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官修的晋代史
现存的《晋书》绝非第一部编纂成功的晋史。在唐初,完整或残缺地保存下来的晋史不下十八部之多[1]。有几部涵盖着整个时期,而其他几部只涵盖部分时期。卷帙最为浩繁的是南齐臧荣绪(415—488)[2]的一百一十卷大作。然而该书就像其他几部一样,并不能令唐太宗[3]满意,于是他在646年(贞观二十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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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十二万分地感谢魏楷教授(Prof.James R.ware),他不厌其烦的指点在许多方面都对拙文有所裨益。
[2] 依据浦起龙的《史通通释》(《四部备要》版)卷12,页16,十八家晋书可能就是《隋书》(本文所提到的历朝正史皆为乾隆四年刊本,同文书局影印本)卷32,页2、4下—5上,所提到的十九家作品,除去习凿齿的不算。可是这显然与下头唐太宗诏令中所提到的人名并不全然相符。事实上在《廿二史札记》(《四部备要》本)卷7,页16上—17下及《十七史商榷》(《广雅丛书》本)卷43,页1上—2下,还列举了将近一打唐代以前论述晋史的著作。
[3] 著名的李世民。其传记见Giles,1196;C.P.Fitzgerald,son of Heaven。
[4] 《唐大诏令集》(《適园丛书》本)卷81,页6。根据《旧唐书》卷2,页17下,闰二月当作闰三月。该诏令亦见于《玉海》(浙江书局本)卷46,页28下及《全唐文》(广雅书局本)卷8,页1下—2下,唯略有出入。
颁布一个诏令,批评所有的十八家晋书[1],并下令重修。
根据《旧唐书》[2],编纂新晋史的命令是在644年(贞观十八年)颁布的,而其工作则完成于646年。646年的诏令只不过是对编辑者与修纂者的先前任命再加以确定,其中或许也还杂有一种炫耀大皇帝对中国史书撰述之广博知识的欲望。重修的工作据说主要是以臧荣绪的作品为底本,不过对其他著作,甚至于连虚构的故事也都加以旁稽杂考[3]。皇帝亲自写了四篇论赞,附在宣帝、武帝之本纪以及著名的作家陆机、著名的书法家王羲之的列传后。在最后一篇论赞里,皇帝(他本人也是一位书法家)很权威地批评了数位早期书法家的书法[4]。整部书因此而得到充满敬意的头衔——御撰。皇帝颇以此书为傲,因此他在648年(贞观二十二年)赠送一部给两位新罗王子带回本国[5]。该书起先叫作《新晋书》,其后很快地就去掉了书名上的“新”字,而取代了其他的晋朝史。这些旧的晋朝史现在只保存着一些断简残篇[6]。
后代的学者对这部史书钻研不多,而少数研究工作,实际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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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十八名作者中的十四名在该诏令中分别以姓、名或字被提到。其中十二名可以很容易地确定为臧荣绪(诏令中称绪)、虞预(诏令中提及他的字叔宁)、萧子云(子云)、王隐(宇处叔)、何法盛(法盛)、干宝(干)、陆机(陆)、曹嘉之(曹)、邓粲(邓)、檀道鸾(鸾)、孙盛(盛)和徐广(广)。这些人在《隋书》卷33,页2、4下一5上都提到过了。另外两位可能是谢沈(字行思,提到的是“思”)和裴松之(提到的是松,《唐大诏令集》误作“讼”)。这两位在《隋书》卷33中皆未曾以晋史作者的身份出现。不过,《晋书》卷82,页16上谢沈的传却提到他有三十几卷晋史方面的著作;而《宋书》卷64,页11下,裴松之的传则提到了他的《晋纪》。
[2] 卷66,页4下—5下;卷73,页12上。
[3] 《旧唐书》卷66,页5;《史通通释》卷5,页2;卷17,页3上—4下。
[4] 夸示个人在艺术方面的渊博知识或许就是这位皇帝撰写这些论赞的动机。据《梁书》卷35,页9下,十八家晋书的作者之一、同时也是书法家的萧子云,想要在王羲之父子传末写篇论赞,却未能付诸实现。唐太宗646年的诏令显然有意批评他这一点。参见205页注[4]。
[5] 《旧唐书》卷199上,页18上—19上;《新唐书》卷200,页20下—21上。
[6] 汤球《晋阳秋辑本》、《晋纪辑本》、《九家旧晋书》(《丛书集成》,册3805—3810);黄奭《黄氏逸书考》,册67—79,该书中关于晋史的著作分别收集在二十一条项目下。
没做好[1],该书编成正好一百年时,何超做了两卷“音义”,却太过简略,而且大多只是有关单字读音上的问题[2]。清代名学者,如卢文招[3]、王鸣盛[4]、赵翼[5]、钱大昕[6]和李慈铭[7]在本书的校勘、注释上做得都相当少。在“食货志”方面尤其如此。举例来说,在钱氏的五卷《晋书校注》里只有一条札记是关于“食货志”的;而在王氏的十卷书里,我们也只能找到两条:其中的一条还是纠正一项错误,批评别人的看法。其他的校勘者对此几乎毫无贡献[8]。
我们可以找到的遍注全书的唯一作品是吴士鉴与刘承幹在1927年付梓的《晋书斠注》。但是它实在贡献无多,而且对“食货志”所下的工夫尤其无法令人满意。在某些地方,它甚至于连最易获得的参考书资料如各朝正史,都未曾加以利用,以致忽视了一些重大的错误。
涵盖着从远古时代,以迄617年隋朝覆亡为止,漫长的一段时间中,有十五部中国朝代史,其中只有五部列有叙述经济事务的“志”或“书”[9]。这就是《史记》中的“平准书”[10],所论述的范围仅限于汉代早期,尤其是武帝之世(公元前141—前87年)。《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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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仅有的例外是“地理志”。参考毕沅《晋书地理志新补正》,方恺《新校晋书地理志》,洪亮吉《东晋疆域志》及《十六国疆域志》,皆收入《二十五史补编》,页3529—3559、3561—3577、3579—3648及4083—4209。
[2] 由其妹夫杨齐宣在唐玄宗天宝六年(747年)作序。《音义》在乾隆四年版《晋书》末尾可以找到。
[3] 卢文招氏的校补仅限于“本纪”及“天文志”、“礼志”。见其《群书拾补》(《抱经堂丛书》,册67)。
[4] 《十七史商榷》卷43,页1上—卷52,页6上,尤其是卷47,页5。
[5] 《廿二史札记》卷7,页16上—卷8,页18下。
[6] 《廿二史考异》(《潜研堂全书》本)卷18,页1上—卷22,页20上,特别是卷20,页17上;又,《诸史拾遗》(《潜研堂全书》本)卷1,页11下—18下。
[7] 《晋书札记》卷1,页1上—5下。
[8] 较重要的几位如洪颐煊《诸史考异》卷2及卷3(《广雅丛书》,册341),周家禄《晋书校勘记》卷5(同前书,册219),劳格《晋书校勘记》卷2(同前书,册220),丁国钧《晋书校文》卷5(《常熟丁氏丛书》本)。
[9] 其他各史是《后汉书》、《三国志》、《宋书》、《(南)齐书》、《梁书》、《陈书》、《北齐书》、《周书》、《南史》及《北史》。第一、第三及第四种史书有志,但无食货志。
[10] 沙畹曾译为法文。见Edouard Chavannes,Les Memoires de Se-ma Ts’ien.3.538—604。
中讨论经济事务的部分在规模上就比较宏大[1],它也最早使用“食货志”这个标题。该志回溯到公元前两千年代的三代,而止于王莽在公元纪年开始时大刀阔斧的改革。按编纂时间的先后顺序,第三篇是《魏书》中的“食货志”,这部书名正言顺地自限于拓跋王朝(386—550)的事务上[2]。《晋书》和《隋书》中叫做“食货志”的各卷,都是在7世纪中叶编修的,由官方史家修纂以补充并延续稍早的著作。
