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河北省清苑县供销社创建于抗日战争初期,在战争年代极端困难的条件下,供销合作社为支援革命战争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建国以后,供销社曾两度改变性质,成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并代理国家垄断了农业生产资料和农副产品的经营。改革开放以后,由于供销社的垄断被打破,供销社的经营出现了严重的困难。为了把供销社办下去,清苑县供销社对企业经营机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本文主要论述了清苑县供销社发展和改革的过程。
关键词:供销社、垄断、改革、改制
建国以来的50多年里,农村供销合作社所经历的曲折而巨大的变化,可以说是我国经济体制变革的一个缩影。在从新民主主义经济向计划经济过渡和计划经济体制下,供销合作社在农村商业流通和城乡交流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甚至是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在1978年以后的经济体制转轨和在未来市场经济体制下,供销合作社情况如何和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还是一个有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河北省清苑县供销合作社创建于抗日战争初期,是我国建立最早的供销合作社之一。在战争年代极端困难的条件下,供销合作社为支援革命战争和发展根据地农民的生产、改善人民的生活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建国以后,清苑县供销社的机构多次发生变化,发展过程曲折而复杂。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国家的扶持和它在全县商品流通中的垄断地位,日子是好过的。改革开放以后,政府把供销社放进商品经济的汪洋大海,面对着瞬息万变和激烈竞争的市场,供销社的困难大大地增加了。为了把供销社继续办下去,清苑县供销合作社正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苦斗着。本文试图通过对清苑县供销合作社过去和今天状况的论述,提供一个可供实证研究的样本。
一、 清苑县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历程
二、
清苑县供销合作社目前的组织系统包括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简称县社或县联社)、县社直属各公司(简称直属公司或公司),以及各乡镇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简称基层社)。公司和基层社受县社领导,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发展过程方面,三部分又都有各自的特点。
1、县联合社。清苑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前身“水灾救济委员会”是在抗日战争时期创建的。1938年5月底,唐河发水使北王力一带的农民断粮断草,县财政科科员刘国栋根据县政府指示,组织4位农民成立“水灾救济委员会”购粮、运粮、放粮。由于为农民解决了燃眉之急,这个委员会成为农民心目中的救星被保留下来。当年9月“水灾救济委员会”改称“平调局”。1939年2月,平调局改称贸易局。10月,在贸易局基础上成立清苑县“县联社筹备处”。1941年1月,为便于领导抗日,经中共冀中区委批准,清苑县以保(定)张(登)公路为界,分为清苑、之光两县,两县分别建有县联社筹备处。8月,之光县召开首次社员代表大会,正式成立之光县联社,设理事会、监事会主任各1名。理事会设社会、业务、会计、组织4部。1943年,清苑县联社筹备处、之光县联社改称“隐蔽经济斗争部”。1944年底,清苑、之光两县隐蔽经济斗争部合并改称平原联合社,下设信用部、业务部、会计部。1947年,平原联合社改称生产推进社,社内设秘书室、业务股、会计股、组训股,下设6个分社。1950年1月,生产推进社改称合作社,设有信用部、贸易科、采购科、组导科、人事科、计划科、财务科,下设6个办事处。1951年9月改称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恢复理事会、监事会建置。1958年8月,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并入商业局成为国营商业。