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中国封建市场直接脱胎于奴隶制社会的市场。初始于战国,延续至鸦片战争前夕,历时约2000年。中国封建市场主要是简单的货物交换市场,它包括农产品市场、手工业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此外,劳务市场也有一定程度的发展。金融市场虽一度存在,但直至封建社会后期才有某种程度的发展。至于信息等其他市场则付于阙如。这种简单货物商品市场的发展,经历了战国秦汉、隋唐两宋和明清几个重要的阶段而日臻繁荣,充分表现出封建市场的四个发育特征,即非统一的全国大市场、市场的垄断多于竞争、市场的进入遇到种种的障碍、缺乏有效的宏观调控。
非统一的全国大市场
中国封建市场的第一个特征是,在全国性大市场中又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封闭性割据性。
多年来,学术界对中国封建市场发育状况,一直有两种不同见解。或认为从战国秦汉以来已有全国性统一大市场;或认为至鸦片战争前夕仍停留在地方区域市场的格局。
我们认为,中国古代全国大市场已形成于秦汉时期。但也应当看到,这种全国大市场只是地方区域市场在空间的扩展或延伸,尚未形成统一市场,尚有一定的封闭性和割据性。所谓统一大市场,至少要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第一,要有畅顺的商品流通网络;第二,要有统一的市场价值和价格形成机制;第三,要有足够量的统一货币以满足商品流通需要。纵观中国古代市场发育状况,这三个条件并不同时具备,所以它只能是非统一的全国市场。
秦汉以来全国商品流通网络虽已形成,但并不完全通畅。不通畅是由三个因素造成的。第一是交通因素。从秦朝修筑以咸阳为中心通往其它大都会的驰道之后,历朝也或多或少修筑了一些交通干道,从而形成了蛛网式的交通网络。特别是贯通南北的大运河凿通之后,南北水路交通大大改善。但仍存在着运输手段落后和僻远地区交通闭塞的情况,这就制约了商品流通。第二是行政因素。即通过行政干预阻碍商品流通。中国自古就有“遏籴”(注:《孟子·告子下》。)、“蕴年”(注:《左传》襄公十一年。)等政策,阻止粮食流通。如明万历年间,南畿、浙江等地粮食歉收,地方官就采取“邻境闭籴”政策(注:《明史·陈有年传》。)。唐代商业虽然繁荣,但却禁止与周边贸易:
依关市令:锦、绫、罗、*[索 殳]、紬、绵、绢、丝、布、牦牛尾、真珠、金、银、铁,并不得度西边北边诸关,及缘边诸州兴贩(注:《唐卫禁律》卷八《斋禁物私度关条疏议》。)。
元朝更明确规定,江南铁货及熟铁器,不得于淮、汉以北贩卖(注:《元史·刑法志》。)。在国家处于分裂割据状态时,以行政命令阻断商品的状况更是突出。如南北朝时,北魏要求与刘宋互市,刘宋有人反对说:“虽云互市,实觇国情。”(注:《宋书·颜峻传》。)陈将侯安都任南徐州刺史,“接邻齐境,贸易禁货”(注:《陈书·侯安都传》。)。北齐将领高季式就是因私自派人“于境交易”而坐罪(注:《北齐书·高乾传附弟季式传》。)。北齐的齐州剌史崔季舒“遣人渡淮互市”,遭御史弹劾(注:《北齐书·崔季舒传》。)。行政干预商品流通的最经常表现是税卡林立,向过往商人高额征税或重复征税。最典型的明万历年间,神宗派大批太监充当税使、矿监,四出课敛诛求。税使专门在重要城镇、关隘与水陆交通线设卡征税。如长江航道上,每隔几十里就有税使及其爪牙拦江截税。一船扬帆三四百里,要五六次纳税(注:《万历实录》卷二五九。)。运河从临清至济宁段,四百里路途,“层关叠征”。(注:《万历实录》卷四一八。)仪真与京口,一江之隔,两次抽税(注:《万历实录》卷三三○。)。造成商品流通不畅的第三个因素是全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沿海、沿江、沿运河地区商品经济虽有相当高度的发展,但内地及僻远山区商品经济发展滞后。如明代河南光山县:
邑之水不通舟楫,无商贾之利;少种桑麻,无蚕丝之利。衣食之源,立命之本,所恃者惟农矣(注:嘉靖《光山县志》卷四《田赋》。)。
又如明代山东历城,“山城也,不通舟楫,逐未者寡,富者食其田,贫者食其力。”(注:崇祯《历乘》卷一四《风俗》。)广州与潮州,商业繁荣,但两地之间的惠州却是另一番景象:“无水陆珍异之产,无商贾舟车之市,提封延袤几千里,然崇山复岭,盘迥深阻,烟火鲜少,土旷不治,故其民寡积聚。”(注:嘉靖《惠州府志》卷五《地理志》。)地域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制约了市场网络的空间扩展。
中国古代封建市场还缺乏统一的市场价值,没有价格形成机制。
我们知道,在资本主义的统一市场中,由于不同部门的资本竞争,会形成一个相同的市场价值,存在着价格形成机制。但在封建市场中,由于垄断多于竞争,形不成市场统一价值,不存在价格形成机制。《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二二三杂税部载,永乐六年(公元1408年),北京有200余种商品的税额。据《明史·食货志》称, “凡商税三十而取一”。按商税额的30倍,便是商品价格。如上等罗缎,每疋税钞25贯,其价格当是750贯钞。就这200余种商品税额换算成市价而论,有些商品价格很难说是与价值相符。如毡袜1双,税额钞0.34贯,价格便是钞10.2贯,而1疋小粗布与它同价。药材一概论斤征税,即论斤定价, 每斤税钞0.2贯,价格便是钞6贯。不同药材当有不同价值。但它们竟然同价。米与石榴、莲子肉、软枣、菱、银杏、青靛同价,每斤税钞0.5贯, 市价便是15贯。棉花、香油、紫草、红麴、紫粉、黄丹、定粉、云香、柿饼、粟子、核桃、林檎、柑、桔、雪梨、红枣、杨梅、枇杷、榛子、杏、香橙、乌梅、五倍子、茶叶、生姜、石花茶、虾米、鲜干鱼、鲜猪羊肉、黑铅、水胶、黄白麻、铜、熟铁等30余种商品竟然是同一税额即同一市价。显然,这是一种僵死的价格体制。
与资本主义市场的等价交换原则相反,封建市场的交换是不等价的。在封建市场的商品交易中,与商人作交换的卖方与买方,未必是而且多数并非商人。卖方居多是农户或城镇手工业者。乡村农民为了纳租缴税还债,往往贱卖自身衣食所必需的劳动产品,即必要劳动的物化品。白居易诗云:“贱粜粟与麦,贱贸丝与棉。”(注:白居易《白氏长庆集》卷二《赠友诗》。)这种为应急需而卖,出卖品的价格往往与其价值背离甚大。城镇小手工业者的交换也有类似情形。马克思曾经指出:
就城市手工业来说,虽然它本质上就是以交换和创造价值为基础的,但这种生产的直接的目的和首要的目的则在于维持手工业者、手工业老板的生活,即在使用价值,不在于发财致富,不是以交换价值为目标的交换价值(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草稿)》第3分册第133页,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
这种以使用价值为根本目的交换,形成不了竞争机制,形成不了市场的统一价值。就买方而言,多半是地主或达官贵人。他们与商人的交换,本质上是地租与商品的交换。剥削者与商人交换时,挥霍的是劳动者血汗,考虑的是自身消费欲望的满足,而不是商品的价值。没有统一的市场价值,形成不了价格竞争机制。这是封建市场的本质特征,它恰恰就是封建社会商业和商人存在的重要条件。马克思说,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贱买贵卖,是商业的规律”,“商业利润就不仅表现为侵占和欺诈,而且大部分是从侵占和欺诈中产生的”(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368页、369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市场的交换通常表现为商品与货币的交换。