《隋书》中的十篇志最初目的在涵盖梁、陈、北齐、周、隋五个朝代,因而也曾被叫作《五代史志》[3]。“食货志”[4]自然也不例外,而且有一部分还涵盖了宋、南齐,乃至于东晋(317—420)。其纂修始于《晋书》创修的前数年——641年(贞观十五年)——但是杀青的各卷要到656年(高宗显庆元年)才呈献给皇帝,那已是《晋书》修成十年之后了[5]。在《晋书》的二十一位知名的编修者当中,至少有四位也参与《五代史志》的工作[6]。或许就是因为他们的努力,两部史书中,“志”的部分并无重复之处。有一个奇妙的结果是有些讨论东晋经济史的文献,出现于《隋书》中,而不像一般人所想的,存在于《晋书》中。好像是作为一种补偿似的,《晋书》“食货志”不只就西晋(256—317)一代作广泛地记述,而且也回溯到后汉(25—220),承续班固在《汉书》里留下的脉络。它无疑是2—4世纪中国经济史最重要的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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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孙念礼博士(Dr.Nancy Lee Swann)的英文译注业已出版。我很荣幸能在出版前读到她的译稿。(按:后已成书出版,本文作者有评介。)
[2] 因为魏收是在北齐时撰写该书,自然也就将前朝东魏(534—550)的统治者当成是北魏(386—534)的合法继承者,而为他们写了本纪。参考魏楷:“Notes on the History of Wei shu”,JAOS 52(1932),35—45。
[3] 《史通》卷12,页29。切勿与唐以后之五代史混为一谈。
[4] 加州大学的布露小姐(Miss Rhea C.Blue)在未出版的手稿中曾将该卷译成英文(按:此文后刊于《哈佛亚洲学报》)。参考Woodbridge Bingham: The Founding of the T’ang Dynasty,13,note 11。
[5] 1026年的“宋本原跋”在1739年版中也可以找到。
[6] 《新唐书》卷56,页3上引录了二十一名史家的名字.其中四位是李淳风、李延寿、敬播(《旧唐书》卷73,页14下)及令狐德棻(同书卷73,页12下)。
“食货志”曾被英译成“Treatise on economics”[1]、“Monograph on food and commidities”[2]、“Treatise on food and money”[3]。最后一译最为传神,因为“交易的媒介”显然是班固在《汉书》卷24上,对“货”字所下的冗长定义中的基本内涵;而所有早期讨论经济事务的“志”也都截然划分为讨论食物与货币两部分。那么,第二个翻译就不对了。两《唐书》以下的“食货志”就分成了更多的部分,因为后代的经济生活性质日益复杂。
本文之目的在于将此志作一便于阅读的英译,并以简明的方式加上一些必要的注解。正文版本大抵根据同文书局翻印的1739年(乾隆四年)刊本。因为这是最通行的一种。校勘方面,则参考其他版本,也参考了前人指出过的重大出入。
此处并无重撰晋朝经济史的企图。但是几项重要的特征则拟在历史背景一节与摘述于两条札记中的土地制度及田赋制度里加以讨论。参考文献将用脚注写出[4]。有待解决的问题,亦将——指陈,冀以抛砖引玉,引起更广泛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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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Martin Wilbur:Slavery in China during the Former Han Dynasty,50.
[2] Woodbridge Bingham:ibid.,13。
[3] 孙念礼即采用这个译法。
[4] 只有那些鲜为中国研究学者所知的少数现代著作才附上出版的时间与地点。
二、
历史背景与
经济问题 从2世纪末到5世纪初,
中国历史呈现了一连串的大变革。在
政治上,我们看到汉帝国的覆亡、三国(220—264)的分崩离析、西晋(265—317)治下短期统一的再现、晋室诸王自相残杀的战争(300—310)、(从304年以来)中国本部内外,胡人、半胡人的叛扰[1],以及东晋王朝(317—420)向长江以南的地方撤退。383年(东晋孝武帝太元八年)在
现代安徽淝水沿岸打过的著名战役,摧毁了强大的异族统治者征服中国南方的企图。另一方面,拓跋魏的嵋起,在5世纪初统一华北,使得418年(东晋安帝义熙十四年)最后一次北伐失败后,南方的汉人差不多就不再有恢复其失土的指望了。接下来大约两百年的一段时间,中国分别在南、北朝的统治下,直到589年(隋文帝开皇九年)南方被征服之后才再联合为一。
文化上的变革也同样巨大:当儒家的伦理教义被曹操等奖掖有才无行之人的统治者公开抛弃后,日趋没落[2]。从190年(东汉献帝初平元年)至220年(献帝建安二十五年)的纷乱岁月结束后,太学在魏国(220—265)重新开放时,却变成那些意图逃避力役负担之不肖学子们的托庇所。经书的
研究仅限于章句训诂,而微言大义则完全被忽略了[3]。汉族与异族王朝[4]做了一些改善国家
教育的努力,然而成就极其有限,学术只由私人教师保存在少数的家庭中。另一方面,佛教正在开始广泛流行于整个中国。数百年之中,它不但渐为大众信奉,而且也为许多知识分子所接受。而其信徒之中也不乏那些寻求佛教教团之保护,以逃免租税劳役的人[5]。在印度教理的刺激下,道家思想也以玄学的面貌复活了,同时它也组成了一个新宗教。这些新信仰、新践履在中国文化上所发挥的
影响,其范围之大,可能只有最近一百年中,西洋文明引进到中国来的情形差堪比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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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整体而言,叫作“五胡”:匈奴、鲜卑、氐、羌、羯。概略言之,4世纪初时,匈奴与羯居于内蒙及晋北,而鲜卑居于辽东、冀北,羌及氐居于甘肃、陕西。
参考王伊同,“五胡通考”Bulletin of Chinese Studies 3(1943,Chengtu),57—79。
[2] 《三国志》卷1,页41下,注。
[3] 《三国志》卷13,页28下—39上。
[4] 许多半开化的胡人君长表现出对华夏学术与文明的景仰。参考《廿二史札记》卷8,页5上—6上。
[5] J.R.Ware,“Wei Shou on Buddhism”,Toung Pao(通报)30(1933),153,178-9。
在此,我们最为关心的
社会与经济的变革同样也是意义重大的。首先,根据官方的记载,我们注意到人口惊人地下降。157年(东汉桓帝永寿三年)的一次官方人口普查,将中国的人口登记为一千零一六十七万七千九百六十户,五千六百四十八万六千八百五十六口[1]。这可能是东汉
时代(25—220)所曾达到过的最高数字。280年(武帝太康元年),当晋帝国方在巅峰之时,人口为二百四十五万九千八百四十户,一千六百十六万三千八百六十三口,大约只等于汉代的四分之一[2]。最低点可能是在190—220年的三十年中。当时的人们相信汉代的十口只有十分之一留存下来[3]。280年的高峰可能继续了十二年之久,过后人口又为连年的内战与胡人的入侵而锐减。大约是363年(哀帝兴宁元年)时,东晋军队的指挥者在一篇奏疏中说到:中国南方的人口甚至于比不上汉代一个郡的人口[4]。这个叙述或许过于夸张了,因为根据
文献记载,汉代人口最稠密的州郡也只不过在二百五十万左右[5];不过话说回来,当时人对于人口问题的强调自有极大的意义。
