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变迁与城市发展,使强调亲情关系、每个人都自觉是社会秩序一分子的共同生活方式成为现代人渴望而不可及的理想境界。基于生育、血缘以及对土地和住房的占有而形成的社区共同体,在现代的都市生活中已不多见,形成了以多元文化为基础的松散的人际关系。但是,并非只有传统社会才能包容共同生活,处于社会变迁中的现代城市更需要其成员根据情境的变化来发展相互依赖的关系,以抵御任何对于城市群体的外来压力。只不过在现代复杂分工背景下,现代都市生活因为社会结合的方式发生了变化,其相互依存的关系及其情感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召开,为社会形势健康平稳格局和社会和谐发展的实现提供了基础,城市社会中相互间的依赖关系与和谐情感成为人们当然的心理预期。
一、社会和谐是现代城市发展的内在动力
文明的起源和进步是与人类的实践活动,包括对自然界和社会改造的实践活动相联系的。物质文明的进步使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它把人类带向更加远离自然状态的人造世界;精神文明的进步使社会行为理性化程度不断提高,它把人类引向越来越崇高的思想境界。制度文明作为联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中介,充分发挥了其整合作用和协调功能,使两个文明实现了比较协调的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这两个车轮的协调发展,必然推动城市文明历史不断地从矛盾走向和谐。
1994年9月召开的世界人口与发展大会明确指出:“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是人”。中国政府发布的《中国21世纪议程》白皮书指出:“可持续发展以人为本。”城市的和谐使每一位城市居民成为社会发展的中心,既关注和追求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权利,同时也尊重其他成员生存和发展的权利的关系。我们无法设想,在一个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管理不良、背信弃义、充满矛盾的世界中,会有城市的和谐发展。社会和谐作为城市发展理性化的选择,它的发展促进更加宽广的公平环境、诚信环境和管理环境。和谐的城市环境,不仅能使资源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和利用,而且能使城市的各项社会资源的效益最大化,推动城市文明的继续和发展。城市社会的和谐发展,必然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城市的和谐发展,必然促进作为个体的自然人与社会群体的和谐,使人的素质不断提高,人与人的关系不断改善。
二、现代城市发展中社会和谐的主要制约因素
城市是人类群居的集合体,从社会学和法律学的角度看,必然存在普遍的矛盾冲突。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发展中矛盾呈现了与以前不同的特点,存在阶段性的制约因素。这些因素与特定的历史阶段相联系,成为城市发展中必须正视的现实。
(一)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体事件
理论上,任何人在压抑的社会状态,如经济萧条、自然灾害、贫困、歧视、冲突、不公平的待遇、难以捉摸的前途等情况下,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社会正义不能伸张,而沟通表达意见的管道不够通畅,法律不能适应社会的变化时,都会通过集群行为来解决问题。目前,伴随改革开放的深入和转型期社会矛盾的日益复杂,我国社会正走向群体事件多发阶段,经济领域的矛盾尖锐化,各种观念交错影响,引发群体利益矛盾呈扩大化、复杂化的趋势,频繁引发群体事件,成为当前人民内部矛盾中的主要矛盾。矛盾冲突的对抗性不断增强,司法机关成为矛盾的焦点,干群矛盾成为矛盾的难点。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群体行为本质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城市作为人口高密度的聚居地,适当的环境条件提供了群体行为的良好条件,使得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率远较农村多。
改革开放后,大量的农民工进城务工,引起市民与之磨擦、冲突的群体事件日益增多,也已成为影响城市和谐的重要因素。因为农民工本身的先天问题,进城后普遍感受到城市居民的偏见与歧视。这些偏见与歧视,使部分城市居民在对待农民工时,存在语言轻蔑、出言不逊、有意回避、职业排斥和人格侮辱的现象,引起农民工的反感,导致群体性的磨擦与冲突。农民工在夹杂着羡慕与被剥夺感的心理支配下,容易发展为对抗市民的破坏性心理,破坏城市发展的社会和谐。
(二)社会信用受挫产生诚信危机
城市的和谐发展必须以互动的社会结构与内在要素的萌发才会生长起来,这内在要素就是诚信与道德的相互行为。一定程度上,它的发育与国民道德建设是同步的,道德建设程度有多高,城市和谐的程度就有多高。诚信起作用的程度和方式随着人们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而变化。城市化程度越高,对诚信、信用的要求也越高。而诚信的程度越高,也就越有利于城市中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有利于人们利益的安全和发展。
诚信的观念和原则本来就是在人们追求利益的活动中产生和发展的。人们的逐利活动往往各行其是,只顾自己,不管他人。这种相互冲突的结果是既损害他人,又损害自己。“货悖而人者,亦悖而出”。这样下去必然是混乱和无序,手段无所不用其极,欺诈也自在其中。使绝大多数人的愿望不能实现,甚至适得其反。
诚信为本作为一个道德理念和基本的行为准则,应当毋庸置疑,但现实中与之背道而驰的现象屡有发生。老子说“大道甚夷,而民好径”,如果不改变行为方式,在现代化城市的发展过程中,那就不会有城市社会和谐的正常发育。目前欺诈之风盛行,司空见惯的作假账、披露假信息、逃废债务等现象防不胜防,真诚老实者吃亏,虚伪奸诈者得计,导致“逆向选择”,不仅骗子横行,甚至使有些老实人也可能变坏,社会和谐一定程度上受到破坏,其创伤的恢复会有一个痛苦的过程。
