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税起源于1935年美国联邦政府通过立法开征的工薪税或工资税。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已有70%的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许多国家称之为社会保险税。在一些西方国家社会保障税收已成为收入最多的税种。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形式不规范,统筹范围小,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低,导致社会保障负担不公平,不利于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然选择。
一、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分析
1、开征社会保障税,有利于增强筹资的强制性,保证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稳定可靠。开征社会保障税后,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建立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征纳双方都受到法律的约束,抗税不缴或者挤占挪用,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样就有力地保证了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的及时性,可靠性,同时可以克服当前社会保障费管理所面临的“多缴的作贡献;少缴的没办法,不缴的无法管理”等收缴难问题,为社会保障提供稳定的基金来源。
2、采取税收征管形式,可以保障社保资金筹集的普遍性。开征社会保障税后,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同一税率征收社会保障税,既可克服不同地区、企业、职工之间苦乐不均、待遇有别的弊端,又可为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创造条件,为劳动力在全国范围内流动提供物质保障,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改革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开征社会保障税,能够规范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有利于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实行收、支、管理三条线,有利于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机制,降低征收成本,保证社会保障资金营运的安全性。
4、开征社会保障税,有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征收社会保障税,能够适应国际惯例,同国际接轨。
二、开展社会保障税的可行性分析
1、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进程看,开征社会保障税已有了体制上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企业公平竞争,人才自由流动,实现资源最优配置。职工的生老病死等社会性的事务;完全由企业承担会加重企业的负担,影响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企业与企业间由于经营效果的不同,会出现不同的承担能力,因此引发不公平待遇,影响人才的自由流动。开征社会保障税,将作为国民收入组成部分的职工退休费等保障费用,由企业的初次分配转为在社会范围内统筹,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分配要求。同时作为一个税种,社会保障税要求参加社会保障的企业和个人都必须按照统一的税率缴纳,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最终促进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与合理。因此,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提供前提条件,同时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2、从我国已有一定的经济基础看,开征社会保障税已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实力以及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2002年我国国民生产总值102398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34533亿元,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7703元,同比增长了13.4%,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76元,同比增长4.8%左右。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以9%至13%左右的速度增长。所有这些为社会保障的开征提供了前提、基础和充足的税源。
目前,全国已经有17个省的税务机关代征社保基金(包括基本养老、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女工生育保险等基金),征缴率在90%左右。税务机关代劳动与社会保障机关征缴社保基金的有利之处在于可以充分运用税法赋予的强制性及固定性手段,应收尽收社保基金,征收成本在2%左右。从这个角度出发,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条件已经成熟。
3、社会保障资金是广大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之后的最后保障,也是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资金保证,关系着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关系着社会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保障资金还必须保值增值,定期发放,其安全性非同寻常,因此其资金的筹集应坚持征缴、管理、使用三分离;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合理负担;坚持统一、高效、低起点、低成本、低标准征收等基本原则。由此可见。用征收社会保障税模式取代现行社会保障统筹办法是最佳选择。有利于社会保障事业社会化和法制化管理,有利于资金统一调度,也有利于公平负担。
三、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基本思路
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企业、个人共同负担,采取低税率,宽税基,合理负担,同时依据我国国情,先城市后农村分步推进,逐步扩大受益面。其主要税制内容:
1、纳税人:纳税人应包括城镇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外资企业中的中方人员,当前个体劳动者和农民可借鉴英国的做法,采取自愿缴纳的形式,以保证尽可能扩大征收面。当自愿缴纳使人们感到能直接受益时,普遍征收可能成为现实,力争让每个人能享受国家保障。
2、课税对象:单位以月职工工资总额为课税对象,个人以月工资额为课税对象。个体劳动者以纯收入为征收对象,农民可考虑在逐步取消农业税的同时,将农业税转为社会保障税。同时遵循国际惯例,规定最高应税限额,即对超过一定限额的工资薪金收入不征税,不设减免项目,但允许所得税前扣除。
3、税目:暂设“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三个税目,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大税目范围。
4、税率:如果社会保障税的税目设计为以上三个,从理论上看,社保税税率应该是养老、医疗和失业三个税目的负担之和,采用比例税率,各地区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可以进行差别浮动,但幅度不宜过大。税率水平的确定要根据社会保障税的来源和发放之间的关系来推算。为了较准确地估算社会保障税的总体税率水平。先给出两个假设:其一,每年社会保障税收总额等于每年的社会保障事业总支出额;其二,平均工资水平是对劳动力价值的反映。
(1)养老保险税。养老保险税的征收金额,取决于三个因素:缴纳养老税的在职职工人数、平均工资水平、税率,要计算养老保险税税率必须首先确定养老金替代率,即退休人员领取的养老金占其退休前工资收入的百分比。目前我国养老金替代率一般以60%作为替代标准。依据下列公式计算养老保险税税率:
领取养老保险金人数x平均养老保险金水平=缴纳养老保险税的职工人数×平均工资水平×税率
领取养老保险金人数×平均工资水平× 60%=缴纳养老保险税的职工人数×平均工资水平×税率
税率=(领取养老保险金人数/缴纳养老保险税的职工人数)× 60%
(2)医疗保险税。医疗保险的受益情况并不完全取决于目前的积累额度,而我国目前实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统筹与个人缴纳相结合的方法,因此可依据下列公式推算医疗保险税的税率:
享受医疗保险人数×人均医疗保险费用=缴纳医疗保险税的职工人数×平均工资水平×税率
税率=(享受医疗保险人数×人均医疗保险费用)/(缴纳医疗保险税的职工人数×平均工资水平)
(3)失业保险税。依据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发放的失业救济金相当于平均工资水平的50%,可依据下列公式推算失业保险税税率:
领取失业救济金人数×平均失业金水平=缴纳失业保险税人数×平均工资水平×税率
失业率×缴纳失业保险税的职工人数×平均工资水平× 50%=缴纳失业保险税的职工工资总额×平均工资水平×税率。
税率=失业率×50%
5、征收管理:社会保障税属“专款专用”性质,应由国家税务局征收,以便中央掌握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和调度,具体征收在支付工资时实行源泉扣缴,其他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纳税。
四、开征社会保障税相关问题探讨
1、健全相关法制,提供法制保障
完善的社会保障立法,是制定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基础,是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划分的依据,也是对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监管的前提条件。目前我国除残疾人、妇女、老年人权益等方面颁布了相应的法律以外,社会保障的主要领域如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至今没有法律规范。因此,社会保险立法势在必行。
2、进行工资制度改革,提高积累水平
为保证社会保障税的顺利开征,需要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将所有的暗补福利改为明补,由于公积金的积累基础是一定比例的工资收入,如工资水平过低则无法足够地积累保障基金,从而导致征收社会保障税却难以解决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问题,因此有必要逐步提高国有部门的工资水平,来满足资金积累的需要。同时,建立实名制的个人工资性收入银行账户,用人单位通过银行支付工资,在现有身份证号基础上建立全国统一的、多部门共享的个人终身信息体系,以利于管理与稽核。
3、完善预算制度,优化支出管理
将社会保障的收支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是对我国复式预算制度的一种完善,也有利于将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运用,置于国家法律的制约和监督之下,更好地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在社会保障预算的内部,不同税目的收入也必须专门用于相应的支付项目。当社会保障税收不抵支时,一般预算收入应给予必要的支持,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还应留有一定空间,以发挥财政对经济的“内在稳定器”作用。
4、明晰事权,增强监管力度
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间的事权是成功开征社会保障税的重要前提。中央政府要集中精力解决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渠道、基金管理办法、转移支付等重大问题。地方政府应承担支付标准制定、社会化发放等社会保障事权。同时涉及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部门,包括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财税部门、金融部门要分工协作。其运行模式可以为: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制定政策,税务机关征收,财政监督,银行发放。各级政府内部职能分工明确,信息联网互动,以便建立协作高效管理体系。明确的分工本身也是很好的监督制约机制,此外还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各种监督形式的作用,保障社会保障资金的高效运作。
5、发展和健全资本市场,实现保值增值
能否建立起一个合适的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机制,确保社会保障基金在不断积累扩大的前提下保值与增值,是成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之一。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一定要避免风险,基金投资应当兼顾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发展和健全资本市场包括成立更多的基金管理机构,发展住房抵押贷款债券市场,增加资本市场的交易品种和投资工具等,这样既可以筹集社保资金来源,也便于为将来巨额资金提供足够的投资选择和分散风险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