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新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车险费率的改革有利于保险公司加强和改进服务,增强竞争能力,同时,使被保险人得到实惠。但车险费率改革也对保险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挑战,加大了对费率厘订差异化条款和费率、保底费率、费用、理赔服务、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性竞争、偿付能力等方面的监管难度。为此,应加紧建立分险种车险数据库,完善定价机制;严格市场界限,避免地区之间的恶性竞争;加紧建立多次报价下的价格同盟,努力消除恶性竞争;分险种实行封闭式管理;消除险种之间的补贴;增加市场主体,建立高效率的垄断竞争的市场;深化产权制度改革,调动保险公司加强偿付能力的自觉性。
一、车险费率市场化加大了监管的难度
(一)对费率厘订的监管难。数据积累不足的问题直接困扰着保险公司制定合理的费率。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从车费率,对车辆的风险因素有了一定的积累,而对决定出险概率具有重要作用的驾驶员的从人因素几乎没有考虑。同时,我国的保险公司实行的是粗放型的管理模式,难以达到分险种的费率厘订。此外,假数据、假帐本、假报表问题非常严重,统计指标严重失真。这都严重制约着各家保险公司的费率厘订,各家保险公司上报的费率很难保证不是“拍脑袋”费率,作为基层保险监管机构由于受人力、精力、时间等因素影响,也很难对“拍脑袋”费率进行核实。
(二)对差异化条款和费率的监管难。本次改革实施了随车、随人、随地区的差异化定价模式,同时各公司可以实行差异化的条款。这无疑是一种巨大的进步,但对保险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对地区实行差异化定价,就容易产生逆选择。管理经济学差异化定价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即:企业对价格至少有一定的控制力;有可能根据价格弹性的不同把企业的产品市场划分为几个不同的市场;企业的市场必须是能分割的。从目前的监管实际看,存在着大量地区之间相互承保的现象,即是没有分割的市场。如果市场不能分割,那么,消费者就有可能都去低费率市场投保。这样费率较高的地区的车险业务就会流失。各地区费率之所以不同,是由于各地区的损失率、费用率、竞争激烈程度不同等因素造成的。如果高风险的标的享受到低费率,就意味着定价的失真。因此,地区差异化必须严格禁止车辆异地承保。此外,由于公车驾驶员的随意性,人的差异化价格也难以实现;这就为保险公司人情核保留下了空间。
(三)对保底费率的监管难。-车险费率改革方案从监管者的角度看,保持市场的稳定是根本出发点,而从公司的角度看,在市场博弈中赢得主动是其根本出发点,二者很难统一。为了防止无休止的降价,本次改革方案设置了费率底线,即利润不能为负。但是,保险公司作为经营者,遵循的是管理经济学的“关厂决策”理论。该理论阐明了企业只要边际收益大于边标成本就可生产,利润不一定非要大于0.在当前保险机构投入了大量沉没成本的时候,为了减少损失,很可能允许利润率为负,突破费率底线。在考虑到当前和未来的利润时,为了挤跨竞争对手在寡头垄断市场往往还会采用限制进入定价法和价格报复策略。事实上,当前公司普遍存在重规模、轻效益的情况。同时,这种规定没有考虑各家公司保险资金运用水平。国外尤其像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承保利润大都为负,企业的利润来自于企业的资金运用。目前,由于考虑到资本市场的不成熟,新《保险法》对保险资金的运用仍然管得很严。如果将来允许公司自由投资,那么,保险公司很可能突破保底费率的约束。
(四)对费用的监管难。当前的费率改革方案使用的是管理经济学中的成本加成定价法。即所定的价格应能涵盖取得或生产产品的成本,再加上足以使企业按目标回报率获得的利润。这种定价法的优点在于它有利于价格的稳定,计算简单,价格变动有正当理由。但缺点在于它忽视了供求关系,忽视机会成本,同时公共成本的分摊具有主观性。当前公司的费用没有分险种管理,很难做到公共成本的分摊不带盲目性和主观性。为了达到调整费率升降的目的,保险公司很可能人为地调整费用。比如:车险的费用转移到其他险种,车险手续费的支出可能采取其他变通手法而更加隐蔽。对费用监管历来是监管的一大难点,在车险费率改革的背景下任务显得更加艰巨。
(五)对理赔服务的监管难。当前的费率改革方案中赔付率是厘订费率的重要因素,保险人为了降低费率,就会想方设法降低赔付率。这对于保险公司加强管理无疑是有促进作用的。但是,如果一旦市场出现了恶性竞争,费率的大幅度下降,上级公司就有可能要求下级公司大幅度降低赔付率。但赔付率是标的物的风险度,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外生变量,要大幅度降低赔付率,容易导致理赔服务水平的下降。保险是一种“以丰补歉”的商业行为,在偿付能力得不到保障的时候,保险人就不得不采取降低赔付率的方式。
(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难。车险费率改革将促进保险公司注重黄金客户,注重市场营销。但是当前车险市场结构畸形,承保的车辆中公车与私车的比例倒挂。而公车由于产权制度等方面的原因,存在着寻租现象。费率越高,寻租的空间越大。因此,对于公车费率难以下降。事实也证明,公司费率降低,市场份额不升反降。这就势必形成一种市场导向:即通过开展对政府机关部门的营销,以低风险的公车来贴补高风险的营运车。形成公车高费率,私车、营运车低费率,风险与费率的背离走势。
