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风险投资的政府支持动因 1.政府支持的一般动因在于风险投资市场的自然缺陷 尽管市场力量被亚当。斯密在《国富论》里描绘成一只神奇的“看不见的手”,能够引导经济活动达到最优状态。然而,这一古典主义理论确立的假设条件①在现实中并不完整地存在。现实风险投资市场中存在着多种形式的市场失灵,阻碍着风险投资的健康发展。这使政府介入成为必要。 第一类的市场失灵与时间因素无关,表现为:(1)缺乏充分就业。按照凯恩斯的分析,充分就业只有在经济繁荣时才能达到。而经济繁荣取决于投资,当储蓄不能被投资吸收时,经济就会由繁荣走向衰退,从而导致大量失业。风险投资也难以逃脱整体经济波动的影响。(2)垄断。企业规模的扩张容易导致市场垄断。企业规模扩张的主要原因一是技术进步,二是获得规模经济效应。因此垄断具有经济上的必然性。然而,风险投资企业的规模相对较小,故垄断集团的利益驱动往往成为风险企业成长的一大障碍。(3)外部性。外部性由社会边际净产值和私人边际净产值的背离所引起。当风险投资家将一项高科技成果转化成批量生产的商品后,其他厂商的仿冒行为就会减少他所获得的未来利润。风险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利润远远小于他从事风险投资所承担的风险。差额收益转移到其他厂商以及部分消费者,甚至整个社会身上。此即为风险投资的外部性。(4)公共产品的缺乏。由于外部性与垄断的存在,使得市场往往不能有效提供社会正常活动所需的公共产品。而公共产品(如对基础科学的研究投入)的缺乏最终会影响风险投资发展乃至其正常运行。 第二类市场失灵与时间因素相关,表现为:(1)不确定性。在不确定条件下,包括消费者在内的从事经济活动的人无法获得完全信息②。而信息不完全作为市场失灵的重要内容,表现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虽然风险投资家通过各种管理和监控在一定程度上能降低信息不对称,但信息不对称在经济活动中的普遍性导致了委托代理人问题存在的绝对性。风险投资公司投资于风险企业以及投资者将资金交由风险投资基金代理,都是委托代理关系,同样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如在投资前风险企业夸大投资回报潜力,企业不完全呈报经营绩效等。同时,风险投资的管理过程较一般实业投资复杂得多。从研究开发、成果评估到组织企业进行管理经营、股票上市,整个过程涉及到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复杂的金融学、管理学等多领域的知识。在这些过程中均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2)蛛网收敛困难③。若本期产量决定于前一期的价格,那么在供给曲线斜率的绝对值小于或等于需求曲线斜率的绝对值时,市场一旦受到外力的干拢偏离原有的均衡状态,将无法使价格和产量恢复到平衡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很小的外部震动,也会使经济产生较大波动,而经济的不稳定性使风险投资的稳定发展成为泡影。(3)市场调整时滞。虽然,理论上只要经过一个自然的实验过程(调整过程),无效产品或明显有害的产品自然会被市场淘汰,其生产者也会随之销声匿迹,但这个调整过程可能需要很长的时间,而且还会使社会付出某种代价(如资源浪费)。对风险投资家来说,市场的调整时滞将影响他们对投资收益的预期。 2.政府支持的特殊动因在于风险投资的创新性和高风险性 高风险性是风险投资最重要的特征。风险投资的高风险性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其投资对象是创新活动。当投资者投资建造一个机械制造厂或扩建工厂或研究开发新产品时,他所面临的风险包括建造及开发的技术风险、资金投入后的财务和管理风险、还有未知的市场风险——消费者的喜好程度和竞争者之间竞争的激烈程度。风险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远不止这些。首先,风险投资者在选择项目的同时还必须选择合作者,这是影响风险投资成败的重要因素;其次,风险投资中的研究开发不等同于一般的企业研发。风险投资往往从研究者的某个“灵感”或“点子”开始,与现有技术相比是跳跃到更高一个阶段。而一般的研发活动通常是现有技术的逐步推进;再次,企业研发的是更高性能的产品,是在现有产品基础上的改进或改良,其面对的市场规模可能扩大或缩小。