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民营投资进入领域仍然存在若干“禁区”
目前,国有经济、外资经济与民营经济在市场准入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大的政策差异:一是尽管有些产业领域国家没有明文规定不准民营投资经营,但由于部门或地区垄断经营的存在,民营资本往往难以进入或者充分进入;二是很多产业早已对外资开放,但对民营经济至今还没有开放。三是有些产业我国在加入WTO 的谈判中已承诺将按期对外开放,但没有明确是否也对乃至首先对民营经济开放。目前,民营经济在将近30个产业领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限进"情况,尤其在基础设施、大型制造业、金融保险通讯、科教文卫、旅游等社会服务业以及国有产权交易领域的投资进入很少,呈现严重的投资结构不均衡的状况。
1.电力、交通、环保等基础设施领域民营投资进入较少。基础产业与基础设施领域一直是民营经济投资涉足最少、进入最为艰难、最难以扩张的产业领域,因而也是民营投资进入最为不足的领域。据统计,从2000年全国各地区民间资本用于交通、城建、社会发展等基础领域的投资比重来看,北京、山东、上海等14个地区民营经济的投资比重均未达到10%,基础领域成为民营经济投资遇到的最大的禁区。
2.金融、教育、旅游、文体、卫生等新型服务领域民营投资进入困难。目前,金融、保险、旅游、通讯、教育、体育、医疗等新型服务业已经成为新的投资热点与经济增长点。但新型服务业投资放开的难度与复杂程度远远要超过一般制造业,民营还没有真正地展开投资,上述领域基本上是国家高度垄断,严格限制了民营经济的进入,这些特殊投资比重的提高还大有余地。
3.轿车等大型制造业领域缺少民营投资进入的机会。尽管民营在制造业领域的投资较高,但深入分析之后可以发现,民营投资主要流向了劳动密集型与资源密集型的传统制造业领域,如服装、食品、玩具、家具等等,很少有机会进入资本与技术密集型的大型制造业领域,如大型装备制造业、汽车产业、大型集成电路、民用卫星、民用飞机等等。除了民营经济自身的投资实力不足以外,种种限制性规定阻碍了民营经济的投资进入也是重要原因。
二、发营投资“禁区”的政策与体制根源在于四大行政垄断因素
之所以出现民营投资"禁区",是由于我国目前垄断的体制环境决定的。垄断实际上是一种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可以分为独家垄断、寡头垄断与垄断竞争三种类型。就垄断本身而言,有利有弊不应当一概否定,关键在于垄断的性质与形成机制。目前,我国存在两大类垄断现象。一类是市场性质的垄断。市场垄断是市场竞争自发形成的结果,如长虹集团通过价格战取得了市场竞争优势。这并不是我们所要讨论的问题。二类是行政性垄断,就是借助行政权力对行业实施投资保护(即严格限制或排斥竞争者进入市场)、价格保护(即允许垄断高价或超额利润)、贸易保护(设置高关税壁垒、搞进口配额制)与政治保护(如把企业行政级别化,按照政府官员待遇来任命和考核企业)。目前,我国许多行业存在严重的行政性垄断。由于行政性垄断是政府通过行政力量实现排他性(排挤竞争对手的进入)、独占性(独占经营性投资机会)的垄断目标,从而为民营经济的投资的准入设置了难以突破的"禁区".行政垄断对民营投资的限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部门垄断经营的影响,民营经济投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领域存在一系列进入壁垒。
电力、石油石化、铁路、民航等基础设施与基础产业部门的基本特点是自然垄断特征明显,国有经济比重高、传统计划经济影响深、必要和可能的竞争严重不足,多数曾采取政企合一的部门管理方式,从而行政垄断在上述行业表现为部门垄断体制。这一垄断体制的基本体制特征就是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审批制等手段排挤系统外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投资进入的同时,通过指令性的方式授权行业垄断企业担任项目业主,从而构成了民营资本进入的天然屏障。目前无论是中央的还是地方性的经营性基础类投资项目往往天然由政府组建的投资公司担任项目业主,如果单一的投资主体不足以承担项目投资,则会在系统内寻找合资伙伴,但不会允许系统外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参与盈利性较明显的基础类项目投资。因而,目前铁路、公路、城市交通、水电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从投资决策、资金筹集、施工建设到经营管理,均在部门内封闭运行,投资主体单一化的格局一直没有根本改变。有些地方还实行指挥部建设体制代替法人,系统外投资主体特别是非国有投资主体基本难以进入。当然,部门垄断的行业更多的是对内封闭。1997年以来,国家在基础设施部门打破垄断格局,实施对外开放的投资政策。在"指导外资投资目录"里明文允许外资可以进入铁路、公路、港口的建设经营。相对而言,基础领域的对内开放缺乏专门的政策法规,使得许多民营经济想投资却找不到入门途径,而地方大量的基础设施急需民间资本又缺乏政策依据。如湖北省基础设施建设在长期以来的包干体制影响下,市场化程度较低。基础设施资金筹措由政府包揽并承担融资风险,导致至今尚无一条高速公路吸收民间股份参与。