1961年8月与商业局分离,恢复集体商业性质,设办公室、业务科、财务科、计统科、物价科、人事科、组检科、储运科。1969年9月,再次与商业局合并。1983年5月,再次与商业局分离,恢复建立供销合作社联合社。1986年设秘书、业务、财务、物价、生产服务、基层服务指导、人事、经检8科和监事会、办公室。1987年成立保卫科(2002年3月并入业务科),取消监事会,成立监察科。1988年成立审计科,与财务科一起办公,称为财务审计科,1991年以后又恢复为财务科。1992年成立体改办公室,1994年体改办公室并入基层科。1992年成立党委,取消理事会,成立社委会。2002年4月,县联合社有社委会、党委,联合社下设办公室、监察科、人事科、业务科、财务科、基层服务指导科6个科室。
2、基层社。基层社是从以村为单位的村联社、自营社和多村联合的联村社发展而来的。1939年10月,在解放区和游击区内共建村联社10个,入社社员1269名。1940年,全县83%的村庄相继建立村联社。1941年8月,之光县198个自然村建立村联社164个。 1949年全县341个自然村有222个村建有村联社。1951年11月全县有自营社34个,联村社29个。1952年6月,整顿村联社、自营社,将小并大,合并为28个联村基层合作社 (简称基层社)。1953年1月,合并为22个。1957年10月,基层社随乡分并为21个中心商店。1958年8月县联社并入商业局后,基层供销社也由集体合作社组织一跃为国营商业,但变相为人民公社的供销部。1961年,县联合社与商业局第一次分离后,基层供销社重新恢复集体商业性质。1965年,基层供销社设有21个门市部,13个分销部。1969年9月,县联社再次与商业局合并后,各基层供销社重新纳入国营商业轨道。 1970年4月,基层供销社增加到39个,村代购代销点158个,从业人员331名,年营业额293.3万元。1983年5月,再次与商业局分离,仍为县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社。1986年全县基层供销社39个,分销店59个,代销点71个,职工1247人。 2002年4月,全县有18个基层供销社 ,17个分社,在岗职工750人。
3、直属公司。县联社的直属公司初期称为“经理部”。它是县联社本身具体业务的经营机构,财务上独立核算,但经营成果属于县联社。公司设置最早为1953年8月的“供销经理部”,内设土产经理部、生产资料一、二、三经理部、日用杂品经理部和原棉经理部。1957年6月经合并组编设生产资料经理部、棉麻经理部和食品副食经理部。1958年并入商业局生产资料经理部。1961年4月县社与商业局首次分离的前夕,重新组建土产日杂经理部、生产资料公司和副食经理部。1965年保定地区供销社对县基层供销社实行跨供后各公司(经理部)被取消,其职能由保定地区供销社下属公司代替。县社在县城设综合经理部。 县社与商业局第二次合并期间的1971年2月建土产公司和棉麻公司,1977年4月建生产资料公司。1983年5月县社与商业局第二次分开之后,7月建副食品公司和联合购销公司。1984年5月建回收公司。1987年1月建公司级的清华旅社。1989年建日杂公司和金属公司。1993年成立了瑞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贸易公司和工业品公司。1999年又成立农业科技服务中心。
二、与商业局两次合分使供销社受到的损失
建国初期,清苑县商品流通的主体是供销社而不是国营商业(商业局到1958年春天才成立),从供应农村的工业品到农产品的购销,主要是通过供销社的渠道。在县的商品流通中,供销社经营额占相当大的比重。此外,由于当时我国的工业还不发达,许多东西还靠手工业制造,所以供销社还搞一些手工业和加工工业,如办酒厂、副食品加工、农具制造、抄纸等等。此外,因当时的服务业也不发达,供销社还办一些饭馆、浴池等。总之,供销社在满足人民生活和促进农业生产方面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1958年8月,在“大跃进”的经济体制变革中,供销合作社并入商业局(1958年春县里才撤销工商局,成立商业局),全县商业统一由商业局管理。其中县联社建立百货公司和综合商店,基层社则改为国营中心商店。到1961年8月,随着国民经济和经济体制的调整,供销合作社又从县商业局分离出来,恢复了集体经济的性质。1969年9月,在“文革”的机构变动中,供销合作社再次并入商业局(先称“商业站”),成为国营商业。1983年5月,在改革开放中,合作社又一次分离出来,恢复集体经济性质,但此时的商业局已经是一个强大的经济实体,控制了清苑的商业,尤其是批发,取代了建国初期供销合作社联社的地位。
供销社与商业局两次合并,有利的方面是供销社“一步登天”,在业务方面受到国家经济政策更大的扶持;在待遇方面,职工们由享受集体待遇升级为享受全民待遇。但是,合并改变了供销社的性质,把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变成了国家的商业机构,等于平调了社员的财产。而且,供销社与商业局一分离,就出现了许多弊端,供销社在业务、人员,经营场地等方面都受到了很大损失。
