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如何理解与看待剥削是近年来经济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从马克思的剥削理论出发,对剥削的问题提出了作者的观点。
关键词:剥削、价值、劳动、市场制度
1 剥削溯源
剥削理论最早是马克思先提出的,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指出所谓剥削是基于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的。劳动价值论的核心是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即除了劳动之外其他要素入资本土地等都不创造价值。剩余价值论的核心在于资本家以劳动的价格购买劳动力但劳动力却创造了超过其自身价值的价值,马克思称之为剩余价值,而这部分价值取被资本家无偿地占有了。正基于此,马克思发现了资本家剥削工人的秘密,即凭借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无偿地占有雇佣工人的剩余价值。
马克思对于雇佣工人的处境给予了极大同情,对于资产阶级的剥削行为也给予了激烈地谴责。然而,马克思对于资本主义的否定却并不在于对剥削本身的价值判断,而在于对剥削的基础——生产资料资产阶级所有制的否定。马克思认为,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生产资料的资产阶级所有制终究会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而这种障碍的扫除是资本主义内部所无法做到的,因此,公有制代替私有制就成了理所当然的事。
应该指出,马克思的这以论断是与当时的社会历史背景密切相关的,在马克思生活的年代,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着严重的两极分化,工人阶级贫困化严重,阶级矛盾激化,马克思观察到工人阶级的巨大苦难,以及资本主义制度对生产力的桎梏,进而得出了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的论断。也就是说,马克思认为,基于私有制的市场制度在当时已经失去了生命力。
2 对剥削的价值判断
剥削的存在是否合理归根到底是一种价值判断,由什么样的判断标准,就有什么样的结论,在资本论中,马克思的判断标准主要是基于其历史唯物主义的,即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就应被视为是积极的。同时,马克思的论述中也夹杂着道德判断,如他认为“资本主义来到时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但他并没有因此而否定资产阶级在特定历史阶段对社会发展所起得积极作用。显然,在马克思那里前者是更为重要的判断标准。
显然剥削在我国一直是作为贬义词出现的,但它事实上是私有制与市场制度的必然。因为,在私有制条件下,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本是要有激励的,即在收回其成本的前提下,有一块额外的收益,否则资本的所有者是没有动力将其资本投入生产中去的。而如果资本所有者得到了其资本以外的任何补偿,这种补偿的价值一定不是资本创造的,因为资本并不创造价值,既然不是资本创造的,那就一定是雇佣工人创造的。换句话说,只要资本所有者投入资本后获得了大于其资本的补偿,那就一定存在着剥削。这是由马克思对于剥削的定义决定的,如果我们对剥削采用其他的定义,情况可能就会发生变化。
事实上,马克思对于剥削的批判和谴责在于其对资本主义制度及与之相对应的私有制与市场制度的否定。马克思从来没有说不存在剥削的市场制度也能运行,也就是说,在马克思那里,剥削应该是与私有制与市场制度一起消灭的。如果我们认为多种所有制并存,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是我国发展的必由之路的话,那么我们对于剥削就不应采取否定的价值判断。既然我们采用市场这种资源配置手段,那么剥削作为市场运行的一个必要因素就不应被单纯地否定。
3 剥削理论与我国国情
追根溯源,马克思对剥削的定义来源其对于劳动价值论的论述,马克思对价值的定义是“凝结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在这里,马克思对社会劳动与私人劳动、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抽象劳动与具体劳动以及从劳动二重性到商品二重性的论述是十分精彩的,但这并不是我们这里讨论的重点,这里在于探讨从这一理论起点出发将得出什么样的结论,结论很简单,那就是必然得出剩余价值论以及资本主义剥削的存在。为什么呢?因为劳动价值论确定了,只有劳动才是价值的唯一源泉,正如前面所说,其他要素获得自身价值以外的补偿的话,都必然会被看作是剥削行为。当然,如果我们抛开劳动价值论,认定其他要素也创造价值的话,情况就会完全不同。
随着对劳动价值论讨论的深入,对于我国当前是否存在剥削以及如何看待剥削有成为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有人认为当前存在剥削、有人则相反;有人认为当前的剥削是合理的,有人则认为不合理,有人认为应彻底杜绝剥削,有人则不然,纵说纷纭。
首先来回答第一个问题,当前存在剥削吗?回答是肯定的,因为我国不仅存在着国有企业,也存在着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要取得利润的,按照马克思的理论,这部分利润就是剩余价值,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被企业的所有者无偿占有了,这显然就是剥削。事实上国有企业里就不存在剥削吗?国有资产也是要增值保值的,也是要赚取利润的,当然国有企业的利润,归国家所有,而国家是代表人民的,也就是说这部分利润归根到底还是人民所有的,因此剥削就不存在了,但如果有人利用权力对国有资产的侵蚀算什么呢?在当前,这种现象显然不在少数。
第二个问题,剥削在当前的存在合理吗?答案也是肯定的。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是无庸置疑的。另一方面,外资经济、私营经济在我国正不断壮大起来。显然,当前争论的已经并不是应不应有私营经济,要不要发展壮大私营经济的问题,而是保护私有财产要不要写入宪法的问题了。既然是市场经济,既然存在着私有产权,那剥削便是理所当然的事了。设想,如果不存在剥削的话,资本的所有者都只是收回了其投入本身,那还有谁愿意投资呢?显然,资本的所有者必须得到激励才能去投资,这种激励显然就是利润。也就是说,市场经济要有效运行就必须允许剥削的存在。
4 物化劳动创造价值、按要素贡献分配与剥削
对于劳动价值论的继承与
发展一直是近年来
理论研究的重点,这也不能不涉及到剥削
问题,即使在有些研究中没有直接涉及到剥削问题,但对于劳动价值论以及价值的任何重新界定或者解释都将动摇剥削的理论基础,进而
影响我们对于剥削问题的认识和判断。
根据马克思的