2.国家对金融(包括保险)、电信等行业垄断经营限制了民营投资进入新型服务业。
在目前体制条件下,国家对某些特殊的公共服务贸易行业往往给予了严格的准入限制,尤其是金融、电信等新型服务行业的新建企业基本上局限在国有投资(包括控股)或事业单位范围之内,各类民间投资往往难以进入,即使进入也要受到一系列前置审批的严格把关,从而形成了金融电信业国家行政垄断的体制格局。这种体制格局不是偶然的。传统投资理论认为金融、保险、电信等领域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允许民营投资进入将会扰乱金融等市场秩序,所以应当由国家垄断投资,严格限制民营资本进入。早在1988年6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就提出,"私营经济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二是投资准入政策的排他性。国家已经对外有限度地开放了金融保险投资领域,加入WTO 之后上述领域的开放度将进一步加大。目前外商金融保险业营业性机构191家,总资产达到360亿美元,占我全部金融资产2.28%,外汇资产占全部外汇16%.但国家还没有明确上述领域对民间投资开放,民营金融机构还处于研究试点阶段,一般民营资本要想通过国家批准进入金融业难上加难。三是投资垄断体制的独占性。目前金融保险业投资仍由国家高度垄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资产集中度达70%,但面向民营中小企业的低层次金融机构发展严重不足,使得金融业(包括担保业)市场需求十分庞大,民间的非正规金融应运而生并且屡禁不止。
这说明,在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有序地引导民营资本进入国有资本难以企及的、小型的金融保险业势在必行。
3.集团过度垄断阻碍了民营投资汽车等支柱产业。
为了加强汽车、电子、船舶等支柱产业的发展,我国成立了若干大型企业集团,这是保证我国重大制造业竞争力的重大步骤。但是,支柱产业的发展不能仅靠几个大集团,要平等的进入支柱产业投资领域可谓困难重重。
一是传统投资理论的歧视性。认为汽车等支柱行业属于规模经济领域,需要集约化经营,依靠大型国有企业发展,防止民间资本搞重复建设。对此,民营汽车厂家认为,支柱产业的规模经济是在竞争中实现的,民营资本也是在竞争中成长壮大的。以摩托车业为例,如果没有宽松的投资准入政策,允许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及混合经济平等竞争,就不可能形成重庆隆鑫等民营摩托车大型企业,使我国成为世界最大的摩托车生产国。因此,对民营投资支柱产业的歧视观念应当改变。二是投资准入政策的排他性。我国实行严格的汽车生产许可证制度,既限制民营资本上"户口",获得生产汽车的许可证,又限制民营资本"生男生女",获得特定车型的生产许可证,使民营资本难以进入,进入了也难以作强作大。1997年,浙江民营吉利集团进入汽车业,在政策的夹缝中左突右冲,投入几十亿资金,用4年多的时间批量生产了吉利轻型轿车,填补了大厂商的市场空白。但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却找不到吉利申报的新产品及改进车型的名字,这意味着民营资本将"卡"在"公告"外难以生存(后来又终于允许)。相比而言,有关部门积极鼓励与吸引外资进入汽车领域。于是,人们置疑,外国人能在中国干汽车,为什么民营自己花钱却不能干汽车?三是国家对轿车工业实行了高度保护的投资体制,定点"三大三小两微"八家轿车企业生产,把财力物力人力向定点企业倾斜,并且筑起高关税和配额壁垒,限制汽车的进口销售,实行汽车的限价政策,保障汽车垄断企业投资的垄断利润。但是政府的干预和保护鼓励了落后,大企业垄断投资的结果满足不了中低档市场需求,使家庭汽车产量少、品种单一、价格高,难以适应轿车进入家庭的大趋势。
4.地区垄断导致民营经济投资社会服务业存在进入障碍。
从投资审批体制来看,科、教、文、卫、旅游等社会服务行业属于特殊行业,需要由地方政府颁发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民营投资会遇到许多障碍:一是投资观念的障碍。科教文卫属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应当与商业利益挂钩,反对民间资本办学校、办医院等等。现行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就明确指出,投资教育的机构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使得一些想办教育的民间投资者望而却步。二是准入政策的限制。为了维护地方国有垄断地位,"肥水不流外人田",一些地方在旅游、公交(出租汽车)、建筑、劳务输出等行业限制民营平等参与投资竞争。一些地区如广东已经开放了如幼儿园、托儿所、医院、诊所、旧货业、典当业、图书批发、租赁、公共交通等领域鼓励私人、私营企业投入。但有的省市连广告和印刷业至今未向民营经济开放,有些地区如北京即使是在国有经济退出领域如商业领域也不允许民营进行控股投资。
