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理论依据
(一)从社会保障的属性看,它是一种应由政府承办的社会事务。
市埸经济是一种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的经济模式,生产要素的流动和资产存量的重组能最大限度地促进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不平等现象也会明显存在。由于市场经济中的收入分配机制并不完全取决于生产要素的影响(如市场的不完全竞争),因而贫富差距的过于悬殊,会违背人道主义等社会公平原则,也不利于总体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这就要求由政府承担起协调收入分配的责任。针对收入分配的不平等,政府可以在分配起点、分配过程、分配结果进行干预,征收个人所行税和提供社会保障便是针对分配结果进行干预的政策手段,以限制高收入,增加低收入,调节低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的不平等。
社会保障就其本质而言,应当是一种由政府承办的社会事务。比如养老社会保险。有人发现,如果将经济周斯与生命周期结合起来,即利用劳动者生命周期中有收入的阶段——青年和中年时期,是解决劳动者养老问题的好办法。而这种结合只能依靠政府才能实现。又如失业社会保险。现代经济学理论认为,任何国家一定程度上失业是无法避免的,但是失业率绝不能超过某种程度,否则就有可能危及社会稳定。为此,政府就必须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以保证失业者生活安定。再如,社会救济是针对处于或低于“最低收入水平线”即贫困线的社会成员提供资助,对于贫困线下居民的生活救济,依靠政府比依靠慈善组织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实施,在力度上也要强得多。
(二)从社会保障基金性质看,它是一种应被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社会保障基金就其性质而言应当是一种财政资金。从支出看,既然社会保障属于为全体国民所共享的公共物品,那么,社会保障支出无疑是一种财政性支出,现代财政学通常将财政支出按其经济性质划分成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两大类,其中转移支出主要包括社会保障支出、捐赠支出和债务利息支出。在许多国家,社会保障支出已超过其他各项支出成为最大的财政支出项目。从收入看,社会保障筹资方式法制化已成为一股世界性的潮流。社会保障筹资可以收费,也可以征税,相比较而言,征税优越于收费,因为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特征,能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稳定增长。在一些发达国家,社会保险税已成为第一或第二大税种。不仅如此,社会保障基金中还有相当一部人直接来源于政府经常预算的拨款,尤其是用于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的支出,主要依赖于财政。因为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支出的共同性质是当时社会成员面临基本生活困难时政府所提供的补助,而这种补助的理论依据在于: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最基本生存需要是政府财政义不容辞的责任。
既然社会保障基金是一种财政资金,那就现所当然要被纳入预算管理范围之内。社会保障预算的建立,至少有以下好处:一是便于将各项与社会保障事务有关的基金统筹安排,便于政府从整体上规划社会保障事业;二是便于在社会保障基金营运中引入约束机制,克服管理分散、政出多门的弊端,防止挤占、挪用基金等现象的再度发生;三是有利于按照统一的政策合理安排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四是节省管理成本,防止社会保障基金的流失。
二、我国社会保障预算的框架体系
(一)主要收入项目。
1、社会保险税收入。
我国社会保险税的纳税业务人应为各级行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所属公务员、雇员、职工;考虑到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差异过大,加上税收征收管理上的难度,可暂不把纯粹的农业劳动者包括在内(国营农埸工人除外)。社会保险税应以法人纳税义务人的工资支出总额或自然人纳税义务人的实际收入额为课税对象;税目的确定应与现行社会统筹范围和社会保障支出项目相衔接,目前可暂设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3个税目。本着易于操作、简便适用的原则,社会保险税宜采用分项比例税率,即按3个税目分别确定不同的税率。由于社会保险税税基宽厚,涉及面广,因而宜由税务部门遵循属地原则,统一征收,具体由行政企事务单位代扣代缴。
2、经常预算补助收入。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社会保险支出,主要依靠社会保险税收入,而社会救济、福利支出的资金来源则由经常预算拨付。由于市场机制下收入的不均衡,政府有必要利用税收手段削减部分人的过高收入,而且这种税收调节是全方位立体式的,即在人们取得收入的阶段开征超额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在支配收入阶段征收高税率的消费支出税,在转移收入阶段征收带有没收性质的遗产税与赠与税。社会保险是一种水平的收入再分配,即通过政府使健康者、有收入的中青年、就业者向患病者、无收入的老年人、失业者提拱补助。当然在必要时,财政也可以对社会保险提供一定的资助,但不是主要的资金来源。
