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也不赞成把国家的阶级统治职能绝对化。实际上国家是具有多重性质的复杂事物。首先应该看到,经过
历史锻铸的国家是一种具有共同文化和共同利害关系的最高地域组织。所谓爱国,也就是以共同文化和共同利害关系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集团意识。这种意识是不能以阶级斗争、阶级统治来解释的。其次,作为处理公共事务的一种社会制度看待,国家职能虽然打上阶级烙印,但它却是由氏族制度演变而来,最终又将转化为无阶级社会的社会制度,这三者之间相互联系、继承的都是公共事务的处理。不能认为,有了阶级就没有了公共事务,而只有阶级事务。第三,还应该认真看待马克思主义的社会
发展观。马克思曾在《〈
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极其明确的指出社会形态和生产力
发展水平之间的密切联系,他认为,无论那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展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因此,对国家在维护现存生产方式方面的作用,只要这种生产方式处于可以进一步发展生产力的状态,国家的维护作用就是积极的,就不能单纯的把它看成阶级统治,看做只对剥削阶级有利的事情。
2.国家的职能应该宽还是应该狭。
国家分配论对国家职能作宽泛的
理解,是和公有
经济的广泛存在有密切联系的。在公有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时期,个人经济能力只限于生活消费,一切社会事业都由国家和集体负责是理所当然的。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经济结构已经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局面,这种国家职能观应该有所修正。
公共财政
理论对国家职能的
理解似乎是消极的,他们认为国家只应做私人做不到或不愿做的事。这种理解有二个优点,一是突出个人自主性,在职能界定上,先个人后国家,有利于社会个体主动性的发挥。二是突出经济效率,在职能界定上,以效率为标准,凡私人去做有效率的由私人做,凡私人做没有效率的由国家做,有利于社会生产率的提高。这种理解最大缺陷在于维护个人财富拥有不平等,有利于富有者更富有,扩大了社会贫富差距。
从
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实践看,虽然它们都奉行公共财政
理论,但财政在实施国家职能方面,态度却并非是消极的。一旦社会
政治经济形式需要国家干预时,国家是决不会放任不管的。
因此,我们认为,无论是实行何种社会制度,从整体上讲,国家职能总是统摄一切社会事务的。但在具体时期,国家职能的具体实施,需要根据当时社会政治经济的需要,和国爱财务的可能来确定。
二、财政职能观的选择
(一)两种不同的财政职能理论
国家分配论者认为,财政有四种职能:筹集资金、供给资金、调节控制和监督管理职能。这种职能论述并未显示财政职能范围。能够显示财政职能范围的提法可从国家分配论关于财政定义的阐述中看到。如此上引用的许毅等编著的《财政学》,把社会主义财政表述为:“社会主义财政是社会主义国家为维护、加强社会主义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为建立合理的国民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实现以最少劳动耗费取得最大经济效益,不断满足人民需要,对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进行的有计划分配和再分配”。从这个表述和国家分配论其他论著中可以看出,国家分配论从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出发,对财政职能作出宽泛和积极的解释,在财政职能范围方面反对“狭隘的财政职能观”,在财政职能实现方面主张望积极主动的姿态。
公共财政理论认为,财政职能有三种,这就是:配置资源职能、收入分配职能、经济稳定与增长职能。在财政职能范围方面,公共财政理论受它的国家职能观的制约,
自然是局限于弥补市场的不足。这种看法正好与国家分配论针锋相对。我国一些论者,把公共财政理论看做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一种财政类型,而国家分配论则是从计划经济为体制基础的财政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