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收近几年来超常增长,并伴随新世纪以来的全球化减税浪潮、几年来以扩大支出为主的积极财政政策效果不明显且面临越来越多的风险,而引来诸多关于减税的争论。但我国通货紧缩的特殊性、现有的税制结构、日益增长的支出需求等因素决定了当前全面减税恐怕得不偿失,但是税收自身独有的特点使得其在当前环境下有所作为。
一、对当前税收超常增长的因素分析
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的税收收入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年均增收1400多亿元。其中,税收收入从1994年的5126亿元到1999年的1万亿元,用了5年的时间;而到2001年税收收入突破1.5万亿元仅用两年时间。不难看出,我国税收增长呈现出加速之势。
从理论上来讲,在实行比例税率的流转税制下,税收(T)等于税基(Y)乘以税率(t),即T=Y·t,从而税收增长取决于税基和税率的变动,即ΔT=ΔY·Δt.因此,税收增长无外乎以下三种可能途径:
第一,在其他条件不变(如维持现有税制和征管水平)的情况下,随着经济的增长,税基或税源(Y)自然扩大导致税收增长,我们称之为税收的“自然性增长”。由于在实行比例税率的流转税制下,通常税收弹性系数小于1,因此这种自然性增长尽管导致税收的增长,但不会导致税收的超常增长。
第二,通过调整或改变现有税制,如提高税率(t)、增加税种以及扩大征收范围(Y)等,实现税收增长,我们称之为“制度性增税”。它可能会导致税收的超常增长。
第三,在既定的税制框架下,由于加强税收征管、政策等因素变化而引起税基(T)的扩大,从而实现税收增长,我们分别称之为税收的“管理性增长”、“政策性增长”。它们通常会导致税收的超常增长。
结合我国的实际,首先,我国实行的是以商品税为主体税种、采用比例税率的流转税税制结构,1998年,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个税种的收入便占了整个税收收入的近70%,尽管2001年这一比例有所下降,但也达到了65.42%.因此,“自然性增长”导致我国税收超常增长的可能性很小,尽管有关测算表明2001年经济增长引起的税收增长部分约占税收总增收额的50%.其次,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政府基本上没有采取“制度性增税”措施,仅仅是恢复了属于个人所得税范畴的利息所得税的征收,以及把原有的车辆购置费变为了车辆购置税。前者的数量很小,到2001年利息税才有279亿元;而后者看起来似乎是增设了一个税种,实际上是“费改税”的一项措施,与“增税”无关,应属于政策性因素。此外有必要强调的是,我国在没有实施“制度性增税”的同时采取一系列政策性减税政策。最明显的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还有企业采用国产设备的技术改造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等等。由此看来,实现税收超常增长的“制度性增税”可以忽略不计。
至此,我们应该把探寻税收超常增长因素的目光转向“管理性增长”和“政策性增长”因素。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着大量的偷逃税现象,造成大量税收流失。这几年通过完善征管体系,强化征管力度,减少了税收流失。据有关方面测算,2001年税务系统加强征管增收近700亿元左右,约占全年税收增收总额的26%.例如,1999年打击走私,关税猛增800多亿元,占了当年税收增量的一半多。就“政策性因素”而言,主要是“费改税”和以前出台的各种优惠政策到期、恢复征税从而带来了税收增长。如1994年实行增值税改革时,确定一个优惠措施,即企业已经入库的商品存货可以抵扣进项税,平均每年抵扣约200亿元,随着时间的推移,可以抵扣的存货不断减少,到1999年几乎没有可以抵扣的库存了。又如三资企业超税负返还和校办企业优惠政策到期,以及打击走私带来关税增加等。这些政策性因素都会带来税收的增长。据测算,2001年“费改税”等政策性、一次性因素增加了大量税收,约为700亿元左右,约占总增收额的30%.
