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人们普遍认为殷周时期是地缘国家,政治组织和政治关系完全以地域关系为基础,即所谓“按地域划分国民”。近二十年来,对殷周历史研究的一项重要成果是,学者们普遍注意到殷周时期广泛存在着血缘组织,并由此构建起特定的国家政治组织结构1。继之而来的问题是,如果说当时的政治关系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话,那么当时到底还有没有地缘关系?这是需要反转头来依照历史事实重新思考的问题。这一问题牵涉许多方面,这里仅就社祀反映出的地缘政治意义予以探讨。
一、殷代的“土”与周代的“社”
殷代思想中有地神崇拜。但是,殷墟卜辞中并无“社”字,只有“土”字。从卜辞资料看,“土”与地神崇拜有关。例如:
贞,燎于土,三小牢,卯二牛,沉十牛?(《前编》1·24·3)
燎于土,羌,俎小牢。(《粹编》18)
贞,燎于土,三小牢,卯一牛,沉十牛?(《续存》2·182)
壬辰卜,御于土?(《摭续》91)
贞,王告土?(《摭续》43)
王国维开创性地指出,殷卜辞中的“土”应即“社”,“假土为社,疑诸土字皆社之假借字”2。此说一出,得到了学术界的响应。“土”与“社”相关,在后世文献中也有反映。《诗·商颂·玄鸟》“宅殷土茫茫”,《史记·三代世表》引作“宅殷社茫茫”。《诗·绵》:“乃立冢土。”毛传:“冢土,大社也。”社是祭祀土地神的庙宇。 既然“土”与“社”同,“土”亦当为祭祀土地神的场所。学者或谓“土为地神”,这是不确切的。
殷卜辞中不但有“土”,而且有“某土”。例如:
贞,又燎于亳土?(《佚存》928)
癸丑卜,其又亳土?(《甲编》1640)
于亳土御。(《京津》4359)
囗年于 土。(《明续》453)
于△土燎。(《 文》68;此△为一不可识图形文字)
壬申卜,囗四土于羌宗?(《明续》423)
“亳土”最多见,其他“某土”次之。陈梦家先生指出:“卜辞所祭某土,即某地之社。”3既然有多个“某土”,则殷人所立之社当有多个。学界通常认为,殷王祭于“某土”,表示殷王祭祀某地的土地神。
周人通常把祭祀土地神的场所称为“社”。从“社”字的结构看,从“示”从“土”。“示”乃神义,“土”是指人们早期崇拜活动的场所或庙宇。从甲骨文和金文看,“土”字作平地凸起状, 或作一树立物。 从文献反映的情况看,“社”除用作名词表示祭祀土地神的场所外,还经常用作动词,表示祭祀土地神的活动。 《书·洛诰》:“乃社于新邑。” 义为在洛邑举行社祀。《诗·甫田》:“以社以方。”《诗·云汉》:“祈年孔夙,方、社不莫。”这都表示祭社活动。《春秋》经传所记当时各国祭祀地神的场所都称“社”。
周人所立之“社”比殷人所立之“土”要少。 一般说,一个国家政权立一社。西周有二都,故有二社:一为岐社,在宗周;一为洛社,在成周。鲁国有二社:一为周社(周人所立之社),一为亳社(殷人遗留下来的社)。文献所见其他各国只有一社。于此可以看出,从殷至周,社祀呈逐渐简约化的倾向。这与郊祀的合祭大趋势相一致。
二、周社与亳社
汤始居亳,故殷人的国社称“亳社”。从殷卜辞看,虽然殷人的社(土)有数处,但最重要者是亳社(土)。周人灭殷,殷遗民多数居留在殷都故地,其国称宋,其社称“商社”或“亳社”4。伯禽被分封至鲁,古亳(北亳)近鲁,故鲁有亳社5,又有周社。
长期以来,学术界流行这样一种观点,认为随着一个王国的覆灭,其所立之社自然也要被废除。 “政权灭亡,社也随之变易。 社不仅不血食, ……还要被封闭。”6殷王国崩溃后,周人没有废掉殷人所立之社,而是“首先把旧的商社宣布为‘亡国之社’、‘丧国之社’。接着,又把它建立在周天子的宗庙旁,作为周族统治在政治上教诫天子和诸侯善恶存亡之道的所谓‘戒社’。”“不但周天子所在地立有‘戒’社,诸侯国也立有‘戒社’。”7根据我们的考察,较为可靠的文献反映得情形不是这样。
