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说,保险在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协凋发展,安定人民生活,增进社会福利,替代政府社会安全保障,保证企业经营的正常进行,推动贸易和商务,为国家积累建设资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防灾防损,推广应用新技术以及推进资本有效配置等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但保险也存在不容忽视的社会成本。
一、经营费用及其控制
保险中一项重要的成本是经营费用。因保险人在为社会提供保险过程中要消耗稀有的经济资源——土地、劳力、资本等。在保险条款中,一项附加费用必须加在纯保险费上,来弥补公司在他们日常经营中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佣金、普通管理费、保险税和利润等。据统计,美国每一美元财产和责任保险人的保险费中销售和管理费用占23%;而人寿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占每一美元保险费的 11%。可见,社会总成本增加了。另据统计,附加费用总和占保费总收入的大约10~40%。
但是,正如所有其他行业一样,这些附加费用有其存在的道理。第一,从被保险人的观点来看,因为有了保险,使得承保损失赔付的不确定性减少了,即保险人提供了服务,因而支付相应的对价——附加保费是合理的。第二,既然保险人从事广泛的防灾防损行为,所以经营费用不是一种浪费。第三,世界各国的保险业为人们提供了成千上万个工作岗位。
完全消除经营费用是不可能的,但却可以尽量减少经营费用的支出。保险公司可通过增加保险单位、改善服务、进行防灾防损的宜传、提高工作效率、避免机构臃肿、人浮于事、避免浪费等等办法减少保险的此项社会成本。
二、道德风险及其控制
保险的第二项成本是保险的存在助长了道德风险。保险的道德风险是指个人行为由于受到保险的保障而发生变化的倾向。道德风险分为事前道德风险和事后道德风险。二者的差别在于保单持有人采取的与损失发生有关行为的时间。当保险可能会对被保险人的防损动机产生一定的影响时,此影响称为事前道德风险(ex—ante moral hazard)。例如,投保汽车险的人可能比未投保的人开车更莽撞一些,因为他们知道任何由于事故引起的损失都可以获得赔偿。有员工赔偿的雇员可能比那些没有员工赔偿的雇员更粗心一些。更极端的情况是,保险的存在会引诱被保险人进行保险欺诈(insurance fraud),即故意引起保险损失以获取保险金(见表 1)。保险欺诈在每个保险市场上都是严重问题,尤其是在一些西欧(见表2)和北美国家中。
若损失发生后,保险可能会对被保险人的减损动机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叫做事后道德风险(缸—post moral hazard)。例如,如果损失在保险范围之内,被保险人可能很少采取措施去减轻,甚至根本不去减轻进一步的损失。享受失业保险的人可能比条件相同却没有失业保险的人在找工作时付出的努力要小。可见,对于所有的被保险人来说,骗赔的支付导致了高保险费。保险的存在助长了通过故意损失而获得保险金的行为。这些成本直接加给了社会。
此外,为了控制骗赔的增加,保险人正通过雇佣额外的调查人员来粉碎骗赔计划,用复杂的电脑系统追踪索赔,而且用新的合法的技术对骗赔者提起诉讼。这些无疑都增加了社会成本。保险公司在市场存在道德风险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以减少或避免道德风险。
第一,在设计合同时,通过免赔额(deductible)或共保条款(coinsurance)使保单持有人承担某种损失的部分费用。两个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从损失赔偿金中,扣减预定的固定金额或百分比。这两种规定都要求一部分损失费用由保单持有人承担,从而使投保人/被保险人能谨慎行事,这样就为保单持有人减少损失提供了经济上的动力。
第二,奖励采取防损行为的保单持有人。例如,按实际损失计算保费的方法和按过去损失计算保费的方法,即用低费率的做法来奖励那些损失记录令人满意的保单持有人。前者在合同期满时对合同期间的保险费率作出调整,以反映被保险人在这段时间内的实际损失记录。后者的保费随被保险人前几期的损失记录的变化而有所不同,譬如,在过去的一年中被保险人的行车记录优秀,则在下年度续保机动车辆保险时,可给其一定比例的保费折扣。这两种方式都鼓励被保险人谨慎行事,减少损失的发生。
第三,保险人还可通过事前严格核保的方法避免道德风险。
核保是保险公司控制业务质量的一个重要关口。核保人员应具备从严核保的观念,对每单业务的风险做出正确的评估,并做出合理的核保决定。譬如,在实务中,对异地投保的客户(特别是经济不发达地区),应提高核保条件,降低体检风险保额,或加强生存调查的力度,防止一些高风险的客户被承保进来。
