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民主的本来意义是多数人的统治,但不是多数人随心所欲的专横统治,而具有基本的规范和经验特征。按照多元论的观点,民主过程是一套基础规则,不同的社会团体可依据这些规则而追求自身的利益。民主与自由也是平衡的,被统治者定期自由表达同意、人民自由选择自己的经济等生活方式也是民主不可缺少的内容。民众主义的口号经常具有道义吸引力,但在实践中会演变成多数人的暴政,因而需要以程序民主和宪政主义下的法治来保障民主的真正实现。
民主的基本概念
就本来意义而言,民主是指多数人的统治,或叫人民的统治,即最终的政治决定权不依赖于个别人或少数人,而是特定人群或人民全体的多数。在古代希腊的共和国,民主是贵族与自由民中多数议决的体制。就形式而言,民主分为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前者是指多数直接参与政治决定的制度,后者则是公民通过自己的代表进行决策的制度。由此而看一些特定的描述。“自由民主”在西方政治词汇中指的是这样一种政治体制,它赋予个人权利以特别的宪法保护,以防止以多数人的名义进行的侵犯;“社会民主”描述的是这样一种政治制度,它在通常意义上的自由权利之外,还存在着相当程度的集体行动以创造社会和经济平等。
民主并不是空洞的口号,而具有一些经验可检验的特征。尤其是在20世纪世界的政治发展之后,人们通常认为民主至少具有三大经验特征:一、定期举行公共权力机构首脑的选举,其结果可实质性(而不是表面上)改变政策及其制订者;二、采用普选方式,即公民一人一票进行的直接选举;三、保障对选举过程具有实质意义的公民自由权利。这三者缺一不可。先说第一点,统治者是否遵循人民的意志,不在于其口头上的宣示,而在于在制度上是否允许人民通过真正的定期的选举来表达自己的意志。而且,真正的选举必须是有竞争者的选举,是不同观点间的竞争,因而使得选举的结果能够改变政策及其制订者。再谈第二点,一个国家如果出于道德或其他的理由而否定了相当数量的公民参与选举的权利,比如不允许少数民族和妇女参与选举,则算不上政治民主制度。最后说第三点,这是民主制度区别于简单的多数统治制度之点。因为后者只是在一切政治问题上由多数人的选票、或由得到多数选票支持的官员来决定。但少数人的权利有可能在这种滥用的多数选票中遭受侵害。因而宪政主义的历史发展提出了保护少数人权利的问题,宪法和法律必须防止一个社会以多数人的名义随意干涉和侵害个人的基本权利,也就是说,在像个人信仰、言论自由和选择生活方式等方面,真正的民主制度设定了不予多数决定的界限,以防止苏格拉底之死这样的悲剧重演。
自由主义者从不同的角度为民主辩护,这些立场相互之间有时还并不一致或统一,但其结论却均指向民主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取性。其中的功利主义者是民主理论的强烈辩护者,他们从民主制度运作的结果推论出其作为一种政府形式的可取之处。因此,这里立论的出发点是一种政治制度,而不是在此制度下个人的行为。但功利主义者对此的论证也分为个人主义的与集体主义的立场。因为像边沁和密尔等人所考量的制度运作结果是对个人而言的个人功利的总和,而集体主义的功利主义者则从团体或普遍功利出发。但两者均未超出功利主义的基本范畴。
如果仅仅从物质收益的角度来论证民主制度,那显然是相当弱的论据。因为民主制度下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与其政治制度运作间的因果联系并不明显,有时候还相当复杂。假如一种专制制度在相当时期内提高了社会的一般生活水平,而类似的实行民主制度的国度却并未达到同样的水准,那是否意味着民主并不比专制更可取呢?因此,功利主义者一般也不从物质收益来论证民主制度的优越性。他们通常从更强烈的方面论证民主制度,即民主制度把权力在人民中间进行分配,因而最可能避免由于权力集中于少数人导致的权力的滥用。如果某些领导集团真的滥用了权力,则民主制度本身存在常规的程序使人民阻止这些集团继续掌权。而非民主的制度则不具备这种自我更新和改革的机制,通常需要通过政变、暗杀、最高政治人物自然死亡等机制来改变政策,但人民对其后的政策取向仍然缺乏控制力。