在业务方面。供销社与商业局分离后,商业局利用行政手段干预,把好的业务,利大的业务,都留了下来。坏的业务,利小的业务,分配给供销社。例如:供销社的酒厂、屠宰厂,在分离时都归了商业局。合并前,供销社亦经营烟酒批发,分离后,商业局将其垄断。再如:合并前紧俏品如自行车等的批发业务,由于供销社的服务对象是乡下的广大农民,商业局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县城居民,因此,按服务对象人口分配批发物资,供销社可得到的份额比商业局大得多,占80%左右。但是分离后,商业局凭借其权力,不仅自行车,凡是市场上的紧销工业品,商业局基本都不再按人口比例分配,而是自己多留。
在经营场地方面。合并前,供销社在县城和乡镇都有门面房,在县城的商业区的中心有位置很好的门市部。供销社与商业局一分离,商业局将原供销社的地理位置最好的门市部无偿占有,包括地皮及地上的房屋和设备。按地皮算,商业局占有供销社的面积,在县城约有80亩,在乡镇约有20亩。
在人员方面。供销社与商业局合并,造成了供销社职工的“官商”作风,与商业局分离之后,“官商”作风在相当长时期内仍不能消除,影响了与农民的关系;其次供销社与商业局分离时,商业局将原来供销社的一些业务骨干留在商业局,削弱了供销社的力量;再次,通过两合两分的过程,不仅使供销社职工思想产生一定程度上的混乱,而且还使他们在为农服务的业务上也比以前生疏,不能在短时期内适应新的工作环境。
三、供销社加入改革大潮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时期。随着个体商业的兴起,国营商业和集体商业受到冲击,各基层供销社为了增强竞争力,开始进行经营机制改革。1981年,南大冉供销社首先实行了
经济承包责任制。此后,各基层供销社陆续试行了利润定额、超额按档分成、利润包干、盈亏自负和招标承包等形式的经济责任制。1983年5月,清苑县供销社联合社虽然从商业局分离出来,但仍是县政府的一个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政社分开”的精神,1985年,上级决定县联社从政府行政序列退出,改为
企业。这是县联社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供销社从政府行政序列退出,改为企业,其目的是为了使其面向广大农民群众,恢复其农民自己的集体经济合作组织的本来面目,更好地为“三农”服务。但是,既然改为企业,财政就不再拨款,而需要它自己去盈利。当时正值我国由计划经济转向商品经济,大批的人和单位开始下海经商,流通领域很快成为商品经济的海洋。当多种所有制经济都来争夺商业利润的时候,吃了多年行政饭刚刚改为企业的县联社感到很不适应。因为多年计划经济养成了供销社职工吃“大锅饭”的弊病。为了在商品经济的大海中生存,县联社从1986年开始有组织地在全系统进行经营机制改革,实行内部承包,以彻底打破“大锅饭”,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在各基层社内部,对柜组陆续采用了利润承包、百元销售工资含量、大包干、社有民营等承包形式。这些初级的承包形式虽然分别在不同时期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也都存在一些弊病。从总的情况看,由于国家在80年代末还在实行农资专营政策,供销社是农资专营的主渠道,因此,在农资经营方面供销社实际上还是具有一定优势的。但是,这种优势到90年代就逐渐失去了。
1990年1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除明确
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各级供销社的农资经营单位是农资专营的主渠道外,规定县和县以下的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站开展技术推广和有偿技术服务所需配套的化肥、农药、农膜,可由农技推广部门按当地零售价有偿转让给农民;统配以外的化肥、农药、农膜,生产企业可直接销给农民自用。1992年以后,国家基本上不再强调农资专营。1994年,国务院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关于流通渠道,朱镕基副总理再次指出,各级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是化肥流通的主渠道,县及县以下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站以及生产企业自销是辅助渠道。朱镕基任总理后,于1998年继续化肥流通体制改革,指出,现在物资丰富了,销售化肥不必与收购粮食挂钩了,化肥也不必由供销社专营了。从此彻底打破了在