户口锐减的理由可分为三点:或是人死了,或是迁徙了,或是未曾申报列入政府的记录中。第一点显然是主要的一点。在2世纪与3世纪末前后,兵荒马乱的岁月里,生命实在很不值钱。疾疫与荒歉皆有助于战争索去更多的人命。人吃人的情形一再出现。这一切都清楚地载明于《晋书》“食货志”中。连绵不断的移民以及豪族势户对奴婢的“庇护”,也成为官方普查数字低落的原因。这些因素自身也拥有其社会经济上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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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晋书》卷14,页10下—11上;《通典》(《十通》本)卷7,页39中。156年(或157年)的人口普通在《后汉书》卷29,页3下记下了户一千六百零七万零九百零六、口五千零六万六千八百五十六,这并不为近代学者们所接受。参考陶元珍《三国食货志》(上海,1935年),页1—2。
[2] 《晋书》卷14,页12上;《通典》卷7,页39下。
[3] 《三国志》卷8,页22上。
[4] 《晋书》卷98,页23下。
[5] 根据《汉书》卷28上,页21上、22上、27上,公元2年时人口最稠密的三个郡国是:汝南(河南南部)……二,五九六,一四八口
颍川(河南西南部)……二,二一○,九七三口
沛国(皖北)……二,○三○,四八○口
汉人的迁徙,由中国本土西部、北部地区移向黄河下游的中部州郡,再由该处移向长江流域。早在东汉时,当被征服的匈奴民族获准居住在北部边境以内,又当羌人不断从西方进行其侵略时,就已经开始了。到了2世纪结束前,由于中原州郡的扰攘不安,又加快了它的速度。人们成千成百,一大群、一大群的迁徙了。他们共同的方向都是往南。不过也有不少的例子,是西南向四川、云南,或者东北向河北与辽宁移动的[1]。最大一次的迁徙发生在4世纪最初的二十五年当中,尤其是304年(西晋惠帝永兴元年)匈奴在山西反叛之后.有人曾估计:即使在最初几年(298—307),移民的人数即已高达两百万人[2],也就是说约当总人口的八分之一。据说从311年(怀帝永嘉五年)洛阳沦陷以后,下至325年(东晋明帝太宁三年)左右,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上层阶级从中原的州郡迁移到长江以南[3]。到了4世纪结束时,差不多有一百万北方人已在南方的新家定居下来了[4]。
东晋时代,迁徙家庭的登记变成一个严重的问题。来自北方的家庭始终认为他们属于原先的州郡,而不愿以公民的身份分担现居州郡的劳役。只有346年(哀帝兴宁二年)、412年(安帝义熙八年),在两位精明干练的将军主持下,政府真正成功地执行了“土断”的政策,将移民登记到正常的“黄籍”中[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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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啸江《三国经济史》(广州,1936年),页101—102。
[2] 刘技藜,“晋惠帝时代汉族之大流徙”,《成大史学杂志》第一期(1929年),页63—80。重印于《禹贡》,四:——(1936年),页11—23。
[3] 《晋书》卷65,页2上。
[4] 谭其骧“晋永嘉丧乱后之民族迁徙”,《燕京学报》第15期(1934年),页51—76。
[5] 增村宏“黄白籍の新研究”,《东洋史研究》,2:4(1948年),页30—44。
豪门势族“荫护”奴婢的陋习可以追溯到汉朝。2世纪末,帝国的中央权力式微,地方官员与其属吏之间的联系就渐渐加强了。政府的曹掾自认为隶属于自己的长上,甚至为昔日的长官服三年的丧服[1]。师生之间也存在着类似的联属关系。一位有影响力的老师经常为他的学生争取到力役的豁免[2]。在2、3世纪时,“故吏”(从前的属吏)与“门生”(私人的学生)都是官员,乃至于将军们的重要追随者[3]。
一个强有力的家族,它的成员通常和一些附属于它以寻求生计及庇护的落拓家庭及个人共同生活着。这些附属人员就叫做“客”。私份隶于将军或势家的战士就叫作“部曲”[4],他们的身份与“客”相等。部曲与客都世世代代隶属他人,也可以被当成礼物移赠给朋友。他们与“奴”之间的主要差别,在于他们不可以被变卖,在那动荡的时代里,他们随着主人迁徙,而建立新的聚落,或者在山僻险处建筑起坞堡。
汉代曾存在着大量的客与奴[5],然而他们的数目,尤其是客的数目,很可能是在三国与晋朝时代增加的。作为奴与客的好处在于能豁免公家的租税及劳役。当魏国的统治者同意他们的官员有特权依其官阶的大小庇护不同数目的客户时,客的庇护也就制度化了[6]。西晋的规定如何?在“食货志”中有详尽的记载;而在《隋书》卷24,页4上,我们也可以找到东晋时代的类似规定,而其宽准的数字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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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廿二史札记》卷3,页15下—16下。
[2] 《晋书》卷88,页5下—6上。
[3] 杨联陞,“东汉的豪族”,《清华学报》,11:4(1936年),页1030—1037。鞠清远“三国时代的客”,《食货》,3:4(1936年),页15—19,“两晋、南北朝的客、门生、故吏、义附、部曲”,《食货》,2;13(1935年)。页11—27。
[4] 何士骥“部曲考”,《国学论丛》,1:1(1927年),页123—162。杨中一“部曲沿革略考”,《食货》,1:3(1935年),页21—31。何兹全“三国时期国家的三种领民”,《食货》,1:11(1935年),页1—5。
[5] C.M.Wilbur:Slavery in China during the Former Han Dynasty,166—77。
[6] 《晋书》卷93,页3下有以下一段有趣的文字:“魏氏给公、卿已下租牛、客户各有差。自后小人惮役,多乐为之。贵势之门,动有百数。又太原诸部亦以匈奴、胡人为田客,多者数千。武帝践位,诏禁募客。”
客应该登记在其主人的户口下[1],可是这个规定并不常被强制执行。东晋王朝所许可的巨大宽准额,目的可能在鼓励豪族将其保护下的游民登记为客,然其结果却不能令人满意[2]。可是政府并不是一直保护既得利益的。在好几个情况下,尤其是当东晋危急存亡之秋,客便被诏令解放出来,并征调为兵士或运输劳工,而不管势家豪族的反对[3]。
鉴于三国与晋代这些变迁,政府致力于透过劝农、兴修水利工程以及建立农业性的民屯与军屯来诱使老百姓定居下来。在“食货志”中,我们有很多关于这类活动的记录。土地制度与田赋制度方面的变迁,将在以下各节中讨论。
从3世纪以后,金属货币的使用锐减[4]。高昂的价格经常都用布缕、绢绸的匹数来表示。大部分的税课都是以实物的方式征收.这在华北尤其普遍。在3—5世纪中,有几个短暂的时期,据说铜币根本停止了流通。
“食货志”中几乎未曾触及到的两个问题是技术的改良与海外贸易的环境。3世纪出现了马钧、诸葛亮一流长于发明的人物。马钧将锦缎织机上“蹑”的数目由五六十个减少到十二个,这一来复杂的经纬动作就可以简化了[5]。他以联动顺序的机械原则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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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隋书》卷24,页4上。
[2] 《南齐书》卷14,页10上。
[3] 洛阳王公贵人所拥有的奴婢在302午时被征调过(《晋书》卷4,页10下)。江苏南部有一万名奴、客被征调,时当321年(《晋书》卷6,页11下;卷69,页8下—9上、13下)。湖北的奴婢在343年时被征调过(《晋书》卷73,页20上;卷77,页7下—8上;卷94,页20上)。浙江北部原先被脱籍为客的奴婢在399年左右也被征调了(《晋书》卷64,页19上)。这几个例子在志田不动磨的文章中均曾扼要地叙述过。见其“晋代の土地所有形態と農民問題”,《史学杂志》,43:2(1932年),页50—52。