乌鲁木齐市迅安报警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是一家主要从事有线联网报警服务的民营企业,并取得了区、市两级公安部门授予的特殊行业许可证,是目前新疆最大的报警工程公司。但从1998年起,该公司正常经营受到有关部门的不断干预和排斥,理由是民营企业禁入联网报警行业。国家公安部和自治区公安厅都有明文规定,只要具备资格并被批准的企业,不论所有制,都应该允许公平竞争。但从1999年迄今,有关部门连续三次下发红头文件,规定乌市金融单位联网报警行业由乌鲁木齐市保安技术防范中心经营,致使迅安公司业务陷入瘫痪。三是投资体制的影响。一些地区没有划分出纯福利性与非福利性的投资领域,使非义务教育、非福利医疗的产业化进展较慢,仍然实行政府福利化投资体制,地方政府宁肯财政背沉重包袱,也不推行类似民办公助等民间投资的改革。如辽宁海城把20家严重亏损的医疗机构授权民营资本经营,取得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丰收。但辽宁的大多数地区的医疗垄断投资体制并未改革,医疗服务机构由于缺乏竞争要价高、服务差。
三、未来完善民营投资政策与体制环境的总体思路
民营
经济发展面临的未来的主要议程,就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与WTO 的基本原则,消除各种各样的政策与体制歧视,赋予民营经济与外资经济、国有经济平等的国民待遇,创造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投资政策和体制环境,为民营经济投资扩张提供市场准入、资
金融通、权益保护的良好环境。
1.随着加入WTO ,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需要把对内开放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制定市场准入的办法,大幅度拓宽民营经济投资领域。
原则上讲,凡是竞争性产业,都应当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凡属已经和将要对外资开放的产业,都应当允许和首先对内资民营经济开放。仍需由国有经济主导或控制,但也需要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引入竞争机制的某些传统的垄断经营产业,也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允许民营资本进入。我们认为,
目前要解决民营经济平等进入投资市场的
问题,应当制定统一规范的市场准入办法,在
法律上颁布投资或市场准入法。我们认为,这是当前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大突破口。
1)必须统一市场准入的价值标准。目前各省市自治区都颁发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办法,尤其是出台了鼓励和扩大民营投资领域的若干规定,但是这些办法和规定并没有一个相对统一的准入范围与准入标准,往往只是笼统的提到除了国家法律不允许的以外,其余都允许民营投资主体进入,允许外商进入的也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在这个大的原则下,有的地区强调允许和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十大领域,有的地区则强调八大领域,但各地扩大民营投资的准入办法却仍然停留在政策层面,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这样就没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准入办法,使民营投资缺乏一个可以参照的、比较系统的、具有权威性的产业投资政策指南。
更为重要的是,根据我们的
研究,目前仍然存在针对民营经济的投资"禁区",严重阻碍了民营经济的投资进入范围的扩大,例如在观念上许多人仍然认为民营经济投资
交通等基础设施、金融服务业、汽车等行业属于力不能及,担心对内开放会引起不正当竞争等,实际上民营经济有没有能力进入与开不开放投资领域是两回事,为了保障投资进入的质量,可以而且应当采取稳妥的逐渐降低进入门槛的办法来规范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投资行为。也就是说,民营资本进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规模经济标准、质量技术标准、环境保护标准,以及城乡建设用地规划等方面的要求,不允许危害
