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调节控制职能。财政不仅是国家筹集资金和供给资金的工具,也是国家作用于其
经济基础的杠杆。换言之,任何社会形态的国家财政都具有调节控制职能。在由计划
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社会主义国家财政不是要削弱而是要强化调控职能。这是因为:第一,我国市场机制的发育还很不成熟,为了加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建立,需要政府的推动,其中包括强化财政的调控职能,以便为之创造一系列的有利条件。第二,市场机制也不是万能的,它有着自身固有的缺陷,需要借助政府干预,包括强化财政调控职能,加以弥补和修正。第三,实行市场经济,在很多领域直接的计划调控已力不从心,难以奏效,这就需要强化财政调控职能,更多地运用财政政策和经济手段,通过
影响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决策,有效实现对微观经济活动的间接调控,从而有效实现国家的宏观经济目标。财政调控职能主要表现在:运用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相配合,调节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实现两者的基本平衡,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
发展;运用财政政策和财政投融资,与产业政策相接合,调节经济结构,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
发展;运用预算和税收等手段,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组织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促进社会公平于社会稳定,其中后两者是财政调控职能的重点。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不仅需要强化财政调控职能,更需要转化财政调控职能。一是从主要调控国有经济转向调控全社会经济。二是从主要调控中央与地方、国家与国有
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转向调控国民收入分配的全局。三是从直接调控为主转向间接调控为主。四是从行政手段调控为主,转向运用经济杠杆和
法律手段调控为主。五是从中央一级财政调控转向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调控。
4、监督管理职能。财政的筹集资金职能、供给资金职能、调控职能实际上已暗含了监督管理职能,但由于监督管理职能运行方式的特殊性,它是前三大职能实行的保障,所以,又必须将其从前三大职能中分离出来,单独加以考察。特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主体的多元性、经济决策的分散性、市场竞争的自发性和排他性,更需要加强财政的监督管理职能。一是加强财政对宏观经济运行的监督管理,跟踪、监测宏观经济运行指标,及时反馈信息,发出预警信号,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和参谋意见,从而为国民经济的运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二是搞好对微观经济运行的监督管理,主要是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财政法规,为市场竞争提供竞争规则,当好市场裁判,保护
企业之间的正当竞争,同时严肃财经纪律,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三是加强对国有资产营运的监督管理,主要是价值形式的监督管理,在搞活搞好国有企业的同时,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促进国家财力的壮大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再生产。四是加强对财政工作自身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财政分配效益和财政管理水平。 [1]
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的基本职能是分配职能,财政的重要职能是宏观调控职能。宏观调控职能基于分配职能,是分配职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突出表现,反映了政府运用财政的客观要求。
分配职能是财政的基本职能,也是财政固有的功能。因为财政属于分配范畴,它是由剩余产品的出现和国家或社会公共需要的产生而从一般经济分配中独立分化出来的特出分配,即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活动和分配关系。通过财政分配职能,使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在国家于企业、集体经济组织、事业行政单位以及居民个人之间;在积累于消费的各种用途之间进行分割。分配职能可分筹集资金职能和供应资金职能。实际工作表现为组织财政收入和安排、或一个国家的不同
历史时期,国家的职能和任务可能有所变化,财政的职能也会随着有所侧重,或表现、表述不同,但财政的基本职能仍然是分配职能。由于财政职能同财政政策的制定,财政工作范围和工作任务的明确有直接关系。为使财政分配职能有效应,必须制定适当的财政政策,确定适当的财政分配规模、形式、渠道,使财政的一收一支体现公平与效率,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使财政分配职能更好的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服务和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