[4] 全汉昇,“中古
自然经济”,《中央研究院院刊》,11:1(1942年),页75—176。
[5] 《三国志》卷29,页8下—10上。
基础而制造了指南车[1],被公认为是那个时代最为聪明的一位技术家。诸葛亮这位出将人相的文武全才,有两种型式的运输工具——“木牛”和“流马”——都归美于他。“木牛”与“流马”可能即是独轮手推车的变样[2]。
不过,这些发明或许可以拿流星来作比喻,它们的影响实在难以按索。更重要的是灌溉计划的事实与一种叫作“耧犁”之粗糙的播种机器的利用。这可能是在公元前1世纪初年发明的,传播至帝国的每一个角落,而在“食货志”中也曾指出。从公元纪年以来即已为人所知的水碓[3],在3、4世纪时变得十分流行。那时候它的所有权连同庄园、奴婢的所有权一并被当作贵重财富来看待[4]。
虽然中国与西方世界的陆路
交通已畅通数千年之久,海外贸易在3、4世纪以前仍只有微不足道的意义。沿海的航行在汉末以前应已十分普遍。232—233年(吴大帝嘉禾元年一二年)间吴国意图与割据辽东的公孙氏结盟,借以对抗魏国。有好几个使节团派遣出去过。其中一个是七八千人同在大约一百条船上,这些船载满了礼物,以便建立外交和商业的关系[5]。就南方而言,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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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C.Moule,“
The Chinese South-pointing Carriage”,Toung Pao 23(1924),83—93.桥本增吉“指南车考”,《东洋学报》,8:2(1918年),页249—266;8:3(1918年),页325—389;14:3(1924年),页412—429;15:2(1925年)。页219—235。王振铎“指南车记里鼓车之考证及模制”,《史学集刊》第3期(1937年),页1—47。
[2] 《三国志》“蜀志”卷5,页15下—16上。陶元珍,《三国食货志》,页80—82。 L.Carrington Goodrich:A Short History of the Chinese Pcople,78.
[3] 《桓谭新论》,收入《全后汉文》卷15,页3下。因此水碓在中国出现的时间,要比劳佛(B.Laufer)在其Chinese Pottery of the Han Dynasty,页33—35中所主张的差不多要早上两个世纪。他在该书中翻译了一段《魏书》卷66,页18上有关水碓的文字,错误百出。该段文字最后数行较正确的翻译应该是这样的:“他奏准在张方桥(该桥位于洛阳城西。《北史》卷41,页6下及《洛阳伽蓝记》(《四部丛刊》本)卷4,页9上、19下也都提起过)以东,截拦穀水兴建了数十个水碓。这种构想证明了对全国的需要有十倍的利益。”
[4] 《晋书》卷33,页23上;卷43,页12下。[5] 《三国志》卷8,页13下—15下;“吴书”卷2,页20下—22上。
三世纪里,吴国也派遣使节远至柬埔寨南部[1]。广西、广东、东京和安南的物产与劳工显然对吴国有很大的助益[2]。魏国支援这些区域的抗吴叛乱,可能不只是为了政治上与军事上的目的;而晋朝更在他们攻击长江流域下游以前就先征服了这些地方。
与更远地区之间的贸易也是引人注目的。226年(魏文帝黄初六年)到达安南的罗马商人乃是为了调查的目的而奉命晋见吴国君主的,这构成了中国与罗马世界早期接触的第二桩个案[3]。下面这件事不是很有趣吗:著名的僧人法显,在其长久旅居印度之后,竟于414年(东晋安帝义熙十年)左右与商人们从锡兰东航[4]。《三国志》中可以找到最早讨论日本的丰富文献,可能就是中、日之间在3世纪时往来频繁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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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使臣康泰及朱应在245—250年左右派出。参见P.Pelliot:“Le Fou- non”,BEFEO 3(1903)248—303;“La Théorie des Quatre Fils du Ciel”, Toung Pao 22(1923)121—25。康泰和朱应所作的记录之片断,曾由佛驮耶舍(向达之笔名)收集在《史学杂志》第一集(1929年),页1—7。
另一批在225—230年左右出使的人员所曾访问过的国家之一的堂明(《三国志》“吴志”卷15,页8下),伯希和(Pelliot)未能加以认定(BEFEO 3.215)。富路特(L.C.Goodrich)在该名字之后打了个问号(A Short History of the Chinese People 74)。然而胡三省在《资治通鉴》(《四部备要》本)卷70,页16下的注里则云:堂明即道明,位于真腊(柬埔寨)北部。大概是依据《新唐书》卷222下,页5上。道明在沈佺期的诗中也出现过两次(《全唐诗》,册15,卷2,页8上;卷3,页10),当705—707年间,他被贬谪到现代安南北部的骥州。
[2] 《三国志》“吴志”卷3,页10下;卷4,页10上;卷8,页8下。
[3] 《梁书》卷54,页17。第一次是166年时。
[4] Toung Pao 301(1933)31-2.法显的《佛国记》曾由Beal,Giles,Legge三人各译成
英文;由Rémusat译成法文。有一本学术性的注释本为足立喜六的《考证法显传》。
三、晋朝的土地制度
如果我们把晋朝的土地制度当作是汉朝与北朝之间土地法规的过渡,或不失为较佳的理解方式。制订下来,但未曾强制执行的汉代法规主要用意在限制富家势豪所能拥有的土地数量。其目的在于防止剥削穷人,并且阻止大土地拥有者的成长。北方诸王朝注意下层民众,而颁布一系列的法规,以便将政府拥有的土地分配给一般的老百姓。其目的在于平均土地的所有权,并且也促使所有的人都去工作。夹在中间的晋朝一方面承继前朝的限制政策,同时也预着后朝分配政策的先鞭。就这样尝试着两路并行的办法。
《晋书》“食货志”中有三个段落讨论土地制度。其中两段对贵族、官员之规定的文字是比较容易了解的。不过,关系到人民的第三个段落,就有一些字眼使得
历史学家们众说纷纭了。
两段较易解的文字,原文如下:
及平吴后(280年),有司又奏。诏书:王公以国为家,京城不宜复有田宅。今未暇作诸国邸,当使城中有往来处,近郊有刍藳之田。今可限之:国王公侯,京师得有一宅之处,近郊大国田十五顷[1],次国十顷,小国七顷。城内无宅,城外有者,皆听留之[2]。
其官品第一至于第九,各以贵贱占田。品第一者占五十顷,第二品四十五顷,第三品四十顷,第四品三十五顷,第五品三十顷,第六品二十五顷,第七品二十顷,第八品十五顷,第九品十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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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中提到的度量乃以各相关朝代的官方标准为依据。不过,偏差之处还是难免的,因为这些标准并不是自始至终,在
中国的每一个角落都被奉行的。可以
参考H.H.Dubs,
The History of the Former Han Dynasty1.276—80关于汉代的部分,及吴承洛《中国度量衡史》(上海,1937年)关于其他朝代者。
1顷=100亩。
1汉亩=0.114英亩。
1晋亩=0.121英亩。
[2] 《晋书》卷26,页13。
[3] 《晋书》卷26,页13下—14上。
