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既是人类创造的一切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总和,亦是由多种要素构成的对个人、群体、社会起着塑造、整合和导向功用的集合体。尤其在某种文化结构下的社会生活中,必然会充满着与之相适配的包括会计法律规范在内的各种规范制度,这些规范制度往往就形成了一个国家、一个社区或一个行业的文化特点。而会计法律规范本身又是会计文化的构成要素之一,是会计规范文化层的核心。因此,研究会计文化不能忽视对其法规的研究,研究会计法亦不能缺乏对其文化的研究。
一、会计法与文化的关系
由于会计法是经济法的一种,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是一个历史范畴,其既不是从来就有的,亦不是永恒不变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文化阶段才陆续产生并随着人类文化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完善的。故而从会计法的起源和发展过程来看,就是一个从民族习俗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一个长期渐进的会计文化过程,而且这个过程与私有制、国家的由萌芽到形成和成熟发展的人类社会文化进程是相一致的。由此可见,会计法与文化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即会计法是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产物,其本身又是文化的有机构成部分,而文化则是会计法产生发展的环境基础,文化的发展能促进会计法进一步科学完善,会计法的科学完善又能更增强文化的功能与发展。具体到文化的尤其是与会计法较为关联的几个构成要素,其关系如下:
1.会计法与哲学
哲学是研究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的最一般发展规律的科学,包括会计法在内的全部社会科学和会计法律现在内的一切意识形态,总是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支配和影响下进行的,都得接受哲学的支配。因此,哲学能为会计法的研究、制定提供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而会计法的研究、制定又能为哲学的发展提供丰富的材料。
2.会计法与经济
经济是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是政治法律制度及其社会意识形态等上层建筑赖以建立的基础。会计法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受制于经济基础,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着会计法的性质。反过来,会计法又反映了社会的生产关系,服务于经济基础,是巩固和发展经济基础的工具,即通过经济基础对生产力的发展起着重大的反作用。
3.会计法与政治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其表现形式为代表一定阶级的政党、社会集团、社会势力在国家生活和国际关系方面的政策和活动。会计法是执政党或执政集团在会计政策和会计活动方面的法律化和规范化,反映了统治者的政治,并为其政治服务。而统治者的政治要求则必然会体现在会计法中,使之成为执行国家经济政策和会计政策的工具。
4.会计法与道德
道德是指人们根据人际关系的内在(伦理)要求来调节人们之间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在历史上比法产生早,作用比法广泛,两者相互补充,相辅相成。会计法对会计道德起支持和保护作用,甚至在必要时可以将某些会计道德规范直接规定为会计法律规范。而会计道德规范由于不是通过国家强制力而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的信念力量渗透到会计活动的各个方面,能延伸到会计法所不能及的地方,对会计法起到了不可缺少的补充作用。
二、会计法的文化蕴含
就广义而言,会计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行政权力机关制定颁发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经济活动中有关会计关系的法律、条例、规章、制度等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通过人类长期的社会文化积淀,即不断的会计实践和法制实践而逐步形成的一种规范文化的产物。因而其文化意蕴特别丰富深刻,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渊源方面
包括会计法在内的法的渊源较为广泛,在历史传统渊源上,以英、美为代表的西方海洋法系(普通法系)国家,其主要渊源是普通法;以法、德为代表的西方大陆法系(民法法系)国家,其主要渊源是罗马法;而我国春秋时期成文法就已形成,历代封建王朝法的渊源就有律、令、格、比等,至清末民初,开始采用西方民法模式。在思想理论渊源上,西方普通法系国家较倾向经验主义;民法法系国家较倾向向理性主义;我国则较倾向马克思主义。在效力渊源上,西方普通法系国家的会计准则一般由民间会计组织机构如美国的FASB.英国的ASC制定发布;民法法系国家的会计法规通常在公司法、商法或税法中阐述,一般由政府机构制定发布;我国的《会计法》由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制定颁布,会计准则、制度一类的会计法规由政府机关(国务院、财政部等)制定发布。
2.立法思想方面
会计立法思想是指指导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立法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会计法律、条例、规章、制度活动的基本思想观点,这种思想观点是不能任意选择改变的,主要受制和体现在法律本位思想和经济专业思想两个方面。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律本位思想是义务,强调人们应服从统治者的权力,有关调整会计关系的律令之类主要是维护王权和封建主的利益;在资本主义社会,法律本位思想是个人权利,强调天赋人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有关调整会计关系的法规主要是维护投资者、债权人及企业的利益;步入二十世纪下半叶,法律本位思想逐渐向社会利益转移,强调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至上,产生和出现了社会会计、社会责任会计、绿色会计、人力资源会计等新兴的会计分支和制定相应的会计核算制度的趋向,有关调整会计关系的准则。法规逐渐地转向维护社会利益。在调控会计活动的经济专业思想方面有两种最基本的专业倾向,一种是对会计活动过程进行全面调控,不仅对会计核算、会计分析、会计检查、会计监督管理作出统一规定,而且还对会计机构和会计岗位设置、会计人员资格要求。职称考评等亦都作出具体规定。该种立法思想要求会计法规规定得越具体越详尽越好,一般都倾向于制定具体性的会计制度;另一种是对会计活动过程只进行重点调控,亦即只对关键性的会计程序方法如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本要求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该种立法思想要求会计法规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一般都倾向于制定较为抽象的会计准则。