综上基本可以确定,导致税收超常增长的主要是“管理性增长”因素和“政策性增长”因素。
二、减税在我国的适用性判断——是否可以减税?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减税指的是通过调整或改变既有税制而减少政策税收,从而降低企业或居民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政策。这说明减税首先是一种规范化的调整或改变税制的行动,如削减税种、下调税率、缩小税基;其次,减税的这种制度性安排是个长期的过程,着眼于长期。据此定义,可以发现许多关于减税的争论中,首先在为调整或改变既有税制下的带有非规范化行政色彩的减税政策,不属于减税;其次,在既有税制框架内,任凭偷、漏、欠税的蔓延而不加以阻止,不属于减税,同样通过加强征管清缴欠税等行动而实现的税收增长不属于增税。
1.减税在我国适用性的一般判断。一般而言,减税的政策主张无非出于减税的需求扩张效应和供给效应。无论是扩大需求还是增加供给,减税的作用机理都是建立在所得税税制的基础上,同时,减税政策主要在实行所得税制的国家得到较多应用,主要出于某种或某些长远的考虑。例如,20世纪80年代美国里根政府减税主要在于创造有利于私人投资的制度环境,新世纪的减税浪潮主要出于应对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国际竞争加剧和世界性经济增速减缓。
结合我国目前现状而言,首先,我国现行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为辅的税制结构模式,制约着减税对扩大内需、增加供给的有效性。2001年,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的比重高达65.42%(含海关代征的两税),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相加仅占税收收入的24.91%.在这样的税制下,减税作用机制迂回、间接,税收的最终归宿不易把握,从而不适合作为政府调节经济的工具。其次,减税作为一种税制调整或改革不能仅因为应对通货紧缩,应着眼于长远之虑。经济周期是有规律性的,当前的通货紧缩只是其一现象,不能简单地将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税制设计同临时性应付通货紧缩捆绑在一起。
退一步来说,即使在流转税制下减税能够起到与所得税制下的同样的扩张效应,刺激消费和生产,促进经济增长,那还必须假设税收是制约当前消费和投资的一个主要因素,微观主体对税收十分敏感。这个假设在一些西方国家是成立的,在这些国家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完善、收入分配状况已经改善或稳定,税收主要是直接税,而且主要来自于家庭部门,一旦减税,就增加了个人的可支配收入,这对消费需求的扩大有较大的刺激作用。同样西方国家的制度比较完善,减税能有效提高企业投资的边际收益,增加企业投资,进而促进整个经济回升。然而,当前我国通货紧缩的特殊性表明这样的假设在我国是很难成立的。由于我国的通货紧缩具有经济体制变革过程中发生的特殊性,这就决定了引导居民消费行为和企业投资行为的主要因素不在于税收。实际上,我国宏观税负水平到2001年也只是上升到15.8%的水平,低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水平,如果微观经济主体在这么低的税负水平下仍然不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说明现实条件下微观主体对税收并不十分敏感,进一步减税对国民经济的刺激作用不会很大。
2.潜在的支出需求与现有收入状况的矛盾。建立公共财政体系要求以支定收,然而当前环境下起码有几方面的支出变化是必须注意的,比如科教支出、国防支出以及债务支出,类似上述急需财政提供保障的支出还很多,如支持国企改革支出等。尽管有学者认为通过精简政府机构可以大大减少行政管理费支出,事实也的确如此,但是与上述多方面支出的增长势头相比,整体的财政支出恐怕还有增无减。
其外,税收为实施政府职能提供财力保障,减税政策的实施必须是在实现政府职能所需财力有所保障的前提下进行的,否则财政的可持续性必将受到威胁。也许此时有人会说这不用担心,减税不但不会减少税收反而会增加税收。我们并不否认在长期内减税可能具有这种功能,但短期内税收收入的减少不可避免。因此,减税必须在税收拥有可调节余地或支出可削减的前提下进行,然而现实的财政状况使得这种前提不大可能。