对贵族的规定只限于在京的田园、屋宇,然而对官员的规定则具有一般性。约在同一时期,一项有关土地与奴婢所有权的讨论也在宫廷中举行[1]。根据《晋书》列传:“时太中大夫恬和表陈便宜称:汉孔光、徐幹等议,王公已下,制奴婢限数,及禁百姓卖田宅。中书启可。属主者为条制。(李)重奏曰:‘……今如和所陈,而称光、幹之议,此皆衰世逾侈,当时之患。然盛汉之初,不议其制。光等作而不行,非漏而不及,能而不用也。盖以诸侯之轨既灭,而井田之制[2]未复,则王者之法不得制人之私也。人之田宅既无定限,则奴婢不宜偏制其数。惧徒为之法,实碎而难检。’”诏从之。事实上,朝廷采取了如同“食货志”中所见到的温和政策。
土地私有权的建立一般都订在前4世纪中叶,那时候秦国开始废止所谓的井田制度而允许人民买卖土地[3]。几百年内中国的这次
经济革命就完成了,大地主也开始出现。大约在前120年(汉武帝元狩三年)左右,著名的儒家学者董仲舒首先倡导限制土地所有权,可是他的主张未见实行[4]。前7年(汉成帝绥和二年),朝臣起草了一道
法律,规定自皇子以下所有人民拥有土地不可超过三十顷[5]。孔光因为是宰相,所以在这项奏章中领衔。势家豪族与朝中幸嬖颇不喜欢这道法律,而它也未被强制实行。接下来就是王莽在公元9年(始建国元年)所推行的家喻户晓的土地国有化政策,但在三年后就废止了[6]。徐幹的主张《三国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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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晋书》卷46,页19上—20。某些记载将时间定于277与290年之间。
[2] 一种相传曾经在中国古代存在过的土地分配制度。关于井田的重要参考
文献,见Henri Maspero,La Chine Antique,109—10;《东洋历史大辞典》卷5,页163—164。
[3] 《汉书》卷24上,页15上。
[4] 《汉书》卷24上,页18下—19上。
[5] 《汉书》卷11,页3上;卷24上,页18下—19上。
[6] 《汉书》卷24上,页20上;卷99下,页10上、23下。
中未见记载,不过司马朗在215年(献帝建安二十年)左右恢复井田制度的主张也许与之有关[1]。同样地,它也遭到失败。所以限制政策从未彻底实行过。
晋朝
时代,公共山林和池沼常常都被势家封锢,结果贫民就被剥夺了樵采与捕鱼的权利,政府屡次颁布法律以禁止这类封锢;在336年(成帝咸康二年),东晋颁布了一道律令以死刑强迫人们就范[2]。在华北,胡人统治者石虎也在340年(咸康六年)左右下令禁止贵族、官员封山锢泽[3]。可是,“占山”的情形却无法中止。大约在457年(宋孝武帝大明元年)左右,中国南方的宋朝只得接受事实,只对官员们的封山锢泽加以比例的限制,而以三顷以下为度[4]。
有一件值得注意的事,就是这些法规虽然未曾强制执行,可是它们却有支持政府矫正弊端,甚至不惜干涉私人土地所有权的传统思想作基础。即使有李重提出反对的意见,然而经书上那句不朽的名言“普天之下莫非王土”[5]却依旧是指导性的原则。从
理论上来说,政府当然可以任意采取限制的政策,只是在实际上,既得利益者却经常阻挠其实施。
陈焕章[6]曾将《晋书》卷26,页13下,有关人民土地的片段译成
英文,回译为中文其大意如下:
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为次丁男,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为老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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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国志》卷15,页5下。
[2] 《宋书》卷54,页7上。
[3] 《晋书》卷106,页10下。
[4] 《宋书》卷54,页7上。
[5] 《诗经》及《孟子》。英译见李雅各译本2:228;4:360。
[6] The Economic Principles of Confucius and his School(1911)509.
依照他的解释——可能也就是按照《文献通考》的说法[1]——“占田”一词是用来指“授田”,即“分配田地”或“被分配的田地”。因此他说:“照此法律,从十六岁至六十岁,每一名男子得到一百二十亩地,而每名妇女五十亩。”
李秉华(Mabel Ping-hua Lee)[2]所依循的传统解释并不为其他
现代学者所接受。许多日本学者彻底加以反对,他们坚持整段文字就是对一般人民私人所有权的设限,绝无分配的事情在内[3]。不过,其他一些学者则支持中国传统的观点,而认为那些规定与分配有所关联,但是他们又补充说:七十亩与五十亩并不是授予同一个成年人的。举例来说,志田不动麿就主张七十亩乃分配予户长者,而五十亩则分配予同一家户中的其他男子[4]。到底谁的解释正确呢?
要注意的是该段文字中有三个关键的字眼,即“占田”(占据或将土地呈报为已有)、“课田”(分配或指拨土地)以及“其外”(此外)。依我的看法,任何一派日本学者对于前面两个字眼的了解都只有一半的正确性。他们都将自己的解释推演得太远了,因为他们将“其外”误解为“其他的”,而不作“此外”解[5]。该规定是既有关限制亦有关分配的。(按:“外”可能是衍字。此宫崎市定先生说。)
“占”字如同前文有关官员与贵族“占田”、“占山”的事例中所显示的,用在此处也是作为占据或持有的术语。依颜师古[6]所说,它相当于汉代所谓的“名田”(拥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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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十通》本卷2,页38上。
[2] The Economic History of China(1921)193。
[3] 姓名及著作列于志田不动磨,《史学杂志》,43:1,页32。
[4] 《东洋历史大辞典》,4:450。
[5] 值得注意的是《通典》卷1,页12下删去了“外”字。
[6] 《汉书》卷24上,页15下,注。
“占”的类似用法在后世亦可以找到[1]。所以将这段文字的第一句翻译成:“每名男子可以持有土地七十亩,妇女三十亩。”是较妥当的办法。该规定的这一部分显然并不是政府的主要用意所在,因为此处并未特就年龄将人群加以分等。事实上这个限制或许不是一成不变的,因为大多数人民一定拥有更多或更少的土地。
每位成年男子五十亩、成年妇女二十亩可能就构成了分配的定额,或者就构成政府期待人民耕作的数量。在此处传统的解释看来就切题得多了。“因为这个大帝国只有稀稀疏疏的人口,因为土地所有权不是遭到破坏就是遭到改变,因为土地实际上属于政府,所以武帝才能将土地分配予人民。”[2]陈焕章的这段简述是正确的,只是我们一定要记住有关强制执行此规定的限制。《晋书》卷26,页3下叙述说帝国每一角落的土地都由人民收受了,
自然是夸大其辞。
“课田”(分配或指拨土地)一词同样也是一个术语。“课田”的
方法至少可以追溯到3世纪早期。在268年(武帝泰始四年)一位晋代官员的奏章[3]中,我们读到:
近魏初课田,不务多其顷亩,但务修其功力。故白田收至十余斛[4],水田收数十斛。自顷以来,日增田顷亩之课,而田兵益甚,功不能修理,至亩数斛已还,或不足以偿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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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例如《魏书》卷53,页11上;卷110,页14下。《宋书》卷6,页23下。《梁书》卷3,页19下。《通典》卷2,页15下。
[2] The Economic Principles of Confucius and his School,508-9.
