百二十三”、“擅制田监史”为“不法不盗罪”,也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之一。坐,特指办罪的原因,《汉书·贾谊传》:“古者大臣有坐不廉而废者,不曰不廉,曰簠簋不饰”。(6)简中杜衍所犯罪是“役使户流亡”和“擅置田监使”,统治者认为这两条都是经济上对封建国家构成威胁的。对此史学界前辈候外庐先生进行过深入的探讨,他指出: “汉高祖以至于文帝、景帝特别注意天下户口的散亡,有一系列的法令招流人归乡生产。《唐律疏议》的中篇讲的是禁止诸户占田过限和盗种公私田的法律。《后汉书·刘隆传》载:‘是时天下垦田多不以实,又户口、年纪互有增减’,度田和‘括户’是一件事的两面。因为财产所有(田)和劳动力(年纪)都是在法律上有定格的。汉武帝没收土地和没收奴婢都是依据法律同时进行的”。[xiii]
候先生的对此问题的论述是符合当时实际的,《汉书》卷二十四《食货志》记载:“有司条奏,诸侯列侯往后得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及公主名田县道,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无得过三十顷,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候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年六十以上,十岁以下,不在数中。贾人皆不得名田为吏。犯者以律论,诸名田畜奴婢,过品皆没入县官。”可见,削弱诸侯和贵族的势力,就要限制其占有土地的数量,禁止其蓄奴。在当时这些措施也是实行并在各地得到执行的。
2、关于“带剑亡”
(2)简中大奴冯宣是“带剑亡”。实际上,在战国、秦时期,对于个人外出带剑及用剑伤人就有相关的约束和法律规定,《睡虎地秦墓竹简》:“士五(伍)甲斗,拔剑伐,斩人发结,可(何)论?完为城旦”。秦汉之际,带剑而行是一般官吏外出必备,刘邦以亭长为县送徒骊山,路遇大蛇,“乃前,拔剑斩蛇,蛇分为两,道开”。[xiv]有剑艺的官吏在应付突然事件时,往往能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汉书》卷七十八《尹翁归传》:“(尹)为狱小吏,晓习文法。喜击剑,人莫能富。是时大将军霍光秉政,诸霍在平阳,奴客斥刀兵入市斗变,吏不能禁,及翁归为市吏,莫敢犯者。公廉不受馈,百贾畏之。”而在怎样的场合可带剑,怎样的场合不允许带剑很可能也有规定。《汉书》卷七十一《 不疑传》载:不疑奉命进见暴胜之,“不疑冠进贤冠,带垒具剑,佩环玦,褒衣博带,盛服至门上谒。门下欲使解剑,不疑曰‘剑者君子武备,所以为身,不可解请退。’”
我们对居延、敦煌汉简中,有关剑的简进行了梳理,其中可以发现一些问题。
以“剑伤人”多常见
戍卒东郡□里函何阳
坐斗以剑击伤戍卒同郡县戍里靳龟右脾一所
地节三年八月辛卯械毄
居118.18
都拔刀剑 斗都以所持剑格伤不知何一男子□
居148.45
江陵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五记“......大奴武亡,见池亭西,西行。池以告,与求盗视追捕武,武格斗,以剑伤视,......”[xv]可见即使是为人奴隶,也有外出备剑的,而被捕者和追捕者之间用剑格斗的事是经常发生的。居延新简中一简册居新E.P.T68:20——26反映的是候长宪与夏侯谭因争斗,宪用剑击伤谭的事情。
剑可以买卖
□濮阳槐里景 甚 贳卖剑一直七百鱳得县□□□
客居第五辟□
居271.1
3、关于(4)简中的“过长安”中和“更换车马”
(4)简是河南都尉忠丞下给郡太守、诸侯相的“捕亡”文书。要求捕的“罪犯”,名实,字子功,五十六岁,皮肤呈黑色 ,于汉元帝建昭二年(公元前37年)八月庚辰日,逃亡时曾经客居过长安当利里。洛阳上商里的范义,在壬午这天将实的车购买,而实将自己所乘的车马更换为“牡马白蜀车 布 并涂载布”。