从功利方面论证民主总有一些弱点,主要是诸如个人权利、平等和公正等并不总是依赖于功利和效率的论证,因为这些构成了支持民主的独立论据。因此,把权力交给人民的最重要依据乃在于,政府公权力不应当是少数个人或集团的私产,它在本质上属于人民全体,因而由人民拥有权力实行自我治理乃是题中应有之义。公民在政治权力面前是平等的,而且从心理上来说,当公民觉得自己的确参与了政治决策的过程时,他才有主人的感觉,对于社区的责任心和心理上的满足程度也最大。即使是著名的功利主义者密尔从结果论及民主时也并不完全诉诸功利的考量,而是强调公民个人参与民主的过程可发展其智慧和道德能力,而在其他政府形式中,公民或被统治者总是被动和惰性的。[1] 他强调,民主制度鼓励人们理解问题,发展并表达其观点,通过政治参与来满足其欲求。而在专制制度下,公民是精英统治者的被动接受者。因此密尔坚持认为,那些看重个人发展的人必定重视最能促进这种发展的政府形式,这就是民主。显然,密尔的这一论证已经超出了古典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因为个人的智慧、道德能力、全面发展和积极参与决策与个人或社会的功利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尽管这些能力的发展往往会促进社会功利的增加。因此,这种关于人的理性发展的目标实际上也接近自然权利的理论,可见作为功利主义者的自由主义者与自然权利学说之间的距离并不像其理论表面上显得的那么远。
多元民主论
除了功利主义的论证以外,对民主还有其他方面的论证,多元论是其中之一。可以把多元论看作是从事
分析的
社会科学家对民主的描述性阐述,因为民主的制度都主张并支持文化多元论,但多元论也是对民主的一种辩护。其
理论根源可追溯到美国开国之初的联邦党人,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10篇中接受了霍布斯对人性的基本观点,即人是自私的,总是利用机会来统治其追随者。为了阻止主导的个人或团体控制
政治秩序,麦迪逊认为有必要广泛地分配权力。而民主正是可最好地服务于此目的的政府形式。麦迪逊的这一观点之所以被称为多元论,是因为他主张权力的多中心。在他看来,广泛地分配权力,而不只是宪法上的牵制与平衡,可最好地防止暴君政治。多元社会可防止专制主义,而民主则通过允许竞争的权力中心间的讨价还价来促进社会的多元化。可见麦迪逊的多元论与功利主义的权力分配论有异曲同工之妙。而且,这种多元论与对民主政治中团体生活的作用和价值的强调结合在一起。[2]
按照多元论的观点,民主过程是一套基础规则,不同的社会团体可依据这些规则而追求自身的利益。这些基础规则是重要的,因为没有它们,社会就会堕入霍布斯式的
自然状态,人与人像狼一样的逐组相互撕杀。在这些基础规则之内,团体的多元化对社会中任何一个成分的权力实施了制约。而此时的多数派是经常变动的,即不同的少数派团体在追求自身目标、表达自己意志时临时形成的投票的多数。由于这种多数不是恒久的,并不存在一个总是占有多数票的主导团体,因而各个少数团体在民主的制度中均可发出自己的声音,并在决策中占一席之地。正如达尔所说:“宪法规则之所以是重要的,因为它们有助于在政治斗争中决定哪些特定的团体处于优势或劣势。”正是宪法之外的竞争性的权力平衡使我们免受专制主义之害。“因此,政府决定的作出不是围绕基本政策的某些事务团结起来的绝大多数的胜利大进军。而是对各个较小的团体的逐步让步。”[3]
由此可见,这种多元论是建立在团体利益和政治意向的多元化的基础上的,但其最终指向仍然是个人的自由选择。只是个人通过自己所属的团体追求自身的利益,但这种团体决不是大到如一个国家整体,否则就不存在多元化了。多元论强调群体生活的价值,强调社区而不是占有的个人主义,但这里的团体其实是放大了的个人,因为多样化的众多团体之间的竞争和妥协就如同个人间展开一般,以与单个团体的垄断相对立。利益团体实际上就是其成员的个人利益的代表,只是以团体的形式向公共权力机构争取自己的利益,表达自己的观点,参与选择公共决策者。
