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下的财政分为四大职能
1. 筹集资金职能。为实现国家职能而筹集资金,这是任何社会形态的国家财政最基本、最首要的职能。如果与马克思社会产品分配原理联系起来,这又可称为社会扣除职能一定时期的社会总产品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之前,必须先进行种种社会扣除,这是任何社会生存和
发展的前提。它使用于一切社会
经济形态和
历史发展的的各个不同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正确履行财政的筹集资金职能,就必须创造性
理解和运用马克思的社会扣除原理。第一,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是唯一的社会扣除主体,财政代表国家实行同收;实行市场经济,
企业和家庭也成为扣除主体。财政应打破统收,把一部分社会扣除职能返回给
企业和家庭。第二,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国家是唯一的社会扣除主体,所以社会总产品价值C+V+M全部都成为财政扣除的对象,财政收入占社会总产值、国民收入的比重较高;实行市场经济,C+V以及M的一部分,应作为企业和和家庭进行社会扣除的对象,以使企业和家庭成为生产经营主体、投资主体,有能力维持简单再生产,实现扩大再生产,财政扣除的对象主要是一部分M,以维持社会公共消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第三,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进行社会扣除的双重依据…
政治权力和财产权力混而不分因而财政筹集资金的两种形式…税和利也是混而不分;实行市场经济,则要求国家职能“政”“资”分离,财政收入形式税利分流。此外,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商品信用关系进一步向国家领域渗透,要求突破财政分配无偿性的界限,实行无偿筹资与有偿筹资相结合,强化国债功能。
2.供给资金职能。这是筹集资金功能的延伸和归宿,即把筹集的财政资金按照一定的原则向国民经济各有关部门和方面供给,以满足国家实现职能的需要,包括国家自身的需要…巩固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需要;社会的共同需要…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社会的有益需要…调节私人需要的需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国家几乎统包一切社会扣除,实行统收,因而几乎统包一切社会返回,实行统支,财政供给资金缺乏明确的范围和量度限制,负担很重。实行市场经济,财政打破了统包社会扣除和统收的格局,因而也应该打破统包社会返回和统支的格局,因此,必须明确界定财政供给资金的范围和限度。财政供给资金的范围,取决于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第一,为满足国家机器正常运转以及巩固,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需要,财政必须保证供给行政管理费、国防费、公安司法等经费。与国家政权职能无关的社会团体所需经费则不应由财政供给,而应由社团自筹。第二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经费也应由财政供给。基础设施中,只有那些全国性或地区性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由于受益面广、投资大、部份社会成员不应单独承担或无力承担,才需由政府兴办,由财政供给资金,而对于大量的一般性基础建设,则应根据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由各方承担。
科学事业大体上可分为基础性
研究、
应用性
研究和服务性研究三大类,只有前者才属于社会共同需要的事务,应由财政供给资金,而后两类研究成果则可直接作为商品进入市场,通过收费补偿成本,无需财政拨款。
教育事业具有两重性,即属于社会共同需要(关系到全民族的文化素质和国家的振兴),又属于企业和家庭的智力投资(劳动力再生产)范畴,所以应由财政、企业和家庭共同承担。财政主要承担基础
教育和对残疾人进行的特殊教育投资,而职业技术教育和高等教育投资则主要由企业和家庭承担。文化事业也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保护和弘扬民族文化、社会主义文化的社会公益事业,或称高雅文化,如文物古迹整理和保护等;一类是商品劳务经营性事业,如剧团、剧场事业等,或称通俗文化,前者应由财政保障供给,后者则应转向企业化管理,走向市场。我国财政供给的卫生式业经费包括两部份:一部份是各卫生保健医疗机构的经费;另一部份是职工公费医疗经费。前者除社会防疫、保健事业属社会共同事务,应由财政供给经费外,其余乃属于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经营性事业;后者属于劳动力再生产的费用组成部分,应纳入职工工资给予补偿。当然,为了更有效地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政府可以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制度,但也无需由财政统包供给。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有必要适当收缩在基础设施和科教文卫领域里的资金供给范围。此外,诸如人口控制和计划生育、生态环境保护等,也属于社会共同需要的事务,应由财政供给经费。第三,市场分配在满足不同社会成员的私人需要方面难以顾及公平,这就要由政府调节。财政为了满足这种调节私人需要的需要…社会的有益需要,就必须安排一部分转移性支出,用于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价格补贴、财政补助等。财政供给资金的限度,取决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国家集中性财力的可能。在我国当前生产力不够发达、国家财力不够充裕的情况下,即使是属于财政供给范围内的经费,也受到量入为出原则的制约而不能由财政统包。例如,行政管理费的增长必须受到严格控制;科教文卫事业必须多渠道筹集资金;社会保障费用必须由国家、企业(单位)、个人共同承担,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