(三)弱势群体扩大造成权益失衡
改革中的弱势群体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转型而分化和显现出来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由于失去发展机遇和客观条件,在经济收入、社会地位、权益维护、竞争能力等方面处于困难和不利境地。在城市中,该群体主要是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低素质人员,以及非公有制企业中部分妇女、中老年人、待业青年、打工者和郊区农村的贫困农民。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的重大调整,利益集团主体的多元化,使技术落后、经营不良的企业在竞争中败北;传统产业部门由于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相对萎缩;强化管理,提高效率使大批隐性失业者从企业中分流;技术进步使一些年老体弱,素质低下的职工被分离;下岗职工争饭碗,把一部分进城打工的农民又挤出城市等等。这是改革所应付出的必要代价,没有这个痛苦的过程,就不会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但是这个改革的副产品也是必须正视的社会现实。
“九五”期间,全国登记失业率为3.1%,2000年底累计达到2100万。其中当年国企下岗职工657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595万,这些人基本都生活在城市范围内,而且实际上失去工作的人远远大于这个数字。他们目前的状况主要是经济收入低,生活较艰难,社会地位下降,维权困难,怨气较大,心态复杂,子女失教,存有社会隐忧。这部分弱势群体中存在的问题,他们自身无法解决,成为影响城市发展中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
这些弱势群体大多数年龄偏大、文化偏低、技能单一、身体较弱、观念守旧,缺乏与时俱进的思想和能力。但他们自身存在的种种不足一定程度上也是历史留下的产物,个人无法承担的改革成本,势必成为社会的责任,成为影响城市社会中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因素。
(四)社区功能不足导致管理混乱
在传统社会中,人们不仅重视血缘关系,而且重视地缘关系。在现代城市社会内部,人群高度异质性,邻居的概念越来越淡。特别是受“单位制”的影响,城市居民的生活重心不在居住地区,而是在工作单位,与单位存在着极强的依赖关系。但是随着市场体系对各领域的侵入,企事业单位越来越专注基本目标的实现,开始改变对职工生活大包大揽的状况。例如一些单位把家属委员会完全交给政府管理,企事业单位逐步退出职工的生活领域等等。这些都促使“单位人”开始向“社区人”的转变,也促使城市居民社会生活的重心由单位到居住地区的转移,这些原本由单位承担的功能被剥离,却没有一个成熟的社区管理机制来承接,造成整合困境。居民可以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一个社区居住,但与居住地结成什么样的关系却不是个人所能选择的。
目前,我国城市社区出现了几个并行的、功能重叠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如社区服务中心、居民委员会、家属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等,从而形成繁杂的管理体制和不同的运行机制,导致居民思想混乱、行为冲突及资源浪费,影响社区乃至整个城市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影响改革进程的深化和改革成果的进一步扩大。
三、城市发展中社会和谐的促进与发展
影响城市和谐发展的因素多种多样,促进的措施也各自不同,作为正在迅速变化的中国城市社会,在改造城市居住自然环境同时,注意根据时代的特点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加强居民的思想道德建设,扶助弱势群体,强化社区管理,以促进城市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当前的重大政治课题和紧迫的政治任务,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也是城市和谐发展的必由之路。
人民内部矛盾是一个复杂的矛盾系统。其中既有利益矛盾,又有是非矛盾,以及实际工作中大量复杂的具体矛盾,解决不同的矛盾所采取的方法也各不相同的,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要坚持总体把握、统筹兼顾、协调解决的方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把握矛盾演变特点和规律,站在全局的高度,做到统筹兼顾。要坚持用法制手段调节经济关系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各种主体之间的利益相互依赖、相互渗透、相互转化,任何一方利益的实现都可能促进其他方面利益的实现或为这种实现准备必要的条件。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时,既要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又要保持社会稳定。使各方利益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要密切观察、见微知著、防微杜渐,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处理矛盾既要周到细致、合情合理;既要旗帜鲜明,又不可失之偏颇。要坚定不移地加强廉政建设,坚决反对官僚作风和腐败行为。继续改善干群关系,正确处理干群矛盾。要以强化人事监督为切入点,使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得到顺利实现,做到合民心,顺民意,真正地促进权力监督与人民监督的有机融合。