社会公众利益。这些方面的限制与约束,对国有经济、民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应当是一视同仁的。因此,我们认为,在现实条件下,人们还不可能绕过市场准入这一重大的法律建设阶段,实现有序的引导与放宽民营投资的体制变革。
2)把对外开放的承诺作为对内开放的"底线".按照加入WTO 的要求,我国已经颁发了引导外资投资方向的新的指南,规定了哪些领域允许外商进入,那些领域禁止外商进入,那些领域鼓励外商进入等等详细的产业目录。如果没有这样的投资准入规定,只是笼统地说,除了法律禁止的以外,允许内资或国企进入的领域也允许外资进入,就不会给外商投资以明确的导向,外商就无从了解市场准入的门槛的高低,风险的大小,从而难以吸引外资的流入。
同样道理,如果没有明确民营经济投资的产业目录,也难以回答如何保障民营经济投资与外商投资同样享受国民待遇这一根本问题。尽管人们把对外开放与对内开放放在同等重要甚至更为优先的位置,但是如果不落实在市场准入的重大制度改革上,把对外开放的承诺作为对内开放的"底线",就无法突破现有的制度"瓶颈",真正实现公平的国民待遇。
3)制定民营经济投资的市场准入法。也许有人会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本就没有必要颁发一个针对民营经济的投资准入法,因为只要制定多种所有制在投资领域的平等地位这样一个基本法律框架就可以了。但事实上,由于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在投资领域的地位和作用的差异,要放开民营经济进入原来属于国家垄断的投资领域,都需要通过专门法律法规来重新规制。从发达国家和地区来看,均曾颁发过大量的针对民间投资的市场准入法规。如韩国颁发过《基础设施吸引民间资本促进法》、新加坡颁发过《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美国、日本等国也颁发过大量放松民间投资规制的法律法规,使得民营经济能够"依法投资".因此,任何行政文件和大的指导原则都代替不了细致的、可操作的专门的法律条文。制定民营经济投资的市场准入法,符合国际惯例与体制变革的要求。
2.要全面有序的开放投资进入领域,让民营投资主体在基础设施领域发挥补充作用,在高
科技产业起生力军作用,一般制造业起主力军作用,在服务业领域发挥积极作用。
1)推进基础领域的改革开放,让民营投资主体发挥补充作用。由于基础设施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具有"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性质,而且其建设项目一般投资规模较大,投资回收期较长,有些甚至难以回收投资,民营经济投资主体从投资动机和投资能力看都不可能取代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但民营经济可以发挥重要的辅助或补充作用。进一步
分析,全国性的重大基础设施(如京九铁路)与基础产业(如西气东输)项目,无疑需要国有资本发挥主体和主导作用,民营资本的参与能力有限,只能发挥辅助作用;但在某些地区性基础设施如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民营资本不但可以发挥辅助作用,也可以在有些项目中发挥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三大方面:一是由国有单位垄断经营,但长期效率低下,甚至严重亏损,供给远远满足不了需求的城市基础设施。如开放电站、供水、供气、供热等能源类基础设施建设与经营。应当说,由于能源供应业即电、煤气、蒸汽、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利润水平较高,有利可图,无须特殊政策,只要放开管制,民营经济不用动员就很有积极性进入上述投资领域。但对于垃圾发电等新能源的开发政府还是要给价格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因此,能源类基础设施领域允许民营经济参与投资竞争有充分的依据与广阔的前景。二是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可以兼得的基础设施,如植树造林、防沙治沙、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环保类基础设施。预计"十五"期间全社会需要投资7000亿元用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这样大的投资需求仅靠财政资金是无法满足的。因此,国家已经提出了由中央、地方、外资、民营、个人一起上的"大环保"建设方针。预计到2005年,我国环保产业产值将达到2000亿元,面对如此巨大的环保"市场",应当大力鼓励民营经济参与环保产业的投资经营。三是原来具有