一些人批评多元论民主具有某些保守的倾向,认为其倡导者只是承认不同团体或族群的利益的多样性,但在实际上却把某些团体看作比其他团体更为平等,因为他们所主张的“国家是守夜人”的理论实际上主张这种政治游戏由最老资格和最强大的参与者来主导。达尔对此作了答辩,他也认识到:“如果一个团体是消极的,无论是出于自由选择、暴力、威胁还是
法律,那么正常的美国政治制度在此过程的任何地方都不必然为其提供一种阻止点。”[4] 但此制度经常自我扩展,将以前并不被代表的团体也包括在内。从规范的角度来看,民主制度不应当只是包含权力关系,无论是个人间的还是团体间的权力关系。
多元政体与社会的多样性有联系,但也存在着区别。社会多样性指的是人们兴趣、生活方式和意见的多样性,而多元政体则是指其政治决策非高度齐一性的过程和制度。民主的确需要意见的不同,这就使得高度一致的决策在民主制度下难以出现。但多元政体的最终指向仍然是可运作的政治决策,而不只是承认意见的多样性。比如人们可能在美学的、情感的和知识的价值观上永远无法达成一致,甚至也没有必要达成一致,但建立在意见多样化基础上的多元政体却必须在政治上能够通过民主过程而得以运作。密尔也反复强调意见的某种多样性对于理性地考虑不同的政策是一种必要条件。
意见的多样性或者目标冲突本身是多元政体的一个必要条件。如果在政治决定之前总是千人一腔,多元民主就根本建立不起来。因为任何社会都不可能在所有政治
问题上从一开始就意见高度一致。美国的开国思想家们也注意到了这一问题,指出尽量扩大不同意见的范围,使之得到充分表达,才能作出正确的政治决定。麦迪逊三令五申指出:“把范围扩大,就可包罗种类更多的党派和利益集团;全体中的多数便很少有可能产生侵犯其他公民权利的共同动机;换言之,即使存在这样一种共同的动机,所有具有这样动机的人也比较难于显示自己的力量,并且彼此一致地采取行动。”[5] 麦迪逊等人担忧无知、贫穷的大众在政治上不积极,因而客观上形成这些人的政治意见无法表达出来。实际上是贫穷者和未受
教育者自己剥夺了自己的公权,他们很少接触政治组织、财政和宣传的资源。为此,麦迪逊等人设计了诸如宪法制约包括司法违宪审查这样的制度,希望通过具有稳定性的根本大法和独立的法官来制约活跃的立法机构,防止积极参政的多数人压制不参政的那些人群的权利和利益。
麦迪逊主义的主要重点是相信宪法制衡的必要性,而今日之多元政体理论则更多地把注意力集中在一个民主秩序的社会先决条件上。但两者的差别不是实质性的,而主要在程度上。达尔强调社会分权的制约与宪法分权的制约同样重要。“如果多元政体理论大致可靠,那么在缺少一定的社会先决条件的情况下,任何宪法的制度性安排都不可能产生一个非暴政的共和国。我认为,许多拉丁美洲国家的
历史就是充分的证据。相反,某一种社会先决条件在程度上的增加,在加强民主方面,可能远比任何特殊的宪法设计重要。无论我们关心的是少数人的暴政还是多数人的暴政,多元政体理论表明,政治科学家必须直接注意的第一位的、关键的变量,是社会因素而不是宪法因素。”[6] 可见多元民主要求社会意见表达的多样化,所有的利益集团都能够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利益,在此基础上的民主选择才是合理和公正的;同时要求
发展宪法制约和社会制约等各个方面。否则,未经充分表达的表面上的高度意见一致与少数人的或多数人的暴政并无实质性的区别。
民主与自由的平衡
民主与自由的关系是
理论家们经常讨论的主题,有人甚至认为两者存在着不可克服的悖论。但大部分自由主义者倒并没有把两者放在对立的地位上,而是强调其互补和平衡。美国实用主义者是一些坚定的自由主义者,他们对民主作了广泛而深刻的阐述。不仅阐述了民主的一般
政治含义,而且主张民主是一种生活方式,也是一种
教育的方式。胡克指出:“一个民主的
社会是政府依靠被统治者自由地表示同意的一种社会。”[7] 这里虽然是一个简单的定义,却需要经验的验证。所谓被统治者自由表达的同意,即意味着不采用直接或间接的强制来
