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保险法》颁布实施以来,保险代理业务象雨后春笋,焕发了勃勃生机,显示了强劲的发展势头。广大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业务的发展、保险市场的完善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由于代理制实施时间较短,代理人来自不同层次,管理办法相对滞后等原因,使得保险代理工作存在一些问题。为此,笔者就保险代理人的地位和如何开展业务、如何加强管理等问题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保险代理人的地位和作用
纵观西方发达国家保险业的发展史,保险代理人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他们为保险市场的开拓、保险业务的发展起到了功不可没的作用。例如,在英、美、日等国约有80%以上的保险业务是通过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招揽的。在我国,《保险法》专门以一章的形式阐述了有关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问题,并且于1996年2月和1997年12月两次出台了“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这些无不说明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实际上,保险代理制的实施,保险代理人的出现,为完善保险市场,沟通保险供求,促进保险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说:
第一,直接为各保险公司收取了大量的保险费,并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据有关资料介绍,目前,我国通过各种保险代理人所获得的保险业务收入占保险业务总收入的50%左右,而湖北省保险费收入的60%是通过保险代理人获得的。
第二,各种保险代理人的展业活动渗透到各行各业,覆盖了城市乡村的各个角落,为社会各层次的保险需求,提供了最方便、最快捷、最直接的保险服务,发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
第三,直接、有效地宣传和普及了保险知识,对提高和增强整个社会的保险意识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进一步促进了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
第四,保险代理人的运行机制,对保险公司尤其是对国有独资的中保公司的机制转换,有着直接和间接的推动作用;对领导有启发;对员工有触动。大家都从中深刻地认识到,中保公司必须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机制。另外,保险代理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它的发展能容纳大批人员就业。日本从事保险代理的人,约占国民的1%.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不断兴旺发达,保险代理人的队伍将日益扩大,从而在安置就业方面,将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保险代理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我国保险业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具体使用代理人的各家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发展与管理均给予高度的重视,从政策上就保险代理人的种类、设置条件、设立程序等方面作了原则性的规定。1996年2月,央行又出台了《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于1997年12月,有关部门针对保险代理业务发展迅速、相应管理滞后的实际情况,重新修订出台了《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其中就代理人的资格、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个人代理人及执法管理做出了较细的规定,并从1996年起首次实行了保险代理人专业资格考试。目前,已有近50万保险代理人取得了资格证书,并活跃在各地的保险市场,为唤起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为促进保险业务的迅速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由于保险代理人发展的时间较短以及区域间的不平衡,保险代理工作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亟待加以解决。这些问题具体表现在:1.保险公司之间互相争夺代理机构,导致手续费给付标准提高;2.为争抢保险业务,随意设立保险代理点,既无保险代理证书又无保险公司委托代理证,甚至连保险代理协议尚未正式签订,就委托代理保险业务;3.与保险代理点结转保费不及时,随意性较大;4.对代理点领用的单证缺乏严格的管理和控制;5.普遍存在重代理、轻管理的倾向,对各代理点督促、检查不力,指导不够;6.代理人业务素质差,单纯为手续费而展业,致使承保质量得不到保证;7.超越代理权限,导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发生矛盾,甚至对簿公堂;8.直接争抢已在被代理公司的保户(此问题尤以续保期财险和寿险为甚),并向被保险人索要代理手续;9.不按规定办,脚踩几只船,打保险公司的牌,同时为几家保险公司代理;10.利用对客户的制约关系,强迫客户向其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11.挪用保费,造成资金安全无保障;12.曲解条款,夸大回报;13.弄虚作假,违反职业道德;14.代理人发展的业务赔付率高。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代理人的素质问题,二是管理体制的问题。因此,要解决这些问题除应加强培训外,还要尽快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管理体制,并在此基础上关心代理人的成长。
三、解决保险代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保险代理网点的迅速发展和对保险代理管理的滞后,造成我国保险中介组织的先天不足。规范保险代理人的经营行为,加快发展、完善保险代理网点,统一保险人委托代理的做法已刻不容缓,笔者认为,当前要从宏观上和微观上分别采取相应措施。
措施之一,严格检查和严格执行保险代理必须具备和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以及被代理公司颁发的代理证,对于无证或两证不全的保险代理人,坚决取消其保险代理资格,这样不仅能够有效地保证保险代理人的素质,提高保险代理业务的质量,也可以限制一些单位随意搞保险代理和保险公司随意设立代理点。对此,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
措施之二,明确规定各险种代理手续费的给付标准,任何被代理人都不得擅自增加和提高保险代理手续费给付标准,不得通过险种间调剂手续费等变通办法拢络保险代理人。
措施之三,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不断地提高保险代理人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为此,金融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都应督促保险代理人认真执行我国关于代理人的各项规定。
措施之四,由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尽快成立各地保险代理人自律组织,增强行业自律的力度,减少和避免保险代理工作中被代理人之间的不规则竞争。鹬蚌相争,必然是渔翁得利!这应成为各家保险公司的共识。也只有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才能规范保险市场,规范保险代理。
措施之五,应改变原来单一按保费收入计提工资的办法,实行与工作态度、业务质量和管理质量等综合指标挂钩的考核办法;同时,坚持做到“两公开一监督”,倡导文明服务,将理赔制度和理赔结果公开,赔款通过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措施之六,注重感情投资,在生活上多关心他们,尽力为他们排忧解难,使他们安心工作,尽职尽责;在业务上帮助他们疏通展业渠道,解决业务拓展和管理环节所遇到的各种困难。在劳动用工制度上,对有突出贡献者可以从保险系统内或各地劳动人事部门争取招工转干指标,使他们感到保险代理事业有“奔头”。
措施之七,通过建章健制,使保险代理人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严格履行保险代理人从业守则,从而有效地指导他们做好工作,引导他们健康成长。
措施之八,要求保险代理人为客户推荐合适的保险服务及商品。商品既要符合客户的要求,又要考虑客户的缴费能力,决不能贪图自身利益而损害客户的利益。
措施之九,要求保险代理人向客户清楚解说投保建议书,让客户了解所购买保险的条款内容,以免日后发生保险争议。措施之十,要求保险代理人在推荐保险产品时,不可用虚假资料或误导性说明误导或欺骗投保人,从而使双方都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
措施之十一,要求保险代理人不能为争抢业务而诽谤或诋毁其他公司,影响保险的声誉,扰乱保险市场。以上是笔者对当前保险代理工作的一些看法,希望所提出的措施,对保险代理业的发展、保险市场的完善,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