(七)对恶性竞争的监管难。由于我国保险市场主体不多,市场份额较为集中在少数公司中,寡头垄断特征明显。寡头垄断市场是一根曲折的需求曲线,具有跟跌不跟涨的特点。允许保险公司多次报价,则轮番降价的价格战一触即发。而一次性报价在博弈论当中可以看成是非合作的一次性博弈,容易产生“囚徒困境”。从实际情况看,各家公司都没有上报费率,处于一种等待观望的状态。大家都害怕对方的报价低于自己,抢走自己的市场份额。
(八)对偿付能力的监管难。从当前我国国有公司的体制看,经营者比较重视自己在位的政绩,重视短期利益,而对长期的利益重视不够。而保险费率是预期损失和预期费用的分摊。收益在前,而支出在后。因此,公司经营者为了眼前利益,就有可能不顾后任者的利益。这就对公司的偿付能力构成了巨大的潜在威胁。
二、加强监管必需完善制度
(一)加紧建立分险种车险数据库,完善定价机制。在目前车险业务数据缺乏的情况下,保险监管机构要敦促各家公司重视数据的积累和风险分析,尤其是要加强分险种的风险管理。保险监管机构要通过行政手段集中相关数据资料,集中国内各家公司的专业技术力量,与行业协会一起,成立专门的车险费率精算委员会,借鉴国外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车险数据,研究制定我们的车险数据库,实现市场数据资源的行业共享。完善成本加成定价法,使之更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供求关系,使加成与需求成反比变化;充分考虑机会成本,设置费率底线时考虑资金运用能力;加强成本会计的核算,尽可能使公共费用合理分摊。为了保证价格竞争不影响到正常的理赔服务,保险监管机构对预期赔付率底线必须做合理的设定。同时,保险监管机构要严厉打击假数字、假帐本、假报表。做到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可靠。
(二)严格市场界限,避免地区之间的恶性竞争。由于现行的分公司考核模式,分公司有自己的经济利益,地区差异定价容易导致地区之间系统内的恶性竞争。从各保险总公司来讲,要改革对分公司的考核模式,避免系统内恶性竞争。从保险监管机构来讲,要杜绝保险分支机构跨地区开展业务,使车辆在所属地区保险,风险标的与风险相匹配。
(三)加紧建立多次报价下的价格同盟,努力消除恶性竞争。采用多次报价的形式摆脱“囚徒困境”。根据博弈理论,非合作的重复性博弈可以有效地避免“囚徒困境”。如果一家公司搞欺骗和削价,另一家公司也会针锋相对削价;如果一家公司提价,另一家公司也会提价进行合作。这样反复多次,公司之间就会达成一种默契。根据这一理论,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在正式备案之前让各家公司进行虚拟报价,每报一次价向各家公司披露一次,反复多次,让公司反复权衡利弊,争取达成基本一致的价格同盟。如仍难以达成一致,可采取支配企业价格领导。在市场发生变化时,可以采用气压表式价格领导。比如,市场出现不景气,一家公司可能宣布降价以刺激产品的需求。如果人们都知道这种降价是对市场条件变化作出的反应,不是以牺牲竞争者为代价来增加市场份额,它就不会导致价格战。反之,当市场成本提高,比如医疗费用提高或汽车维修费用提高,行业中一家公司会首先宣布涨价。由于价格提高反应的是整个行业的成本变化,其他公司就很可能跟着涨价。
(四)分险种实行封闭式管理,消除险种之间的补贴。保底费率的监管和公车补贴私车的监管,都需要分险种封闭式管理。所谓封闭式管理,就是借鉴银行封闭贷款的做法。保底费率要做到利润不能为负,就必须保证其他险种的利润不能贴补车险。这就是说,车险的保费收入、赔款支出和费用支出都必须真实。同样,要杜绝公车补贴私车,防止寻租现象的发生,必须要严格分险种封闭式管理。私车的利润不能为负,公车的利润(在正常费用下的利润)不能太高。
(五)增加市场主体,建立高效率的垄断竞争的市场。在寡头垄断的市场里,一家公司的价格策略对市场的影响较大,会直接影响其他公司的价格策略。相对而言,垄断竞争的市场,一家公司对市场的价格影响较小,一家公司对另一家公司的价格策略不会过于敏感。因此,开放保险市场,增加保险主体,实现寡头垄断市场向垄断竞争市场的转变,是消除恶性竞争的关键。要建立高效率的垄断竞争市场,一是要消除制度壁垒。比如:鼓励民营企业介入保险行业,允许银行、证券、保险业混业经营。二是壮大新进入者的规模。允许其机构的自由延伸,加快股份制改造的步伐上市融资,鼓励公司之间的跨行业兼并重组等。三是实行产品差异化。管理经济学告诉我们,垄断竞争是不是低效率的,取决于产品差异化的好处和因产品差异化引起的成本的增加之间的比较。大型的保险公司应该开发“套餐”式的综合险种,而小型保险公司应该在某些险种中精耕细作,为“套餐”提供配套服务。只有市场定位准确,中小公司才有生存发展的空间。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垄断竞争产生高效率。
(六)深化产权制度改革,调动保险公司加强偿付能力的自觉性。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监管机构加强监管只是一个方面。而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把保险经营者的切身利益与公司的长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比如,实行金降落伞和期权制。偿付能力实行终生追究制,如果保险经营者在经营期间提足了各项责任准备金,在其卸任时可以享受足够丰厚的待遇。无论在职还是卸任,只要一经发现其责任准备金提取不足,其卸任后的待遇一律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