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建立了一个农民预期收入函数,通过分析政府行为对收入函数中的各解释因子的影响,认为农村基层组织的过于庞大、城乡分治的管理体制及部分基层组织对农民产权的侵害引起了种种不利于农民增收的政府行为,而要纠正目前不当政府行为和增加农民收入可以通过取消户籍制度、对农村基层政府角色再定位和对产业结构转换来实现。
关键词:”三农”;农民收入;政府行为
1979年以来,我国开始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农村改革,将市场机制引入了农业生产经营中,赋予农户以剩余索取权,解决了农业生产中的激励和监督问题,克服了原有体制的僵化、激励不足等缺陷,产生了巨大的制度绩效(陈宗胜等,2000)[1]。1991年以后,又在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的带动下,农业人口不断减少,农村经济得到稳步增长。但是,一方面,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本身不足以鼓励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资(陈平,1994)[2],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潜能释放待尽,要求我国土地制度变革的压力将不断加强;另一方面,在市场机制下,社会对农产品的需求弹性小,随经济的发展,国民消费中食品的比重将不断下降,这一著名的恩格尔定律使得农业的收益比重将随经济的发展而下降。陈锡文(2003)指出,目前农民来自农业的人均收入还不及1997年的水平。[3]面对着“入世”和充满人地矛盾的“单一小农经济结构”,“三农”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探讨。本文试图以作者本人出生的湖南省某农村为原型,提出一个农民收入函数,就政府行为与农民增收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
一、内陆农村农民收入的来源
改革开放以后,农民有两种选择,在家务农和走出去找工。我们假定农民是“穷而有效率的”,即他们的选择是理性选择。我们就以这两种选择作为解释变量建立农户预期收入函数:
f(a,λ1,λ2,x,y,z)=β a(λ1-x-y-z) (1-a)λ2
β=在农村的种植产品收入;a=预期在城市成功谋职的概率;λ1=在城市成功谋职的预期收入;x=在城市的生活费;y=城市所收的附加成本; z=往返城乡的车费;λ2=农村经济作物的预期收入.
这里面有一个假定,那就是,本文假设:种植业是一种成熟的、技术含量低的、不需要重体力劳动的农活,假定妇女和老人都能完成,并属于简单再生产范畴,不为农村家庭提供净现金流,即β=0;经济作物是一种技术含量较高的、需要家庭内部分工、甚至还需要重体力劳动的农活,假定只有农村家庭主要劳动力在家务农或在家附近打零工(也就是离土不离乡)才能完成,属于扩大再生产范畴,与外出打工一道为农村家庭提供主要的净现金流;鉴于农户主要劳动力只能选择在家务农和走出去找工其中之一,所以a (1-a)=1。另外,本函数忽略了最终选择在家务农中的一部分劳动力也发生了z,即本想走出去找工,无奈在目的地无工可打。
二、政府行为如何影响农民收入
从静态的观点看,似乎a、λ1、λ2均由宏观经济状况、产业发展水平外生决定,x、y、z又由所在城市外生决定;从动态的观点看,恰当的政府行为可以提高a、λ1、λ2,减少x、y、z。政府给予包括职业中介机构在内的中介经济组织更多的生存空间,引导他们的发展,有效发挥他们对“三农”的服务效应,充分利用城市现有的对农村劳动力的消化能力,提高a;政府可以对农产品减税,降低农产品销售成本从而提高λ2;政府可以增加基础产业的投资、发展交通事业、城市政府可以降低甚至取消暂住费、健康证、城市增容费等,降低农村劳动力的流动成本,减少x、y、z 。采取多种措施促进产业发展,大力发展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提高投融资效率,增加a、λ1、λ2;逐步放开投资领域,从制度上鼓励、支持民间投资,提高a、λ1;加大对农业科研的支持力度,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提高a和λ2等等。
三、不利于农民增收的政府行为
目前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着众多的不利于农民增收的政府行为,阻碍着a、λ1、λ2的提高和x、y、z的减少。首先,由于计划经济时代从农业提取积累支持工业的需要,农村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相对市场经济的需要而言就已经过多,再加上改革开放以来安置政府工作人员子女、转业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双向选择以前)等原因,农村基层政府的机构不断膨胀(包括一些并不在编制,但实际上由农民供养着的富余工作人员)。我国农村经济总量只占国民经济总量的15.9%,却要承担近70%的人口和官员的负担。要保持它的正常运作,农民的负担不可能减轻,即使没有“三提五统”,也会有变相的名目,不少地区减少农民的上缴款,却同时减少对农村社会的医疗、教育、交通支出,增加其他非农方面的税收;要保持它的正常运作,中央政府有限的对农业、农村与农民的投入能落到实处的很少,不被用于满足政府的面子工程、形象工程和官员个人的奢侈生活已不容易。另外,由于传统农业地区的税源很少,交通、契约方面的税收和农产品中的特产税是主要税源,无疑间接加大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动成本和农产品的销售成本,阻碍了λ2的提高和z的减少。
