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伴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的深化改革,目前发展民营银行的呼声日益高涨,并成为我国金融领域的热点问题之一。探讨发展民营银行的必要性、可能性、制约因素及民营银行市场进入选择,以期促进民营银行的发展,建立与市场经济运行相适应的金融体系,提高金融体系在资源配置中的效率。
(一)发展民营银行的必要性
1.构建现代金融组织体系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
现代金融组织系统应该是包括国有制、股份制、合作制和民营机制在内的多层次、多元化的体系。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促使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客观上要求发展民营银行等非国有金融机构。
当前个体、民营经济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增长点,在东部发达地区,个体、私营经济的比重已超过经济总量的一半,且有进一步上升趋势。这种现状要求金融机构为个体、私营经济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国家也要求金融机构加大对个体、私营经济服务力度,但由于体制等方面原因,政策效果并不明显,个体、私营经济的融资环境并未得到改善,缺乏金融支持是制约个体、私营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突出问题。要想有效改变这一现状,关键在于我国金融业要按照生产决定流通、经济决定金融的规律调整经营战略。加强现存金融机构对个体、私营经济服务,更快发展适应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需要的民营银行等金融机构,使金融业的业务结构、资产结构与经济的所有制结构相适应。
2.提高我国银行业的产业互补性优势
发展民营银行,可以在比较优势分工原则下,与大银行在产业分工上形成协作与补充。大银行获得中小企业的信息成本高,缺乏灵活性。而民营银行分散在各地,对中小企业情况较熟悉,获取信息的成本较低,运作灵活。这样民营银行的出现将弥补大银行服务的遗漏,为中小企业开拓新的融资渠道。
3.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制度安排,难以满足三农发展的金融需求的问题
由于国有商业银行脱胎于计划经济时期,在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中,存在着角色转换滞后的问题。在原有机制下形成的信用机制,非公有制经济被排除在社会经济制度之外,无法获得国有经济得到的信用安排。截至目前的金融改革,并没有突破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信用关系,国有商业银行仍然很难向三农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发展民营银行,可以优化现行金融体系下的信用机制,改变对三农发展金融服务短缺的现状,促进三农的健康良性发展。
4.发展民营银行是实现积极财政政策逐步退出的最优选择
1998年以来,受亚洲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出口锐减,外需不振,出口对经济增长拉动作用减弱,加之国内长期粗放式的经济发展模式和低效率投入导致的低水平重复盲目建设,造成产业结构失衡,以经济增长减缓为表现形式的国民经济深层矛盾凸现。面对国内外严峻的经济形势,我国政府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大量发行国债,近六年来国债建设投资项目累计达32800亿元人民币,GDP的增长分别为7.8%,7.1%,8%,7.3%,8%,7.4%,据测算,积极财政政策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分别为1.5%,2%,1.7%,1.8%,2%和1.6%。由此可见,财政投资弥补了基础建设资金不足,引导部分社会资金投向,促进了经济增长。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投资对经济增长贡献如此之大,有悖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同时,长期扩张性财政政策实施,使中国面临巨额财政赤字和债务规模双重压力。我国财政赤字和债务规模均在国家可控范围内,但都达到历史最高记录,长此以往,必然给经济发展带来消极影响,使财政运行面临较大风险。通货膨胀潜在压力和债务风险加大,积极的财政政策必须相机退出。
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配合调整社会总收入的传导机制可以简单分析如下:
图一表示在当前政策下的社会总收入;图二表示在财政政策逐步紧缩、为了不影响总产出的情况下而配合的货币政策;图三是财政政策逐步紧缩,在实践中配合的货币政策。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底上调利率27个百分点,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本次调息的试探作用大于现实意义,预示货币政策将进入新一轮紧缩。在这种宏观政策指导下,社会总收入将减少。发展民营银行,以利润最大化引导投资,将弥补总收入的减少。从这个角度看,发展民营银行,为当前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创造了条件。
(二)发展民营银行的可行性
1.发展民营银行政策法规的可行性
发展民营银行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以下条款:
第十二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银行业竞争的状况。
第十三条 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2005年第6期(总第311期)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l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其他条款中,没有不允许设守民营银行的规定,这说明设立民营银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2.发展民营银行的理论可行性
(1)产权结构理論和交易成本理沦
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民营银行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股份制产权结构形式,使其具有内在的约束与激励机制。它们的服务对象民营企业和居民群体也属自负盈亏的独立经营主体。这种产权清晰的供求双方形成的信用关系,属于硬约束信用,效益与风险是这种信用关系的主要特征,它大大优于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间的软信用约束。同时民营银行机构精炼,管理成本较低,加之激励机制有效、办事效率较高等制度优势,可以为客户提供质优、价廉的多种金融服务,克服官僚主义弊端,减少客户寻租费用,提高客户消费金融产品的总体满意度。
(2)银行动态成长理论和银行分层理论
按规模可以将银行分为大、中、小三类银行,它们依据对等理论(大、中、小银行分别有自己的对应优势,适合对应的客户群体)为大、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从静态上看,大、中、小银行是分层并列存在;从动态上看,通常银行发展的顺序是从小银行发展到中型银行,最后发展成大银行。我们将小银行、中银行、大银行分层并列存在的理论叫银行分层理论,将银行从小银行发展成中型银行,最后发展成大银行的理论称作银行动态成长理论。银行分层理论说明,在市场中,中小企业是客观存在的,与之对应的,可以为其提供信用服务的中小银行(民营银行在目前阶段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相比,不论从资产规模、管理水平及服务群体来看,都只能看成中小银行)是大有市场空间的。而银行动态成长理论则说明,随着企业的发展,银行也将发展和壮大,由中小银行成长为大银行,可以为发展起来的大民营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3.
