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发挥收入分配职能的一个重要手段是通过税收调节。特别是通过能适用累进税率的个人和企业所得税来调节。从所得税的再分配功能来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该税收的归属应该是中央税,即使地方也参与分享,使之成为共享税,但大头应归中央。因为如果把所得税划为地方税,各地会由于税收竞争而减少税收收入,弱化所得税所特有的调节收入再分配的职能。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划归为地方税,企业所得税按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分属于不同级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从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来看,这样的划分显然是不合理的。现在随着企业改革的加快,企业所得税必将首先要进行,调整的方向应该是在不区分企业的隶属关系的基础上,把企业所得税划成中央税,或者是中央为主的中央地方共享税。至于个人所得税,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国外大部分国家的实践来看,都是属于中央税,地方最多以较低税率进行分率计征,使之成为一种中央税为主的中央地方共享税。
从财政支出的角度看,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障方面。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迫在眉睫,是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客观要求,而这项重任也唯有政府来承担。社会保障包括两大内容:社会援助(或叫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险。社会援助主要是针对赤贫者和社会上的一部分特殊人群。社会保险是政府通过财政机制利用一般保险方式把现在就业的人的一些收入转移给退休、失业、伤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区分社会保障中的社会援助和社会保险的意义在于说明不同内容的社会保障其资金的来源中的社会援助和社会可采取不同形式的管理办法。社会救济资金的来源应完全由国家财政提供,而社会保险应该是自我融资性的。因此,财政在这方面的功能首先是实行社会救济计划,为每一个社会成员提供一份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费。在包括养老、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方面,应实行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的保险制度。同时,在资金的管理和运行中,国家还可以把私人参与和竞争引入到以前由公共垄断企业把持的保险系统中来。
从前面的论述中,我们不难作出这样的推断,财政在社会保障方面的作用最好是由中央政府来统一执行,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标准。因为地区间标准和计划的不一致会由于人口的流动而使各地的计划难以实现。但在人口不能做到自由地无成本地流动,地方政府在这方面还是可以有所作为的。特别是在我国,可以说,地方政府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很强,社会保障制度领域也不例外。比如,我国目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各地的最低生活费标准不一致,社会统筹的层次低。虽然在过渡时期,社会保障一下子还难以做到在全国范围的统一,但应该逐步提高统筹的层次和扩大统筹的范围,要逐步从县市一级提高和扩大到省自治区一级,最后扩大到全国范围内的全社会统筹。
3、财政的经济稳定职能,根据我们前面的论证,应该由中央政府来执行该职能。但对于一个从传统经济向现代经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特别是一个经济落后,要想赶超其它经济发达国家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充分发挥政府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似乎是一个世界性现象。尤其是在对宏观调控方面,更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这种调控经济、稳定经济的任务主要是由中央政府来执行的,地方财政的职能决不应该涉及到稳定经济的领域,即使在过渡时期我们也应该把地方财政与发展经济有关的职能局限于提供地方性公品等方面的资源配置职能领域,而决不允许地方政府也发挥调控经济的作用。从财政制度来说,地方政府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该具有相当的稳定性,把对国民经济的弹性较小的收入和支出项目列为地方性的收入和支出。地方财政的收支结构既不具有自稳定的功能,其收入和支出也不易为地方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状况而较易改变。因此,从稳定经济的角度看,具有稳定功能的所得税也应划归中央税,社会保障制度也应由中央级政府执行。
资料来源:
1、《财政研究》 1998,1 财政职能理论辨析 叶汉生
2、 《拓展理财思路 振兴国家财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的职能及其实现条件 徐维梁
3、《新形势 新成果》过渡时期财政职能研究 浙江财经学院课题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