要坚持德法并举提高人民群众整体素质。城市的和谐与发展需要有良好的社会秩序,需要各个社会群体与个人都模范地遵循共同的法律规范,使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得以明确和实现,使整个社会形成一个统一协调、有序运作的和谐体系。通过制定和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管理,使公民、法人、其它组织和国家机关的各种行为严格限制在法律规范的秩序之内,使处理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和纠纷有所遵循,这是保障城市社会和谐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努力加强诚信建设
要使诚信为本在城市社会蔚然成风,必须有正确的利益导向和利益机制,使诚信成为有力的竞争手段,“诚者自成”。信用登记、信用评估和信用监管等各个方面的制度都要有利于保护和鼓励诚实守信者,有利于打击和惩罚作假行骗者。要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不使制度束之高阁、流于形式。
要确保传达信息的真实性。做到真实地传达客观情况,盲不背实、口不违心。如对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哪些方面的信息,必须披露到什么程度,有关法律、法规和准则等要有更加明确的规定。对某些企业利用信息不对称形成的优势地位开展经营活动,做不实宣传,误导客户,某些上市公司编造业绩神话,披霹虚假信息等,必须予以坚决打击。
要切实宣扬、倡导正确的价值观念。特别是城市的管理者,必须身体力行,对各行各业作出表率,对于作出的承诺或达成的契约,务求守诺、践约,切不可马虎、随意。要尽力维持政策的适当稳定,切不可轻易变动。如果情况确实发生了重大变化,确实有必要对以前的承诺、契约、决定作出调整,应及时向有关方面做必要的说明,以使其理解。要及时进行协商,达成谅解,做出调整。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只要有关诚实信用的正确的利益导向和利益机制逐步地建立、完善,再加上切实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城市社会发展中的诚信意识和信用观念一定会不断提高。
(三)大力扶助弱势群体
帮助弱势群体,要有具体的可操作措施,要在全社会形成一个良好的关爱互助环境。首先,要形成共同关爱改革中弱势群体的环境。弱势群体是市场竞争机制作用的产物,在现阶段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弱势群体与优势群体就是相对存在、不断变化的。“没有常穷久富家”,他们都是人民中的一部分、也是改革主体的组成部分。对于改革中产生的弱势群体,最根本的是调整经济结构,广开就业门路,促进持续发展。通过赞助公益事业、光彩事业,广辟就业渠道,积极救助,努力形成全社会关爱弱势群体的好风气、好环境。其次,要开展工程救助,使改革中弱势群体成为一个动态群体。要进一步加强培训,改变就业观念,提高职业技能,实现再就业,对退休年龄以内长期不能就业的职工,应当吸收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结合社会保障,提高其劳动报酬。再次,要进一步扶助弱势群体青少年,强制适龄青少年入学。对于达到初中文化以上的社会弱势群体子女,要组织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促进其健康发展,培养他们成为社会有用人才。第四,要调整收入分配政策,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结合整治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和整顿非法或不合理收入,加强监控和处罚力度。要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扩大覆盖面,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对暂时陷入困难的群众要认真负责地、满腔热情地给予关注,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四)继续完善社区管理
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主要推动者是政府,主要目的是解决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后单位功能弱化所留下的空间,由此来加强对城市社会人口的管理。面对城市改革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社会问题,政府要逐步调整自己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中所扮演的角色。要适当放权,调动民间力量进行自我管理。改革开放以后,政府机构与其他各类社会组织的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国家从对社会的全面控制中退出来,并不意味着社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就随之而来。它在很大的程度上还取决于社会结构的变化,社会发展的水平、社会个体素质以及社会动员的能力。因此,需要通过加强社区建设整合城市居民,通过社区建设增强居民认同感、公益观念和社区参与意识。使由国家的代表机构决定的意图,通过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多数市民的同意得到实现。
社区建设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引人注目的重要举措。1991年民政部提出了“社区建设”的概念,目的是加强城市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这是城市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因素。随着城市社区功能的进一步整合,必将极大地促进城市社会的文明、和谐、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