其次,部分农村基层政府在服务“三农”中的消极角色也值得浓墨重彩。不仅可以从各种报刊杂志上的新闻中得到明证,笔者在湖南农村调查材料时,对之也感受颇深。部分地方政府对产权保护不足,掠夺有余。当前,不少农村里的青壮年劳动力都外出寻找生路,很多农村出现只剩下所谓“三八”(妇女)、“六一”(儿童)、“九九”(老人)居住的现象,这留给村痞村霸、地痞地霸等地方势力很大空间,而政府对之的打击力度有限,致使大宗农产品或高价值的农产品被盗现象严重,农民的积极性受到很大打击,另一方面,农民有产中的生产自主权,但没有产前和产后经营完全自主权,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经营还是政府部门垄断,部分基层政府盲目主观决策,剥夺农户投资权力和销售自主权,这些都使得农民的生产性投资的选择受限从而使λ2下降;再者政府自身对农民的承包地、承包林侵权现象时有发生,任意抬高承包价格、随意转包,甚至因此引发暴力冲突。农民在承包期内就经常遇到基层政府违反合同,任意抬高承包价格或缩短承包期等之苦。其中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农村产权不清晰,民主和法律监督机制未能建立,当地政府代理人在缺乏相应制约机制的条件下不守承诺的诱惑很大,而且,农民一般不会告官(源于单个农民自身谈判力量的弱小)。极端的说,那些土地的租金会上升到只留给租地农民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地步,这样基层政府部门的代理人成功地分享了农民的λ2。
再次,因为法律监督的缺乏,部分地方政府出现诚信危机,他们对民营经济产权保护和发展环境等未能做出可信承诺,导致一部分民营企业老板不重视长期投资,经营行为短期化(如山西的煤矿安全事故、江西的烟花炮竹事件),从而加剧了生态破坏、对农村劳动力的保护不够和拖欠工资等问题,也不利于民营经济的健康成长,反过来又不利于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吸收,a、λ1都无法提高。
最后,城乡分治的宏观管理体制,虽然有利于防止农村剩余劳动力大规模的拥入城市,维持社会安定,但等于封死了农民的出路,使他们今生再也没有城市人的梦想,这无疑使小农冷漠、自私、对社会失望的思想在社会主义社会进一步延伸;同时这个城乡分治体制赋予了城市政府很大权力,在现实运作中,我们可以发现,城市以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控制、管理和分摊城市建设成本等理由向进城打工的农民收取了不少、不便宜的费用,如暂住费、管理费,办理健康证、上岗证等,使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动成本增加即x、y的增加。土地村社所有、家庭承包的土地集体拥有制度,其优点是给最穷的农民提供了某种生存保险,其代价是阻碍了能人扩大再生产的能力,也使地区差别由于人力,资金的不能流动(我认为是流动成本即y与z过高所阻碍,但农业的比较利益实在太低,所以仍在大规模流动)而相对固定化。[2]
四、 进一步探讨:如何使农民增收
1. 取消户籍制度
陈平认为,鉴于我国
目前的人口压力过大,不能立即取消限制农民进城的户口制度,但可以选择性地开放城市户口给有投资能力和专业技能的农民,其办法可以比照发达国家审核
发展中国家移民管理办法,其理由是我国的城市户口管理与发达国家移民管理一样,都是由
经济发展的非均衡引起的[2];邹恒甫认为中国解决贫困化的最根本的措施不是西部大开发,而是取消户籍制度,实现人口全面自由的流动。人口的流动是对机会平等的一个前提。[4]我认为,要完全取消户籍制度。因为,理性的农民自己会选择、比较在城市和乡村、在这一城和那一城的成本和收益,考虑到目前中国经济的非均衡状态,在人口、土地政策方面,中央政府可以考虑给各地区、各城市更大的自主选择空间。为降低已在发达地区和城市成功谋职的农民的失业风险,我提出,在这些农民办理城市户口后,在原迁出地
农村保留他们的土地赎回权若干年,城市的
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根据他们在城市工作的年限和入户城市的年限给予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让农民根据自己的工作技能、投资能力和社会关系自主选择办不办理城市户口。那么,就最终选择留在城市的农民数量和质量而言,他们将不会对社会保障体制和城市稳定提出重大挑战。总之,相同的国民待遇将降低全社会(农村劳动力的需求方和供给方)的交易成本、使农村劳动力流动更加理性、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减少政府部门灰色收入、降低农村劳动力的流动成本、增加农村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使城乡经济良性互动、有利于中国比较优势的发挥、产业结构的
自然升级,使a、λ1、λ2得到应有的提高和x、y、z得到应有的减少。
2. 农村基层政府再定位和改革
