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财政学论认为,公品具有层次性,按其受益范围的大小,可以分为全国性公品和地方性公品。公品的提供由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工制度确定,是一种
经济机制设计,有必要由中央政府提供全国性的公品,地方政府提供地方性公品。税收是公共财政的主要来源,税收作为公品的价格,各级财政支出所提供的公品的范围大体与本级政府辖区界限相一致。所以,中央和地方在公品的提供上,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相应地,中央和地方应拥有各自的税权。只有中央和地方政府拥有各自的税权,才能保证各级政府支出的基本需要,才能有效地提高政府机构的效率。而我国现行分税制的税权划分不清晰,不符合公共财政
理论的要求。
4.不利于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
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是我国
经济社会
发展中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方针。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两个积极性,促进国家财政收入的合理增长”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但由于市场经济体制还未完全建立,在实际落实中仍未能彻底跳出传统经济体制改革的局限,中央税权过度集中的老路未能彻底消除。分税制的实施,某种程度上加强了中央的财力,强化了中央的宏观调控,调动了中央的积极性。但远没有达到调动两个积极性的目的,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远没有调动起来。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税权过于集中,税收
法律的制定权、解释权、政策调整权、减免税权几乎统统归属中央,忽视了地方政府在处理地方事务时所应拥有的税收管理权限,使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能不能完全实现,制约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另外,现行分税制没有赋予地方政府独立取得收入的权力,尤其是没有独立开征税收的权力,而是按中央统一制定的税收制度去组织收入,现行分税制体制改革,划给地方政府固定收入的税种有16种之多,但地方基本上仍没有自己独立的税种。现有的地方税如同几十年来就一直存在的地方税一样,只是小额零星分散的税种,远不足以成为地方财政支柱收入来源。这就根本否定了地方政府财政的独立主体地位。在
目前经济利益多元化格局的背景下,如果不考虑地方相对独立的经济主体地位,简单地把地方利益目标等同于中央利益目标,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最终也会
影响宏观调控能力的加强和中央利益的实现。
二、税权划分应坚持的原则
1.市场经济的原则
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在我国,只有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赢得同资本主义制度竞争的比较优势;只有选择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方式,才能从根本上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所以,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划分,一定要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完善和
发展,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税权的划分应尽量不妨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也要考虑到市场也有其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存在着市场失灵的地方,因此,必须加强和改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
2.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经济效率原则,一是税收本身的效率原则。经济效率原则是指税权划分对资源配置和经济机制运行的
影响最优化,也就是说,纳税人在正常负担之外,经济活动不会因为税权划分的不合理而受到干扰和阻碍,相反还因此而得到促进。因此,我们在划分税权时,要充分考虑哪些税权集中中央有利整个经济的发展,哪些税权下放给地方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税收本身的效率原则,是指以最少的税收成本获得最多的税收收入。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效率,要运用先进
科学的
方法管理税务,要简化税制,税权划分既要方便中央税收征收管理和组织收入,又要方便地方的税收征收管理和组织收入,要尽量使纳税人方便、省时、省事、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