而风险投资的产品更具新颖性,往往是更高层次或至少是平行的可替代性产品,其所面临的消费者并未接触过这种产品,因而市场风险更高;第四,投资建厂的结果是获得对新工厂或项目运行的管理控制权,即项目步入运营轨道后,基本意味着投资的成功。风险投资者则不一定需要得到管理控制权,而往往寻求资金退出,以便投入新的项目。而资金退出的风险又成为令投资者头痛的问题。尽管有风险投资家的投资约束机制,但这只是对内部风险的防范,风险投资运行过程中不可预见的外部冲击将再次增加风险程度。经验证明,风险投资的失败率常高达60%-80%左右。对大多数投资者而言,风险投资的风险程度是难以接受的。因此,为保证有足够的资金投入风险投资,政府有必要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支持措施。 3.政府的强制力使政府支持风险投资成为现实可能 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里茨在《政府的经济角色》一文中指出,政府具有其他经济组织所不具备的强制力,如制定法律规章等。与政府相比,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交易都是交易者的自愿行为。而政府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由于存在从属关系,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容易受到政府的制约。政府的强制力赋予政府征税权、禁止权、处罚权等权力,使政府可以通过对生产者征税等方式引导产业发展方向及进行资源的重新分配,并约束和规范企业行为。政府的强制力表明政府可以通过非经济或“半经济”④的方式影响风险投资过程,这给政府进入风险投资市场提供了充分理由。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也认为,政府干预可节省一些交易费用,包括组建“自发协调组织”的费用,避免“搭便车”等外部性问题以及协商过程产生的费用等。因而政府对风险投资支持这种行为可以增加总体社会福利。 4.政府支持的能动性在国际风险投资实践中得到印证 国际风险投资的发展轨迹也说明了政府支持将直接促进风险投资业的发展。1950年代初期,美国只有个别公司从事零星的风险投资业务。1958年,美国国会通过旨在支持高科技企业发展的小企业投资法案,政府对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提供低息贷款,并给予税收优惠。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借助这一措施为风险投资公司提供启动和初期资金。政府的支持促使风险投资大规模繁殖,并转向大型专业性机构发展,进而迅速成长为一个新兴行业。1960年代末,美国经济萧条、金融业不景气,政府将资本收益税由原来的29%调高至49.5%,使风险投资的发展受阻并一度处于停滞甚至衰退。而1978年资本收益税由最高的50%降到20%的措施,又将风险投资业推入一个新的快速发展阶段。在此过程中美国政府对风险投资的支持体系日趋成熟。进入1990年代,风险投资在宽松适宜的环境中蓬勃发展,给美国经济持续增长带来强劲动力。而日本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史则说明了政府支持的另一作用,即政府能对风险投资方向进行有效引导。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能动性作用相当明显。 二、风险投资的政府支持原则 政府对社会经济活动有维持市场秩序与发展经济两种功能,由此产生了“秩序导向”与“发展导向”两种不同的政策设计体系。在“秩序导向”模式中,政府更多注重经济竞争的方式与过程,即竞争规则,较少注重实质性竞争活动;在“发展导向”中,政府将具体的社会与经济目标作为第一任务。一般而言,在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早期阶段,政府承担着领导推动产业发展的任务,其功能主要是“发展”。政府会采取多种措施扶持该产业,且往往是直接的财政干预,除为风险投资业发展提供优越的外部环境外,还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在风险投资业成长中期,政府干预还应继续进行,但这时由于市场趋于成熟,政府的“发展”功能已经退居第二位,而维持秩序的功能却变得越来越重要。