农村基层政府在传统农业社会中的作用大致为三项:一是兴建大型水利工程;二是救灾救荒、保持社会安定;三是抑制贫富分化,用均分土地、控制兼并、限制商业、户籍制度等办法,保持小农经济的稳定(Karl Wittforgel, Oriental Despotism,1957转引自陈平,1994)[2]。我认为,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农村基层政府的作用要再定位,其功能可细分为四项:首先要界定好产权尤其是土地产权,保护产权的交易、和产权不受侵犯;其次要维持农产品流通的市场秩序,引导农村农协等中介经济组织的发展,强化农技推广(但让农民自己选择产品结构和技术),维护农民利益;再次要做好农民的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障事业;最后要做建造农村集体工程的发起者和监督者(具体组织可试验由农协等中介经济组织或村委担当),农村
教育事业的监督者。
在对农村基层政府再定位的同时,必须对农村基层政府的产生及机构设置等进行改革,因为没有后者做基础,前者的实现只能是纸上谈兵。只有其产生体现了其所代表的农民的意愿,农村基层政府才能对产权提供良好的界定保护、真正维护农民的利益,避免行政指派下的严重代理
问题,这方面四川省遂宁市步云乡直选乡长已为我们提供了一条有效的思路。
在农村基层政府职能得以重新定位前提下,农业各税应当“取之于农,用之于农”,林毅夫(2003)论证了取消农业各税的可行性。[5]除了赞成取消农业特产税外,我不赞成取消其他各税,但提倡把农业税收这部分资金用于农村基层政府的运作,再加上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就可以满足基层农村政府运作的需要,原则上不再收取村提留、乡提留。农村基层政府机构精简之后,将会给支农提供更大的空间,y与z将会稳步降低。
3. 产业结构转换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
顺应中国比较优势,在保证国防
工业的投资的前提下让资金的供给者自由选择资金的需
求者,发展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增加市场厚度和容量,并大力引进外资,符合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或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中劳动力较为密集的区段自然会胜出(林毅夫,2003)[5],投融资效率会随之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问题慢慢的得到解决;对民营资本开放基础产业、自然垄断产业、逐步增加竞争,经济效率将不断提高,a、λ1、λ2就相应提高
我国于2003年3月1日开始实行修改后的新农业法。新农业法的主要
内容是作为今后农业政策的基本方向而提出“农业产业化”。我认为农业产业化的本质是工业带动农业,用劳动密集型工业、劳动密集型农业取代土地密集型农业。当今不宜实行“以农补工”,但不可能实行“以工补农”。农业的出路可以概括为两条:一是农业本身向集约化、
科学化经营过渡,二是农业过剩人口向工商业和服务业转移。所以,只有不断让农民离开土地,在工业中获得生存,并严厉实行计划生育,保持农业人口的稳定,使a、λ1、λ2不断提高和x、y、z不断减少,农业本身向集约化、科学化经营的过渡才会顺利,我国的人地矛盾才会得到解决,单一的小农经济结构才会最终瓦解。
参考文献:
[1] 陈宗胜主编:
发展经济学——从贫困走向富裕[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10.
[2] 陈平:文明分岔、经济混沌和演化经济学[M],北京,经济
科学出版社,2000,1.
[3] 陈锡文:农业收入下降导致农民增收困难[N],北京,
中国青年报,2003-3-11.
[4] 邹恒甫:经济增长与收入分配[OL],北大新青年中国学术城,2003-3-12.
[5] 林毅夫:有关当前
农村政策的几点意见,北京大学中国经济
研究中心2003年第29期简报[OL],www.ccer.edu.cn,2003-2-26.
[6] 林毅夫等: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增订版)[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11;
[7] 温铁军:半个世纪的农村制度变迁[J],战略与管理[J],1999,6.
Government Behaviors and Peasants Income Increase
Abstract: This paper discusses how the government behaviors influence the peasant income. In my view, those government behaviors,
which contribute to decrease the peasant income, are caused by some factors such as the overabundance of rural officials, the present false administration system of peasants and the invasion of peasants properties.
Therefore, I propose some opinions on how government behaviors raise peasant income.
Keywords: “san nong”; peasant income; government behavi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