3.立法模式方面
任何一个国家在制定会计法时既要受到法的渊源的影响,又要接受立法思想的指导,且还要兼顾到各个方面的利益以维护现行的社会经济秩序。但在事实上又不可能排除在某一方面利益上的倾斜,这种立法文化上的价值取向,实际上是从宏观经济运行的立场对会计活动的利益关系的调整。据此,在世界范围可划分为五种会计立法模式:(1)投资者利益取向型,即会计立法以保护出资者的利益为价值取向,会计活动和会计关系的调整向股东和出资人利益倾斜,强调应按“公认会计原则”提供会计报表,该立法模式以美国文化为代表;(2)债权人利益取向型,即会计立法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价值取向,会计活动和会计关系的调整向信贷资本提供者、债券持有者利益倾斜,强调应按“真实公允”的会计原则提供会计报表,该立法模式以英国文化为代表;(3)企业利益取向型,即会计立法以保护企业利益为价值取向,会计活动和会计关系的调整向企业利益倾斜,强调应按充分稳健的会计原则提供会计报表,该立法模式以德国文化为代表;(4)税收利益取向型,即会计立法以维护政府的税收利益为价值取向,会计活动和会计关系的调整向政府的税收利益倾斜,强调应按“纳税的需要”提供会计报表,该立法模式以法国文化为代表;(5)国家计划利益取向型,即会计立法以维护国家的计划经济利益为价值取向,会计活动和会计关系的调整向国家的计划经济利益倾斜,强调应按“国家计划”的需要提供会计报表,该立法模式以前苏联文化为代表。
4.国际协调方面
由于不同文化对各国的会计法及其会计实务处理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和差异,势必有碍于国际间的经济交往和跨国公司的跨国经营及国际融投资,会计法的国际协调已成为当务之急,这亦正是会计文化所面临的新课题。而国际协调又可分为政府间组织协调和民间会计职业组织协调两种:前者如联合国(UIV)、欧洲经济共同体(EEC)、非洲会计理事会(AAC)等;后者如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IASC)、欧洲财经会计专家联合会(UFC)、亚太地区会计师联合会(CAPA)等。这两种协调较有成效的是EEC和UFC等地区性的组织,而世界性组织的协调则难度较大。这是因为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地理位置、气候物产、语言习俗、宗教观念等自然地理环境和社会人文环境大体一致或较接近,在其基础上形成的文化就具有了不同于其他区域文化的一些共同特点,亦即在全世界范围内就形成了一个个各有特点的地理文化圈。在同一文化圈内的国家,由于在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上的较为接近,包括会计法在内的制度文化亦就较为接近。而处于不同文化圈内的国家,因其文化差异较大,会计法规的区别亦就较大。故而地区性的无论是政府还是民间会计组织对本文化圈内的国家比世界性组织对世界各国在会计法的协调上就显得较为容易和有效。
5.实施方面
会计法的实施就是指会计法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尤其在调整会计关系的过程中所得到的贯彻执行,包括执法和守法即适用和遵守两个方面。这两方面的活动皆受制于一个国家的文化环境,即主要是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与专业人员素质诸文化要素对会计法的实施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如一个国家政治清明,法制健全、社会稳定,则会计法的实施就比较顺利和有效;反之,会计法很可能就是一纸空文,即使实施亦是矛盾阻力百出,收效不大。如一个国家经济实力雄厚,生产力水平高,资本市场发达,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则会计法的实施受政策性影响和集团利益干扰就少,对会计中立性和独立性的法律保障就强;反之,会计法的实施受政策和集团利益的干扰就大,会计法的执法和守法都将受到影响。如一个国家的会计法执法人员(行使会计管理权和司法权的国家公务人员)和守法人员(会计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自身文化素质包括会计专业素质(接受会计专业教育程度和实际具有的会计业务能力)和心理品德素质(价值观念、人生追求、职业道德、个人品格)较高,则会计法将能得到较好的贯彻执行;反之,则会计法的适用和遵守都将大打折扣。
三、
会计法的文化启示
1.欲
科学地构建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为核心的会计法体系,必须重视和加强会计法的文化基础
研究,尤其是相关的文化要素及其关系的研究。唯其如此,建立在我国深厚文化堆积层上的会计法才能既与国际惯例接轨,又能真正具有
中国特色。
2.在具体的会计立法模式上,既应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即会计法的渊源和立法思想及价值取向诸文化特点,又应在与西方国家文化比较的基础上适当借鉴其的一些市场
经济条件下的合理科学的做法,从而使我国的会计立法模式从单一的国家利益取向型向多元的综合利益取向型
发展。
3.在会计法的国际协调上,应采取先易后难的先地区后国际的协调
方法,即先在具有儒家文化共同点的东亚和东南亚地区文化圈内进行协调,然后在地域近邻的亚太地区文化圈内进行协调,最后才达到世界范围内的会计法的大协调。
4.为确保会计法的实施,除在
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上继续深化改革外,还亟须通过多种渠道开展
教育、培训和自学,造就更多的具有高文化素质的会计专业人才,唯其如此,会计法的适用和遵守才能落到实处和卓有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