[3] 《晋书》卷47,页3下。
[4] 一斛(石)=10斗=100升。
一汉斛=19968.753立方厘米。
=1218.5608立方英寸。
=0.565美国浦式耳。
一晋斛=10 234.92立方厘米。
=0.570美国浦式耳。
此处似乎主张“课田”的方法乃兼用于屯田军士与寻常百姓,而其配额亦彼此相异。就像我们在次节所要看到的,加诸一般公民与政府佃农的征课也有不同的税率。“食货志”中刻意区分的配额可能就是为帝国中一般人民所设的。
有一位中国学者曾经提出一个解释,认为至少在理论上晋朝的人民是被当成公家佃农来看待的[1]。这不太可能。不过,我们大可认定课田的办法可能先被运用在军屯上,尔后才推广到一般的人民.赵充国在其于前61年(汉宣帝神爵元年)所提出的建立屯田之著名奏章中,主张分配给每一名士兵二十亩地。他用来表示“分配”的动词为“赋”,即“课”的同义字[2]。
当东晋王朝岌岌可危之际,324年(明帝太宁二年)左右有人提出一项建议[3],要求地方官员应对特殊的分配负起责任。根据该项主张,每位都督可以取得二十顷田的佃农,刺史十顷,郡守五顷,而县令三顷。佃农即由文、武官员、医者及卜者之中抽取,以免人民受到骚扰。明显地,这是一项增加农业人口的运动。
将“课田”迻译为“纳税地”是不正确的,而且这样做也就错过了该辞背后一项重要的
政治理想。依照传统,分配工作是一个好政府的部分角色。孟子云:“以佚道使民,虽劳不怨。”[4]意指人民应当被适当地安排去工作,这样他们才能赚取自己的生活用度。良好的官员,就像良好的教师,要分配工作给属下民众,鼓励他们,监督他们。对于他们,应该“先之,劳之。”[5]在历朝正史的“循吏传”中可以找到许多榜样。分配能够做到相当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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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钱穆于其《国史大纲》,上册,页227,提出这样的解释:给每对夫妇的五十亩及二十亩构成了上述七十亩及三十亩的一部分。而来自五十亩及二十亩的生产要完全交给政府。
[2] 《汉书》卷69,页12上。
[3] 《晋书》卷70,页4下。
[4] 牵雅各,1:454。
[5] 《论语》“子路”篇。此处未引用李雅各第1册第262页的英译。
相当仔细,甚至仔细到明白规定每个人该种植的蔬菜量或者每个家庭所该蓄养的家畜数目一样[1]。从《晋书》“食货志”中我们知道223年(魏文帝黄初四年)左右,颜斐指派属下人民去
学习木工技术,并以之授人的做法,做得多么完美[2]!在同一时代人郑浑的传记中,记载他做县令时,没收了人民的渔、猎工具,而指派他们从事耕、织的工作。做郡守时,他指派人民种植果树,又种植榆树以为围墙[3]。晋朝皇帝与官员们所作的连续不断的努力,鼓励农人们尽其全力,在“食货志”中亦有清楚的记载[4]。
晋朝的田地制度曾经被认为是北朝、隋朝、唐朝治下
发展出来的一系列土地分配制度的先驱。所有这些类似的东西都被称为“均田”制度。在异代之间,“均田”的规定并不一致,但大致可以摘述如下:每位成年男子可以从政府那边接受到一定数量的可耕地以便工作。这份配额在受惠者年老或死亡时要归还给政府。除此之外,他能拥有一小块土地作为私产。每位妇女接受的配额约为男子的一半。从624年(唐高祖武德七年)以后,每位成年男子的配额增加了,增加的目的在于将其妻子的一份包括进去,这一来妇女的配额就只有寡妇才能得到了。
“均田”与“课田”在保证取得人民之劳役这一目标上一定是相仿佛的。当北魏于485年(孝文帝太和九年)左右着手推行均田制度前,它已经一而再、再而三地颁布命令强调农业工作的分派与监督,长达一百多年了[5]。在477年(太和元年)的诏令中,清楚地载明每位成年男子应该耕作四十亩地,而次级的丁男则耕作二十亩[6]。根据“均田”制度,类似的数量也就分派下去了。这个政策很可能是在一个有限的范围内付诸实行的,而那时候政府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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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汉书》卷89,页13下。
[2] 《晋书》卷56,页7上。
[3] 《三国志》卷16,页20下、22下。
[4] 《晋书》卷26,页9上—10下。
[5] 《魏书》卷2,页2下;卷4下,页16上;卷7上,页3上、18下、22下;卷110,页2上。陶希圣、武仙卿《南北朝经济史》(上海,1937年),页14—17。
[6] 《魏书》卷7上,页10上。
头上正有着大批的土地。在敦煌发现的8世纪的户籍表册中,每个家庭的法定配额与实际的持有数量都被记载下来了(按:后已发现西魏大统十三年有关文籍)。虽然大多数的例子里,人民只拥有名下应得的一小部分。从9世纪晚期以后,表册中不再发现这类配额的记录,说明了“均田”制度到了这个时代,即使是在原则上也已功成身退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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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均田制度的
研究文献,由于太过庞杂,因此无法罗列于此。有一本用英文写就,从传统的观点出发的一般性叙述,可见之于The Economic Principles of Confucius and his School 510—24。唐代的户籍册重印于《食货》,4:5(1936年),页1—38。马伯乐(Henri Maspero)的论文“Les régimes fonciers en Chine”Recueil de la Société Jean Bodin(1937),265—314,十分透辟,虽然我并不完全同意他所有的观点。
四、晋朝的田赋制度
晋帝国的田赋制度只有不太完整的记录。流传下来残缺不全的记载是这样地隐晦,而且有时候还自相矛盾,所以要对它们作个令人满意的解释,实在不容易办到。本节札记的目的仅在指出这个
问题,同时也提出一点意见。
大约204年(汉献帝建安九年),时当汉末,曹操以每亩四升的税率征收田赋[2]。这个税率到底是加于所有等则的已耕地,还是一个平均值,并不清楚。汉代,大部分时期田赋都是产量的三十分之一。如果我们采用仲长统在3世纪初叶所作的估计,每亩的平均产量为三斛,那么赋税可能就高达每亩十升了[3]。曹操的固定低税率,或许有在饥荒的岁月给老百姓们休养生息的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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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晋书》卷26,页5上。
