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由券商和机构投资者根据其总股本上缴一定的比例。这部分可以视为向券商和机构投资者收取的保证金,是他们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和有较大
影响力者所必须为证券市场本身的稳定应该承担的义务。
提取保证金的做法,在许多国家都有采用。如德国的经纪商须交5万德国马克,经纪商兼自营商为20万德国马克。德国、意大利、比利时等国由交易所建立保证基金,我国的香港、台湾等地区在证券法规中明确规定,券商必须提存保证金。如台湾《证券交易法》规定,自营商按开业时的实收资本额提取20%,专业经纪商按实收资本额提取15%,若资本额超过1000万元,则只交150万元保证金。日本则实行所谓的“证券商资产国家保存制度”,即按其《证券交易法》第5条规定:“大藏大臣为保护公益和投资者利益,有必要且适当时,得命令证券公司将其财产按政令规定的部分,于国家保存之”。
与此相类似,美国采用了证券投资保险制度。根据《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美国成立了证券投资保护公司(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Corporation , 简称SIPC),所有登记的券商必须按其营业额的千分之五缴纳保险金,直到满1.5亿美元为止。
(3)由上市公司(投资基金除外)根据其流通股份的数量上缴一部分。要求上市公司缴纳基金,目的是使上市公司对其市场行为负一定的责任。我国
目前上市的公司总体素质不是太高,巨大的上市利益的驱使,往往出现诸如包装利润、信息披露不规范、关联交易违规乃至虚假上市等不规范的市场行为,导致个股的价格出现巨幅震荡。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平准基金对其进行必要的干预,甚至进行必要的扶持,因此,要求上市公司承担相应的义务是必要的。之所以用流通数量来
计算,是考虑到未流通的部分不会对市场的波动产生直接
影响,而如果用流通市值,又有较大的不稳定性,不易操作。对上市公司提取的基金,可以作为该公司对基金的长期投资,记入专门的“平准基金”科目,不会对该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据笔者的统计,截止2000年2月29日,上海市场A股的流通股份达4199977万股,B股流通股份为813200万股;深圳市场A股的流通股份达4066077万股,B股的流通股份为570234万股。如果按2-5%收取基金,可以分别增加10-25亿元。
对新股的发行和增发、配售新股,可以采用根据其溢价情况,增加提取平准基金,以防止上市公司过度包装导致的股价波动(如“红光事件”的发生),待其平稳上市三年后,再将多提的部分返回该公司。1999年沪深两市共发行A股98只,配股117只,共筹资877亿元,比1998年增加103亿元,发行B股、H股共吸引外资6.1亿美元,发行A股可转换债券15亿元。全年通过发行`配售股票共筹集资金941亿元,比增12%2。若以10%增加计提平准基金,三年可得近30亿元。
特别考虑到
目前国有股减持的
问题,可将减持所获得的资金中划出一部分进入平准基金。这符合“从股市中来,用到股市中去”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将缓解国有股减持给股市带来的压力。 (4)向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机构配售,也可以向居民配售。由于平准基金不具有投机性,在国家宏观
经济环境稳定及
发展的背景下,能够保证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回报率,对上述资金又一定的吸引力,成为平准基金的一个强大的来源。香港在1998年干预股票市场后,于1999年10月推出的“盈富基金”就受到香港投资者的追捧,原计划出售100亿港元,由于认购总额达483亿,最后出售了333亿。
(5)为应付特殊时期平准基金资金不足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应与国家银行达成协议,获得信贷承诺,并可按法定程序申请向国家财政部借款。
以上资金来源,构成平准基金现实及潜在的实力。笔者认为,至少应有1000亿元以上的资金,平准基金才可以发挥其实际调节作用和构成对市场的威慑作用。因为截至2000年2月29日,沪深股市股票流通市值已达10841亿元(其中沪市为5511亿,深市为5330亿),而平准基金应达到流通市值的1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