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否认,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现象大量存在,与中国股市的制度性缺陷相伴而生。
这次,通过网上问卷调查和面对面的问卷调查,我们发现,84.98%的被调查者认为,中国股市的“恶东”现象层出不穷,股权分裂、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缺陷是主要原因。
此外,超过九成的投资者同意“监管滞后、法制环境不健全客观上为上市公司大股东一股独大、操纵上市公司提供了现实土壤”这一观点。
根源一:股权分裂
参与调查者表示,在股市的制度性缺陷中,人为的股权割裂往往是许多问题形成的根源。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分割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两大部分。股权结构的人为割裂造成同股同权同利基础的丧失,利益的差别导致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各自追求不同的目标,而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则为国有股股东凭借其控股地位来攫取相关者的正当利益提供了现实可能性。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大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控股股东股权比例,尤其是国有股比例仍然偏高,而流通股比例低且过于分散,这种现象使得大股东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控制上市公司,左右上市公司的行为,为所欲为地侵害上市公司利益进而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一位被采访对象如是告诉记者。
“且看那些被大股东占用资金的'种子选手们‘,'猴王’、'三九‘、'轻骑’等等,无一不存在”一股独大“现象。”
正是由于大股东的绝对控制,使中小股东缺乏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流通股股东很难给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施加重大影响,挫伤了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因而缺乏对控股股东有效的制衡。
同时,股权过分集中,加上所有者不到位,又不可避免地形成大股东干预上市公司日常决策或“内部人控制”等不规范的现象。由于股权过于集中,许多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与其大股东的董事长均为同一人,董事长同时还要兼任总经理或者CEO.许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各专业委员会等机构在实际中往往成了一个空架子。大股东在无意识中将上市公司与大股东当做一件衣服上的两个口袋,其不良意志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的抵抗。
另外,由于大部分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于国有股,可能导致政府在行政上对企业管理层干预过多,影响企业按照市场原则运作,甚至会导致国有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优先用于政府的项目,而不是把股东的投资回报放在首位。
可见,“恶东”当道,与上市公司“一股独大”一衣带水,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息息相关。所以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不合理、法人治理结构的不规范是造成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的一大根源。
根源二:体制转轨不彻底
目前,我国一千多家上市公司相当多是由国企改制而来的,这些企业由于改制不彻底,给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带来不良影响,并成为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一个重要原因。
这首先表现为传统观念的影响根深蒂固。
在某些集团公司的高管层看来,上市公司还是国有企业的一个子公司或集团公司的一个下属单位,而不是市场投资者共有的资产。因此,就不可避免地要在一些重大决策上干涉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至于花上市公司的钱,就像是老子花儿子的钱那样心安理得。
由此,诞生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母公司对本应按照市场经济运行的上市公司进行着这样那样的掌控,如此畸形的运作模式,上市公司资金被占不可避免。
据悉,“三九”当家人赵新先一度就想不明白,花“自己公司”的钱,怎么还要得到证监会及老百姓的监督与谴责。
其次,改制不彻底,没有整体上市也是一个不良因素。
一些上市公司是从整体财务状况不是很好的国有企业中剥离出一部分盈利性资产来上市的。由于其优质资产已重组进入上市公司,保留在母体的资产大都是一些闲置资产和非盈利资产,资产质量较差,再生产价值低,市场竞争能力不强,企业办社会包袱沉重,自身缺乏独立运作的能力,运转困难。
存续企业的生存困难导致了母体企业采取各种方式对上市公司的“盘剥式”依赖,依靠股份公司的“反哺”维持运作,从而影响了上市公司的独立运行。
与此同时,由于上市公司资产不完整,或者对控股股东存在这样那样的依赖,或者受到控股股东的不当制约,这些均妨害了上市公司的独立经营。
加之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股份公司上市前承担了债务剥离风险,股份公司上市后,各金融机构通过各种手段迫使股份公司代集团公司清偿债务,致使股份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资金往来频繁,关联交易增加,担保不断发生。
此外,不成熟的社会保障体制与上市公司承担的稳定任务成了上市公司“不得不”为之的重要原因。
不难发现,大多数被占款的“大户”都存在这样的情况。
