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逐步形成,一大批优秀保险直销和代理人员脱颖而出,保险服务领域得到迅速拓展。然而,就产险来看,相对职工队伍建设的不断加强,代理营销队伍的建设却明显滞后,以至拓展市场的后劲不足,从而制约了业务,尤其是分散性业务的开发。本文拟就发展产险营销的紧迫性和可行性作一些探讨。
一、发展营销业务对产险市场的迅速发育意义重大
(一)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我国社会主义保险制度建立于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工作对象主要是国有企业、事业、机关团体,以团体性业务为主,面向一家一户的展业很少。特别是在原人保公司独家经营时期,基本上是有什么险种,客户就买什么保单。强制保险、行政干预的现象在保险展业过程中比较普遍。因此,以少量的员工,就可以收到较多的保费。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所有制已经形成,保险需求趋于多元化,集团性业务相对减少,分散性业务大量增加。与此同时,随着保险竞争的加剧,以保险人为中心的卖方市场正在向以买方需求为导向转化。如何开发适销对路险种,如何把保单销售出去成为了保险公司的一项突出任务。面对这一新形势,如果仍沿用原有的展业方式则很难把握市场,单靠现有员工开展业务已力不从心。实行直销与代理并举,大力发展代理营销,广伸触角发展业务已显得十分迫切。
(二)是与国际惯例接轨,降低保险经营成本的需要。以代理营销的方式发展保险业务是发达国家通行、有效的做法。目前,国际保险市场代理营销包括其它中介业务已占业务总量的80%.在保险市场发育较为健全的香港,1997年保险从业人员为5万人,其中代理人员3.6万人,到1998年保险从业人员发展到5.5万人,其代理人员达4.4万人。代理营销方式之所以能够在保险业发展中颇具生命力,除了能促进业务广泛开展外,较低的经营成本也是一个重要因素。这一点在我国保险业中亦有所体现。以人保河北省分公司为例,1998年全省系统人均保费30.6万元,人均费用支出(不含代理费)5.45万元;如果以代理营销方式开展业务,从事代理营销人员年人均收保费亦按30万元计算,代理费以提高后的8%为标准全部兑现,代理营销人员的年人均费用(收入)应为2.4万元,较直销成本降低3万多元。而且如果能兑现酬劳,对营销员来说也是可观的。
(三)是持续发展产险业务,保持发展后劲的必须。1980-1993年,我国保险业务平均年增长37.6%,其中产险是主要贡献者;1994年以后的连续五年,产险发展速度明显降低,且低于同期国民经济发展速度。有人由此断言,我国保险业进入低增长期。分析其中的原因有许多,但缺乏一套完备的代理营销机制则是一个重要因素。人保、平保、太保公司并存后,团体业务成为竞争焦点,而由于经济形势的影响,一定程度上传统的团体性业务又有萎缩;发展分散性业务,相应的展业方式又没有跟上,致使业务发展后劲不足。
(四)有利于促进保险产品开发和产险市场的培育。代理营销员所承办的业务均是面对一家一户的个人保险,其最大优势在于,与保户进行面对面的业务联系,销售手段灵活,便于沟通信息,可以详细地向顾客介绍保险险种、条款内容,提供投保方案,不仅能够促进保险知识的普及,而且有助于开拓新的保险市场,提高保险公司的知名度,扩大保险覆盖面。同时,通过接触广大社会公众,可以及时捕捉到大量信息,了解市场的需要以便于保险公司及时推出适销对路的保险商品。因此,通过营销员登门入户推销保险,既可以满足被保险人的现实需求,又可以发现更多的保险潜在需求,为设计开发险种提供了第一手材料。
(五)有利于推动用工制度改革,激励保险员工奋发进取。保险代理营销人员与保险人是一种合同代理关系,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负责保险的宣传动员,最终完成保险单的出售。代理营销人员的酬劳完全取决于其业绩状况,这样,在代理营销人员的管理上,则容易做到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高能低,有利于激发和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同时,对原有正式员工的思想观念也有很大冲击,在一定程度上会促进系统内推行的用工、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减少阻力。
二、发展产险代理营销业务的可行性