首先,从上古三代整体过程看,社并不因共主的衰落而废替。《书序》:“汤既胜夏,欲迁其社,不可,作夏社。”8《史记·殷本纪》记载同。 周存殷社。据《周本纪》,周人摧毁殷统治后,立即“除道修社及商纣宫”,安定殷都社神。第三天,周人在殷社前举行了规模盛大的祭社典礼:“既入,立于社南,大卒之左右毕从。……尹佚策祝曰:殷之末孙季纣,殄废先王明德……。”清代学者顾炎武就说:“武王伐商杀纣,而立其子武庚,宗庙不毁,社稷不迁。”9在当时方国联盟局面下,一个方国跃踞“共主”,该方国原来的社也就升格为王国之社。同样,“共主”地位跌落后,作为王国之社的国社,也自然回落为方国之社。杞为夏后,宋为殷后,二国皆有自己的国社,并没有被别人“废除”10。
其次,并非周天子的王国和所有的周人侯国都立“商社”,更无所谓“戒社”。文献所见,只有两个诸侯国有“亳社”:宋国和鲁国。其他国家立“戒社”的情形,我们在西周春秋文献中未见。 宋有“亳社”,情属自然; 鲁除立周社外,仍保留了殷人的“亳社”,属个别情况,不具普遍意义。
复次,在鲁国,亳社与周社的性质和在政治上的地位并无殊异,决不是犹如耻辱柱一样的“戒社”。亳社和周社都用来祭祀土地神,两社相并而列。《左传》闵公二年记鲁桓公使楚丘之父为其卜子,楚丘之父言道:“男也,其名曰友,在公之右,间于两社。”“间于两社”是指身处两社之间秉持国政的意思。 鲁人定期祭社,“微言大义”的《春秋》从未透露出贬斥亳社之意。 当然,周亳二社由于历史传统习惯的原因,在祭品方面可能稍有不同。《左传》昭公十年:“(季)平子伐莒取更阝,献俘,始用人于亳社。”又,鲁哀公七年,鲁人伐邾,“ 以邾子益来,献于亳社”。是偶然性的不同,还是原来就不一样,现在摆平了?我们不得而知。在社会政治功能方面,二社也差不多。《左传》定公六年:“阳虎又盟公及三桓于周社,盟国人于亳社。”
从后世礼书看,殷周二代的社在建筑形式方面不尽相同:周人之社有垣而非屋,没有屋顶,殷人之社有“屋”; 周人之社牖南向, 而殷人之社牖北向。然而,亳社与周社之差异却逐渐被后人误解,被说成是周人有意而为之,具有政治褒贬含义。《春秋经》哀公四年:“六月辛丑,蒲社灾。”《公羊传》解释说:“蒲社者何?亡国之社也。……亡国之社盖 之。 其上而柴其下也。”一个“盖”字,表明其为揣度之辞。《谷梁传》的解释则显得态度坚决起来:“亳,亡国也。亡国之社以为庙屏,戒也。其屋,亡国之社不得上达也。”谷梁氏不仅把亳社说成是亡国之社,而且说成是“庙屏”,比公羊氏又进一步。《礼记》更发扬其说:“丧国之社屋之,不受天阳也。亳社北牖,使阴明也。”到了《白虎通》那里竟然成了这样:“王者、诸侯必有戒社者何?示有存亡也。明为善者得之, 为恶者失之。”从《公羊传》到《白虎通》,对亳社的渲染和贬斥,文脉可寻。这使我们想起了从前学者们所说的“层累的历史”的理论,从《公羊传》到《白虎通》,“戒社”说就是这样一层一层地架构起来的。 后人不察其变,据《白虎通》而谓西周天子、诸侯皆立戒社,失实远矣! 在殷周时代,对“社”的态度就是对神灵的态度,而不是对某个部族的态度。我们不否认在当时人们心目中不同神灵占有不同的情感地位,殷族祭祀使用过的场所在周人心目中可能会留下阴影,但这与所谓“戒社”比是一回事。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对神灵的亵渎是不可想象的。
三、社与地域政治