发育健全统一市场,必须有足够量统一的货币作为商品交换媒介。秦始皇统一中国,也统一了货币。《史记·平准书》云:“及至秦,中一国之币为三[二]等,黄金以镒名,为上币;铜钱识曰‘半两’,重如文,为下币。”秦始皇统一货币,为全国大市场的形成准备了又一个条件。汉武帝铸“五铢钱”,它一直沿用至隋朝,历时700年。但自秦至隋的800余年间,中国多次发生过币制混乱局面,尤其是新莽和魏晋南北朝时,由于币制混乱,因而出现“竟湿谷以要利,作薄绢以为市”的物物交换局面(注:《晋书·食货志》。)。币制混乱,必然导致市场萎缩。唐武德四年(公元621年)铸开元通宝钱。宋代以降,历代皇帝改元,每多铸年号钱。但币制不统一和货币流通量不足的问题,时有产生。如北宋就划分有使用铜钱的铜钱区和使用铁钱的铁钱区。铜铁区包括开封府和京东西、河北、淮南、两浙、福建、江东西、湖南北、广东西诸路。铁钱以四川路为中心,扩展至陕西、河东。唐、宋、清各朝都曾发生过“钱荒”,即制钱流通量不足,因而不时还发生物物交换的情形。封建政府也屡禁制钱出境。如唐德宗贞元初年(公元785年),曾禁止携铜钱出骆谷、 散关(注:《新唐书》卷五四《食货志》四。)。德宗时,“时天下钱少货轻,州县禁钱不出境,商贾不通”(注:《新唐书》卷一四九《刘晏传附李若初传》。)。南宋官僚们曾感慨“钱日益荒”(注:《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之二四。),朝廷多次禁令制钱外流。清雍乾之时,钱荒问题曾一度困挠着当权者。乾隆八年(公元1743年)身为大学士的鄂尔泰提出解决钱荒问题的8条对策,其中一条是禁止制钱流出北京城。 他说:“京局所铸之钱,岂能供外省各处之用”。(注:《乾隆实录》卷二二六。)身为皇帝辅臣,理应纵览全局,但在货币流通问题,却站在京师一隅之地着想,搞得是地方保护政策。决策者见识如此短浅,全国性统一市场怎么可能培育起来!
市场的垄断多于竞争
中国封建市场的第二个特征是,垄断多于竞争。
有市场就有竞争。随着中国封建商品市场日趋繁荣,特别是明清时期,市场竞争也日趋明显。一些商人或手工业者就是通过竞争而发家,在《史记·货殖列传》中司马迁对此有生动记载,如雍伯以贩脂致千金,张氏以卖浆获千万,郅氏以洒削薄枝而鼎食,浊氏以“胃脯”而结驷连骑。司马迁说:“富者必用奇胜。”奇胜就是出奇制胜的竞争本领。司马迁的结论是“由是观之,富无经业,则货无常主,能者辐凑,不肖者瓦解。”瓦解是竞争失败者,辐凑是竞争胜利者。但纵观整个中国封建商品市场,竞争毕竟有限,而垄断却多于竞争。中国封建商品市场的垄断特征首先表现在官榷专卖制度,由国家垄断一部分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市场。这一制度创立者是春秋时齐国管仲。《盐铁论·轮重》篇云:“今大夫各修太公、桓、管之术,总一盐铁。”其时专卖只有盐铁。秦及西汉初,国家“驰山泽之禁”,对煮盐、采矿、冶炼放任自流,不少人业此致富。汉武帝采纳御史大夫桑弘羊建议,重新将盐铁经营权收归国家,封建政府垄断了盐铁市场,“敢私铸铁器,煮盐者,钛左趾,没入其器物。”(注:《史记·平准书》。)禁榷专卖制度一直沿续至封建社会晚期的明清两朝,而且专卖的商品种类时有增减,如茶、酒、曲、矾、乳香、铜、铅、锡等等。