自然垄断属性,现在随着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能够和需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的交通类基础设施,如地方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等交通类基础设施建设。中外实践表明,自然垄断行业并非一成不变的,原来的"公共物品"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转化为"私人物品".因此,不仅竞争性产业领域,而且在原来具有天然垄断属性的某些基础设施领域放宽政府管制和市场准入限制,不同程度、或迟或早地向民营经济主体开放是一种必然趋势。就目前情况而言,政府对基础设施领域的管制,在做到投资计划导向的前提下,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应当有所放宽,对市场垄断或恶性竞争的管制应当有所加强。
2)推进制造业领域的改革开放,让民营投资主体发挥主力军作用。传统制造业在相当长时期内仍将是我国
工业的主体部分和具有国际比较优势的产业。但在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条件下,我国传统制造业将面临着来自两个方面的严峻挑战:一是发达国家用高新技术发展提升了的传统制造业的挑战;二是工资成本也很低廉的其他发展
中国家的挑战。为继续保护和发展我国传统制造业的国际动态比较优势,必须重视发挥民营经济的活力。可以说,我国传统制造业的国际竞争力,将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民营资本的国际竞争力。因此,在继续保持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处于支配地位的同时,可以让民营经济在一般竞争性的传统制造业中发挥主力军作用,从而尽快提高我国制造业的整体竞争力。需要指出的是,目前,90%左右的民营
企业分布在一般竞争性传统制造业领域,而这些领域已经普遍存在生产能力过剩、结构很不合理等问题。因此促进民营经济扩大投资的配套政策,应着力于支持传统制造业的改组改造、结构优化升级,而不是单纯扩大生产能力。因此,加入"WTO"之后,中国将成为世界制造业工厂的大背景下,民营经济投资可以在四大方面扩张发展空间。
一是要鼓励在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中退出的产业领域扩大投资。尤其在传统制造业集中、重化工业比重特大的老工业基地地区,要充分发挥民营经济主体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序地进入,填补国有资本退出的空间,或开办有利于优化当地产业结构的有市场、有效益的轻加工业。二是要鼓励在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方面扩大投资。从总体上来看,民营企业的技术档次与产品档次一般较低。在市场供求格局、经济体制环境和对外经济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应当鼓励民营经济加大技术改造投入,根据市场需求和科技进步的要求,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开发新产品,淘汰落后生产设备、工艺和已经没有销路、没有效益的落后产品,提高市场竞争力。三是要鼓励在专业化分工协作方面扩大投资。
打破"大而全"、"小而全"的企业结构,实行专业化分工与协作,形成产业内适度集中、企业间充分竞争、大企业为主导、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格局,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任务。为此,一些制造最终产品的国有、非国有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需要与大量专业化生产零部件、配套件的中小企业包括民营中小企业进行跨地区的联合协作,并由此产生新的投资需求。四是支持有优势的民营企业对一般竞争性产业领域的国有企业进行兼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性产业领域的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兼并行为,只要不导致垄断和危害社会公众利益,都应当是允许的。优势国有企业可以兼并非国有企业,优势民营企业也可以兼并国有企业,这是市场机制作用下优胜劣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要求。目前民营企业在收购兼并国有企业时还有种种障碍,难以公平地通过控股、并购国有企业的方式实现资产规模扩张。