社神崇拜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人们认为社神乃一定方域的守护神,影响生活在这一地域内的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从民族学的资料看,自农耕生产出现以来,地神崇拜就已产生。农业生产使人们较长时间地附着于一块土地,从而与特定的土地神建立一种相对稳定的联系。随着文明和国家的出现,国家也与特定的方域有关,社自然与国家政权具有了一种内在的联系。随着古代的国家和人民逐渐固定在特定土地范围内,社与国家政权的关系也就被进一步强化了。
建国立社。土地神观念的产生基于农业生产,其神职主司庄稼收成。在各原始民族中,土地神的神能因地因时而异, 但无论如何都直接与人们的现实生活相关11。从中国古代文献看,中国上古时代的国家自产生之日起,就与社神建立了一种新的关系。《史记·封禅书》说:“自禹兴而修社祀。”《论语·八佾》记鲁哀公问社于宰我,宰我谈社制也从夏代开始。《尚书·甘誓》记夏启与有扈氏战于甘,夏启命令道:“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可以认为,至迟到夏代具有政治意义的社就出现了。殷王国有“商社”或“亳社”,此“商社”又被人们称为“桑林之社”12。从卜辞反映的情况看,殷王室除了在亳社行祭祀外,还在其他的若干社行祭祀,如“东土”、“西土”、“南土”、“北土”等等。周方国建立于古公时期,周人国家的社亦于此时建设。《诗·绵》:“乃立冢土。”“冢土”是早期的国社。周人摧垮殷王国营建东都洛邑,又在洛邑立社。其所以如此,原因正在于社是政权的象征。《白虎通·社稷》说:“ 封土立社,示有土也。”与古代实情相合。正因为社是国家政权的象征,所以当失去政权的时候,也就失去对社的主祭权。《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记郑国伐陈, 陈国将灭,“ 陈侯免,拥 (抱) 社(主),使其众男女别而累,以待于朝”,表示降服。从“社稷”一词的含义,我们也可看出社与政权之间的特殊关系。《左传》所记春秋时期人们经常把“社稷”一词作为国家政权的代名词使用。如“请子奉之,以主社稷”、“以为社稷宗庙主”13、“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14、“以卫社稷”15等等,不烦赘举。在《左传》一书中,“社稷”一词出现的频率占“社”字出现频率的约三分之二,而在《论语》、《孟子》、《礼记》等典籍中,“社稷”一词出现的频率占“社”字出现频率的80%以上。“社稷”的政治寓意于此可见一斑。
封侯立社。周代行“封建”之法,授民授疆土,建立有限国家。这是由“建国立社”衍生出来的。《礼记·祭法》说诸侯立社,验之《春秋》经传,情况暗合。鲁国有“两社”,宋国有亳社,齐国有社16,陈国有社。根据这些特殊事件中显露出来的诸侯有社的情况,当可推定诸侯国是普遍立社的。文献中丝毫没有透露出大夫立社的痕迹。《礼记·祭法》说:“ 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郑氏注:“大夫不得特立社。与民族居,百家以上则共立一社。”孔氏疏云:“大夫,北面之臣,不得自专土地,故不得特立社。” 侯国中除了象征着国家权力的“国社”外,还大量地存在着另一种社,称为“书社”或“里社”,这类社是民间的,与政权基本无关。鲁有“清丘之社”17,齐国“自济以西,糕媚杏以南,书社五百”18,“莒疆以西”,也有“千社”19。这种社历史渊源久远,后世的“土地庙”乃其遗类。