除了禁榷专卖制度,一部分封建权贵也参与垄断某些商品的生产和销售。汉初,未实行禁榷制度之前,盐铁产销就是由权豪垄断。《盐铁论·禁耕》云:“夫(盐铁)权利之处,必在深山穷泽之中,非豪民不能通其利。异时盐铁未笼,布衣有朐邴,人君有吴王,皆盐铁初议也。吴王专山泽之饶,薄赋其民,赈赡穷乏,以成私威。”这里所说的布衣朐邴,指汉初朐地邴氏,以经营盐铁成巨富。而吴王刘濞,以豫章郡的产铜铸钱,并煮海水为盐,富可敌国。文帝时宠臣邓通,同样以皇帝所赐“蜀严道铜山,得自铸钱。邓氏钱布天下”(注:《汉书·邓通传》。)。禁榷制度实施后,盐铁之类重要商品虽归国家专卖,但某些豪商仍可与封建官府作钱权交易,获得这些商品营售权。食盐便是如此。从唐代刘晏改革盐法,将官府专卖的食盐转鬻商人开始,到宋代“入中”法、元代“行盐”法、明代“开中”法、清代“纲盐”法,都是由一部分豪商向官府转让得食盐营售权,甚至可以“父子相承,坐受厚利”(注:韩愈《论变盐法事宜状》,《全唐文》卷五五○。)。明代权豪垄断中盐权利,获得盐引多寡,与其权势成正比,“其势重者与数千引,次者说一二千引,其余多寡,各视其势之大小而为之差次,名为买窝卖窝。”(注:胡松《陈愚忠效末议以保万世治安事》,《明经世文编》卷二四六。)更典型的是清代“纲盐”法。顺治年间,清政府在各盐场设立“公垣”。制盐者生产的食盐,必须运交“公垣”,然后卖给政府特准的商人。商人赴“公垣”购盐,必须持有盐引,而盐引的取得,须以巨赀购买“引窝”,或称“窝根”、“根窝”、“窝底”、“窝单”,即购盐引证书。盐引一年一换,引窝则是永久性的,可以传之子孙。也就是说,拥有引窝的盐商,可以长期垄断食盐销售市场。其中若干名总商,又是垄断食盐市场的寡头。清政府将“一切领引纳课”事务,责成总商。其他盐商要购买盐引,须将自己的名字及购买引数,附于某总商名下,总商汇集各散商的花名、引数,送盐政衙门,领取盐引,然后发给各散商,并代政府向各散商征收盐课。
商品市场龙断性特征还表现在,封建统治者直接经商,成为市场上拥有封建特权的主体。如西汉景帝时,赵王彭祖“擅权,使使即县贾人榷会,入多于国经租税”(注:《史记·五宗世家》。)。韦昭注:“榷者,禁他家,独王得为之。”魏晋南北朝时,统治者对商品市场的垄断更是严重。曹魏政权经常派屯田典农官作贸易,“诸典农各部吏民,末作治生。”(注:《三国志·司马芝传》。)西晋大臣王戎,“性好兴利,广收八方,园田水碓,周遍天下,积实聚钱,不知纪极,每自执牙等,昼夜计算,恒若不足。”(注:《晋书·王戌传》。)时人江统曾指出:“秦汉以来,风俗转薄,公侯之尊,莫不殖园圃之田,而收市井之利,渐冉相仿,莫以为耻。”(注:《晋书·江统传》。)唐代官僚经商也不少,朝廷曾下令禁止,但禁令仅是一纸空文。如德宗时的陈小游“三总大藩,征求贸易,且无虚日,敛积财宝,累巨亿万”(注:《太平广记》卷三二九《陈少游》。)。北宋初年,宰相赵普“营邸店,夺民利”(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四。)。元代达官贵人在高额利润诱惑下投身商海的为数更多。丞相马札儿台,“于通州榻坊,开酒饭槽房,日至万石,又使广贩长芦、淮南盐。”(注:权衡《庚申外史》。)忽必烈时,丞相阿合马“挟宰相权为商贾,以罔天下大利”(注:《新元史·阿合马传》。)。明代权贵经商之风甚炽。正德时南京给事中陈江说,通州张家湾“密切京畿,当商贾之凑,而皇帝贵戚,列肆其间,尽笼天下货物,令商贾无所牟利”(注:《嘉靖实录》卷四。)。明末清初的顾炎武也说:“自万历以后,水利、碾碨、渡场、市集,无不属之豪绅,相沿为常事矣。”(注:顾炎武《日知录》卷十三《贵廉》。)清代官僚经商之风不弱于明代。如广州的大小官员“率务朘民以自封,既得重资,则使其亲串与民为市,而百十奸民从而羽翼之,为之垄断而罔利。于是民之贾十三,官之贾十七。……于是民之贾日穷而官之贾日富”(注:屈大均《广东新语》卷九《事语·贪吏》。)。所谓“民贾”穷,“官贾”富,正是封建势力垄断市场的结果。它使市场交易失去公平的原则。封建市场不是公平竞争的市场,而是权力竞争场所。
市场的进入遇到种种的障碍
与资本主义市场相比较,中国封建市场的第三特征是,商品交易的自由度低,商人买难卖也难,市场的进入遇到种种的严重障碍。
