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财政理论的构建是新时期财政理论界的重要课题,需要集众多人的智慧和力量研究创新。本文着重论述财政理论创新应有的思路和取向,对某些流行的论点提出了异议。希望通过争议使这一课题的研究逐步深入。
一、财政理论更新应有的思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变化,由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加强。国内外形势的变化,要求财政理论更新,面向实际、面向未来。面向世界。
如何更新财政理论,有不同的思路。有人主张以计划经济时代的国家分配为基础,借鉴部分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财政理论。有的主张以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共财政理论为基础,按中国的国情使之本土化。这两种思路都有一定的合理性,都重视借鉴利用已有的财政理论为中国的新形势服务。但两者都存在明显的缺陷。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国家分配论”,已形成其特定的理论框架,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容:如只强调国家对财政的作用,忽视共他因素对财政的作用;只强调财政“满足国家为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忽视人民的需要。思路偏狭。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财政理论,对我国经济转轨后有重要的借鉴作用,特别是关于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争论和对财政公共性的强调,让长期禁烟于计划经济思路的人耳目一新。然而,西方财政理论毕竟是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如社会契约论和交易费论不能解释我国的财政历史。在服徭役中起义的陈胜吴广,决不会同秦二世一起讨论如何节约交易费。要求均田免粮的李自成不可能同明王朝达成皆大欢喜的契约。西方财政理论中关于由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法也不符合我国国情,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只是执行机关,不能以政府取代其他权力机关的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的财政是对人类历史上财政的继承和发展,其理论应是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和方法的前提下,借鉴利用人类社会一切文明成果,包括中国历史上的、外国的和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研究成果,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来,依新形势总结研究的新成果。另一方面应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财政理论定位在高于或优于已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只借鉴利用已有的研究成果还不够,还要创新,即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点的要求进行创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点是社会主义本质特征与市场经济本质特征的统一,或者说,既要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又要发挥市场经济的效益性。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按邓小平同志的总结,至少有四个不同的特点:即公有制占主体;共同富裕;按劳分配;生产力的发展比资本主义决。市场经济同计划经济比,至少有以下不同特点:经济活动市场化;生产要素商品化;利益主体多元化;企业经营自主化;经济关系契约化;宏观调控间接化;社会保障制度化;经济活动法制化。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共同点至少有四个方面:(1)都重视人民大众的作用,前者强调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后者强调人民是市场的主体。(2)都重视效益,前者强调发展生产力,后者强调资源配置优化。(3)都重视社会公平,前者强调共同富裕,后者强调社会成员都享受社会保障。(4)都重视法制环境,使社会和经济发展有秩序。
社会主义财政理论的构建,应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特点的要求,其根本点是以人民为财政制度安排的主体,通过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市场经济的效益性,去满足国民的公共需要。简言之,比国家分配论和西方财政理论更重视广大人民的财政权益和社会效益。
二、当代财政本质特点及其取向
财政本质特点是财政最基本的理论。它要说明财政是什么,存在的意义何在?发展取向如何?对财政理论和制度发展完善起着规范和指导的作用。
众所周知,财政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从不完善到相对完善的发展过程。其间经历了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三种社会形态。我国则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每一历史阶段,财政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和发展规律。揭示财政的本质特点,一方面要总结各历史阶段带共性的本质特点,特别是决定财政存在和发展的原因。另一方面要总结财政发展演进的规律和取向。
传统的对财政本质表述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这一表述只强调国家对财政的作用,既未说明决定财政的主要因素,又未说明财政发展应有的取向。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是一种什么关系?涉及财政本质的问题没有讲清。
财政历史表明,决定财政存在和发展的基本要素至少有三点:一是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的产生和扩大,它为财政的存在创造了可能。二是国民的公共需要。它是财政存在的原因。三是人民的革命斗争。历史上的财政支配权都被统治者所掌握,他们追求自身利益的极大化,对人民横征暴敛,激起人民的反抗斗争,引起政权的变革或交替,也迫使统治者整顿吏治、减轻赋役,改善财政管理。
历史表明,财政的本质问题是财政支配权由谁掌握,为谁服务,如何服务。历史上财政是统治阶级的代表人物以公共需要的名义,向社会成员征取人力、物力、财力,满足其生活和巩固统治地位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财政本质是:以人民为财政的主体,以有效地满足国民公共需要为运行的目标,即以人民性、公共性、效益性为特点和取向,以体现社会主义财政应有的优越性、先进性、科学性。为什么以人民为财政的主体,而不以国家为主体呢?
第一,国家和财政一样,历来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工具。“国家”一词有多重含义。一是指按地域划分的国民。如中国包括大陆、台、港、澳等地区,这是历史形成的。二是指中央。如国家税务局是相对地方税务局而言。三是指政权机关。国家主体论,是取第三重含义。这一含义的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恩格斯指出:“由于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所以它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因此,古代的国家,首先是大奴隶主用来镇压奴隶的国家;封建的国家是贵族用来镇压农奴和依附农的机关;现代的代议制国家是资本剥削雇佣劳动的工具”。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和财政都应是为人民服务的工具。
第二,国家对财政发展的推动作用远不如生产力和人民。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暴力机关,它在财政运行中主要是起强制实施作用。这一作用的发挥是以生产力的发展为前提的。马克思指出:“在一无所有的地方,皇帝和其他暴力一样,丧失自己的权力,在虚无中不能产生任何东西”。国家和财政都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制度的进步,财政的形成和发展都是靠广大人民的奋斗去实现的。
第三,宪法和党的文件规定人民是国家和财政的主体。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党的十五大报告强调:“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四,以人民为财政的主体,才能防止财政历史上的弊端。历史上的财政由少数统治者支配,取之于民,用之于己。要吸取历史的教训,发挥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必须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以保证财政为多数人的利益服务。只有多数人决策,集思广益,决策才科学,效益才能提高。同时可避免政府失灵,滥用职权,假公济私等弊端的发生。
为什么要强调社会主义财政的公共性呢?
