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性质和作用是不一样的,其适用的情况和条件也是不一样的。两者有时单独适用,有时配合适用。具体在什么范围什么条件下使用哪种标准,完全应根据管理的对象、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和要求,管理的主要目标等因素来决定。
关键词:环境 标准体系
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我国环境标准体系中两大重要的标准系列。这两大标准系列都是为了消除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而设置的,这是他们共通性的一面。但是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具体的功能作用上,以及在实施的方式上应该是不一样的,这是它们差异的一面。然而在多年来的工作实践中,人们忽视了两者的异同点,或者说没有特别地关注两者之间在使用功能上和性质上究竟有什么差异,较多地注重了两者共性的一面。因此,有时候在实践中出现混清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作用的情况,那么到底环境质量标准是干什么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干什么用的?什么情况下适用环境质量标准?什么情况下适用污染物排放标准?在两者的实施方式上有什么差异?这些问题不时困挠着在第一线工作的同志。搞清楚这些问题,明确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之间的作用、相互关系、适用情况,对我们制定环境标准,完善环境标准体系,加强环境标准实施的适用性、强化环境管理和监督执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根据我从事标准管理工作以来,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用途,相互关系等问题形成的认识,提出几点看法,起抛砖引玉的作用,以激起更多的同行,特别是工作在第一线的同志们共同来讨论这个问题。
环境质量标准的功能和用途
我认为,环境质量标准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功能和作途:
第一,从性质上来说,环境质量标准是评价环境质量好坏、或者衡量环境介质被污染程度轻重的一把尺子,它起的是度量衡的作用。因为现有的环境质量标准基本上是以环境介质中污染物含量多少为依据把环境介质的质量分为若干级,如污染物含量多、污染重、其介质的质量就差,如污染物含量少、污染轻、其介质的质量就高。环境质量标准既然是评价环境质量好坏的尺子,那么,这把尺子的长度就应该是一样的,也就是说无论是中国的环境质量标准还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环境质量标准,其相同环境质量级别下的环境介质的要求都应该是相同的,这是环境质量的客观反映,不可能存在国别和地区的差异,也不存在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的差异,如同一公斤、一米所表示的重量和长度在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是相同的一样,绝不可能出现我国的一公斤不是1000克而是990克或1010克,或者我国一级环境标准相当于外国二级环境标准这种情况。因此,环境质量标准这个度量衡应与国际接轨,不应经常地随意地以达不到环境质量标准为理由修改加严或放宽,只有在标准内容不全面的情况下才进行修改充实,使之更加完善。
环境质量标准既然是客观的,不允许随意变更的,那么制定环境质量标准也不需要考虑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尤其在我国环境质量标准把不同质量级别与不同的环境功能挂钩的情况下,更是要以客观的环境功能要求来决定质量标准规定污染物的限量,而不必考虑其他因素。否则,就会出现在相应级别环境质量的条件下而根本满足不了相应的环境功能要求的情况。
第二,环境质量标准是要逐步达到的环境质量要求,是确定区域性环境质量管理目标的参照系。在环境质量标准中不同环境质量级别标准反映的是环境质量的好坏程度,环境管理的目的也是要改变环境质量使之由坏变好并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因此环境质量标准就为确定阶段性环境质量管理目标提供了一个参照依据。但是由于阶段性环境质量管理目标的实现又受到一个地区一定时期内客观的、现实的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的制约,所以环境质量管理的目标只能是根据实际情况分段来达到的,而不是一步达到最高的环境质量要求,那么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的不同级别的环境质量要求也就可以发挥各地在确定自己的阶段性环境质量管理目标时的参照物的作用。
第三,环境质量标准是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也是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当建设一个对环境有影响的工业或生活项目时,首先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产生的环境影响大小来决定这个项目是否该建或不该建,或者该建在什么地方,或应采取什么措施来减小或消除对环境质量的影响。那么,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是什么呢?就是环境质量标准。如果被评价的建设项目建成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超过了该区域的环境质量标准,在采取尽可能的防治措施后仍然不能满足其环境质量要求时,此项目就应改变建设地址,不应在该地区建设。如果影响环境的项目是早已经存在的老项目,后来该区域改变了环境使用功能时,即应按该区域的环境质量标准对项目进行评价,如满足不了环境质量要求时,一是应要求该项目采取措施治理,减轻污染物排放,以达到该区域相应的环境质量要求;二是在即使采取污染治理措施的条件下也达不到该区域相应的环境质量要求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或考虑这个项目搬迁,或受到影响的一方搬迁。所以环境质量标准在环境影响评价和实施环境管理,以及采取环境治理措施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功能和用途
1、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保部门进行环境管理的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根据一定时段的
经济技术
发展水平而确定的排污
企业的最高允许排污量。违反排污标准即是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相罚。环保部门进行环境管理,判断企业是否违反环境保护法,一个重要的判别标准就是企业是否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因此,各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管理活动都是围绕实施污染物排放标准来开展的。离开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部门也就失去了管理和判断的依据。
2、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企业必须遵守的环境保护
法律要求。相对而言,环境质量标准不是针对企业提出的要求,而污染物排放标准却是针对企业提出的具体要求,是企业必须要遵守和执行的技术性法规。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是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相对来说,环境质量标准就应是推荐性标准,实施主体不明确,而污染物排放标准则是强制性标准,有具体的实施主体,这也是两者不同的地方。
3、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淘汰落后技术和落后企业,进行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促进技术和经济进步的有力工具。有人片面地认为,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单纯限制企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发展的。实施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利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而实质上污染物排放标准只要制定得适当,能紧密地与一定时期内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结合,不但有利于保护环境,而且还能限制落后的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进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达不到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将会被淘汰,这样将有利于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迅速成长壮大,既发展了经济,又保护了环境,可以实现环境和经济的双赢。但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密切与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关的,因此,排放标准具有一定的生命周期,要适时进行修改,以体现技术、经济的进步,环境要求的提高。
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关系
在一般情况下,排污企业只要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排污就是合法排放,不会存在法律方面的责任
问题。也就是说企业只要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就可以了。但是在向有特殊的环境质量要求的区域排放污染物时,企业的排污仅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还是不够的,还必须满足该地区的相应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如满足不了时,要么企业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消除污染,使之达到该区域环境质量的要求,要么该企业搬迁出该区域,以保证该区域的环境质量。这时就需要把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合起来使用。单纯使用污染排放标准可能仍然避免不了对该区域内人群的环境损害。
有的企业认为,既然企业的排污已经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就是合法的,为什么在有些情况下还要要求企业采取措施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呢?这是因为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是根据经济技术发展的水平来确定的。因此,达到排放标准要求,只表明排放合法,并不表明排污满足环境质量要求,也不表明合法的排污没有造成对人群的污染损害。那么,在一些敏感的环境质量区域内,尽管企业排污达标了,是合法排污,但在达不到环境质量要求仍然造成环境损害的情况下,企业同样有责任和义务进一步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减轻环境损害,以达到环境质量的要求。当然,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企业采取进一步的防治措施,环保部门是不能强制要求的,只有建议权。因为在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法排污的情况下造成的环境损害的消除,已经超出环保部门的管辖权,那应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从上面的
分析可以看出: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性质和作用是不一样的,其适用的情况和条件也是不一样的。两者有时单独适用,有时配合适用。具体在什么范围什么条件下使用哪种标准,完全应根据管理的对象、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和要求,管理的主要目标等因素来决定。否则,两者的不当使用,将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实际也无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