我国目前受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效益、收入分配体制等等多种因素的制约,经常预算支出中社会保障支出的规模并不大。随着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强化、遗产和赠与税的开征,对社会保障预算的补助也会大幅度增加。
3、基金投资收益。
社会保障基金结余是为了均衡不同时期社会保障支出而安排的储备,这部分财力暂时闲置不用,如果不善于营运,可能会贬值、流失,因而必须根据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原则进行投资,使其在投资中实现保值和增值。
从各国社会保障基金结余的营运实践看,公债是最普遍的投资对象,因为公债有政府作债信保证,收益率高,且保证按期如数兑付,是保值增值的理想途径。
一般说来,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应急储备,以便经济不景气时保证支付,不能用于长期投资,只能购买一些中、短期公债;而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在受保人老龄化问题并不突出的情况下,将会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沉淀下来,因而可购买长期政府债券。
(二)主要支出项目。
1、社会保险支出是社会保障预算中最主要的支出项目,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下设养老保险支出、失业保险支出和医疗保险支出三个子项目。
(1)养老保险支出。这是政府对年老失去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所提供的资助。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后,在养老保险支出方面应作些改革:一是支出的资金来源应由企业、劳动者和政府三方共同承担,即应向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投保资助型养老保险制度转变。养老保险须由三方即企业、劳动者、政府共同出资。随着社会保险税的开征,养老保险支出的受益范围,积极创造条件,使个体、私营和外资企业职工都能享受养老社会保险待遇。农村纯粹的农业劳动者可暂不包含在内,理由是农村生产力水平较低,地区之间的发展又不平衡,且中国农村“积谷防灾、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若强制实行唯恐收效甚微。
(2)失业保险支出。一是扩大失业保险支出的资金来源,通过开征社会保险税,解决投保来源单一(目前只由企业一方投保)和投保费率过低等问题。二是扩大失业保险支出的覆盖面,各种非国有企业的职工与国有企业职工一样都应享受失业保险支出。三是适当提高失业津贴的给付标
准,应在扩大社会保障基金来源的基础上,使企业津贴由目前占失业前工资额的40%左右提高到国际劳工组织建议的60%左右。
(3)医疗保险支出。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后,医疗保险支出应走向规范化:一是扩大医疗保险支出的资金来源,就让患者在平时缴纳一定数量的社会保险税,改变目前医疗费用来自政府和企业局面。二是改革医疗保险支出办法,应允许患者自由选择就医的医院和医生,就医时向医院缴纳全部医疗费用,然后向社会保障机构按规定的医疗费用标准报销,对于大病绝症的费用,全部予以报销。三是增加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支出。从农村改革的实践看,农村集资式合作医疗制度应当恢复,在农民和村经济组织缴纳一定费用的基础上,政府视财力可能给予适当的补助。
2、社会救济支出。
社会救济支出主要包括两项支出:一项是贫困救济支出,另一项是自然灾害救济支出。我国目前社会救济支出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救济支出标准不能随着物价上涨而提高,以致贫困户、灾民的生活水平没有提高甚至出现下降的现象。如前所述,社会救济支出的资金来源主要依赖于政府财政,目前社会救济支出不能较快地增长,原因在于这些年我国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偏低,政府财力分散现象又较严重,财政支出结构也不甚合理,随着这些问题的解决,社会救济支出可望得较快的增长。
3、社会福利支出。
社会福利支出包括:老年福利支出,如敬老院的补助;住房福利支出,如发放房租补贴;教育福利支出,如承担义务教育经费;残疾人福利支出,如给残疾人免费提供假肢、轮椅等。社会保障预算建立后,在社会福利支出领域的改革内容主要是合理界定支出的范围。目前社会福利支出的内部结构存在明显的“越位”与“缺位”并存现象:一方面对某些应该推向市场的项目仍由财政包揽,如城镇居民住房福利支出范围过大,数额也过多;另一方面,应该由政府补助的项目缺乏资金,如农村的生活福利设施明显落后。社会福利设施支出的目的在于改善社会成员的生活保障,从性质上看,的确属于较高层次的社会保障,总体支出水平必须建立在经济发达、财政充裕的基础之上,但是在总体支出水平暂时不可能大幅度提高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支出的结构,也能提高福利支出的社会经济效果。
三、我国社会保障预算的运作条件