发展民营银行的现实可行性
(1)巨额的民间资产
据2004年统计资料,我国民间资产达36万亿元:城乡居民储蓄为12万亿元;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4万亿元,假设股市一半的流动市值和保证金为私人所有,为1万亿元,资本外逃保守估计5.5万亿元,房产总价值13.5万亿元,民间资产远多于国有资产:居民储蓄由1978年的210亿元激增到2004年的12万亿元,巨额的民间资产是发展民营银行的资金前提。
(2)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战略调整的需要
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人浮于事,制约着商业银行效益的提高。为了适应银行业的全球竞争,国有商业银行按效率原则撤并了一批成本高、管理难、业务不足和严重亏损的基层机构和重复设置的网点,并逐步把业务转移向大城市。国有商业银行的战略退出为民营银行市场进入提供了空间,它们的出现
金融理论与实践可以填补国有商业银行撤退后出现的信贷供给空洞。
(三)发展民营银行的制约因素
1.设立形式的两难选择
发展民营银行,基本途径是新设和改组。新设优点在于没有
历史遗留
问题,有利于民营银行轻装上路;改组是通过对问题金融机构整合降低金融风险,并有效利用原金融机构的设备、客户等资源。理论界常用以下模型对这两种方式进行成本效益
分析:
(Y1 Y2-C1 e1)/(Y3-C2 e2)
其中:Y1=通过改组方式化解金融风险带来的收益;
Y2=利用被改组对象资源带来的收益;
Y3=银行没有历史遗留问题的负担,轻装上阵带来的收益;
C1=处理被改组对象遗留问题产生的成本;
C2=开办费等新增成本;
ε1,ε2:其他的一些对成本及收益产生
影响的因素。
通常情况下若比值大于1,则选择改组方式设立;当比值等于1时,改组和新建方式没有区别;当比值小与1时,选择新建方式设立。但是Y1(与当地信用社发展状况相关性强)与C1(与当地政府态度相关性强)难以准确量化,使决策者在选择设立形式时陷入两难境地。
2.各阶层利益关系的协调
在发展民营银行的理论观点提出后,各地区在不同程度上认识到发展民营银行对本地
经济的推动作用,江浙地区、东北地区、环渤海地区纷纷要求发展区域性民营银行。但如果没有充分论证,盲目发展,将可能出现我国信托业过度发展的后果,危及金融体系安全。另一方面,发展民营银行将对原有金融机构产生冲击,以致对地方政府利益产生影响,可能导致地方政府保护主义,设置障碍,提高民营银行的进入壁垒。
3.规模经济及风险防范
银行业的突出特征是规模经济。规模越大,银行的单笔业务固定成本越低。历次金融危机告诉我们,银行自身抵抗风险的能力与银行的规模成正比。结合民营资本的投资能力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已形成的垄断地位来看,新生民营银行不可能组建成像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那样的超级大银行,其单位营业成本较高和自身抗风险能力较弱的特点将制约其发展。
(四)发展民营银行的市场进入选择
1.吸收民间资本,组建民营化的
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
农村经济不单纯由农业和农户组成,还包括农村飞:商
企业。伴随着农业特别是部分地区农村工商企业的发展和经营规模的扩大,其对资金的需求日益增多,而日益增长的资金需求客观上为商业化金融组织在广大农村地区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组建农村股份制民营商业银行,其人股的股东应该以农村信用社原有社员为主,重点吸收有资金实力的农产、农村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开办的中小企业,使其资本金全部由民间资本入股组成,在经营过程中逐步壮大。
2.城市商业银行引进民间资本,通过股权结构改造,组建民营化的城市股份制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大多是由各地区的城市信用社改组而成,由于大量历史遗留问题,使其风险集中,经营问题复杂,规模一般较小,且经营能力不足,所能经营的中间业务较少,几乎未涉及到表外业务的经营。监管当局亦不允许其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限制其扩张网点,这些均制约城市商业银行的壮大。民营资本所有者的自身实力使其不可能参与所有城市商业银行的改造,但是在民间资本充足、商贸发达的部分地区,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可以引进优质的民营资本所有者加盟,促使国有背景股本的逐步稀释,最终实现民营化。这些城市商业银行在经过股权结构民营化后,有利于消除各种非市场因素的干扰,实现邻近地区商业银行的并购和营业网点的扩张,逐步发展扩大。
3.民间资本拥有者申请新设社区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为5000万元人民币。
目前我国金融资产超过30万亿元人民币,30%左右城市居民占有近80%的居民金融资产,其中近一半又被20%的少数高收入阶层占有,这说明我国部分个人完全有能力申请新设民营银行。而社区银行是他们的最优选择。
社区银行强调金融服务范围和服务对象。社区银行立足社区,可以服务一个生活小区,也可以覆盖一个城市,甚至服务于一个地区。它完全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利润最大化的原则调整经营策略,突出自身的比较优势。社区银行一方面突出了其在中小城市提供金融服务的社区性质,和国有商业银行在不同层次上运作,形成较强的互补性;另一方面改变了民营资本投资的隐性壁垒,激发了民间资本所有者的投资积极性,使资本这一稀缺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促进
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
发展民营银行是
中国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但发展过程中还面临诸多困难,所以要充分论证,选择最优的市场进入方式,逐步推进民营银行的发展,以促进我国经济的稳健、高效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