政府的直接支持逐渐消失,并转变为对风险投资的规范和管理。⑤在其功能变迁中,政府对风险投资的支持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1.整体规划。风险投资是国家和企业创新过程中的环节而不是孤立的活动。风险投资的发展策略必须服从整体经济发展战略。同时,风险投资与外部经济环境尤其是资本市场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因而,政府必须将风险投资支持政策纳入整体经济规划中,充分考虑经济系统中各个环节之间的有机结合。 2.分解职能。斯蒂格里茨认为,集分散化与集中化于一身的决策结构更为优越。风险投资中政府具体职能的制定和实施宜由不同级别的政府分别展开,并在不同部门和地区之间进行比较,明确不同地区风险投资发展的需要,并提供相应服务。 3.规范竞争。对创业者与风险投资家而言,竞争中的不公平待遇最容易挫伤他们的积极性。政府应当保证不同竞争主体在竞争过程中的公平性,避免迫于某些利益集团的压力采取限制竞争的措施。 4.适当介入。风险投资归根结底是一种商业性行为,是由市场机制推动发展的。因而政府应只是在市场机制失效和企业创新乏力的情况下给予支持,如资助研究开发活动、设立孵化器、加强国际间协作、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等。在市场机制运行正常和企业发展成熟的条件下,政府则应逐步收回资金,交由私人部门经营管理。 5.透明信息。险投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但这只是微观主体内部的信息改善。当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企业与外界交流时,信息的不对称性仍会凸显出来,妨碍运营效率提高。而信息透明有利于纠正政府失误,避免寻租行为,降低组织或个人获得相关信息的费用,提高经济个体运营效率。 6.严格执法。既然立法和监督是政府责无旁贷的职能,那么执法就成为政府实现职能的必要手段。没有严格的执法,对风险投资的立法和监督就没有任何意义。 三、风险投资的政府支持框架 基于上述原则,风险投资的政府支持可分为三个层面:首先,政府支持重点在于外部投资环境的建设,包括完善法律法规环境,促使宏观经济景气度提升,创造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等;其次,在市场不完善的情况下,为保证风险投资的平稳发展,政府应协助风险企业获得发展所需的资源,包括资本资源、项目资源和人才资源;最后,政府应培育和监管中介组织及资本市场。中介组织与资本市场是联系外部宏观环境与风险企业微观资源的桥梁。他们的健康运作既有利于宏观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也有利于增强资源流动性、提高风险投资资源的配置效率。 (一)建设风险投资的外部宏观环境 法律与政策环境是风险投资外部宏观环境建设的重点。 可以从法律的完整性、执行机构的公正性以及法律的稳定性三方面来衡量法律环境完善程度。(1)就完整性而言,除用以规范和完善金融市场运行的相关法律之外,发展风险投资还离不开三项法律制度:一是规范风险投资运营机制的法律制度;二是维护或重建信用准则的法律制度;三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此外,政府还可以根据本国的具体需要制订相关法规,以适应短期之需。如美国政府为促进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激励风险投资家而制定了《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股票选择权促进法》等。(2)公正性则对执法机构提出了较高要求,首先是执法者必须站在客观的角度上作出评判,其次是执法者必须避免受到利益一方的影响而损害另一方的利益。为此,需要提高执法者素质同时增加执法透明度。(3)稳定性对投资者与经营者尤其是国外的投资者和经营者而言至关重要。稳定性并不意味着法规一经确立就不再变更,而是要求法律政策的整体稳定,主要是注重法律政策的连续性。政府应及时根据经济形势变化,对已有法规作出相应微调,避免法律的巨大波动影响投资者与经营者的信心。 风险投资对经济增长的重要影响往往促使政府更多地将重点放在制订优惠政策以扶持风险投资业发展上,对此自然无可非议。但需要指出:(1)在制定优惠政策时,应找准优惠政策支持的对象,并对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做出规定,以防止风险企业滥用政府资源;(2)注意优惠政策实施的地域性和层次性。