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信息失真是通过会计工作表现出来的,但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却是多种多样的,既有人为的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由会计环境、会计制度、会计法规选择等客观原因也可能产生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本文拟从客观原因入手,探讨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0条对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表述是:“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可见,真实性就是如实反映,不得掩饰。当会计没有达到这个目标的时候,就出现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也就是说,真实性的标准是:“如实反映”。不管会计规范如何,只要会计信息没有如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即使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这类会计信息也是失真的。显然,将会计定位在完全反映经济真实,对会计及会计职责而言都是要求过高。会计受制于其存在的客观环境,且会计的基本前提如货币计量、会计分期以及权责发生制、谨慎性原则的运用决定了会计在相当程度上必须依赖估计和判断,因为作为会计对象的许多经济现象往往具有不确定性或在数量上难以明确区分,如: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费用的摊销、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金的计提等,只能借助估计或理论上认为合理的分配标准进行处理,所以,许多会计信息处理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是近似的,不是绝对真实的,更不是精确的。因而如果要求完全反映经济真实是无法达到的,也是不切实际的。应该说真实是相对的,绝对真实是没有的。
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客观原因归纳起来有:
一、会计制度缺乏统一性,会计信息不可比
我国过去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的企业执行不同的会计制度。1993年7月1日后一般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分别执行分行业的会计制度和《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2000年12月29日财政部以财会[2000]25号发布了《企业会计制度》,并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也就是说,现在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其他企业仍执行1993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分行业的会计制度。不同的会计制度,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同,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货币资产以外的所有资产(包括存货、应收账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等)都应提取减值准备,而分行业的会计制度除应收账款提取坏账准备外,其余都不提取;《企业会计制度》将企业开办费、前期科研开发费一次计入当期损益,而分行业的会计制度却不是这样。由此造成股份有限公司与一般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可比。
正是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因此不少上市公司在2001年中报和年报中声称受《企业会计制度》的影响产生亏损。可以说,清华紫光是受《企业会计制度》冲击最大的公司之一。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前期科研开发费不能资本化,也不能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逐渐摊销,只能在发生当期全部摊完;开办费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这一规定突出了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却有悖于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这对于科研投入较大的高科技企业、IT企业影响较大。清华紫光正是由于深受《企业会计制度》的冲击,造成账面难堪,2001年每股收益-0.115元,作为上市公司中“蓝筹”象征的清华紫光的突然“变脸”,使投资者措手不及,股价从38 ~ 39元/股跌至18 ~ 19元/股。事实上,作为高科技企业的清华紫光在2000年上半年不论是本部还是下属子公司都处于投资高峰期,再加上大多数子公司都是2000年刚刚成立,还需要经过一个自然的研究、实践、试产、改进、稳定和成熟的过程,一次性将开办费和科研费计入当期损益,亏损是不难理解的。试设想一下,清华紫光若不是上市公司,仍执行原分行业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也许每股收益不是负数而是正数。那么同样的企业因执行不同的会计制度,其结果大不一样,其信息是不可比的,何为如实反映?
二、会计准则、制度和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
由于各企业具体情况不一,会计准则只能对企业的会计工作提出基本原则和规范要求,不可能尽善尽美,这样对同一会计事项的处理就有多种备选的会计处理方法。如:①企业对存货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这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有不同的影响,究竟采用何种方法才能“如实反映”?②财政部财会[2001]57号文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的定义为:“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单位价值何为“较高”,没有规定量化标准,固定资产预计残值、预计使用年限、计提折旧的方法等都由企业自己决定。这种职业判断上的模糊性是双刃剑,若会计人员职业判断不够准确或企业有不良意图,那么此准则有可能成为企业合法操纵利润的工具;③《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货币资金以外的所有资产发生减值时都要提取减值准备”。应该说计提减值准备赋予企业更广阔的空间,目的在于使企业更稳健地确认当期收益,更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在理论上更符合谨慎性原则。但是,不可否认也不可避免地会带来新问题:如何界定资产价值,如何计提减值准备,按什么比例计提,都没有绝对的标准,需要会计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断,而判断所依据的条件和衡量的标准各不相同,这就可能造成企业管理者、会计人员利用这种会计的随意性和具体项目内容的伸缩性,以及合理合法的带有偏向性的假设来歪曲财务报表上的利润,使之成为企业盈余管理的手段,使会计信息有意或无意地无法反映真实。