影响被统治者表明他们的批准或不批准。一个依靠被统治者自由表示同意的政府,是在事实上遵从这种批准或不批准的表示的政府,而不是口头上接受、实际上从来不遵从的政府。这在经验上必须出现这样的情况,即当人们以选票表示了不批准之后,政府就必须更迭。当然,从经验上说,世界上没有一个政府是完全达到这一要求的,因而完善的民主制度并不存在。但这并不妨碍人们对民主与专制制度作出原则性的区别,并且划出大致的界限。如果一个民主的政府依靠被统治者自由表示的同意,那么在制度安排上就不可能出现明显妨碍公众同意的表达或履行的情况。由此而延伸到
经济领域,真正的政治民主必须包含被统治者有通过他们的代表来控制经济政策的权利。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在没有经济民主的地方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和普遍的政治民主。如果经济控制不服从政治的控制,即经济的权力可以随意地控制政治权力,则政治民主是片面的、空幻的。
所谓经济民主,即是指由作为生产者和消费者组织起来的社会权力来决定经济
发展目标的基本
问题。这种经济的民主必须以某种形式的社会所有制或计划为前提,但不是一切由政府控制的计划经济。因为“某种的经济计划可以给人一种监狱中的安全——被监禁的人们在其中以自由来换取那一类的食物、衣着和住所,但是任何一种型式的计划社会,要是不为最自由的批判、差异、创造的个性、趣味上的宽容准备条件,就从来也不可能保证真正的安全。在这样的一种社会中,‘安全’的条件是接受社会主义的专断命令为生活的
规律。无论在哪里,奖励促进的工具要是为一个非民主国家所社会化,便显然地是这样的。……因此,我们
分析的结果是:正如政治民主没有某种形式的经济民主就不完全一样,没有政治民主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经济民主。”[8] 因此,经济民主与政治民主互为条件,缺一不可。只有政治民主而无经济民主,私有产权并没有社会化(即生产资料只由少数个人或者少数官僚所独占,大多数公民都不拥有社会财富的一部分),政治民主便显得苍白无力。只有经济民主而无政治民主,公民在政府决策中毫无决定权和表达观点的自由,甚至在经济领域也不能通过自己所拥有的股权来参与重大决策或自由表达意见,则这样的经济民主也是片面的、虚幻的。
“自由地表示同意”还需在其他领域推广,包括反对教育方面的垄断,这里的教育包括一切文化传播的媒介,尤其包括报刊在内。“对一种民主制来说,多数原则是很重要的,而大多数人如果不能接近消息的来源,如果只能读到官方的解释,如果在课堂、讲台和无线电广播中只能听到一种的声音——总之,如果一切批判性的反对意见都被打上叛逆的烙印而为异端的审判、为集中营的思想发行和行刑队所根除的话,他们的表示同意就不是自由的。当个人的心灵被有意地束缚于愚昧无知的时候,就同他的双手被绳索捆绑的时候一样,没有行动的自由。”[9] 因此,自由主义者尤其强调文化教育的民主,反对教育领域里一切问题上设立标准答案和灌输方式,认为充分发挥受教育者的想象力和创造性,发展其个人趣味,课堂上容许不同的观点、个人信念和价值观的自由表达,是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民主的必要条件。
另一位实用主义者杜威对于民主也作了相当精辟的分析。他认为,“民主较一种特殊的政治形式要宽泛得多,它不只是通过普选和被选举的官员来治理政府、制定
法律和执行行政管理的一种
方法。”民主当然包括这些
内容,但民主更是一种生活方式,“作为一种生活方式之民主的关键,在我看来似乎可以表述为要求每个成熟的人参与形成用以调节人们共同生活的价值标准:无论从普遍的社会福祉还是从作为个人的人的全面发展来看,这都是必要的。”[10] 因此,杜威更看重民主对于人性的自由发展所起的重要作用。他强调,普选、重选和掌权者对选民的责任和其他的民主要素,都只是用以实现民主的权宜手段,而不是最终的目的和价值。将手段上升为目的,这是一种偶像崇拜。民主的政府形式只是人类智慧所设计出的适应
历史上一个特殊时期的最好的手段。