长安是汉代都城,按理应该是“政通人和”的,但是实际上由于人员来往的频繁和政治、经济、文化上的特殊地位,因此反而成了“罪犯”们躲避的“安全岛”。《汉书》卷76《张敞传》记:张敞任胶东相时,曾“自请治居郡非赏罚无以劝善惩恶,吏追捕有功效者,愿得壹切比三辅尤异。天子许之。” 什么是“壹切”,本传如淳注曰“壹切,权时也。赵广汉奏请令长安游徼狱吏史秩百石,又《汉书·循吏传》:“左冯翊有二百石卒史,此之谓尤异也。”这说明,三辅的捕盗任务大,风险也大,因此赵广汉奏请给捕吏游徼们增加俸禄。由于“罪犯”多,因此“京师逐废,长安偷盗尤多,百贾苦之。”[xvi](4)简至少说明,到宣帝时期长安仍是躲藏之地中受“罪犯”青睐的。《汉书》卷90《酷吏传》对永始、元延年间的长安社会治安情况有翔实的描述:“上怠于政,贵戚骄恣红阳长仲兄弟交通轻侠,臧匿亡命。而北地大豪等报怨,杀义渠长妻子六人,往来长安中。丞相御史遣掾求逐党与,诏书名捕,久之乃得。长安中奸猾浸多,闾里少年群辈杀吏,受赇报仇,相与探丸为弹,得赤丸者斫武吏。得黑丸者斫文吏。白着主治丧;城中薄暮尘起,剽劫行者,死伤横道,枹鼓不绝,赏(尹赏)以三辅高第迁守长安令,得一切便宜从事。”“酷吏”尹赏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整顿长安的社会治安,如“修治长安狱”、让乡吏、亭长、里正、父老、伍人检举“轻薄少年”、无市藉的商贩、穿“凶服持刀兵者”,集中官府“车数百辆,分行收捕。”
汉代的车马制度,不仅对皇室和各级官吏有严格的使用标准和等级规定。而且普通百姓在外出时所乘的车马也要登记备案。如
长安宜里阎常字中允出方相驾桃花牡马一匹齿十八岁 辛牡马一匹齿八岁,皆十一月戊辰出巳
居62.3
奉明善居里公乘丘谊年六十九居延丞印方相车一乘用马一匹 辛牡齿十岁高六尺闰月庚辰北□
居53.15
我们所例举的(6)简中杜衍也是乘车而逃,简文曰: 驾 牡马乘阑輂车黄车茵张白车蓬骑
因此(4)简中实的更换车马,是可以有效地躲避官府追捕的一种有效办法。
汉简中的关于捕亡的文书也反映了汉代对社会治安问题的重视,因为这对封建国家来说,是关系其生死存亡的,如果治理不力,就会犯“坐盗贼罪”,《汉书》卷90《咸宣传》记载:“(武帝时)于是作《沉命法》(应劭曰:沉,没也,敢蔽匿盗贼者,没其命也)曰:‘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师古曰:品,率也,以人数为率也),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其后小吏畏诛,虽有盗弗敢发,恐不能得,坐课累府,府亦不便言(孟康曰:县有盗贼,府亦并坐,使县不言之也)。故盗贼浸多,上下相为匿,以避文法焉。”可以看出,由于对官吏在“捕盗”方面的要求过于苛刻,反而促使官吏更加隐瞒实情,致使社会治安状况恶性循环,结果欲速则不达。
注释:
[i]以下凡所引“居”的均为居延汉简,引自谢桂华、李均明、朱国《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5年。
[ii]以下凡“居新”的均为居延新简引自甘肃省文物考古
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文化部古
文献研究室、
中国社会科学院
历史研究所《居延新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
[iii]见张德芳、胡平生:《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8月
[iv]下引《睡虎地秦墓竹简》即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
[v]李永良、马建华校释《敦煌汉简释文》,甘肃人民出版社,1991年。
[vi]胡雅丽《包山楚简述略》《中华文史论坛》1998年第2期。
[vii] 《汉书》卷72《鲍宣传》。
[viii] 《江陵张家山汉简〈奏谳书〉释文一》,《文物》1993年第8期22页——23页。
[ix] 《汉书》卷99《王莽传》。
[x] 《汉书》卷99《王莽传》。
[xi] 《汉书》卷99《王莽传》。
[xii] 《汉书》卷99《王莽传》。
[xiii]侯外庐《秦汉社会的研究》,见《中国封建社会史论稿》第55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2月。
[xiv]《汉书》卷1《高帝纪》。
[xv] 《江陵张家山汉简〈奏谳书〉释文一》,《文物》1993年第8期22页——23页。
[xvi] 《汉书》卷72《张敞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