农村由供销社一家经营化肥、农药、农膜的垄断地位,形成了三家(供销社、农业三站、生产厂)共同经销的局面。随着供销社对化肥、农药、农膜的垄断经营被打破,供销社对农副产品经营的垄断也打破了。现在,在清苑县,供销社独家经营批发的商品,只有食盐和鞭炮了。但是,由于不易控制,食盐和鞭炮由他人违规经营的现象一直存在,供销社实际上也做不到独家经营。上述情况使得供销社系统的日子与过去计划经济时期相比有天壤之别:在经营方面,工作比过去艰苦得多,可是效益不好,利润率很低。
在供销社逐渐失去经营化肥、农药、农膜的垄断地位的同时,供销社的两个包袱却日益沉重起来。一是供销社长期担负为农服务的职能,留下1700万政策性亏损不能解决,另外还有因经营不善引起的亏损,形成沉重的经济包袱。二是供销社在职人员多,离退休人员多,形成沉重的人员包袱。包袱沉重表现在:
1、由于亏损,不能按期结息,从1990年开始,银行不再给贷款(除棉花收购),使供销社资金周转十分困难。
2、不能按时正常发工资。从1992年到1998年6年中,供销社500多个离退休人员未能足额拿到离退休金。从1998年以后离退休金改为由
社会保险直发,这个
问题才基本得到解决。不仅离退休人员日子难过,在职职工工资也不高,到现在县社机关人员的月平均工资也只有600元左右。到2001年时,供销社在册的职工为1360人,供销社已经负担不起了,只好采取“双清”的办法(清理离岗、离职职工),清理掉了400人,这样才保证在岗人员工资的基本正常发放。
供销社在逐渐失去对主要农资和农副产品经营的垄断地位,经济效益每况愈下的形势下,出路只能是一个——转变不适应商品经济的企业经营机制。1992年,清苑县供销社
学习重庆市在国合商业企业实行“四放开”(经营、分配、价格、用工四放开)的改革经验,在两个基层社和一个直属公司搞了“四放开”的试点,接着在全系统铺开。“四放开”改革效果不错,它使职工的积极性大大提高,普遍地出现了早开门晚关门、营业时间拉长、送货上门、家人帮着干等现象,还有的职工拉着货赶集上庙去销售,把小驴车也用上了。
在我国农村
发展商品生产,以及在供销合作社的改革过程中,有些经营形式或协作形式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如:以加工或经营企业为龙头,带动农村基层和农户,形成经济协作组织;以供销社或其他经济技术部门为依托,组织专业合作社;由农民联合举办专业协会等等。这些经营形式日益受到各地的重视,也得到党和政府的提倡和支持。
1990年,清苑县以中冉基层供销社为主,联合乡政府、农业局、保险公司、科协、科委、宣传部门和一些厂家,成立了清苑县第一个专业合作社——棉花专业合作社。该专业社1991年购销皮棉200万斤,创效益32万元。1994年以后,因比较利益的原因,以及后来国家也取消了种棉花的指令性计划,棉花专业社就名存实亡了。
1995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决定》在论述强化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功能时再一次强调:“供销合作社要进一步从单纯的购销组织向农村经济的综合服务组织转变,大力发展以加工、销售企业为龙头的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经营,带动千家万户连片兴办农产品商品基地和为城市服务的副食品基地,发展农产品加工、储藏、运输业和其他二、三产业,发展专业合作社,积极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性、系列化的经济技术服务,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 根据《决定》的精神和本县农民销售玉米的现实的需要,清苑县联社的贸易公司联合农业
科技人员、有关村委会主任和农民科技骨干,组建起以生产销售玉米为主导产业的玉米专业合作社。根据专业社章程,每户社员入股股金20元。到1997年,共有入社社员4500户,种植玉米57000亩,占全县玉米种植面积42万亩的13.7%,专业社社员涉及7个乡16个村。玉米专业社为农民推销玉米,1995年至1997年共6600吨,为农民增收280万元,企业实现利润32万元。除销玉米外,玉米专业社还为入社农民提供了产前、产中服务,如提供良种、化肥、科技信息、开展测土施肥以及建立推行新肥新药的科技示范田等等。