重要的是,“民主的基础是对人性之能量的信赖,对人的理智,对集中的合作性的经验之力量的信赖。这并不是相信所有这些都是完美的,而是相信,只要给他们机会,它们就能够成长,并不断创造用以指导集体行动所必需的知识与理智。每一种专制的和权威的社会行动方案都基于一种信仰,即所需要的理智仅局限于少数高贵者拥有,这批人由于遗传的天赋而被赋予控制他人行为的能力与权力,由他们制定原则与规则并确定执行的方法。”[11] 可见民主的运作方式只是手段,而最终是指向对人性、人的能力和智慧的信任。而反民主的专制统治者的最大错误是不相信多数人,只相信少数人。这也是民主理论与精英统治论、自由民主主义者与保守主义者在信念基础上的最大差别。
自由与民主的关系其实是内在的,没有公开的竞争也就没有民主,而民主的根本目的除了公共决策以外,便是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在
现代的大多数自由主义者看来,民主与自由密不可分,不能以民主来否定自由,也不能强调自由而忽视民主。
民众主义与程序民主
民主按形式可分为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直接民主的典型是古代希腊的城邦,由于其规模并不大,一般限于一个城市,在其自由民之中实行直接民主制是可行的,即使如此,也存在着使民主蜕变成多数人暴政的危险。法国思想家贡斯当认为,古代人所理解的自由主要是一种公民资格,即参与公共事务辩论和决策的权利。但与此紧密相关的是,古代人没有一个明确界定的私人领域,没有任何个人权利。社会的权威机构干预个人活动的几乎全部领域,阻碍个人的意志。因此,“古代人没有个人自由的概念”[12] 由此也可推论出直接民主制适合于古代城邦。而现代人的情形则不同,他们所追求的自由是不受政府强制的私人活动空间,由于工商业和文化生活的空前广泛开展和深化,政治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下降了。人们日益从私人生活中追求个人价值的实现,因而突出要求伸张个人权利,强调其不可侵犯性;同时也日益难以直接参与一切政治事务,而诉诸代议制作为保障个人对政治的影响力的手段,这种间接民主制是适合现代人的民主制度,它既让个人对政治不用袖手旁观或被动接受权威的命令,同时又维持个人生活的空间。所以现代的民族国家再难实行直接民主制,而找到了间接民主制作为适应现代生活和现代人自由观的一种恰当形式。现代人的自由首先表现为享有一系列受法律保障而不受政府干预的个人权利,如表达意见、选择职业、支配财产、自由迁徒、结社和选举官员的权利。[13]
然而,这种现代人与古代人自由的比较并不能得出间接民主制比直接民主制的民主程度要弱的结论。因为间接民主制仍然是适合现代人的民主制度,并未脱离前面讨论的民主制的基本要素和特征。今天的间接民主制只是在一般政治事务上由公民选出的代表来行使民主权利,但由于存在着公开而无限制的观点表达和候选人间的公开辩论和激烈竞争,普通公民的选票对于政治仍然具有直接的影响力,更何况许多表面上的间接选举在实质上已经成了直接选举(如美国的总统大选)。因此不能一概地认为今天通行的间接民主制离直接民主制相距十万八千里。
问题在于民主的实质,即最终不是靠少数人而是社会的相对多数来决定重大的政治问题,政府的同意必须建立在被统治者自觉自愿表达的基础之上。有所选择、竞争和比较,才能有真正的民主。间接民主与直接民主的差别主要是形式上的,多数人暴政的原因仍然在于不存在真正的公民自由选择,表面上的民主实际上是被操纵、愚弄的多数决定。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是民主的不同形式,没有必要在两者之间划上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无论古代希腊的直接民主制有怎样的缺点,它毕竟是多数公民参与政治的一种方式,是多数人决定自身命运的一种制度。尽管今天的社会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人们不再是全职的政治人,而有着自身的活动领域,但在重大问题(如国家政体和统一、对宪法的重大修改等问题)上的全民公决仍然是一种不可避免的选择,间接民主在此类问题上并不总是合理合法的。