市场的进入障碍首先是来自贱商观念。中国封建社会中商人居“四民”之末,社会地位很低。早在战国时,商人便遭歧视。商鞅变法采取了一系列抑商政策,除了对商人加重徭役征调外,还规定“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收孥”(注:《史记·商君列传》。)。秦始皇对商人政策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优待大商人;另一方面是压抑小商人。西汉的抑商政策是人们熟知的,不必细举。唐宋以后,疯狂迫害商人的政策虽然停止了,但贱商思想观念依然存在。北宋范仲淹有诗云:“吾商则何罪,君子耻为邻。”(注:范仲淹《范文正公集》卷一《四民诗》。)替受社会贱视的商人鸣不平。明太祖也曾颁令:“农衣细纱绢布,商贾止衣绢布。农家有一人为商贾者,亦不得衣紬纱。”(注:《明史·舆服志》三。)从服饰规定上体现对商人的贱视。传统的贱商思想,商人职业受到歧视,他们不得不把商业利润或用于巴结封建统治者,或用于购买土地,走“以末致富,以本守之”的老路,妨碍商业的进一步繁荣和发展。
商业利润是在交换中实现的。在官榷专卖制度下,一部分高利润的商品,或归国家专卖,或被豪商垄断,中小商人无法染指,存在购进高利润商品难的问题。中小商人固然可以购进普通商品,但封建政权的“和市”、“和买”、“买办”政策,又造成了商人出卖普通商品难。封建国家以货币向商人购买所需商品,这本是正常交换。但封建专制特权,使这种正常的交换,变成不正常的“和市”、“和买”、“买办”。这种不正常的“买卖”起源甚早。孔颖达《左传正义》解释昭公十六年(公元前527年)“强夺商人”句说:“上称买诸贾人,则是和买。 ”可见在唐代人心目中,“和买”是“强夺商人”的同义词。唐朝还有“宫市”。最高统治者为了向商人不等价强索,置有称为“白望”作爪牙,“于两市并要闹处,阅人所卖物,但称宫中,即敛手付与。”(注:韩愈《顺宗实录》卷二。)“和市”、“和买”的商品相当广泛。据《通典·轻重篇》载,有丝、棉、绢、布、胡麻、米、麦、大小豆等。宋代开始,除和买之外,还有“当行”制度,即利用同行的行会组织进行科索。耐得翁《都城纪胜·诸行》:“市肆谓之行者,因官府科索而得此名,不以其物大小,但合充用,皆置为行,虽医卜亦有职医尅城择之差占,则与市肆当行同也。”所谓“当行”就是各行业商人,要向官府提供所经售的商品。明代沿袭这一制度,商人要承担“买办”之役,而且具有强制性质。永乐皇帝曾降旨:“但是开铺面之家,不分军民人家一体着他买办,敢有违了的,拿来不饶。”(注:汪应轸《恤民隐均偏累以安根本重地疏》,《明经世文编》卷一九一。)为了强迫商人“买办”,明朝采取两项措施:一是定期“审行”,即定期审核在册的开张铺面的商户即铺户资本消涨状况,并按其资本多寡,定以上中下三等,然后再将各等则铺户编为“排甲”,按排甲轮流买办;二是将各行铺户按其行业,分隶各衙门对口买办。在中央,隶属于光禄寺的有油行、面行、乳行、饼行、茶果行、牲口行、酒醋行和器皿行商户,隶属于户部有草商,隶属于工商的有竹、木商等。清代前期买办制度依然存在,时称“当官”。直至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清政府才下邻革除“当官”制度。
中国封建市场的进入障碍还来自封建牙侩、牙人。随着城市商业的发展,市场上出现一批牙人,又称牙侩,牙郎,通称经纪人。牙侩是买卖双方的中介人,负责买与卖的牵线搭桥,评定商品质量,议定价格。其本职原是要促进商品流通。但是中国古代封建牙侩却起反作用。他们依仗官府或地方豪强为后盾,操纵市场,垄断买卖,哄抬物价。如元代市场上:
诸买卖人口头匹房屋一切物货交易,其官私牙人,侥幸图利,不令买主卖主相见,先于物主处扑定价值,却于买主处高抬物价,多有克落(注:陶宗仪《辍耕录》卷一一《牙郎》。)。
明代凤阳府天长县市场小而牙侩多,物价同样受其操纵:
本县游手者众,镇市仅四处,而所谓经纪者乃千余人,皆不力稼穑,衣食于市。物价之低昂,惟在其口。而民间之贸易,必与之金,甚至一肩之草,一蓝之鱼,皆分其值而售(注:嘉靖《天长县志》卷三《人事志》。)。