满足条件的项目各有特色,政府应有所取舍。 除法律与政策环境外,国家的整体经济环境也直接影响着风险投资的发展。风险投资资金来源的特殊性决定其不得不随整体经济的起伏而波动。因此保持整体经济的平稳运行实质上也是政府支持的一个方面。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交流越来越频繁,风险投资面临的市场也日益扩大。为保证本国风险投资业的顺利发展,政府可以通过政府间协作为企业创造更为有利的国际环境。 (二)风险投资所需资源的供给支持 1.项目供给:技术支持 风险投资得以快速发展的重要条件是要有一大批可供产业化的技术成果,即项目流(Dealflow)。而作为风险投资业的核心,技术革新活动的活跃程度决定了风险投资项目来源是否充足。如图2所示,在政府和私营部门之间有着一个宽阔的灰色区域。政府应通过制定政策创造一种促进创业精神和技术革新的氛围,其可选择的技术政策。 前三种技术政策已为大多数人认同,但对政府在技术上的直接投资仍有争议。培植那些应当在市场上取得成功的技术比支持政府所需要的技术更为复杂和困难。因为,就后者而言,供给与需求间的协调是双边的,一般在科研者与作为用户的政府之间进行。如果最终用户是市场中的顾客,协调就是间接的。这样,由于学习曲线和规模经济的影响以及信息的缺乏,政府挑选项目的能力就受到限制,难以作出正确决定。鉴此,政府制定技术政策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明确政策支持方向。高新技术在不同程度上利用现有多学科技术成果,而且每种技术都在各自的生命周期中遵循各自发展的轨迹。其中,更新得最快的技术往往属于最重要的技术。政府在制定技术支持政策中,应明确政策支持方向,以满足专项技术在其生命周期中某个特定阶段的需求。 (2)加强对资助对象的考察。政府在大力支持风险投资项目的同时,应对作为扶持资助对象的私营部门加以考察,尤其是在战略性技术项目领域,更不容忽视政府考察。 (3)重视与企业的合作。政府与企业之间必须进行积极的、不间断的合作。政府与企业的不同运作方式使它们具有各自不同的优势,合作能使两者优势互补。 (4)及时终止失败项目。并非所有的技术开发活动都能取得成功,政府需要帮助那些由私营部门单独出资风险太大的项目,但应及时终止不成功的项目,以免浪费过多资源。 (5)资助技术评估。政府资助风险投资中的技术评估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对本国风险投资业进行国际间的比较,以判明该技术是否能增强本国竞争力,同时标定竞争的基准点;另一方面确定项目的技术价值和长期运行费用,进行效益评估。通过全面评估技术的独特性、成熟度、可模仿性、知识产权的保护、成本价格比、市场需求及竞争状况、创业者的经验等,然后提供详尽的分析报告,推荐给投资者,这种技术评级可以充分揭示创新项目中隐含的风险,降低由单个企业进行内部评审的高成本,连接技术企业与投资者,减少不良投资。 2.资本供给:财力支持 由于风险投资的高风险性,风险投资资金的市场供给往往无法满足其需求。政府为弥补这一资金缺口,需要向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企业提供融资帮助。其形式可以是直接资本供给与财政刺激。 (1)风险资本的直接供给 其一是政府股权投资。这是支持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最直接方式。政府股权投资通常作为创新企业的启动资金或专门为有成长潜力的高科技企业提供的资金。在设计该政策时,应考虑的因素有:一是资本需求缺口。政府出资部分限于市场需求与私人供给之间的缺口部分;二是基金规模。政府基金必须具备相应规模以使其收益至少能弥补成本;三是基金管理。投资运作过程宜由来自于私人部门的高素质风险投资家管理,而不是政府的亲身介入。同时政府需要加强监督,并保证投资决策过程的透明;四是政府出资的增减。政府直接出资的主要目标是吸引更多私人资金的投入。在市场流动性充足的前提下,政府应当在私人资本壮大时及时退出,因为当市场中风险投资基金激增时,过量的资金会迫使投资回报率下降,使部分私人资金被挤出。因此政府在确保支持的同时也必须减少挤出效应发生的可能性。 其二是政府贷款。一般而言,政府贷款是辅助性的。即风险企业在正常利率水平无法得到商业贷款的情况下,政府才直接提供贷款。政府贷款面临的问题主要在于周期性产生的且难以预见的坏帐。因此在设计政府贷款时应考虑如下因素:一是债务偿付。