(一)财产保险个人业务市场潜力巨大,险种开发正在形成规模。无需讳言,就保险市场整体来看,产险的个人险种开发较寿险还有差距,但就目前已经形成的产险个人业务看,如果组织得当,也会很快形成代理营销市场。先看家庭财产保险,从全国看,尽管这项业务有了较快发展,但总体水平仍然比较低。一是承保面低,1980年为0.02%,1985年上升到11.75%,1990年升至31.22%,1995年却降至18.07%,这其中有相当数量的是以企事业为单位集体投保的;二是户均保障水平低,截止到1997年,户均保额仅为635.23元,如果按户均3万-5万元的财产计,目前已经获得的保障程度则只是“象征性”的。就车险业务看,目前河北省各家保险公司合计承保比率为45%,在尚未参加保险的55%机动车辆中,相当多的属于城乡居民个人拥有的零散车辆。由此,我们看到了发展营销业务的巨大潜力。与此同时,产险新业务开发日益受到重视,一大批极具市场潜力的个人业务陆续得到开发,这必将为产险代理营销业务的大发展创造条件,也正是产险走出低谷,重视快速发展之时。
(二)保险员工直接展业力量的不足刺激了代理人员营销业务的发展。近年来,我们在经营管理实践中面临两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一方面是一线展业力量不足,在基层支公司表现尤为突出;另一方面是人员多,成为一大包袱。客观分析人员多的问题,是相对于固有的用人机制和人员素质较低的现状而言的,用一些基层公司经理的话说,就是“虽然人不少,真正派得上用场的并不多”。所以,解决人员包袱的出路只能靠改革。当然,这要有一个过程,但决不能以此作为不发展或放慢发展代理营销速度的理由。当前应该是一手抓调动全员积极性,挖掘现有职工最大潜力;一手抓营销队伍建设,坚持两条腿走路。这无疑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任务。
(三)代理营销队伍建设有了一定的基础,保险法制建设为此创造了宽松的环境。自1979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保险代理人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1979年4月到1988年3月,我国保险市场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保险市场被完全垄断,保险代理是唯一的中介方式,初步形成了“多渠道,广代理”的专兼职代理网络;1988年4月到1995年9月,在1992年11月人总行颁发了第258号文件,颁布了保险代理暂行管理办法。此时,保险代理网络已颇具规模,适逢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相继成立,并开始按照人保模式发展代理人;1995年10月至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实施为契机,保监会成立并加大对保险市场(包括代理人)的监管力度。由此不难看出,代理人在我国保险市场上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四)产险代理营销业务手续费标准实际上高于寿险,有利于促进产险代理营销业务的发展。发展产险代理营销,人们最担心的是营销员的收入问题。习惯上一讲产险代理营销就很自然地与寿险高佣金做比较,认为产险代理费提取标准低,代理营销人员得不到丰厚的回报,很难发展起来,保持代理营销队伍的稳定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事实上,这是一种认识上的误区。
保险业对保险代理营销员的劳动报酬一般实行佣金制,或称代理费给付。其核心是根据营销员销售业绩和服务质量确定报酬。产险支付代理费的来源和依据与寿险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代理费标准和给付方式。寿险佣金在给付方式上,主要是按若干年度分次提取支付和一次性提取支付两种。如返还性寿险业务计提佣金标准为每年5%,每100元业务收入在20年内可提取佣金100元,若分年度支付一般按五年预提,即第一年预提30%,第二年提15%,第三、四、五年各提5%,第六年停止佣金支付,则保险人共付出60元成本,超过预提年度多付的部分均在以后年度摊销;一次性支付主要指趸交业务,即按该项业务在交费期应交费总额一次缴纳,其佣金一次性按5%支付。产险的代理费从给付标准看,新调整的代理费标准为8%,每100元保费收入提取8元,20年连续投保则可提取160元;如果以开办长效还本家财险计算,按储金折算的保费仍为100元,20年保期内可提取的160元代理费亦按五年预提法,营销员的收入也相当可观。从给付方式上看,由于财产保险多为一年期业务,所以代理费支付很少实行预提法,但这并不影响营销人员的实际收入水平。两相比较,寿险的五年预提似乎很诱人,但从第六年就停止佣金支付,实际上每年支付标准也只有5%,低于产险代理费8%的支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