社与战争紧密相关。《左传》成公十三年记鲁成公及诸侯朝天子,然后跟随刘康公、成肃公伐秦。“成子受月辰 于社, 不敬。刘子曰:‘戎有受月辰 ,神之大节也。’” 闵公二年记梁余子养曰:“帅师者, 受命于庙, 受月辰 于社 。” “受月辰 ”是祭社活动,表明出征前要祭社。参照《周礼》,出征作战时用车载着社神木主,称为“军社”。“小宗伯”的职责就是“立军社”、“主军社”。“大祝”职云:“ 大师宜于社 ,造乎庙。设军社,类上帝。国将有事于四望及军归,献于社。”“大司寇”职云:“大军旅,莅戮于社。”《礼记·王制》也有“宜乎社”之说。《左传》定公四年记述了类似实情:“君以军行,祓社衅鼓,祝奉以从。”且不说后儒所谓“社主阴主杀”云云是非如何,社确实与“戮”有紧密联系。
国家有了灾异的时候,往往要祭社。日食祭社。据《春秋经》庄公二十五年:“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此类事又见文公十五年经传。 水灾祭社。 《春秋经》庄公二十五年:“秋,大水。鼓,用牲于社、于门。”火灾祭社。《左传》昭公十八年:“七月,郑子产为火故,大为社,祓禳于四方,振除火灾,礼也。” 天旱也祭社。《诗·云汉》说到旱灾和祭社 。《吕氏春秋·求雨》:“春旱求雨,令县邑以水日令民祷社。”
社还时常是公共盟誓的场所。鲁国阳虎曾“ 盟三桓于周社,盟国人于亳社 ”20。《墨子·明鬼》追述齐庄公时,大夫王里国与中里 争讼三年而案未决,于是庄公使二人“共一羊,盟齐之神社”。社与特定地域相关,具有明显的超越血缘的性质。这大概是社具有上述特征的主要原因。
总之,社神崇拜是一种具有地域性质的宗教活动。它与祖先崇拜的区别在于,祖先崇拜仅适用于具有血缘关系的人群,而社神崇拜不仅适用于具有血缘关系的人群,而且适用于没有血缘关系但居住在同一地域、具有政治关系的人群。因此,透过社神崇拜,我们可以看出在殷周时期是存在一定程度地缘政治关系的。
注释:
1 裘锡圭《关于商代的宗族组织与贵族和平民两个阶级的初步研究》,《文史》第十七辑,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朱风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0年。
2 王国维《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按,“土”与“社”理解为古今字更妥当。
3 陈梦家《殷墟卜辞综述》北京:科学出版社,1956年,第584页。
4 《左传》襄公三十年。
5 《左传》昭公十年、《谷梁传》哀公四年,一说鲁因受封殷民而设。
6 李修松《立社与分封》,《安徽大学学报》1992年第2期。
7 吴泽《两周时期的社神崇拜和社祀制度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86年第4期。
8 值得注意的是,《书序》所谓“汤欲迁夏社”之说,很可能受了后世学者的影响,才致有“欲迁”的说法。
不迁夏社应是真实的情形。
9 《日知录·武王伐纣》。
10 春秋以后的情形不同。随着国家之间兼并战争的兴起,许多小国逐渐沦亡,被大国吞并。在这种情况下,
才真正出现国家灭亡后社稷“不血食”(《左传》庄公六年)兼并战争导致了国家一统。殷周时期既不是一统
国家,也少有兼并战争。。
11 何星亮《中国自然神与自然崇拜》第四章“土地神与土地崇拜”,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
12 《艺文类聚》卷十二引《帝王世纪》。
13 隐公三年。
14 隐公十一年。
15 文公元年。
16 《春秋经》庄公二十三年。
17 《左传》昭公十一年。
18 《左传》哀公十一年。
19 《左传》昭公二十五年。
20 《左传》定公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