3.以增加政府支出为主要着力点的积极财政政策未能如愿地实现政策目标,并不意味着减税就可以。纵观我们面临通货紧缩的政策实践可以发现,当东南亚危机波及我国时,动用了货币政策,当货币政策显得力不从心时,中央便决定了积极的财政政策;以增发国债、扩大支出为主的积极财政政策使得政府面临越来越多的财政风险时,减税的呼声又响起。事实上,我国近年来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性减税政策。最明显的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从1999年7月1日起按税率减半征收,2000年暂停征收。另外,还有企业技改时的国产设备投资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等等。因此是否应该减税必须取决于减税的成本与收益对比,而不能因为积极财政政策难能如愿就采取减税。
从减税的理论依据、实践经验到当前我国的税制结构与投资、消费行为的特殊性,又到现时中国的财政收支状况,再到减税的客观背景,我们可以发现:将减税可能取得的收益和因此而付出的成本相比较,当前在我国实行减税恐怕得不偿失。
三、在当前环境下税收的政策选择
通过前述对减税得失的分析,当前环境下我们不宜全面减税。但是面对通货紧缩的国内形势和全面减税的世界潮流,税收并不是无用武之地。相反,税收由于其独到的功能特点和作用机制,当前环境下税收应结合“费改税”、制度创新、财政体制改革而进行结构性调整。
1.积极推进“费改税”。我们已经强调过这几年的税收超常增长严格来说不算作政府的增税之举。在既有税制的框架内所进行的任何加强征管的行动,尽管其结果是税收的相应增加,但不属于增税。但是,企业的参照系并不是既有税制,而是以往的税负。在他们眼中,只要今年比去年或前年缴纳的税款增加了,就是增税,所以站在企业的角度并从实际的数字看,这两年企业税负确有加重之嫌。然而细究发现,在税收占GDP比重仍较低的情况下,造成企业负担过重主要在于规范性的税收外还存在着大量的非规范性的收费。这几年来非税负担的增长速度不亚于正税,到2000年我国税费负担已占GDP的25.1%.因此,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出发,必须整顿非税收入,降低税外负担,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推进“费改税”。
2.对现有税制进行局部调整。我国的现有税制基本上都是在短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它们的一个主要倾向就是约束消费和抑制投资,面对市场化变革和通货紧缩局面,税制必须进行相应调整。例如:我国增值税的法定税率为17%,但如换算成国外可比口径,实际税率将达23%左右,已高于西方国家(大多在20%以下)的水平;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33%,而德国25%,日本30%,英国30%,美国实行15%、18%、25%和33%的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前三档都比我国低,最高税率才与我国相同;个人所得税超征点800元,已明显不符合现时居民收入与消费状况以及课税意图。因此,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在全面普遍减税没有必要而且有实际困难的情况下,在大力进行费税体制改革的同时,应高度重视对我国现行税制的调整与完善:增加某些必要税种(如遗产税、环保税、社会保障税等),充实完善某些税种(如资源税、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等),以及实行结构性的减税减负政策。近期,特别应通过增值税转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企业所得税税率及其税前扣除项目调整等途径,适当减轻企业税负,为企业科技进步、投融资能力和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的增强,为持续扩大内需和增加有效供给创造必要条件;个人所得税应通过提高起征点、增加扣除额、下调边际税率等措施改善收入差距、刺激居民消费。
3.税制调整结合财政体制改革。应该注意到我国目前财税体制还不完善,其中税外费大量存在一个主要原因在于现有的财政体制下财权和事权划分不明确或不对称。因此,不改革财税体制,税制改革也难以发挥其效用,即使减税其效果也会大打折扣。同时,随着加入WTO和建立公共财政体制进程的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相应地财政职能发生转变,财政对经济的调节将主要是间接的。由于税收是一种规范性很强的间接手段,而且是相对稳定的。因此,财政体制改革中积极考虑税收在具有制度变革性和战略性举措方面的作用,从而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营造一种良好的制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