明未清初苏州的牙侩还聚集一批无赖,在市场上拦截货物,欺骗入市交易的百姓:
市中交易,未晓而集。每岁棉花入市,牙行每集少年,以为羽翼,携灯拦接,乡民莫知所适。抢攘之间,甚至亡失货物。其狡者多用赝银,有撺铜吊钱,灌铅淡底(注: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六册《苏松》。)。
封建牙侩的广泛存在,也使市场淡化了自由交换的色彩。
缺乏有效的宏观调控
缺乏有效的宏观调控,是中国封建市场的第四个特征。
中国历代封建政权都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或管理。早在春秋之时,管仲就有一套“通轻重之权”的理论与政策。其中一点是,国家要参与市场流通,调整供求,平衡物价。在管仲看来,市场上商品价格受供求影响,“少或不足则重,有余或多则轻”;“物多则贱,寡则贵”(注:《管子·国蓄》。)。要平衡物价,就要调剂供求,办法是国家要掌握大量货币与谷物。谷物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最重要商品,它充当着货币职能,以谷易物的现象普遍存在。管仲说:“使万室之都,必有万钟之藏,藏镪千万;使千室之邦,必有千钟藏,藏镪百万。”(注:《管子·国蓄》。)国家以充足的货币与谷物作为实力,调剂市场上商品余缺与价格高低,做到“以重射轻,以贱泄贵”。“以重射轻”指的是,以货币收购价格下跌的商品,以阻止物价下跌。“以贱泄贵”指的是,当市场上某商品价格上涨时,国家大量抛售库藏物,以平抑物价。管仲的办法,被历代统治者奉作调控市场价格的圭臬。战国时李悝在魏国行“平粜”法,实不出管仲窠臼。其具体措施:“是故善平籴者,必谨观岁有上、中、下熟”,上熟时国家多收购粮食,下熟时就少收购,“使民适足,贾平则止”。如此市场粮价不致因丰收而下跌;粮食歉收时,国家则以库藏的粮食发粜,“小饥则发小孰之所敛,中饥则发中熟之所敛,大饥则发大孰之所敛而粜之。故虽遇饥馑、水旱,籴不贵而民不散,取有余以补不足。”(注:《汉书·食货志》上。)这也是从调剂供求以稳定市场物价的宏观调控政策。汉武帝时,大农丞桑弘羊行均输法平准法。均输法内容是,各地方进贡给中央的方物,除部分便于运输而皇室又喜爱的输往京师外,其余的由均输运往异地出售,国家从中获利。这是将产地产品调剂往非产地,将非商品性的贡品化为商品,满足市场的需要。平准法是国家参与市场的商品流通,从调节供求入手,平衡物价。此后,王莽的“五均”法、王安石的“市易”法和“均输”法,也大体仿效桑弘羊那一套。
在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虽然有相当高度的发展,但毕竟仍是自给自足占统治地位的自然经济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商品生产与流通,既是自给自足经济的补充,也完全处于无计划的盲目状态。这不仅给国家对市场的调控造成困难,而且当权者根本不知道如何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只能是二千年来反复采用管仲之术,一再重施“均输”、“平准”老套。降至18世纪中期,号称“康乾盛世”的鼎盛时期,当时中国经济发展面临两大难题。一是粮食价格持续上涨,居高不下;二是市场上制钱短缺,“钱贵银贱”。前一个问题是人口激增所导致,后一个问题是由于商品经济发展,商品流通量增加引起的。决策者乾隆皇帝没有对症下药,做有效的宏观调控,仍沿袭“平籴”、截留漕运等老办法。历代封建王朝简单的调剂供求,平衡物价的宏观调控政策,对于一时一地市场物价的稳定,是可以起到作用的。但对于推动市场向纵深发展,却苦无良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