世界各国公民参与程度的提高仍然是一种普遍的趋势。公民文化教育程度越高,就越需要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直接发表自己的意见。民主是多数人开放性的决策,而专制则是一人或少数人的封闭决策。直接民主有可能但并不必然导致多数人的暴政,今天自由民主国家政治的发展实际上是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的混合。因此,简单地认为直接民主不可取而间接民主才是值得提倡的,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不具有很大的说服力。
经常围绕民主
理论展开的争论是民众主义与精英统治论的对立。民众主义有时候也被称为民粹主义,这一理论立足于大众化的民主,更多地强调公民在民主决策权上的平等。而精英统治论则与此不同,认为人们在
政治决策中的地位不会、实际上也不可能完全平等,因而政治最终要由少数精英来运作。在特定的语境下,民众主义有时候也被称为平民主义,如美国学者希尔斯(Edward Shils)建议达尔使用这一用语。
贯穿在整个西方民主理论
历史中的主导立场是把民主与政治平等、人民主权和多数人的统治等同起来。甚至早在古代希腊,亚里士多德即在其名著《政治学》中把最纯粹的民主界定为遵守平等原则的政体,在城邦中穷人不占有富人的东西,两者处于同样的地位,谁都不做对方的主宰。由于穷人占多数,在此纯粹民主的体制下,他们中的多数所赞成的东西就可成为
法律。美国的开国思想家麦迪逊也把这种多数裁决称为“共和原则”。
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把公民平等和人民主权当作民主最重要的标志。另一位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也把民主统治的要义看作包括多数人的绝对主权,因为在民主国家中,没有什么东西能够与之相抗衡。这种平等主义的民主观一直延续到今天,仍然是相当一些民众主义者所捍卫的基本原则。其鲜明的要求便是在投票中把每个人都当作平等的人来对待,每人算作一票而且只能算作一票。这可算作一种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然而,公民们在财富、地位、声望上的差别必然使得这种表面上的平等票决在实际上的不平等。于是激进主义者便提出只有当人们在
经济和
社会地位上基本平等以后,真正的民主才能实现。有经济和社会地位的人们可以通过自己的实际控制力而
影响民主的过程。诸如此类的批评都把政治民主的真正实现建立在经济的人际平等上,但后者的实现却基本上是一种乌托邦。在自由主义者看来,这种平等主义的民主观是把民主的可能性推向了遥远的未来,似乎如今存在经济差别的现实世界里只能有不完美的、甚至是虚假的民主。这种完美主义的民主理论为相当一些人抹杀基本民主的制度与不民主的制度之间的界限提供了理由,似乎不过是五十步笑百步。其实,两者还是存在着重要的实质性的区别,反过来,没有政治民主保障的经济平等同样是一种乌托邦,是可望不可及的幻想。冷战后
时代世人通过反思已经反复验证了这一点。
卢梭式的人民主权理论尽管很能打动人,但仔细
分析便知其致命弱点是缺少基本的制度保障,浪漫的口号无法代替制度的有效运作。“权力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艾克顿勋爵的这句名言尽管有点夸大,但在其极端形式上,不仅适用于少数人的专制,也适用于多数人的专制。因此,多数人的意志也要受到更高的理性和法治制度的制约。如果把人民主权理解为多数人不受限制的绝对权力,那是相当可怕的。因为这有可能为经常出现的以多数人的意志来压制少数人的正当权利的恶劣行径作辩护。洛克在阐述其政治理论时并没有主张在任何时候都不受限制的绝对的多数人权利,因为他还提出了限权政府的思想,要求不同的政府部门之间互相牵制。这就不是绝对的人民主权,而是随时间地点而有所限制的多数权利。