3)推进高新科技产业领域的改革开放,让民营投资主体发挥生力军作用。
目前,在高科技的基础研究与
应用基础研究前沿领域,以及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工程项目,如航天航空、核能、超大规模集成电路、高速宽带网、超导和纳米材料、基因工程等,仍需由国有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发挥主体作用,组成国家队实施联合攻关,形成国家科技创新体系。而民营科技企业则在信息
网络产品开发、应用软件、生物制药、新材料应用等大量的分散的高新技术应用开发领域具有现实优势或潜在优势。而且在许多高科技领域国有与民营经济又是相互交错、相互渗透的。因此,应当在合理确定国有与民营科技型企业分工与协作关系的基础上,把民营科技企业看作是与国有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并肩作战,共同发展、共同繁荣,为振兴中国高科技产业挑起
历史重任的生力军。民营科技企业的行业分布很广,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民营科技企业的特点,当前应引导民营重点投资三大高科技产业领域:一是重点鼓励民营经济投资软件业。目前,软件业是国际上高科技产业中发展最快、效益显著的产业之一。国家提出要在2010年使软件产业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满足国内大部分需求,并且有大量出口。民营经济在这方面具有很大的投资潜力与发展优势,国家应当大力鼓励像东大阿尔派、四川托普等民营软件大企业的发展,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出口创汇能力强的大型民营软件产业基地。二是大力鼓励民营投资网络信息服务业。国家"十五"规划提出,要用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努力实现跨越性发展。迅猛发展的网络经济,将极大的带动产业升级。网络信息服务业是民营经济可以充分发挥优势的领域,在这个领域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远不像微
电子产业那样明显,应当大力鼓励民营经济投资扩大发展空间。三是生物技术和新材料应用产品开发。目前,我国在生物技术和新材料应用开发的某些领域已初步形成现实的或潜在的国际比较优势,有条件形成跨越式或领先式发展的产业。如用高科技改造提升传统中药业、育种业,加快稀土产品深度开发,加强超导技术和纳米技术的工程化,产业化开发应用等,都大有可为。在这些领域,民营经济也可以发挥自身的优势。
4)推进服务业领域的投资开放,让民营投资主体发挥重要作用。金融、保险、电信、媒体等新型服务业或者属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与国家安全的关键性领域,或者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共服务"的属性,这就决定了上述领域仍需由国有经济占据主导地位,民营资本可以发挥辅助或补充作用。而在文化娱乐、
体育健身、
旅游、社区服务、非义务
教育、非基本医疗等广泛的新型服务业领域,民营经济将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我国加入WTO 之后,服务业要打破垄断体制,逐步对外开放。因此,应考虑先行放宽这些行业对民营经济的市场准入限制。一是非义务教育领域应当扩大向民间投资开放。社会上对高等学历教育、证书培训和其他非学历教育的市场需求十分巨大,已有76所民办高校获得高等学历教育资格,作为官办教育补充的民营教育产业发展前景十分广阔。有人预测,未来10年全国前100名高校中将有20名为民办大学。政府应当鼓励民间投资办学及各类学生后勤服务设施,允许民营投资获得正常的回报。目前有些服务业尚不能吸引民营资本进入,这样,民营经济主体投资于教育只能作为公益性捐赠行为,既不能赚钱又没产权。事实上,非义务教育并非纯粹是公益性事业,应当允许在一定条件下由民间投资兴办实行产业化经营。二是经营性医疗领域应当尝试向民营投资开放。随着医疗体制正在进行经营性医疗与非经营型医疗相分离的改革,面向海内外的社会资本开放医疗市场、改革政府包办的投资体制势在必行。政府应当允许民营投资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自主经营,医疗服务价格放开,政府不予补贴,但纳入公费医疗或医疗社会保险定点范围,原则上照章纳税。三是旅游产业领域应当扩大向民营资本开放。加入WTO 之后,外资要大举进入我国旅游业投资市场,但对民营投资至今还没有明确说法。目前,我国三大旅游集团青旅、中旅与国旅的资产额与营业额的总和还不及美国运通公司的1%,仅靠几家国有大旅游企业是无法迎接国际竞争挑战的,必须发展地方性质的民营旅游企业,吸收民间资本壮大民族旅游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