1996年,河北省供销社提出:供销社的改革与发展,定位就是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立足于为“三农”服务,发展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围绕当地的主导产业,供销社参与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根据省社的指示,1996年清苑县供销社实行了一个“358工作计划”——组建了3个龙头企业,5个服务体系,8个专业社。这个计划的实现,使供销社在供应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以及为农服务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此后,在
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县社出台了《大力发展专业社的意见》,明确了任务、目标、奖惩措施,落实了责任制,使建立专业社的工作得到稳步发展。
在发展专业合作社的过程中,清苑县供销社特别重视大力发展农资专业社。在计划经济时期,农业生产资料原本是供销社垄断经营的商品。改革开放以后,国家为了发展市场经济,鼓励公平竞争,逐渐取消了供销社对农业生产资料垄断经营的特权。打破垄断应当说是一种进步。打破供销社对农业生产资料的垄断经营也不是不允许其经营。经营不经营,或经营多少,看自己的努力程度。清苑县供销社起初对打破他们的垄断经营权,使他们经济效益下降,也是怨天尤人、满腹牢骚。但这是无济于事的。事实告诉他们,只有拼命地努力工作,才能在商战中争得一杯羹。他们的经商
历史又告诉他们,只有占领较大份额的农资市场,才是他们的立足之本。为了供销社的生存,为了职工的生活,清苑县供销社面对多种工作,从没有放弃农资供应这一块,农资供应始终在全县占大头。
四、近年来供销社的改革、改制与发展
(一)基层社的改革和改制
基层社近年的改革,按照中央1995年5号文件要“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的总目标,清苑县供销社在基层供销社抓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调整组织结构。把按行政区域办社改为按经济区域办社,由来的35个基层社调整为18个基层社,克服大系统,小企业的弊端,使组织结构更加合理、
科学,服务农业产业化功能弱化的问题得到初步解决。二是调整经营结构。按“强一块、弱一块、发展一块”的原则对经营结构进行调整。“强一块”是把专营商品进一步做好,从人员、资金上倾斜;“弱一块”是对日用
工业品引进个体经营的办法,放开承包;“发展一块”是各基层社都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专业合作社,为农业提供各种服务,在服务中取得效益。三是大力发展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社,重点是农资经营专业合作社。四是基层社办市场。如在北店供销社建了农资市场,在大庄供销社建了商贸市场。五是重点抓了推行《社有资产法人代表有偿占用责任制》的改革工作。2001年,为了搞活供销社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达到减包袱、增效益、保稳定、求发展的目标,县社制定了《社有资产企业法人代表有偿占用责任制》,经县政府批准,对基层社进行改制。该《责任制》的基本要求是:县社对所属基层社实行固定资产租赁方式,按期收缴资产占用费,企业完全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同时对改制企业不断进行监控、审视、引导,调整,以使改制企业健康发展。《社有资产企业法人代表有偿占用责任制》的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法人的权利和责任:企业法人代表明确后,到工商管理部门履行法人代表登记手续,行使法人代表权利,对所属企业的人财物全权负责;接受上级社及各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行承担民事责任,协议履行期间发生新的债权债务和一切经济纠纷,均由企业法人代表负责;原债权债务新老划断,库存商品重新调价或保持不变;按照协议规定的资产占用费一次向县社交清。
2、改制后的管理:企业法人代表,全权负责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和财产保护;如实核算和反映经营状况,按规定的时间向县社报财务统计及有关报表;县社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必须确保完成;占用的资产不得随意转让、出售,可以部分出租,但须经县社批准后方可进行;不准擅自拆建房屋设施;对固定资产不准做报废处理;接收县社人员的调出、调入的安置工作;按规定为职工兑现工资和保证职工福利待遇,按时足额上交在岗职工养老保险金,保证离退人员未统筹部分福利待遇、退养人员工资及遗属补助的按时正常发放;保持队伍稳定,不要出现到县社以上机关的上访;不能变相排挤职工下岗,重大问题要向县社汇报;接受县社的检查、监督、指导,配合县社做好中心工作。