[3] 《后汉书》卷79,页22下。艾博华(W.Eberhard)估计每亩平均产量为一至一点五石(“Bermerkungen zu Statistischen Angaben der Han-Zeit”, T’oung Pao 36,1940,4—5),对这个
时代来说显然是太少了。
另一方面,魏国的统治者并不需要用太多心力去注意田赋,因为他们的谷物供给可由一大堆军、民佃户来保证,他们将产量的百分之五十至六十交付给政府作为地租[1]。这个税率在晋代大部分时期里依循不变。后来则可能改做某个固定的数量。
在南朝史书中,《宋书》,卷92,页6上,引录了426年始兴[2]郡守所提出的一个奏疏。这个奏疏提到该郡中,工作于大片田地上的军官(大田武吏)[3],年满十六岁的男子每人以六十斛[4]之税率课税;十三至十五岁的男孩,每名三十斛。北朝也是一样,488年(魏孝文帝太和十二年),依从一位官员的建议,选取了十分之一的人民作为政府的佃户。他们被授予牛只,并且豁免正常的征课、义务劳动与兵役。他们每人每年缴纳六十斛[5]。六十斛的划一税率很可能就是成年人每人生产量的百分之五六十左右。这
自然不能与正常的田赋混为一谈[6]。
晋朝从初年以来即征收了好几种田赋,这是毋庸置疑的。早在武帝在位的第六(270)与第八年,“租”与“田租”等字样就已用在诏书之中,而加以豁免[7]。281年(太康二年)、283及304年(惠帝永兴元年)也颁布过类似的诏书[8]。但是,以什么方式加在田地上呢?税率如何?曹操每亩四升的税率被采用了吗?是否像以后若干朝代一样,加在家庭或个人身上的是一种可以用谷物缴纳的征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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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晋书》卷47,页5下。
[2] 靠近广东省北部的曲江。
[3] “大田”最早在《诗经》中用过,见李雅各英译本,3:380。此处很可能就是指政府的田。
[4] 《通典》卷4,页27下当做十六斛,显然是一个错误。
[5] 《魏书》卷110,页9上。
[6] 《
文献通考》卷10,页108,由于未能对南、北朝治下的这两个事例做个比较,因而误解426年的六十斛为田赋,并且主张这个数量可能是不止一年的征课。
[7] 《晋书》卷3,页11上、13下。
[8] 《南北朝
经济史》,页66。
就像我们即将看到的,虽然“田租”一词通常意味着对土地按亩起税的征课,可是“租”字用在晋朝及稍后的朝代,却兼指不管是按亩、按户,还是按口缴纳的谷物。这种在租税上欠缺精确定义的情形,可以与罗马帝国晚期相提并论。那时候“人丁税”(capitatio)一词可以指经界分明的财政单位之田赋,可以指加于工作于此单位上之人力、动物力之附加税课,也可以指加于一切农作人口的人头税[1]。
我们在讨论一件有关西晋(265—317)田赋而费解的档案以前,不妨先从东晋(317—420)开始,因为后面这段时期有较多田赋方面的记载,虽然这些记载也不见得一直都很清楚。东晋的田赋制度在《隋书》卷24,页4下里可以见到其轮廓:
其课,丁男
(1)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2];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3]。
(2)租米五石、禄米二石。
丁女并半之……其田,亩税米二斗(按,当作升),盖大率如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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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he Cambridge Economic History of Europe ftom the Dechine of the Roman Empire 1.106—1.107。
[2] 十六两=一斤
一(晋朝)两=13.92公克。
[3] 《册府元龟》卷504,页30下认为以绢、绵缴纳征课,自东晋以迄整个南朝(江左自晋至陈)莫不如此。
[4] 《通典》卷5,页29下及《册府元龟》卷487,页9上皆有“升”字。 斗可能是个错字。古代典籍中“升”和“斗”两字常常被读错,因为这两个字在书写上很相似。
参考顾炎武《金石文字记》(《亭林先生遗书汇辑》本)卷3,页4下—5下;陈寅恪“读秦妇吟”,《清华学报》,11:4(1936年),页964—966。
显然这是很清楚的:谷物的税额征收来自两个不同的基础——每个成年男子五石,再加上额外的两石,作为一种人头税;每亩两升,作为一种土地税。可是《晋书》“本纪”与“食货志”显然都主张这两种方式并不是同时使用的。据《晋书》所云,每亩三升的税额是在330年(东晋成帝咸和五年)时课征的,那时首次做人民的土地调查。362年(哀帝隆和元年),税课减低至每亩两升。377年(孝武帝太元二年),废止依照土地测量后的比例来征税的制度,“从王公以下”每个人都收取三斛。383年(太元八年)时,每口课征五斛[1]。以上四种税率只有362年与383年两种与《隋书》相符。
调和这两本史书的一个简单办法,或即假定《隋书》记载下来的制度乃是383年以后所施行者。《通典》,卷4页27下、卷5页29下及《文献通考》,卷2页38上、卷11页119下,所列征引自《晋书》与《隋书》的记载是分开来的,因而对它们之间的歧异也就未加评论。马端临对377年的改变提出了以下的警论[2]:
晋制:男子一人授田七十亩。以亩收三升计之,当口税二斛一斗;以亩收二升计之,当口税一斛四斗。今除度定田收租之制,而口税二斛增至五石,则赋颇重矣。岂所谓“王公以下”云者,又非泛泛授田之百姓欤?
陶希圣与武仙卿不同意马端临的解释,认为377年与383年的改变意味着较重的税。他们所持的意见是当377年将两种可以用谷物缴纳的征课合并为一项时,税是减少了。他们解释道:孝武帝(372—396)晚年的繁荣便是加于人民身上之负担减少的结果。他们的假设是《隋书》所载的田赋制度,早在377年以前,甚至从东晋一开始以来,就已采用了。因此每名成年男子五石的税课,长久以来就配合着每亩两升或三升的土地税一道课征,直到377年时,这两项课征才被合并为一,从而减低成一种每人三斛的税[3]。
————————————
[1] 《晋书》卷7,页6上;卷8,页12上;卷9,页9上、12上;卷26,页16。
[2] 《文献通考》卷2,页38上、中。
[3] 《南北朝经济史》,页51—52。
我同意陶希圣和武仙卿把377年的改变当做是两种征课合并为一的看法,但这也不必表示《隋书》所记载的田赋制度早在377年以前就已采用。我们有一项记载:西晋时,从每一名成年人收取四斛的定额[1]。假定同样的税率在377年以前,即东晋的上半期尚被遵从,显然是颇合理的。因此,362年与377年间,可能存在过一种双重的谷物征课,其税率是每位成年男子四斛,每亩三或二升。377年每口三斛的低税率,其目的或许在将那些一向豁免租税的贵族、官僚也包括到租税体制里面来吧!
