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是否有效,直接影响到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存款安全。而有效的监管,不仅取决于被监管的配合,也取决于监管者监管水平的高低。为使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同样具有某种约束,有必要为监管者设计一些标准,以监督监管的监管效率。结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及我国具体情况,有效的金融监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评价。
金融业的稳定程度和竞争程度
稳定的金融是保证一国经济正常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没有哪一个国家能在金融动荡的局势下仍保持经济的发展和增长,东南亚金融危机很能说明这一点。但稳定并不等于放弃和限制竞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是和发展、效率挂钩的,没有竞争的金融市场也将是死水一潭。因此如何使金融业的风险最小、效率最高就成为金融监管当局的任务之一,也是判别监管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准。
没有监管,对金融业至关重要的安全性、效率性就得不到保障,金融机构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往往自觉不自觉地牺牲流动性和安全性,历史上无序乃至恶性竞争最终导致两败俱伤的例子比比皆是。而金融监管则从市场准入、资本充足率、流动性、业务活动及市场退出等方面对金融机构加以监管,使金融机构的风险降低,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但监管不等于要将金融机构管死、管僵,过度地注重安全,不适当的严加管制也同样扭曲金融行为,金融业会由于缺乏竞争而使整体效率低下。金融监管当局必须把握好监管的尺度,既能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又能维持必不可少的竞争的金融监管才是有效金融监管所追求的目标。
根据这条标准来评价我国当前的金融业,可以发现,金融监管偏严了些。例如,当今的市场份额中70%以上属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虽然和改革开放以前全国只有一家银行相比,市场竞争已大大提高,但依然未打破垄断,竞争不足一直存在。因此,有必要放松市场禁入的限制,鼓励引入更多的银行,包括民营银行等,以保持适度竞争。这样也是迎接加入WTO的需要。
发现问题的及时性
能否及时发现被监管者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不足,特别是那些重大毁坏银行的信誉、威胁银行生存的问题,是判断监管有效与否的另一个标准。巴林银行的巨额亏损暴露之前,一直被英格兰银行视为优秀的银行,甚至将其作为管理方面的标兵,以至在警笛鸣响后,很多界内外人事难以置信。这既反映出巴林银行本身的内部控制体系有问题,也说明英格兰银行在监管的有效性上并不象人们想象的那样尽如人意,而美国在有详细的银行监管和庞大的检查队伍的情况下,仍有1500家银行和600家储蓄机构和贷款协会在80年代和90年代初倒闭,一度引起人们对监管有效性问题的强烈反思。
及时地、准确地发现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首先要有先进的、科学的监管手段,在应用电子技术的同时,现场稽核也不能忽视;其次,监管人员要精通金融业务,防止被不真实的报表所蒙蔽;最后,监管机构要和被监管者建立良好的关系,取得其信任,获得其积极的配合。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问题”普遍存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也频频出现,监管机构用心不必良苦即可“发现”漏洞和隐患。但在众多的问题面前,也易产生麻痹思想,广国投是我国第一家被亮红灯的金融机构,问题不可谓不大,但一直拖到外债逾期不能偿还时,才采取行动。而在和被监管者的关系上,监管当局一直有“监管至上”之嫌,长期忽视金融服务。众所周知,金融监管的原则性较强,具有一定的刚性,但金融服务却是直接受益于服务对象,易于为被监管者所接受。只有使监管寓于服务之中,监管机构才能全面了解监管对象的实际情况,才能对其经营策略、经营手段、规避风险、逃避管制等了如指掌,不仅能掌握最新的动态,而且可以了解被监管者的需求,进而科学、合理地在监管方面也实施创新。既实现了监管的目标,降低了个别的和系统性的风险,又顺应了潮流,提高了监管当局的权威。
监管成本的高低
金融监管是要耗费资源的,也就是说金融监管的实施增加了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成本开支。首先,监管者需要设立监管机构,制定和实施有关的条例和细则;要有专门的监管队伍;要建立计算机情报信息系统,这些自然要耗费人力和物力。其次,作为被监管者,为执行监管当局的条例,要增加办公设备和材料费用;要聘请专门的律师;要保留和提供业务记录,还要交纳存款准备金、保险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等。因此,在制定监管目标和设立监管措施时,必须考虑监管的成本,否则,不仅使政府的预算支出增加,还加重了被监管者成本负担,易引起反感和抱怨;而被监管者利润的减少将限制其满足客户需要的程序和行业竞争的条件,甚至有可能使被监管者采取更加冒险的行为来抵补这部分“额外”的成本。
监管的成本并非都可量化,有些成本是间接的,如道德风险。金融监管的实施有可能使被监管者在不突破监管规定的情况下,有意识地冒更大的风险去谋利,或者疏于防范而引起危险,而这危险恰恰是监管所要控制的。
总之,监管成本是客观存在的,它应该有个界限,一旦超过,即使在技术上可行也应适可而止。由于监管的收益比成本更难于量化,所以传统的成本———收益分析在此行不通。我们只能想办法降低成本,或者进行成本的有效性分析,以用最小的成本完成金融监管的任务,实现监管的目标。
被监管者有意逃避监管的程度
金融监管本身的特点就是限制金融机构的行为,从市场准入到业务范围和收费标准,一直到最终的退出。那么,如何使监管者自觉地去遵循监管的条例细则,使这些规则能自我实施,而非处于监管者的强迫。这个问题一直是各国监管者始终探讨的难点之一。
被监管者对监管的逃避,要么是由于监管的条例过于宽松,被监管者很容易有机可乘;要么相反,监管的条例太严,严重地抑制了金融竞争和业务的创新,使各金融机构不得不另走捷径。有效的金融监管应建立鼓励和惩罚的双重机制,对于被监管者,必须遵循监管的条件要求,否则其逃避管制的成本要远远高于由此而得到的收益,使其得不偿失而不得不收敛其“不轨”行为。
若某一时期,金融机构大量地逃避监管,便可以断定监管的有效性出了问题,虽然在任何时候,逃避管制都不会杜绝,即使是监管本身极为适度、少有漏洞的情形下,也会有个别金融机构不遵守纪律。但当此种逃避不是个别机构时,监管当局就应反省,并立即采取行动。若属于监管者的问题,应对监管条例加以修订,将现实中已被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转变为正式的约束;若属被监管者的过失,就应加以制止、警告和处罚。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在近几年才建立的,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经济、金融的稳定做出了贡献,但和其它国家几十年的监管历史相比,我们不仅队伍年轻、经验不足,而且在监管的方式、手段上也存在一个适应过程,加之法律法规仍处于健全完善中,金融监管在有效性方面不可能一步到位,出现漏洞及有意逃避管制的现象应属难免。但我们不能掉以轻心,要对被监管者逃避管制的原因了解清楚,以对症下药,否则后患无穷。
有效的金融监管是须具备一些先决条件的,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有效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这些条件是: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有效的市场约束;高效率解决银行问题的程序;提供适当的系统性保护(公共安全网)的机制。对照这些条件,金融要真正实现有效监管,仍然是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