3、企业的自主权:⑴经营管理权:企业法人代表有权自主决定本企业的管理
方法,自行设置本企业管理制度,根据实际,对班组实行不同形式的责任制。⑵经营自主权:经营范围放开,可采取多种形式扩大经营,走“四自”之路。⑶分配权: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由法人代表自行掌握、使用和分配。但企业所做的分配必须在保证工人的劳动所得前提下进行。⑷人事管理权:对企业内部职工,法人代表有调配使用权,对违章、违纪、违法的职工的处理,必须报县社批准。
关于协议中规定的资产占用费数额的确定,是由资产评估小组根据各基层社的房屋、商品以及房屋所处位置的繁华程度综合考虑作价,一般1个基层社1年的资产占用费在8000——10000元。2001年,18个基层社的企业法人代表按照协议的规定已将资产占用费一次向县社交清,并开始按照《社有资产企业法人代表有偿占用责任制》的具体规定运作。各基层社的改制完成后,现在基本上都是实行由职工承包柜组的管理办法。
(二)直属公司的改革和改制
近年来,县社对直属企业的改革措施:一是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从总体上搞活直属企业,集中有效资产,重点办好经营农资、鞭炮、碘盐的企业。组建了以烟花爆竹经营为主的土特产品购销型龙头企业;以生产资料公司为龙头组建了农资经营为主的贸易型龙头企业;以副食盐业公司为龙头组建碘盐销售为主的龙头企业。二是为了转换公司职能,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新机制,从1997年开始,对县直公司按照
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了改制。在公司改制形式上,县社确定除资产较多,具有专营商品和骨干商品经营的单位由县社控股外,其它企业一律组建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彻底放开搞活,用此方式组建的农业科技服务中心、贸易公司、瑞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金桥农资专业社四企业已全部成为系统内的购销额达千万元的龙头企业。此外,按民营企业的运行机制对其他直属企业进行改组改造。 如日杂公司兼并回收公司,清华旅社公开向社会租赁,轧花厂切块租赁,并由经营型向加工型转变,组建了清联玛钢厂、津苑棉花加工厂(在山东),使一个频临倒闭的轧花厂,通过改制年收入达到74万多元。另外,还将资产长期闲置,自身无力发展的养殖场整体出售,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三是在供销社母体坚持合作制,确保社有资产不流失。对经营陷入困境,自身无力发展的企业,按照国有小企业的改革方法进行改革、改组和改造,通过租赁,兼并、破产和出售等方式进行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做到有进有退,有破有立,有分有合,通过死一批,活一批,做到盘活存量,激活增量,实现结构优化。四是做了下岗分流和减员增效工作。把下岗分流同企业改组、改造结合起来,使企业摆脱对职工的无限责任。企业改制时,按标准从社有资产中提取安置分流人中的补偿费:一是对清理的合同制职工进行经济补偿,标准为一年一个月工资,最多不超过12个月;二是鼓励职工买断工龄;三是上交养老统筹金。
(三) 盘活资产提高资产效益的实施方案。
供销社系统的大部分设施多为20世纪五六十年代建成,营业设施陈旧,破烂不堪,服务“三农”功能明显滞后,
影响了供销社在农民中的整体形象;此外,长期以来,效益低下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严重制约着供销社的生存与发展,其原因之一,就是社有资产凝固僵化。为了解决社有资产僵化问题,加快社有资产的流动重组 ,2001年县社制定了《盘活资产提高资产效益的实施方案》。《方案》的指导思想,是立足于挖掘,利用好现有资产,以存量换增量,以资产换效益,积极推进资本运营,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的重点,是通过对闲置和利用不良的存量资产进行调整和开发,使其重新活跃起来,从而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盘活开发社有资产采取了四种形式:一是吸收社会力量,联合开发,共同受益。何桥供销社由开发商垫资,折掉旧门市,沿街兴建了上下两层的营业楼43套,他们拿出位置较偏僻的12套营业楼出售,偿还了150万元基建款后,还结余54万元,供销社没投入1分钱,实际上只出让了临街的几百平米地皮,就实现了对自身经营设施的彻底改造。每年收取的租金比过去提高了8倍。二是由开发商垫资搞开发,基层供销社逐年还款。三是出让一块,做旺一块。四是由县社投资,逐年收取回报。通过实际运作,资产盘活开展工作,收到了五方面的良好效果:一盘活资产,使过去多数在低效益中运营的门店,无一不大幅增值。二重塑了供销社形象。三扩大了经营阵地。四提升了服务功能。五为当地村镇建设增添了光彩。到2002年6月底,已经完成了12家基层社、分社经营设施的改造。