问题正在于,在现行的不平等的经济前提下,民主的现实可行性究竟在何处?美国的开国思想家们两百多年前已经认真考虑了此类问题,他们把程序民主和法治看作是最佳选择。因为所谓平民主义的民主理论的要点在于:假定人民主权和政治平等是唯一的目标,那么同大多数公民的偏好相一致,就应当是形成政府政策的必要充分条件。而麦迪逊主义的论点则认为,这是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实际上认为大多数公民的意见可以成为认可政策的前提,但这并不是说凡多数意见就应当被政府采纳。为此麦迪逊等人设计了缓冲多数意见的一些法治举措,也就是权力的牵制与平衡的制度,包括对各项政策和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进行审查的是少数法官,他们诉诸公共理性而在实际上对人民主权的制度有所限制,但这却并不是反民主的制度。因为法官们主要诉诸公理,所有的判决都要公开,供社会监督。而他们本人既无财权又无镇压之权,只能诉诸公共理性,因而滥用权力的机会并不大。
由此可见,平民主义或民粹主义的民主观有其道义吸引力,但却也预设了某些危险的倾向,即如果处理得不好,也可能导致多数人的暴政,少数人成了其牺牲品。因而需要以
自然法或权利理论来平衡民粹主义,以法治来平衡大众民主。但在另一个极端上,反对民主的理论家们则干脆从根本上否定民主的可行性。如帕累托、莫斯卡、米歇尔斯和卡尔·施密特等人都曾经论述过自己对民主的可行性的怀疑。罗伯特·米歇尔斯在其《寡头政治的铁律》一书中得出的可怕结论便是,民主党也许能够取得胜利,但民主政治永远不会胜利,真正操纵政治的永远是少数寡头。这一极端理论同前面关于没有经济平等便不可能有政治民主的理论异曲同工,从两个极端上否定民主的可行性和现实性,在理论上都站不住脚。一个是天生不相信绝大多数人都能够通过民主的实践(加上法治的制约和制度
教育)而学会民主,一个则以完美主义的幌子把所有实践中的现实民主制都否定了。
民主永远有其魅力,它的本义是多数人的统治,但不是多数人为所欲为的绝对统治。法治和权力牵制是其制约因素,但又不能只是依赖少数法官和立法者,不受民主制约的少数精英统治与专制并无本质区别,所以对这些精英的最终裁判者和监督者仍然是民众的多数。这就是说,在民众多数与精英之间也存在着相互牵制的关系,这种牵制在政治制度上的表现就是民主与法治的统一。
注释:
[1] John S. Mill, Considerations on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1861), in Marshall Cohen, ed.,
The Philosophy of John Stuart Mill, New York: Modern Library, 1961, pp.401-406.
[2][5]《联邦党人文集》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0篇。
[3][4][6]Robert Dahl, A Preface to Democratic Theory,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56, pp.137, 146, 138, Chapter 3.
[7][8][9] 悉尼·胡克《理性、
社会神话和民主》中译本,上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85,290,286-287页。
[10][11]杜威《新旧个人主义》中译本,上海社会
科学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3, 4-5页。
[12][13]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
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见三联书店《公共论丛》1997年第四期,第308-309,30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