(一)必须明确社会保障预算在预算体系中的地位。
社会保障预算作为一种由政府编制的反映社会保障收支规模、结构和盈亏状况的计划,理应在政府预算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从性质上看,它既不是经常预算,也不是投资预算,而是特种基金预算中的一个子预算。因此,改进与完善现行的复式预算体系是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重要条件。社会保障预算作为特种基金预算的一个组成部分,与经常预算,投资预算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从社会保障预算与经常预算的关系看,现行经常预算支出项目中相当一部分应转化成社会保障预算收入项目中的“经常预算补助收入”。欲理顺两者之间的关系,一项很重要的工作是将现行经常预算中的社会保障支出“显化”出来,因为迄今为止,我国预算支出上明显记载的社会保障支出并不多,主要是“抚恤与社会福利救济费”,实际上,相当一部分社会保障支出隐含在其他支出项目中,如教科文卫事业支出、价格补贴支出等。将隐含的社会保险支出“显化”出来,不仅便于社会公众了解社会保障支出已经达到的规模,还有利于加强对这类支出的管理。另外,社会保障行政机构的管理费支出应列入经常性预算的行政管理支出之中。从社会保障预算与投资预算的关系看,为使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其结余用于购买公债,因而成为投资预算中债务收入的来源之一,而国债还本付息支出是投资预算的支出项目,其中一部分将成为社会保障预算的收入。
(二)必须统一社会保障预算的编制原则。
社会保障预算的编制应遵循以下四条原则:一是完整性原则,即社会保障预算必须反映全部与社会保障事务有关的收支,只有这样,才能便于社会保障基金的统筹与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这就要求将现行各部门掌握的社会保障收支统一归并到社会保障预算之中,当然,这有赖于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全面改革。二是统一性原则,即任何社会保障收支都要以总额列入预算,而不应以收支相抵后的净额列入预算。这就要求改变以前那种“两项基金”管理费支出从统筹的基金中抵销的做法,只有这样才能消除社会保障机构为追求本位利益而开展业务的动机,也为建立统一效能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克服政出多门,相互掣肘的局而创造条件。三是专款专用原则,即社会保障收入只能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开支,不得挪用一般经费性支出。这就要求财政部门建立一套社会保障预算的收支科目和表格,以规范各项收支行为。四是留有结余原则,社会保障支出是为面临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提供资助的,而社会成员面临生活困难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许多是不确定因素,诸如寿命的不确定性,失业、病残的风险,意外事故的不可预料等,这就意味着社会保障支出有相当一部分是在编制预算时难以测算的,为不给经常预算造成太大的压力,应使年度社会保障预算收支相抵留有结余。
(三)必须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执行机构。
社会保障预算与政府其他预算一样,名义上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执行,具体由财政、税务部门负责。鉴于社会保障事务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故必须成立专门的社会保障事务主管部门。从国外的情况看,西方发达国家大都设立了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如英国和澳大利亚的“社会保障部”美国的“社会保障总署”,日本的“厚生省”等。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可在中央政府下设立社会保障部,省市县政府下分别设立社会保障厅、局,有关业务、人员、设备可在现行劳动、人事、民政、卫生、工会、保险等机构中划转、充实。社会保障部及其下属机构除了研究制定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监督检查社会保障法律、政策、制度的执行之外,一个重要的职责就是负责社会保障预算的执行,其中,社会保障税征收可委托税务部门进行,因为社会保障税作为一个全国统一的税种,必然以税法的形式颁布,由专门的税收征收机关执行,征收成本较低。但是社会保障支出预算的执行和基金结余的营运,必须由社会保障机构执行。
(四)必须健全社会保障预算的监督制度。
社会对社会保障预算的运作实行必要的监管有赖于一整套制度,这些制度主要包括:(1)法律制度。我国应研究制定《社会保障税法》、《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法》等法律法规。(2)财务制度。当前迫切需要建立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社会保障预算要求相适应的财务管理办法。(3)审计制度。目前社会保险大部分仍由企业承办,社会保障审计很大部分被包含在企业财务审计中,还有一部分包含在政府财政审计之中。为配合社会保障预算的建立,审计的范围与内容应及时作些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