三、会计规范不完善
我国会计规范改革的历程遇到了我国转轨经济所特有的困难,如:因产权问题和改制不彻底造成关联交易泛滥,关联交易、债务重组变成了上市公司欺瞒市场监管者和投资者出其不意的制胜“法宝”。1999年度许多上市公司根据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将重组的债务账面价值与清偿资产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营业外收入,使绩差公司“乌鸡变凤凰”的债务重组实际上变成了报表的重组,变成了企业调节、操纵利润的工具,其会计信息的失真,应该说是“准则”为其开了方便之门。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面临严峻的挑战,针对这种情况,为了堵塞这个漏洞,财政部不得不于2001年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债务重组准则,将重组的债务账面价值与清偿资产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使那些想通过重组获得非持续性收益而粉饰业绩,以图上市、配股或避免摘牌的企业不再有机可乘。
四、会计准则的制定和颁布落后于会计实践和经济行为的创新
当新情况、新领域、新行业出现时,很难找到长期有效的会计准则作为操作的依据,使会计处理“无法可依”。加入WTO后,知识经济对企业无形资产这一会计要素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从会计角度看,知识经济的最大特点是无形资产占企业资产的比重显著增加,对一些高科技企业来说,它的比重甚至位居企业资产的首位。因此,无形资产的全面计量、核算、反映成为我国加入WTO后企业会计必须开拓的一个新的业务领域;人力资源会计、社会责任会计也将在企业中得到实施。可遗憾的是,直到现在,我国的会计制度在有关无形资产、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会计方面还很薄弱,有关的要素还不能在财务报告中得到反映,这样的财务信息很难说是反映了经济真实。
五、
会计事项的不确定性
不确定会计事项是指一定状况下的最终结果是利得还是损失,只有在发生或不发生一个或若干个不确定的未来事项时才能确认。其中包括:与信用有关的事项,如应收、应付款项;与时间有关的事项,如外币业务中汇率变动引起的汇兑损益导致
企业资产、负债发生相关变化;与
社会经济变化有关的事项,如利率、物价变动指数等。这些会计事项,我国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对其信息的披露没有做出规定或规定得不够具体,在会计实务中,这些
问题的处理更多依赖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由此可能导致会计信息的不确定性,使之难以反映经济的真实。
综上所述,要遏制会计信息失真,建立会计规范体系,完善会计制度势在必行:
1.要建立统一的会计规范体系。根据WTO设立协定第16条第4款规定,所有会员国的法规应与WTO的国际规范一致。
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制定发布了16条具体会计准则,但大部分仅限于上市公司
应用,其他企业尚未应用。2000年12月29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其他企业仍执行分行业会计制度,这就使不同行业的企业可以按不同的制度来提供会计信息,这与WTO要求遵守共同的游戏规则,实行国际的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不相适应。因此,我们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建立统一的以会计准则为核心
内容的会计规范体系。
2.加快制定具体会计准则的步伐,并逐步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我国目前已修订或制定了包括《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等16条具体会计准则,这些准则的制定和实行,促进了国民经济和证券市场向健康、良性方面
发展,但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如数量上,国际会计准则目前已制定了100多个。前不久财政部确定进一步加快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步伐,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
中国会计准则体系,使会计核算“有法可依”,并缩小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惯例之间的差异,推进中国会计准则在大多数重要方面符合国际会计惯例,提高中国企业尤其是公司制企业会计信息的国际可比性。
3.会计法规的制定,应具有可操作性。会计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有其自身的工作
规律,会计法规的制定应符合会计工作客观规律的要求,尤其是关于会计信息质量方面的判定
方法和判定标准要有良好的可操作性。如果会计法规模棱两可,操作性不强,其贯彻就会大打折扣。因此,对一些基本业务应做出具体规定。如目前暂在上市公司中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对存货、应收账款、无形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等提取减值准备,就应对提取方法和比例做出具体规定,以减小调节利润的可能性。
4.建立健全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会计信息披露是与证券市场相伴而生的,任何一个企业都必须通过合适的方式向投资者、债权人、外部利益关系人乃至政府公开其财务信息,这既是企业经营者的责任,也是企业财务会计的基本目标之一。财务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是指政府或政府授权的证券管理机构、自律机构通过制定
法律、法规、准则或规章等形式,对证券发行者所必须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的内容、数量、质量以及质量的认定,相应的文件种类及格式,披露的方式、次数及时间,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办法所做的统一规定。入世后“市场准入”原则是对等的,我国将敞开市场的大门,取消很多限制和歧视条件。随着上市公司的增多,证券市场规模的扩大,企业股权的分散,必须尽快以立法形式建立健全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以确保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完整。特别是前述不确定会计事项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更应及时公开披露,以便为国际资本的流动构筑一个国际化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