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轨时期垄断性金融制度安排的必要性
中国渐进式改革之所以获得成功的重要原因在于,政府首先不触动原有体制,而是在旧体制的旁边发展出新体制,依赖体制外的增长来支持体制的平稳转轨。而在体制外增长的同时,体制内却没有因此衰退,仍然保持了平稳增长。具体说来,就是国有部门虽然在国民经济的总量中的相对额有所减少,但就自身而言,仍然在总量上保持了扩张的态势。这种平稳过渡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因为体制外的增长是依赖体制内的流失的话,体制外的增长是无法持续的,这在改革初期尤为重要。体制内的平稳增长使中国避免了前苏联双轨制改革失败的命运,顺利地实现了过渡。而保持国有部门的平稳增长的要诀之一就在于国家实行了垄断性金融制度安排。
在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各种信贷机构,包括地方性银行、信用社和带有信贷性质的信托公司是不断涌现的,但却并没有因此就形成竞争性的信贷市场结构,国有银行获得的“租金”并未因此受到明显损失。这是因为什么呢?这首先要从这些金融机构建立的背景谈起。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资金的纵向分配体制一直未能打破,使得地方政府在预算外资金大大增加的情况下有自主运用这些资金的需要,除了为获取比存入国有银行更高的回报以外,还希望进行当地的项目建设。因此地方性信贷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大量涌现,但是,这些地方性信贷机构与国有银行在性质上是一样的,只不过是专门满足地方政府的偏好而已,其与国有银行竞争的实质是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竞争。因此这种竞争无法形成合理的竞争性信贷市场结构。当然,国有银行在信贷市场所占的垄断性地位也使这种竞争很难真正展开。
由此可以得出如下结沦:转轨时期的由国有银行垄断信贷市场是必然的,民营银行的大量涌现是不必要的。
二、政府解除民营银行市场禁入的时机
显然,政府是否取消对银行业实施的垄断性安排取决于这种安排给政府带来的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在收益超过成本时自然要继续实行该种制度,否则便会取消。下面我们来比较一下有关的成本收益情况。根据,上面的论述,可以知道该制度安排给政府带来的收益有:保证了国有企业获得了足够的金融支持并因此获得了平稳增长,由此使政府的改革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并使政府的促进社会稳定、增加就业等目标在相当程度上得以实现;保证了政府对资金分配的控制权,使政府有能力进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其成本则体现为:人为的金融约束造成了垄断性银行市场结构,致使国有银行整体效率低下,商业化进程缓慢,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改革的瓶颈;国有银行对国有企业的五条件支持在国有企业陷入困境时累积了巨额不良资产,金融风险问题凸现,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由于国有银行的信贷支持对象主要为国有企业,导致在国民经济中效率较高的非国有企业很难获得正常的信贷支持,其结果必然是资源配置效率的低下和社会福利的丧失。
需要指出的是,民营经济在近年来突飞猛进,在 1998年我国民营经济产值的比重已达42%左右,成为最大的经济部门(《经济研究》2000年第4期,第7页。),其对增加产出、提高就业、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日趋重要。然而其获得的金融支持却很有限,这在民营经济发展之初似乎并不重要,因为民营企业主要靠内源融资,这在起步之初是合理的、必要的。但按照企业的发展规律,民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离不开必要的外部信贷支持。而这种信贷支持应从哪里得到呢?让我们分析一下:在证券市场规模狭小,主要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相关服务的情况下,显然不能对此有过高期盼。再看国有银行:应该说,国有企业仍然是国民经济的主力军,为国家贡献了近 60%的税收,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之下保持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控制性地位仍然是必须的。