由于处于早期阶段的风险企业通常具有负现金流,在进行下一阶段投资之前难以支付利息及本金。因而政府对债务偿还安排应该予以考虑;二是融资比率。为控制政府资金的风险程度,政府部门对风险企业提供的融资比率不宜过高;三是对贷款人的培训。为了正确地评估要求贷款的风险企业价值,有必要对经办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四是利率水平。对政府贷款利率水平的优惠幅度应适当控制;五是呆帐水平。风险项目过高的失败率会抬升政府成本,最终会使政府财政无后续之力。因此为使政府贷款实现良性循环,必须对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程度做出一定限制。 (2)财政刺激 其一是税收刺激。税收对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所产生的作用是较为直接的。因而税收优惠是政府用以降低风险企业成本的最主要做法。税收激励可以直接供给合格的风险企业,也可以提供给投资于风险企业的金融机构。考虑的要点为:一是引导长期资金投向。对养老金、保险金和各种金融机构投向风险投资业的实行税收优惠;二是鼓励私人投资者。对非上市公司的有关个人所得税和资本所得税的实行优惠;三是股权投资等非债务投资的税收优惠。可采用的税收优惠有税收扣除和税收抵免。在税收激励的设计中,还需分析下列问题:①时点选择。激励提供有两种时点选择:前向激励及后向激励⑥。前者是指激励所指的对象还未实现,因而是对所有投资者的优惠,由此会导致避税行为,后者仅是对成功者的优惠。故采用前者政府成本较高,可以考虑采取混合型的激励措施。②激励程度。政府必须明确,税收政策的目标应该是激励更多的私人股权投资,还是仅仅保证投资者收益不低于其它投资的收益。显然,前者的优惠程度更深,成本也更高。③措施评价。可以比较采取激励措施导致税收损失与在该措施鼓励下成长起来的新产业带来的税收增量,同时,分析该措施是否会导致市场扭曲。④目标定位。税收激励的对象应该按部门、阶段或投资量加以限制。 其二是贷款担保。政府担保的目的主要是鼓励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向风险企业融通资金。一般地,少量的政府资金可以带动大量金融资本投向风险投资领域,其放大倍数甚至可达10到15倍。同样,设计政府担保政策时应注意以下几点:①风险分担。为保证私人部门也担负一定风险,政府一般只对贷款额的一定比例如50%-75%提供担保;②贷款种类。政府还必须对贷款种类进行筛选。大部分政府倾向于对购置固定资产的贷款提供担保,但实际上,这类贷款所带来的价值增值远不及对流动资金的贷款;③担保费用。为补偿可预见的政府担保损失,政府可收取一定的担保费,经验数据在0%-2%之间;④项目评价。贷款担保对象的评价可以由贷款人作出,也可以由独立评估机构或担保人作出。 其三是资本补贴。某些情况下,高新技术企业的所有者不希望所有权被稀释,而多数投资者因风险企业的高失败率也不愿进行股权投资。这就要求风险企业以高回报率作为补偿。而提供资本补贴能够提高投资者的实际收益。当然,在提供补偿时,政府须注意私人部门的风险分担比率应维持一定比例,以免其轻易放弃投资。 另外,无论风险投资机构还是作为风险投资对象的高科技企业,都在一定程度上需要短期融资支持,但大多数银行都缺乏专业技术领域的人才,因而,即使资金充裕,它们也不敢随便提供贷款。政府在风险企业的短期资金流通上也可发挥一定功效:一是直接向风险企业发放贷款,如以直接贷款、协调贷款、保证贷款等形式,用低于资本市场利率的贷款利率向风险企业投放贷款。二是对向风险企业提供短期贷款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奖励,如由国家补给金融机构贷出利率与市场利率之间的差额。三是对风险企业的贷款提供信用保证和信用保险,建立信用保证和信用补偿制度。 最为有效的政府支持方式是将风险企业带人公共服务(如技术协助、管理培训、信息网)的链条中,这样才有利于企业的长期成长。而对风险企业来说,得到的不仅仅是资本,更重要的是还得到了制度创新、内部组织建设、建立新型经营战略和管理模式的机会。 3.人才培养:人力支持 风险投资与传统投资方式的最大区别在于风险投资的投资对象是市场机会以及有可能把握住这种市场机会的人,在某些场合风险投资的投资对象甚至就是有可能产生创新思维的人。可以说,发展高技术产业和风险投资事业的最宝贵资源是人才。政府需要充分意识到人力资源的重要性,才能对风险投资提供切实的人力资本支持。 (1)提高人力资本的素质。一是政府需要继续提高教育的投入比重,二是注意调整人才培养结构。