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真实的基本含义是指会计行为主体严格遵循会计规则,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我国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现状和《会计法》的修改使得这一问题又成了近些年会计理论研究的热点。大家在探讨中取得了一些共识,其中某些观点逐渐成为业界的主流。但在很多方面还存在争议,会计真实的标准就是其中之一。
一、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论争的启示
(一)“客观真实说”受到质疑
我国传统证据理论认为,诉讼证明的任务是确定案件的客观真实,也就是说,司法机关所确定的事实,必须与客观实际发生的事实相符合,这就是“客观真实说”。这一学说遭到越来越多法学家的批判,主要理由如下:
1.过分强调了可知论,忽略了认识论的辩证法,导致了诉讼证明理论上的真空。案件是过去发生的事实,根本无法使之再现、重演,司法工作人员无法穿越时间的隧道回到过去。同时,对于绝大多数案件来说,司法工作人员也不可能亲眼目睹案件发生的全过程,而且人们对案件的认识、调查还要受到包括司法工作人员自身素质条件的限制。因此,一次具体诉讼案件中所能查明的事实只能具有相对意义上的客观性,不可能是终极意义上的客观真实。另外,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也只能达到一种相对真实——虽然这种相对真实包含着绝对真实的因素。
2.把认识论上的原则简单套用到了司法的过程中,对诉讼证明的实践提出了不切实际的要求,严重缺乏可操作性。客观真实作为运用证据的一种宏观价值目标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司法是一种实践性和操作性很强的活动,主持和参加这一活动的是有局限性的人,他们难以做到客观真实。因此,公、检、法之间经常因为对客观真实的理解产生分歧,导致诉讼的无效率,甚至一些案件由于证明标准不统一,导致打击不力或判决不公,形成错案。
(二)“法律真实说”的兴起
“法律真实说”一经提出,就在业界引起很多人的共鸣,这一观点已被越来越多的学者接受。这一学说认为,司法裁判中的事实认定是通过举证、质证和认证的过程来实现的,通过证据揭示的案件事实,就真实性而言,只可能是法律真实,而不可能是客观真实。因此,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应该要求做到法律真实而非客观真实。
“法律真实说”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包括:①所谓法律真实,是说司法活动中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符合法律规定或认可的真实,是法律意义上的真实,是在具体案件中达到法律标准的真实。②为了建立一个科学、可操作性强的司法证明标准,以解决“客观真实说”下所产生的问题。③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克服了“客观真实说”忽略认识论的辩证法的理论缺陷,完整地贯彻了辩证唯物主义。④没有完全否定客观真实在司法证明中的价值,只不过这一学说把客观真实作为司法活动的理想价值和终极追求,而把法律真实作为司法证明的现实标准。⑤较“客观真实说”更明确地通过法律的正当程序来发现真相,即通过司法程序实现实体正义,因为程序正义有“一个看得见”的标准,而实体正义没有“一个看得见”的标准。这在一定意义上克服了我国传统司法活动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病,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和世界法治潮流。
“法律真实说”的兴起,为会计真实讨论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客观真实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原则性,是一种哲学智慧,是理想追求和价值取向;法律真实具有理论上的科学性和实践上的可操作性,是一种经验智慧,是现实标准。正因为“法律真实说”具有这些优点,坚持“客观真实说”的学者们借用“法律真实说”的合理内核对“客观真实说”进行了修正。
二、会计真实的理想目标与现实标准
笔者认为,完全可以借用法学逻辑,提出会计真实的理想目标是客观真实,现实标准是法律真实的观点。只不过,对于会计活动而言,客观真实是指会计信息完全符合客观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即符合客观标准的真实。法律真实就是会计工作符合会计法规(相当于会计界常说的会计规则)的规定,会计信息的真实程度为法律所认可,达到了《会计法》所规定的视为真实的标准。纵观会计理论界对会计真实的讨论,下列共识可以验证笔者的观点:
(一)会计工作的结果无法做到完全与客观事实相一致,客观真实是一种理想目标
1.会计真实是反映的真实。它受到会计理论、会计技术、会计规范等因素的影响和限制,是非纯粹的客观真实。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第2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即《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中可靠性的质量要求下规定了,反映真实性是指一项计量或叙述,与其所要表达的现象或状况一致或吻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1989年7月公布的《关于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中对财务会计报表的质量特征作了说明,同样在可靠性的质量要求下规定了如实反映,其意为忠实地描述,既不粉饰现实,也不杜造虚假;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0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企业会计制度》在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的第1条中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见,中外会计理论都承认,会计真实从其性质上看是反映的真实,即如实地反映。
2.会计真实是相对的真实。会计信息能在规定条件下,反映客观存在的经济活动,这是真实的绝对性。同时,会计信息真实性是相对的,是指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所依据的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假定性、原发性。相同经济事项的价值如单价因时间差、地区差而有差异,会计人员对会计方法(会计政策选择)的判断有区别,客观事物的显露还不充分导致认识的偏差等,这些因素致使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相对的。会计学家葛家澍指出:可靠性接近于真实性,但就财务会计处理的数据和加工生成的信息来说,由于允许会计人员进行合理的估计和判断(这是因为会计的对象存在着不确定性,不得不运用估计与判断等带有主观性的计量手段),因而要达到完全的真实或绝对的客观,事实上不可能。
(二)
会计人员只要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会计工作,会计信息就可以认为是真实的,即会计真实的现实标准是
法律真实
1.从“三论”(信息论、系统论和控制论)的角度来看,会计是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
经济信息系统。该系统的运行过程,可称为“会计核算程序”或“会计循环”。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虽然表现在该系统运行的结果上,但也取决于会计信息处理系统之前,各种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会计信息处理系统运行的合法合理性。换言之,在实践中所真正奉行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遵循程序理性观的真实性,即生产会计信息的程序符合各国关于会计规则制定权的合约安排,那么这一信息就具有了“真实性”。程序理性而不是结果理性是会计可能实现的唯一目标。
2.如果说只要会计工作的程序合法就可以保证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话,那么应该让谁来鉴定会计信息是否真实?鉴定者又依据什么样的标准来鉴定?我们知道,不管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者由于决策和评价的需要,还是司法活动中由于界定法律责任的需要,基本上都委托处于中立地位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客观公正的鉴定。注册会计师评价的标准或依据就是独立审计准则和会计规则,即独立审计准则是注册会计师活动的准绳,会计规则是注册会计师评价会计信息的标准。并且,注册会计师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同样是由程序来保障和体现的。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工作报告》第6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是指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应发表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
综上所述,客观真实是会计真实的理想目标,法律真实是会计真实的现实标准。而法律真实是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后者决定前者的
内容,前者必须符合后者的基本要求。法律真实更加具体地体现了会计自身的
规律、特点以及会计管理工作的要求,通过法律的形式使得客观真实这一笼统、原则的目标具有了良好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