第四,保险人要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从内部管理角度来说,严格按照规章办事,是有效地预防保险诈骗案件发生的重要措施。具体说来,除严格把好承保关外,还要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督、管理,以减少内外勾结的保险诈骗案件的发生。同时,要加强保险公司各类单证的管理。因保险单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享受权利的重要凭证,应视同有价证券进行保管。空白单证如果落到不法分子手中,实施犯罪活动,不仅会给保险公司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也会带来较大的社会成本。此外,实行新单回访制度,防患于未然,即让营销员将保单和新单回访回执送给客户,客户对新单回访回执进行签字确认后,营销员再送回公司统一管理或由公司安排专人通过电话对客户进行回访,这样可对营销员的行为有较好的约束。
第五,加强同业间协作,实现资源共享
通常,在一家保险公司进行骗赔的人,其黑手也可能会伸向另一家保险公司,或在多家保险公司恶意投保,通过保险不当得利。如果各家保险公司就这些客户的资料建立共享的信息网,将有助于维护保险行业共同的利益,从而有效地将不良保单拒之门外。
在道德风险中,尤其需重视虚增索赔(Inflated claim)。许多索赔是因保险而夸大的,损失也许不是由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但索赔时可能会被夸张。换句话说,赔偿金额可能会超过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虚增索赔的例子如下:(1)律师可能为了给原告取得高贵任赔偿金的判决,常常追求超出受害者的实际经济损失案例。(2)医生可能在主要的医疗健康保险范围内索取高额外科手续费用。(3)失能者可能装病来索取长期的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金。(4)被保险人也许会夸大机动车辆碰撞损失的金额以便超过免赔额,而使之获得赔偿。
这些虚增索赔都必须作为重要的保险社会成本。使保险费增加以弥补损失,从而导致其他商品和服务的税后收入和消费减少。对于虚增索赔,保险公司可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保险人可通过制定责任赔偿限额的方法,减少虚增索赔。
第二,保险人可要求被保险人到其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即会赔偿合理的医疗健康保险金。同时;把违规的医生与被保险人列入保险公司的“黑名单”,在网上通知其他保险人,以后不再使用该医生。(此外,社会应建立一套信用制度,对违规的医生,吊销其行医执照;对违规被保险人和医生限制其信用消费等筹。)
第三,对于失能保险金的给付,除限制给付额度以及给付期限外,还要求失能者定期上缴指定医院的复诊诊断。
第四,对于夸大机动车索赔金额的处理,保险人可对只发生免配额内损失者,下年续保时给一定的费事优惠。此外,要严把理赔关,加强保险人间的网上合作,资源共,享。同时规定,如发现有虚增索赔金额者,不再给予续保,并加大普法力度。
三、逆向选择及其应对
竞争性市场模型下的—个重要假设是买方和卖方都具有完全信息。事实上,潜在的投保人总是比保险人更清楚自己会在哪些方面遭受损失。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会影响保险市场。保险购买者往往试图利用其更多的信息以低于精算出的合理保费的价格取得保险,这种倾向叫做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逆向选择使保险人无法判定每种人适合什么水平的保费。比如,知道自己可能生病的人投保健康保险的可能性更大些。医术高超的大夫遇到的医疗事故索赔一般比医术较低的大夫少。如果保险人能够准确地分清大夫水平的高低,就能相应地收取适当的保费。保险人不能分清时,问题就会随之而采。换句话说,当保险人不能分清哪一个医生医术高明时,他就会对每个被保险人收取同样的公平平均保费(fair peoled premium),即两个被保险人的公平精算保费的平均值。则高风险者会愿意投保,因为保费低于其期望损失。而低风险者不投保时的期望效用更高,所以低风险者实际上补贴了高风险者。因此,低风险者会理智地放弃投保。这就是所谓的逆向选择。
逆向选择的后果使得群体中质量差的标的——高风险者增加,继而损失赔付增加,为了使保险公司能够继续运营,保险人不得不增加保费,继而低风险者退出保险的就愈多。另一方面,保费增加对那些新进入保险者显失公平。最终,这将导致恶性循环。
我们看到在存在逆向选择的情况下,只有高风险者才可能享受保险。低风险者由于无法获得保险而遭受的效用损失被称为福利净损失(deadweight loss)。可见,那些增加的保费与低风险者的福利净损失构成了保险的又一项社会成本。可以采取两种方法帮助保险人缓解逆向选择问题:
第一,由于逆向选择的原因是保险人和潜在的被保险人之间信息的不对称,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之一是保险人从投保人那里获取更多的信息,并对投保人进行更准确的分类。这是保险公司核保部的职责之所在。收集足够的与潜在的被保险人的有关信息将帮助保险公司建立合理而准确的风险分类体系。
第二,设计不同费率的合同。即对高风险者使用费率较高的合同,对低风险者使用优惠费率的合同。譬如,前已述及的对驾车无行车事故者,续保时,给予优惠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