偶然性双重谷物课征的例子在往后的朝代中也可以找到。曾经有人提到过唐代前半叶大部分时期中,人民同时缴纳“租”(每人两石)与“地税”(已耕地每亩两升)[2]。在此之前的时期,租税制度总是隐晦不明的。除非《隋书》所描述的东晋制度为南朝所依循——如同《册府元龟》卷504,页30下所主张的——则南朝的租税如何,便不易稽考了。这样的主张可由陈朝在580年(宣帝太建十二年)颁布的一道诏令取得佐证,该诏分别提到“田税”(田赋)与“丁租”(每名成年人应交纳的谷)。[3]在北朝治下,谷物首先是按户课征的,后来则向每对夫妇课征;不过,在526年(魏孝明帝孝昌二年)时,也有向首都洛阳近畿田野收取每亩五升田赋的情形[4]。至少在东晋的某些时期里,同时征收某种双重的税课并不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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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见页229注[2]所录原文。
[2] 滨口重国“唐の地税に就ぃて”,《通报》,20:1(1932),页138—148;陶希圣、鞠清远《唐代经济史》(上海,1936年),页143—146。白乐日(E. Balàzs)在“Balàzs zur Wirtschaftsgeschichte der T’ang-Zeit”MSOS 34(1931)中忽略了这一点,因而对于杜佑对租及地税的收入所做的估计(《通典》卷6,页36上)无法加以满意的解释(页34);同时在页83,翻译一道763年的诏令时,也将地税误以为租。他对该诏的断句也不正确。应该断作:“一户之中,三丁放一丁庸、调;地税依旧每亩税二升。”
[3] 《陈书》卷5,页22下。
[4] 《魏书》卷110,页13下。
对西晋而言,《晋书》中没有钦定税率的记载。仅有的资料来自唐代类书《初学记》[1]所引《晋故事》的一段记载[2]:
《晋故事》: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凡属诸侯,皆减租谷亩一斗(按,当作升)[3],计所减以增诸侯绢,户一匹,以其绢为诸侯秩;又分民租户二斛,以为侯奉[4]。其余租及旧调绢二户(二字衍,当删)[5]三匹,绵三斤书为公赋,九品相通,皆输入于官,自如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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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古香斋本卷27,页19下。
[2] 《隋书》卷33,页1上提到《晋故事》,43卷。该书现在只留下来一些片断而已。这一段文字在别的类书中找不到,而
中国经济史的
研究者对之亦乏充分之了解。
[3] “斗”显然与下文所云附属诸侯之农民的减免数量相矛盾。
[4] 如果我们晓得构成一户的成人数目,那么这对于当时绢、谷之官定交换率将是个很有价值的指针了。一些唐代的例子或许有助我们了解这个比例波动的情形。官定以布代缴谷租的比例随著户等的高下而有不同,以便照顾到低等的家庭。平均值大约为三端(一端等于五丈)换二石(《通典》卷6,页34上)。隋、唐时代,布一端在纳税时通常相当于绢一匹。因此,这比例大约就为绢一匹,换谷三分之二石。在780年时,绢一匹值谷二石。810年左右,一匹换四石;820年左右,一匹一点六石(《全唐文》卷634,页3下、8)。如果我们采用一匹两石作为晋代的平均交换率,则一个有四个成人的家庭,其田赋的总减免额(四乘五十乘一升,等于二○○升。等于二石)就相当于交给诸侯每户绢一匹。诸侯所得的一份差不多就等于《晋书》卷14,页12上所载的原课税额的三分之一。魏楷教授认为这是一个十分聪明的办法,使得诸侯们对其治下家庭的大小得负起责任:他们不会使家庭变得太大,拥有太多的成年人。
[5] 两户的表示并不能适合所谓的旧课与减免率。“两”字疑衍。
这一段文字有助于了解若干问题,却又引起了更多的问题。每名成年男子五十亩的授田额和绢三匹、绵三斤的征课与《晋书》卷26页13下所记西晋的制度相符。因此我们大可假定这一段文字是针对那个时代的规定。四斛之税的记载是弥足珍贵的,因为我们得不到其他税率方面的记述。有人主张这里的四斛乃是向每名成年男子名下应得的七十亩与其妻之三十亩课征来的,那么这个税率恰好就是每亩四升,与曹操的税率相同[1]。然而将该文明白标出的五十亩弃置一旁,而代以其他文献所载的七十亩和三十亩,似乎又缺乏合情合理的依据。
区别九品户的办法如何,不得其详;不过,西晋时代束皙所撰的“劝农赋”[2],也许可以给予我们一个——老实说,蛮讽刺的——有关的
方法。政府依此方法,定期地决定这些范畴:“惟百里之置吏,各区别而异曹。考治民之贱职,美莫当乎劝农。当一里之权,擅百家之势,及至青幡(既树)[3],禁乎游惰;田赋度乎顷亩,与夺在己良薄浃口。受饶在于肥脯,得力在于美酒。若场功毕,租输至,录社长,召闾师,条牒所领,注列名讳,则鸡豚争下,壶榼横至。遂乃定一以为十,拘五以为二,盖由热啖纡其腹,而杜康嘎其胃!”
北魏于435年(太武帝太延元年)发布的一道诏令要求地方官依照人民财产的九个等级来调整征课(九品混通)[4]。此“混通”与“相通”一定是同义的。这个调整要到485年(孝文帝太和九年)开始试行均田时才生效。北魏的九品或许即因袭晋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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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汉昇《史语所集刊》第10本,第一分(1943年),页120—121。
[2] 《全晋文》卷87,页2。《后汉书》卷38,页6上也提到了劝农官。
[3] 汉代的惯例是在立春时分,在城门外树立青幡以便借着交感魔术刺激生产。汉末以前,司事者甚至将旗帜扛在肩上。参考《后汉书》卷14,页2上;《盐铁论》(《四部丛刊》本)卷6,页18下(尚未有英译);王粲“务本论”,收在《全后汉文》卷91,页5下。
[4] 《魏书》卷4上,页18上;卷110,页4下。陶希圣和武仙卿在其《南北朝经济史》,页70,将“九品混通”一词解释为不拘九个户等,对每个家庭收取同量的征课。
[5] 《初学记》页18下、19上有个特出的错误,在这两页里有许多关于绢的引文。页18下所引《晋故事》一段文字之前,约有一行征引自汉代著作《四民月令》,再前则仅标出《后魏书》(按即《魏书》)的书名,而无任何引文。可是在页19上,一段征引自晋令的文字之后,差不多有三整行记载着一项旧例,对绢及布的宽度及长度有所规定,而后来这规定被藐视了。这些文字与《魏书》卷110,页4下差不多完全相符。依引文的年代顺序,《后魏书》的书名应移至此处。
西晋亡国以前,有两位僭号称王的统治者,其采用的制度,或许也有参考价值。313年(晋愍帝建兴元年)胡人领袖石勒在华北向每户人家课征两匹绢(或布)以及两石的谷[1]。四川叛乱流民的领袖李雄,向每位成年男子征收三斛、妇女一斛半的税。每家皆须缴纳绢数丈、绵数两[2]。一般公认这个税率并不高。
透过这些尚可找到的资料,我们对马端临在讲到晋代田赋制度时所作的一些评论,已能加以首肯了:
(1)汉以前,田赋自为田赋,户口自为户口之赋。魏晋以来似始混而賦之[3]。
(2)自是相承,户税皆重。然至元魏而均田之法大行。齐、周、隋、唐因之。賦税沿革微有不同,史文简略,不能详知。然大概计亩而税之令少,计户而税之令多。
马端临的解释是说,在这几个朝代中,每一户都被假定曾经从政府手中取得授田,所以田赋可以当成是各户租税的一部分来收取。这也许是对的。不过,还有两项理由也该提一下。第一,当一大块土地因为频繁的动乱而造成荒芜的状况时,一种较轻的田赋或者豁免田赋皆有助于垦植;第二,要保证获得足够的岁人,在田赋上,就得对持有的状况加以清丈和登录。但是对于一个帝国,尤其是日渐衰落的帝国而言,这显然是一件浩大无比的工程[4]。
原题:“Notes on the Economic History of the Chin Dynasty”,收于Lien-sheng Yang,Studies in Chinese Institutional History, pp.119—148,由陈国栋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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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晋书》卷104,页20上。
[2] 《晋书》卷121,页6上。《通鉴》卷89,页2下—3上将此记在314年条下。
[3] 《文献通考》卷10,页108。
[4] 同上,卷3,页48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