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行金融自由化的国家,对利率水平及其结构、汇率水平及其波动、资本流进和流出、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金融机构信贷总量及投向等,都仍然有一定的限制和控制,但限制和控制的方式和程度已与金融管制有所不同。今天的金融监管,建立在尊重银行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之上,是一种审慎的监管。审慎的监管与金融管制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对银行的要求是一种规范性的品质管理,以防范金融风险和促进竞争为目的,银行具有充分的业务自决权;后者则是银行的大部分具体决定直接由政府机构作出。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特有的“行规”,如电冰箱业、汽车业有环保的规定,建筑业有安全标准。这个“行规”事实上是一种品质管理。审慎的金融监管措施(如风险管理制度)是金融业的“行规”,以保证金融服务业的品质为目标。
为达到防范风险和促进竞争的目的,审慎监管的中心工作在于鼓励或强迫金融机构及时、准确、全面、公开地向公众披露信息,增加透明度。在信息可得的基础上,通过广大市场参与者的自由选择行为来发挥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制约作用,也即通过经济力量本身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活动实施制约。这是金融市场化环境下金融监管的精髓。
对照中国的实际情况,金融监管改革的努力方向在于:
金融监管政策非行政化
金融监管手段必须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间接手段,在日常监管中应基本取消行政命令式的监管办法。只在金融市场失败时,政府直接干预方可走上前台。当前最要紧的是逐步给予金融机构自由定价权和业务创新自由权。保持监管者与监管对象之间的距离也很重要。
随着市场机制作用的增大,特别是在非国有企业、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的兴起以及国有商业银行及部分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转变之后,利率管制的弊端愈显突出。由于利率管制,商业银行不能通过利率差别来区别风险不同的贷款人,高风险贷款缺乏高利息补偿,银行处于风险一收益不对称状态。多年来,屡禁不止的“储蓄大战”和账外账经营就是利率管制扭曲的反映,我国金融机构的大量不良资产也正成因于此。利率管制还人为强化了金融工具之间的非市场差别,制约了公平竞争。
保护业务创新自由权的关键是要区分违规经营和金融创新的政策界限。考虑到二者界限的模糊性,在政策实践上,主导思路是尽量减少业务品种的行政审批制。由于银行和证券市场制度不完善,以及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力薄弱,在中国实行全面混业经营还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现实的政策是推行各种形式的业务合作或战略联盟。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应该积极试点。
监管重点由合规性监管转向经营性风险监管
由合规性监管转向经营性风险监管,需要建立一种风险集中 (Risk--focused) 和过程导向 (Process-oriented)的新型监管框架。
所谓风险集中,是指监管资源要更多地用于关注银行机构及其资本所承担的最大风险。目前最重要的,是要按规定标准补充资本金。可以通过金融企业自我积累、财政增资、发行长期金融债券以及上市募集、增资扩股等方式,增加国有银行资本金。
所谓过程导向,是指检查和稽核要重点检查银行机构对某种风险的管理过程和管理方法是否充分和有效。对那些没有建立合适的风险控制框架和有效管理过程的机构,应施以更多的现场检查。
加强银行公司治理标准的监管
在目前的过渡阶段,促进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建设,也是重点监管的内容。国有银行的改革进行了20年,成效不够显著,出于我们对企业的理解过于表面化。国有银行的各种管理制度可以说是浩如烟海,但常常流于形式,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国有银行的治理框架有问题。公司治理不是口号,而是很具体的制度安排。国有银行公司治理改革的终极目标就是设计一套约束一激励机制,使国有银行的决策层和行政层更有效地为国有银行的整体利益工作。
确立清晰的战略目标,并使之阶段性量化。银行战略,就是银行的长期竞争定位,规定着银行的发展方向。其意义在于为银行的投资者树立市场信心和便于对银行上下进行目标管理。
重组业务流程,形成矩阵组织结构。业务流程是一组共同为顾客创造价值而又相互关联的活动。业务流程重组的目的就在于发现哪些业务项增值最大,发现最有效率的业务归属和传递程序,实现银行部门之间、员工个人之间的职责分明、责任明确。业务流程必然要打破原有的组织机构格局。新的组织机构以“矩阵式”为模式,实现银行各项活动的双线监控,员工个人也可以实现“双线进步”。
建立量化的核算体系。国际化银行有着四重核算体系——总账、分部门、分产品、分客户核算体系,我们只有总账核算体系。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分部门核算体系,以量化各部门对银行的贡献或给各部门“定价”。目前的难点在于资金转移价格以及后线单位成本分摊制度不易确立。
开发和培育人力资源。主要是解决任免机制问题,必须确保高级管理层具备适当的资格,促进控制体系由“管人”向“管理系统和流程”转变。同时,中层管理人员的提升要保持透明性。
强化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主要是将目前的纵向式的集体评审制变为横向式的集体评审制,最终发展到个人负责制。
建立多样化、高透明的激励机制。薪酬的制定权逐渐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负责,薪酬标准由现在的以职位和工龄为基础过渡到以技能和竞争力为基础,而且薪酬必须与明确的、可衡量的业务目标挂钩。只有在这种体系下,敏锐的商业头脑方能被发现和奖励。
实现充分的信息披露。目标是按照两套标准(财政部有关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人民银行的五级分类标准)披露资产质量,并且所披露的财务信息要分别由国内外两个会计师事务所按国内外两套审计准则进行真实性审计。
建立健康负责的董事会。这需要优化董事会的结构,主要是引进外部非执行(独立)董事。但从中国的实际看,独立董事将受到供给源、社会声誉机制缺乏的制约,难以充分发挥作用。
执行符合国际标准的审慎会计制度
改进和统一收入核算办法以及应付利息的计提方法,确保商业银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标准,准确、及时地披露贷款质量。落实呆账准备金由商业银行自主计提的新政策,扩大银行决定核呆的自主权。监管当局通过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商业银行审慎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建立银行危机救助制度
保护存款人利益,是银行监管的基本目标。银行危机救助,既要救助存款人,也要救助银行本身。所以,需要建立完整的市场退出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过去,由于条件的局限,金融机构破产,往往由监管当局或政府用行政命令令某一国有金融机构接管其债权债务,虽然减小·了社会震动,保障了居民储蓄存款人的利益,但对国有金融机构、中央财政损害很大,实际上是掩盖问题、积累矛盾。在金融机构完全国有的情形下,存款有“国家信用”做担保,没有必要建立旨在保障存款人利益的存款保险制度。现在,我国已建立了多种所有制形式的金融机构,其中多数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吸收存款。对于国有商业银行,其信用仍由国家担保,可暂不实行存款保险。现阶段可先建立中小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并赋予存款保险公司以监管权力。
加强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合作
金融市场化改革的结果必然是金融服务领域和金融服务品种的扩展,这使得各种监管主体之间的监管合作成为必需。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已建立三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这一定期磋商制度需要继续完善,最终将协同监管制度化。中国的金融监管也应向区域和国际监管延伸,甚至建立起隐含治外法权的金融监管体系。
此外,我们还应密切关注国际银行监管发展的新动向。统一监管、网络银行、反洗钱等都是近年来国际银行监管领域热烈讨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