政治经济学理论,只有人的劳动才能创造价值,物化劳动只是把自身的价值转移到产品中去,因此资本利润只能来自对劳动者剩余价值的剥削。然而随着我国改革进程的深入,无论视国有经济还是非国有经济,利润最大化都成为其追求的一项重要目标。那么在我国是否广泛地存在着剥削呢?一些经济学家试图在马克思的理论框架中为资本的利润来源找到一种非剥削解释,提出了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命题。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这一命题的提出就是显然为利润找到了一个非剥削的来源,资本的投入者所投入的物化劳动创造了价值,这部分价值当然要属于物化劳动的投入者了。然而这种解释显然是荒谬的,因为这种解释不是发展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而是从根本上颠覆了劳动价值论。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可以说是劳动价值论的核心,但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命题显然违背了这一基础。说物化劳动创造价值无异于说非劳动要素创造价值,因为投入到生产中的机器、设备、原材料、专利技术等等除少数
自然资源外都是劳动的产物,而马克思认为这些非劳动要素值转移自身的价值,而不创造新的价值。有的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论者认为,由于这些要素也是劳动创造的,因此这些物化劳动创造的价值事实上是最初的那些或劳动创造的,比如说一种新的机器创造的价值事实上是研制和生产这种机器的人员创造的。但这更加讲不通,首先,因为既然新价值都是或劳动创造的,那为什么要分配给物化劳动的所有者呢?或者可以解释成资本家把要素投入到生产过程中去不仅仅剥削了与这些要素相结合的工人,而且还在继续剥削创造这些要素的工人,这显然不是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论者的初衷。第二,按照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价值创造活动变得模棱两可起来,比如说,甲、乙两个工人都参与了一种产品的生产,各生产了一单位产品,甲生产的产品直接被消费了,乙生产的产品继续作为投入品进入另一个生产领域,这时同样的劳动去创造了不同的价值。其实,考察一下价值的决定因素就知道物化劳动是不会创造价值的了,生产商品所需的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显然,如果说生产一件商品需要一小时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那么把它作为要素投入生产,也只能转移这一个小时的价值量,如果在新价值中0.5个小时的价值量是物化劳动创造了的话,难道是物付出了0.5个小时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吗?如果物不能的话,那如果是生产这件要素的或劳动创造的话,那么这件要素本来的价值量就是1.5个小时,只不过先前被投入者低估成1小时罢了。
有人提出按要素贡献分配的理论,认为这种分配原则才符合我国
目前的国情,才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这种说法本无可厚非,但如果非要把按要素贡献分配与劳动价值论、剥削等问题联系在一起的话,就显得有些牵强了,因为按要素贡献分配的理论基础是西方的新古典经济学,只有各种要素按照其边际生产力取得收入时社会资源才能大实现最有配置,经济才能达到帕雷托最优。但这与劳动价值论无关,也不能否认剥削的存在。按贡献分配与剥削事实上是对同一现象从不同角度观察的结果,或者说是对同一问题用不同理论工具解释的结果。
5 我们的对策
剥削,我们常把它作为贬义词和要消灭的对象,对于我国当前多种所有制下的市场经济却是必不可少的。我们必须认识到这一点,才能正确对待它。但这并不代表对于剥削的完全肯定。任何事物都要把它放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进行评价,消灭剥削作为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是不容置疑的,但我国的社会主义还在初级阶段,还不能完全地实行公有制和计划经济,允许多种所有制并存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才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强国之策。在这种情况下,允许一定范围内的剥削就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
剥削的存在是两极分化的根源,但我们仍然可以在允许一定范围内的剥削的前提下防止两极分化。其对策的关键就在于限制剥削的范围,限制贫富差距的拉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允许市场制度下的剥削,消除非市场制度下的剥削。剥削不止是市场制度下才会发生。特权、等级制等也会造成一部分人无偿占有另一部分人劳动成果的剥削行为,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一种剥削行为,因此除那些为获取正常市场利润所发生的剥削以外的剥削行为,都应当被作为消除的对象。
第二,允许合法剥削,打击非法剥削。即资本获取合法利润的行为是应当保护的,但非法行为应坚决打击,如非法延长劳动时间、雇用童工、无故减扣工资等。
第三,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如建立健全包括失业保险体制、医疗保险体制等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定各种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规章制度,如最低工资制度;通过各种收入再分配手段调节收入差距,避免两极分化。
6 结论
马克思提出的剥削理论是基于其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的,马克思对于剥削的否定是与对私有产权和市场制度的否定联系在一起的。对于剥削的价值判断取决于其判断标准,在
历史唯物主义的标准下,当认为私有制与市场制度已经失去生命力,而必须代之以公有制和计划经济时,剥削也就成为必须被消灭的对象。在我国当前多种所有制并存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剥削在一定范围内的存在就变得无可厚非了。试图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来为利润找到非剥削源泉是站不住脚的。按要素贡献分配的观点是符合我国现实的,但也不能否认剥削的存在。因此,允许剥削、限制剥削应当成为我们工作的重点。采取各种手段限制剥削、防止两极分化是当前的主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