第一,任何社会客观上存在公共需要。历史上的反动统治阶级借助财政这个工具为自身利益服务,只是增加财政运行的成本,并没有改变财政应有的公共性。社会主义制度下应该而且有条件坚持财政的公共性。所谓财政的公共性,涵盖了国家需要和人民需要,比只讲国家需要全面。
第二,财政的公共性是人类发展以来所追求的目标。我国早在先秦时期就有人主张财政分配以公共需要为目标。墨子提出“兴公利、除公害”,“诸加费,不加于民利者圣王弗为”。《礼记·礼运》篇讲:“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希望建立一个社会保障、公共福利水平很高的社会。苟况、傅玄、邱俊等都对财政必须为公进行了论述。然而,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历史条件下,不可能产生为公的财政制度安排。以共产主义为奋斗目标的中国共产党人一贯高举为公为民的旗帜,财政理论和制度理所当然以公共性为取向。江泽民同志在“七一”讲话强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同一切剥削阶级及政党的根本区别”。“党除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
第三,强调财政的公共性为财政支出规定了正确的方向。过去只强调满足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财政支出中忽视与人民利益相关的生态环境、公共设施、公共福利、社会保障等支出。特别是对广大农民取的多、予的少。强调财政的公共性,有益于对财政职能的正确界定。财政应提供市场上买不到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强调财政的公共性,有益于纠正财政的“越位”和“缺位”,改善支出结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财政,必须坚持效益性。
社会主义财政的先进性、合理性要通过财政的效益性去体现,要求行政成本比封建财政和资本主义财政低,而产出的效益高。衡量财政效益的标准是纳税人的所得大于其所失。得失比较中,既包括物质的,又包括精神的。
纳税人的所失包括:(1)交纳税费的损失,包括时间、路费等损失。(2)交纳财物后,因失去支配权引起的心理损失。(3)要求公共机关提供及时的合格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付出。
纳税人的所得包括:(1)获得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2)获得优质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后的心理满足。(3)参与财政管理、决策获得的精神满足。
公共权力机关要使纳税人的所得大于其所失,除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实行民主管理外,还应做到:(1)降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生产成本。应通过廉政建设,防止贪污浪费,精减行政机构、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行政管理费。以增加与纳税人利益相关的公共福利、社会保障等支出。(2)依国情国力定财政的收支规模和结构。财政的收支规模和结构合理,就能带来宏观效益。(3)扩大边际效益。公共产品无排他性,甲享受了,乙可以享受。如公共安全、公共设施等。这些产品边际成本低,效益高。社会保障虽有排他性,但将高收入者用于养宠物或糜烂消费的钱通过国家税收转移到穷人手中,解决其温饱和小孩失学,可以提高福利效应。财政收支中,应重视提高边际效应和福利效应。若全面做到上述相关要求,完全可以使纳税人所得大于所失。
三、财政应处理好的基本关系
我国财政需要处理的关系较多,其中有一些重要的关系过去重视不够,应从理论上引起重视并处理好。
一是公平与效益的关系。
过去财政学界从公平与效益两者相互矛盾的一面论述较多,实际上两者互相促进的一面大于矛盾的一面。研究公平与效益兼顾对人民更有益。
所谓公平,是人们判断事物的标准和尺度,一般用来处理人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如财政权益配置公正、均衡,则认为是公平的。效益(或效率)是指各种资源的充分利用,投入少、收益多。坚持众多的人认为公平的标准,也就有利于效益的提高。如实行全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可能使少数富人的利益受损,影响其生产积极性。但提高了众多低收入者的生活水平和工作热情,增加了社会的稳定和凝聚力。这是公平促进效益的一面。当然,对富人过多的征税,对穷人过多的救助,会使前者不愿工作,后者产生依赖而不劳动,这就影响效益。后一种情况西方福利国家存在。就我国而言,主要是贯彻公平不够而损害效益。这种因收入分配木公影响效益,值得财政理论工作者深思。
二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与义务犹如阴与阳,上与下、轻与重一样,共生共存,密不可分。社会主义财政,应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财政管理体制的设计,应坚持平等配置权利与义务的原则。公民有纳税的义务,也有管理国家、管理财政的权利。各级政府之间,既要配置财政权益,也要配置相应的责任、政务、事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应实行竞争择优的原则,谁能高效地完成政务、事务,谁最有资格得到财权。
三是政府、人民同市场、法律的关系。
在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财政职能时,有人主张依政府与市场分工定政府职能,俄政府职能定财政职能。还有人讲:凡市场管不了、管不好的都由政府管。这些观点貌似有理,实则使财政理论进入新的误区。
政府与市场不是同一层次的比较对象。与市场处在同一层次的是计划,计划与市场都是配置资源的手段。政府是与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处在同一层次的比较对象。政府的职能不是通过政府与市场分工决定,而是由政治体制决定,由宪法决定。我国宪法规定:各级政府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这就是说,政府的职能由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我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人民与政府的关系是委托与代理的关系,主人与公仆的关系。江泽民同志提出:“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是人民的公仆”。把政府和市场作为管理的主体,这就颠倒了主从关系,既不符合人民是国家主人的原则,又不符合人民是市场主体的原则。人民与政府官员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应互相监督。
我国规范人们行为的是党纪国法,无论政府还是人民,都应依法办事。全国“人大”是最高立法机关,财政、预算、税收等重要法规经“人大”审议通过后才有效,不应依政府与市场的分工去定财政职能。如前所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财政理论,包括财政职能的界定,应依政治经济制度的要求去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