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性与真实性的矛盾
会计人员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国家《发票管理办法》审查原始凭证,对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只要讲清道理不予受理是可以办到的。但最难审查的是其“真实性”。一般的原始凭证可以从填制凭证的名称、日期、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以及经济业务数量、单价和金额等项进行审查,(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经审查确定其合法性和真实性。但对某些特殊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却难识别其合法性与真实性。比如,用公款行贿填制“购买办公用品”的发票,为打通某些“关节”而赠送的贵重物品或高档消费品填制残损商品报销单,甚至将搞嫖娼、赌博的开支填制“合法”凭证报销等等。面对这些“合法”但不真实的会计事务,会计人员往往是“顶得住站不住”或“站得住顶不住”。
二、合理与不合法的矛盾
《增值税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不少工商企业为了达到偷漏税款的目的,往往采取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价格低,开具专用发票的价格高的“措施”推销商品。购货方往往选择前者。采购员回到单位,企业领导就按供货单位提供未开具专用发票的“进货凭证”结清其进货借款,有的领导甚至要求会计人员将所购商品暂不进帐,待商品销完,其差价作其他收入处理;有的则责成会计人员将所购商品先列人“库存商品”科目核算,收到购货单位的销货款以“应付帐款”列帐,年终编制会计报表时,再将“应付帐款”科目中的销货款与“库存商品”科目中的已销商品对应冲销,其差价作冲减费用或增加利润处理。会计人员遇到这些合理不合法的事项,不接领导的旨意办理就有被“炒鱿鱼”的危险;如按照领导的旨意办理则违背国家有关税收法规。
三、“回扣”暗付与明列的矛盾
新的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准予销售折扣与折让(以下简称回扣)冲销当期销售收,对企业扩大购销,增强市场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有率发挥了促进作用。售货单位的扩大商品销售给予买方适当的“回扣”,符合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然而索要“回扣”者,往往不是为了单位利益,而是为了中饱私囊。所得“回扣”既不愿签名,又不肯出具“领条”,不留任何痕迹。售货单位则采取各种隐蔽手段支付“回扣”:①现金“回扣”。企业领导出条由营业员先付购买者应“回扣”的现金,再由营业员填制商品变价单,直接减少销售收入心实物“回扣”。购买办公用品“回扣”毛毯、床罩、手表等物;购买电脑、复印机“回扣”彩电、冰箱、空调等物。“回扣”物品购进先以“单位自用”入帐,后作报废处理;③搭车“回扣”。购买者与单位购买同类物品,所得“回扣”作减少购买者私人购买物品的价款处理;④蚂蟥“两头吃”。购买者向售货单位争“回扣”,在购货发票上做手脚,虚开发票,以少报多。……会计人员对这些“回扣”暗付的作法,如坚持原则据实反映,影响企业销售,会遭受领导和业务主管人员的埋怨.而同意“回扣”暗付不列帐,与现行财务制度相悖,给贪赃枉法之徒提供了方便。
四、企业与国家的矛盾
不少企业领导和职工国家观念淡薄,认为向国家交纳税收是企业的“负担”,“损害”了企业的利益,为“维护”其利益,置国家利益于不顾,在弄虚作假、巧立名目、偷漏税款上做手脚,会计人员按照《会计法》关于实行会计监督的规定,加强会计监督往往得不到支持,还会遭受种种斥责。他们的根本利益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息息相关,只好随大流,听从厂长(经理)摆布。这正是财经违纪违法屡禁不止的原因所在。
会计监督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涉及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在加强会计监督的治理中,应采取综合措施:一是对强迫会计人员弄虚作假、偷漏税款、贪赃枉法、中饱私囊,使国有(集体)资产造成重大损失者,要追究经济、法律责任,严惩不贷;二是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民主选举厂长(经理),也有权罢免不称职的领导(法人代表),将企业法人代表置于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之下;三是权力制约。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制约效能,保证成员充分行使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使企业法人代表的权力得到必要的制约,遏制法人代表的不法行为,为会计人员实行会计监督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1999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