(四)大力发展龙头企业和专业社建设,积极参与县域农业主导产业的经营。
参与农业结构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是当前供销社改革发展的一个战略性问题。供销社通过组建龙头企业和各类专业社,是参与县域主导产业经营的有效途径。所以,清苑县供销社近年来一直都非常重视龙头企业和各类专业社的建设。
1、龙头企业建设。围绕清苑县主导产业——农业的调优规划,2000年至2001年,供销社重点发展了农副产品购销型龙头企业,一是以清华旅社为依托,组建了果菜运销公司。组建以来,积极组织运销队伍和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开展运输业务。在经营方式上大力推行了代理制,既扩大了市场份额,又规避了市场风险,保护了农民利益。2000年为农民推销果菜18万斤。二是以农业科技服务中心为龙头,联合系统内22家农资专业合作社,努力搞好农资经营,与5家生产企业发展了总经销、总代理,靠联合优势获取了规模优势,靠规模优势获取了价格优势。2000年以贸易公司玉米专业社为龙头,组建以粮食为主的农副产品购销龙头企业,为解决农民卖粮难发挥了重要作用。后来由于粮食购销的政策限制而停止。玉米专业合作社还按照县政府调优规划制定的高优作物种植区,在保衡路两侧和唐河沿岸多种经营种植区,联合当地供销社、专业合作社为农民生产提供全方位服务。
2、专业社建设。近年来,在清苑县基层社已建设了一批为农服务的专业合作社,2002年,在专业社建设上县社采取了县社直接发展与基层社发展相结合的方法,上半年共发展直接隶属县社领导的农资专业合作社10家,吸收社员8185户、股金42.5万元。专业社建立后,与农民广泛开展农资消费合作,牢牢把住了农资消费终极市场,进一步提高了供销社在农资市场的占有率,为今后更好的参与市场竞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目前全系统共有农副产品购销型龙头企业4家,各种类型专业社82家,入社社员2.7万户,年销售收入6000多万元。在省委农工部、省供销社开展的专业社上星级活动中, 清苑县供销社有9家专业社被授予一星级专业社称号。
五、清苑县供销社历年商品购销额
表1 清苑县供销合作社商品购销额 单位:万元
年份|商品购进总额 |商品销售总额|纯利润
1961|800.6| 1749.7| —
1965|1154.1| 1208.2| —
1968|1728.2| 1392.1| —
1970|1035.5| 1344.0| —
1974|1211.9| 2453.1| —
1977|1271.3| 2529.4| —
1980|3180.5| 3361.5| —
1984|4554.2| 4542.7| —
1986|5724.2| 5942.4| —
1989|7132.0| 7567.8| —
1996|7403.7| 7596.5| —
1999|15090.2| 16131.0|106
2000|18657.5| 19082.3|112
2001|17273.8| 18167.5|155
注:1、资料来源:清苑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财务科统计报表。
2、金额为人民币当年价格。
3、数字仅供
参考。
六、需要探讨的
问题笔者在调查过程中,与有关的政府管理人员、合作社干部和农民交流,他们与笔者一样,提出了下列问题:
1、清苑县供销社系统的性质,究竟是农民自己的集体
经济组织,还是农民与国家共同拥有的混合经济组织?
2、农民在供销社的股份很少,现在清苑县联社只有56万元农民的股份,不到现有资产总额8600万的1%,现在清苑县联社经济又不景气,利润将够给在职职工发工资,那么还值不值得给股民分红?现在清苑县联社已多年未分红,如果把股份退给农民是否正确?
3、供销合作社是不是纯粹的拥有股份的农民的
企业?如果是,它就是以盈利为目的,那么国家号召和要求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供销合作社是不是可以不服从?
4、如果供销合作社遵照国家的号召和要求为农服务,国家对于供销合作社应当给予怎样的扶持或经济补偿?
5、打破了供销合作社对于农业生产资料的垄断经营是一种进步,但非垄断的多头经营又给假化肥、假农药、假种子等的销售带来可乘之机。那么,在一定时期内让供销合作社对于农业生产资料实行一定程度的垄断经营是否可行?
诸如此类的问题应如何解决,还有待进一步
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