一方面,经过资产重组以后,上市公司集中了集团公司的优质资产上市,导致了集团公司的存续企业包袱沉重、步履艰难。资金短缺、人员多、债务重等因素,使其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不断加大。
另一方面,存续企业经营性资产质量不高,部分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集团公司下属的这些企业过去对国家都有过较大的贡献,但历史欠账也较多,尤其是个别企业长期欠发工资、欠交养老保险金,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为了维护稳定大局,确保上市公司正常运转,集团公司无奈先借用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资金用于发放工人工资和交纳欠交的养老保险金。
就这样,上市公司在形式上成为大股东向市场拿钱的工具,或者说“二传手”。
根源三:违规成本过低
上市公司因“一股独大”的特殊股权结构而缺乏独立性,其运作的规范与否,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控股股东。尽管一系列的规则、政策相继出台,但对于大股东行为的监管力度显然是有限且力不从心的。
证监会2001年颁布了《上市公司检查办法》,检查内容中的“三分开”及“资金管理安全性”,实质上就是直接针对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不还的情况。但实际成效并不是很理想。
正是因为缺少有力的外部监管,缺少应有的自律态度,控股股东和相关政策之间这种“猫捉老鼠”的游戏一直在持续。在所有这些行为貌似循规蹈矩的背后,都隐藏着控股股东规避政策监管的动机。
参与调查者普遍认为,在大股东操纵上市公司并占款的过程之中,难以监管的关联交易是有效的秘密武器。
由于关联交易与市场竞争、公开竞价的方式不同,其价格可由关联双方协商确定,尤其是在我国评估和审计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尚未得以充分发挥的情况下,关联方往往对其交易所涉及到的产品、资产、项目等形成一种与市场价格相背离的非公允价格,交易往往沦为大股东操纵并掏空上市公司的手段。
曾经的东海股份、粤金曼就是这种“灰色”关联交易的牺牲品。
除了隐蔽的关联交易,看似“无可厚非”的担保也被认为是“事故多发地段”。而大量的事实也证明,恶意担保也是让上市公司最终沦为大股东“提款机”的途径之一。
为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证监会早就对上市公司对外信用担保的对象选择、担保的风险防范、担保的信息披露等具体操作提出了一系列的指导意见。
“但实际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中存在诸多的问题并没有因此而得到有效解决,对外担保不规范、超额担保等蕴藏着巨大的财务风险与市场风险的行为依然层出不穷。”
“只要大股东想让上市公司担保,上市公司鲜有不从的。”
的确,中国股市上,因为受大股东操纵为其担保而使公司陷入业绩危机的例子不在少数。三峡水利、白云山、ST琼华侨等等,都是“典范”。
此外,股市“恶东”现象的泛滥,往往还都伴随着大量的会计造假。与此同时,作为“经济警察”的注会机构又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这必然对大股东的“猖狂”构成事实上的纵容。
一位受调查的专家告诉记者,“由于利益驱动,所有会计师在不担风险的情况下,都是可以做出让步的。”
显然,如果不让步,会计师面临的将是被“炒”的风险。试问在竞争激烈的就业环境中,谁愿意担这样的风险呢?
由于会计信息失真,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一般被掩盖起来,最终导致公司行为失控。因此,解决股市“恶东”现象,不能不考虑从根治会计信息失灵及会计信息造假入手。如果会计等中介机构能够真正发挥作用,一些大股东利用种种隐蔽手法操纵上市公司的行为一定能够在审计报告中体现出来,这样就能切实有效地防范“恶东”圈钱行为。
综合以上种种现象,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上市公司资金被占,控股股东是“祸首”,但上市公司管理者同样脱不了干系,是“协从”。两者都应当受到追究和查处。
但在监管实践中我们不难看到,监管是苍白无力的。
从市场来看,我国股份公司内部缺乏中小股东对大股东有效的制约机制,缺乏股东对公司管理层的有效监督机制,这导致大股东为所欲为。
从政府监管看,负责上市公司监管的中国证监会职权尚有局限,比如它对上市公司的账户还无权直接调查。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赋予监管部门监管股东的相应权利,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行为的监管在政策上基本上是一个“死角”,现有的监管措施对控股股东的约束力也是很有限的。
比如对“五分开”的监管,只监管上市公司,不监管控股股东,而对“五不分”行为所能够采取的措施:通知限期整改、予以内部批评、进行公开谴责、限制发行新股等,都只是针对上市公司单方面的。但是,“分开”不是单方面行为,另一方并且是具有控制地位的一方不予分开,这些现有的针对单方面的监管措施,就都显得力不从心。
从法律制度来看,我国直接打击资金非法转移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缺乏对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问责机制。尚未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当中小股东利益受到大股东侵害时,中小股东还难以代替公司直接起诉大股东。在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文束缚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下,有的大股东甚至厚颜无耻地认为,“有钱大家用”只是不规范,称不上违法,没有必要大惊小怪。
因此,在当前制度安排及约束机制存有缺陷的背景下。“恶东”作恶所带来的巨大的非法利益,与极低的作恶成本比较之后,纯粹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恶东”盛行实属必然。
难怪65.75%的被调查者认为,“违规收益远远大于违规成本”的事实,使得监管部门的三令五申对大股东难以形成有效约束。
所以,有投资者明确指出,单纯从道德评判的角度去反思“恶东”已经没有意义。必须从制度上找原因。健全制度并提高违规成本,已经成为公司治理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