这就要求国有银行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不可更改的。另一方面,国有银行向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还存在着一系列障碍:国有银行缺乏民营企业经营状况的准确信息,在信息非对称情况下银行对民营企业发放贷款更容易发生道德风险;国有银行给民营企业提供贷款会承受额外的风险(樊纲认为,国有银行把钱贷给国有企业,即使无法归还,责任也不在银行经理;但将钱贷给民营企业时出现类似问题,则有理由怀疑是银行经理纳了贿。见《经济研究》1999年第1期《克服信贷萎缩与银行体系改革》);最重要的是,如果国有银行与民营企业发生过多的联系,有导致与国有企业同样融资结构的危险,会破坏民营企业现有的以内源融资为主的融资结构。结论是:在证券市场和国有银行都无法提供信贷支持的情况下,政府改变既有的制度安排,向民营资本开放银行市场就显得非常必要了。
在原有制度安排的收益下降成本上升以及对外开放银行业市场的情况下,已到了对民营资本开放银行市场之时。
三、民营银行的框架设计
结合前面的分析,笔者认为合理的策略应该是在对内开放银行业市场的同时,设计好民营银行的经营框架,在该框架下既能保证政府对资金的控制权,又能保持银行业市场对民营资本的开放渐进有序。这个框架设计应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设立地区选择、资本结构规定和分级管理问题。具体说来有:
一是关于设立地区选择。政府放松对银行业市场的管制显然不应该理解为各地都可以设立或同一地区可以设立多家民营银行,这要作具体分析。我们知道,一个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容纳信贷机构的数量是有限的,否则就会造成恶性竞争。民营银行的设立当然要避免这种事情发生。那么应该在哪些地区设立民营银行呢?笔者认为,民营银行的资本来自于民营资本,其市场定位是服务于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因此民营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应该作为首选。但仅有这一个条件还不够,还应该看一看当地国有银行的发展情况。如果当地国有银行属于资金来源大于资金运用即所谓“存差”行,而当地的经济发展又迫切需要银行增大信贷投入,说明此地不仅在资金上还有富余,而且投资的机会也广泛存在。这样在该地区设立民营银行是可行的。因为这不仅不会造成恶性竞争,还会通过竞争形成合理的银行市场结构。否则,如果某个地区的民营经济本身不发达,而其国有银行又属于资金运用大于资金来源的所谓“借差”行,在此建立民营银行则显得没有必要了。
二是关于资本结构。就公司制企业的资本结构来看,大体上有三种类型:A、股权集中,有绝对控股股东型;B、股权高度分散型;C、虽没有绝对控股股东,但有多个持股量近似的大股东型。资本结构的不同,决定了企业在诸多方面存在差异。这主要体现在:从A型来看,由于经营者是控股股东直接委派的,其利益与企业利益基本一致,在经营激励方面是可以的,但小股东对其的监督却很难,而且控股股东完全可以凭借自身的地位而令公司做出有利于控股股东自身而不利于公司的决策;就B型而言,由于经营者的利益很难与企业利益一致,所以经营激励相对较差,而又由于股权过于分散导致对经理进行监督容易产生严重的“搭便车”现象和“内部人控制”问题,结果是监督不利;从C型来看,由于股权集中程度有限,各大股东有动力和能力发现经营者存在的问题,使各股东对经营者的监督有力,能够减少类似使公司受损而使某些大股东受益的现象,而且由于股东的压力,经营者也会有足够的经营激励,中小股东会因此受益。显然,政府要求民营银行的资本结构选择C类是合理的。为企业再融资提供便利条件。
三是关于分级管理问题。现有的《商业银行法》已经对商业银行的资本金、业务范围等诸多问题做了详细规定。为减少金融风险,促进民营银行稳健经营,可以考虑借鉴香港的银行分级管理制度来对民营银行进行管理。即根据民营银行的资本实力、管理水平、遵守法纪情况发给不同的牌照,规定不同的经营范围。具体说来,规定刚成立的民营银行为限制性银行,只允许其吸收股东存款,向其股东提供信贷服务,即先具有合作性质;待经营一、二年后由权威机构认定,若其信誉较佳就允许其经营批发业务;至其几年后资本、资产、盈利己达相当水准再经权威机构认证,可以将其转为全面性银行,允许其开展零售业务。若其表现不佳,则可降级。这样既增强了民营银行的自我约束能力,又可以减轻监管部门的审批压力,还可以控制民营银行的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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