政府应有意识地加强兼具技术与金融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的教育和培训。三是创造吸引高素质人才的良好环境。 (2)推行有效的激励机制。如鼓励风险企业推行职工持股和股票期权制度,并配合这种激励机制的实施,在税制上作出相应安排。 (3)创造鼓励创新的文化氛围。风险投资与新经济的发展是建立在一定的行为方式基础之上的,这种行为方式要求具备与之相适应的社会背景。可以说,风险投资的发展与企业家精神和创新文化密切相关。这方面,政府的做法可以很灵活。新加坡《全国创新行动架构》中关于提倡有关创新的教育、对员工进行创新活动的奖赏、建立全国科技资讯库、举办高科技展览、设立创新项目数据库、加强创新基地建设等措施均值得借鉴。 (三)中介组织及创业板市场的培育与监管 1.中介机构的培育与监管 风险投资业的市场主体包括风险企业、风险投资公司、金融机构、中介组织等。在风险投资发展初期,培育合格的市场主体、推动中介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的成长应成为政府的重要任务。中介机构和行业性自律机构发展成熟,可以分担政府的一部分监督和管理职能。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支持成立中小企业协会并规定其职能来鼓励风险企业进行互助活动。 2.创业板市场的培育与监管 风险资本能否顺利退出在一定意义上决定了风险投资事业的成败。因为如果风险资本不能得到与所承担风险相应的高额回报,投资者就不会继续将资金投入这种冒险活动。目前国际上风险资本的退出方式有上市、出售、回购和清算等。其中上市退出受到人们更多的关注。由于风险企业大多不能符合主板市场上市的标准,通过在主板市场上市来实现风险投资的退出往往会遇到阻碍,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组建了为风险企业上市服务的创业板市场。美国纳斯达克的神话激励了更多的政府在进行这方面努力。对此,需要指出的是:①应避免影响市场交易的行为。在中小企业寻找自身价值的微观市场上,政府不论支持投资者还是上市企业,都会打破融资者和投资者心中的价值平衡,加剧市场动荡。②充分利用国外市场。在国外上市至少具有以下优点:使企业的运作更加规范。完善的资本市场淘汰机制和更加成熟的投资者促使企业各方面运营趋向国际规范,否则将被国际竞争所淘汰;弥补本国资金来源不足的缺陷;为企业向外扩张提供条件。当然,在国外上市毕竟不能成为主流,因为能够达到在国外上市水平的企业很少,远不能满足发展本国风险投资业的需要。因此在本国条件成熟时,政府还应适时推出创业板市场。③保证市场的稳定性。在以上市为退出方式或融资方式时,股票市场的波动会直接影响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为避免市场的大起大落,政府应密切关注市场动向,并及时采取措施烫平波动过于剧烈的投资周期。④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因监管不严或信息披露不足而产生的欺诈行为会使投资者对市场失去信心。从全球范围看,对创业板市场实行监管的基本思想分为两种:一是强调建立于信息披露基础上的投资者自我保护,即重点在于充分披露,而不是对经营状况做具体规定,并相信投资者自己的判断能力;二是强调对发行者的质量要求以及对投资者保护的责任。采取何种思路,则取决于本国风险企业和投资者素质以及政府政策取向等因素。 注释: ①即所有的市场,包括金融市场、劳动力市场和商品市场必须运行良好,尤其是市场上的工资和价格必须对供求失衡做出迅速反应并能得到及时调整,使每个市场都达到供求均衡。 ②乔治。斯蒂格勒指出:信息就象其他经济物品一样也是一种稀缺的有价值的资源,要想获得足够的信息就必须支付足够的费用。信息费用的昂贵往往迫使消费者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进行决策,从而导致决策失误与市场配置效率的下降。 ③蛛网模型使用动态分析的方法,考察不同时期的需求量、供给量和价格之间的相互作用,分析其产量价格在偏离均衡状态后的波动和后果。 ④即不是完全的经济行为,其中可能掺杂有政府意志或行政手段。 ⑤有时这些规范和管理也可以由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完成。 ⑥前者以投资总额为纳税基础,后者以资本所得为纳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