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洋先生的学术札记《自由公正和制度变迁》中的《公正为谁而设?》一文一万余字,思路清晰,分析客观,给出了一个社会分配问题的新尝试。启发意义较强。纵观全文,姚洋先生以当今两大重要的公正理论为主线,围绕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标准,利弊,发掘两条标准各自的优势,令人信服地指出所谓谨慎的功利主义道德观。笔者试图以该文内容为感悟的基础,进一步拓展姚洋对两者的优劣的分析及其高度概括,以功利主义为侧重点讨论其内容,同时表达对社会分配问题的思路。
第一种是功利主义的标准,英文中utilitarianism在汉语中被对应为功利主义。事实上,功利主义伦理思想与中国传统功利论有一些基本的不同之处,而在日常生活和媒体报道中常常将中国传统观念中的功利论与西方的功利主义思想混为一谈,令人啼笑皆非,因此有必要弄清楚两者的区别。功利主义伦理学所追求的目标是在看肯定并维护人的理性自利的前提下,倡导个人对他人的共生性,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合作以及对公共幸福的,公共福利的关注,目的是为了克服资本主义发展初期为商品经济开道的极端利己主义思潮所造成的弊端,从而使社会道德观念与资本主义工业所要求的经济秩序和合理化趋势相适应。而中国传统功利则往往是在传统社会的利益关系发生重大变革时期最为流行,作为冲破日趋僵化的封建道义论体系和传统的道德要求,价值信仰束缚的一种思想武器,其思想特点是在维护基本道义和整体利益的前提下,申扬个人欲望和利益的合理性。所以从理论实质上看,功利主义思想具有鲜明的个人主义特征,因此必定导致行为上的利己主义观点,但是功利主义又以最大幸福主义作为主要理论标志和最终目标,即边沁的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应当说,功利主义在这两者之间架起桥梁而做出的努力并不是很成功的,而我国传统功利论一般都没有放弃诉诸整体性,对国家民族,王朝的整体利益有强烈的关注(比如康有为,梁启超等近代学者的功利主义思想)。另外一个重要的区别是,“利”字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常被作为义利之辨中“义”的对应词出现,加上几千年道义传统的熏陶,所以在人们心中常含有贬义,意指自私,利己主义。现在网络媒体充斥着各种关于“功利主义”的报道,云某某人出于不道德的动机或是只是为了个人利益而做了某某事情,掀起社会上的一片谴责。如果以这样的语境来理解“功利主义”,当然与utilitarianism秉持的最大幸福主义的理论原则和他的社会哲学视野大相径庭。因此曾有国内学者牛京辉建议能够使用“功用主义”一词,这样更符合utilitarianism的本意和初衷,并且能够避免与原有的功利一词的混淆,鉴于行文方便,笔者在此对utilitarianism的译法与姚洋先生文中所指的功利主义保持一致。
姚指出“在中国计划经济时代所推崇的是一种功利主义的道德观,每个人被要求以国家和集体利益为重,以致牺牲个人利益也在所不惜。按照前述的标准,姚洋先生显然指的是一种传统的功利论观点,而非公平理论中所指的功利主义思想。”因此,必须纠正这一错误。
茅于轼对功利主义的道德曾做过探讨。他举例说,在美国马路上拾到钱,人们普遍认为who find it who get it,理所当然地据为己有,而不会去寻找失主,此时行动符合自利原则,且社会总财富没有变化,认为这是一种可取的功利主义道德观。同时又举出一反例,北京市以公交车售票员捡到3美元,自己花100元钱在报上登载广告,终于找到了洋失主,经报道这种美德得到广泛好评,而茅指出该行为不可取,不符合帕累托原则。但笔者对上述两例存在疑虑。设想在校园里捡到十元钱,缴公还是占为己有?(一般认为,丢失金额很少时,失主不会刻意寻找和认领)如果缴给学校就会成为公用资金,而相对于校方的巨额开支十元钱带给它的边际效用远远比不上一个没有自主收入的学生自己用于消费的边际效用大(货币的边际效用递减),此时拾钱者若以自利为前提,显然后者更符合帕累托原则,提高了社会福利(假定此时只有两个选择),符合功利主义思想。那如果拾到的是一万元呢?交还失主后还是塞进自己的口袋,按照茅先生的思路,还是应该归自己消费,但这样并不符合功利主义的原则,因为很难想象丢钱者的效用损失会小于捡钱者的福利所得(微观经济学认为是丢一元钱的效用减少量大于得到一元的增加量,而一万元的得失产生的效用差距会非常大)。可见这种功利主义的道德观并不能一概而论。而对公交售票员倒贴100元广告费寻找洋失主一例中,虽然对她来说是损失,但不可否认此举给它带来的荣誉满足,对社会起到的模范效应以及外国人由此对中国社会产生的良好印象,且外国旅客的钱失而复得,因此社会总福利水平很可能会增加,所以不可以贸然否定。总之以上可知,功利主义并非万能的标准。
功利主义在不确定性情况下缺乏解释力,在《拯救大兵瑞恩》一例中,按照一般的功利主义思维,拯救行动(拯救瑞恩一人)预期的后果可能是以8个人的牺牲为代价,但实际后果是,小分队在牺牲两名士兵之后找到了瑞恩,并且他留了下来与战友一起并肩作战,取得了意想不到的大胜利。从实际后果看,拯救行动绝对符合功利主义要求,但这种后果预测的困难可能造成决策的失误,此时功利主义的应用出现困难。
功利主义可以分为行动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如果破坏或是违反一个道德准则可以带来数量更大,范围更广的功用的话,行动功利主义就允许对这一道德违反。但它往往违背日常准则而导致对社会基本行为秩序的破坏,因此在行动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之间往往存在着冲突和矛盾。例如,医生利用太平间里尸体的眼角膜为病人恢复光明(未通知相关方),却被死者的家属告上法庭。姚洋先生富有见地的指出制定一套有关眼角膜买卖和捐赠的规则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这实际上是对行动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之间矛盾的调和做出的有益尝试。
功利主义的第三个困境是对公平的忽视。根据收入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功利主义在最大化社会福利之和时会给与穷人更多的关注,但在分配社会生产能力时往往会忽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从而促使了罗尔斯式自由主义的公平理论的出现。
罗尔斯将自己的伦理体系建立在原始状态,无知之幕和理性选择的分析概念上。它采用最大化最小值的原则,即应该比较各个行动所能带来的最低收益,然后看各个收益中哪个最大,并选择相应的行动。这就好比木桶效应,盛水的高度取决于最低的那块木板,只有将其加长,水面的高度才能升高。但笔者认为如果推广运用这一原则,凡事从最坏的打算入手,会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顾虑重重,寸步难行。例如,上大学的最坏的可能就是失业,而不上大学未必就会失业,因此我们都不应该接受大学教育吗?罗尔斯提出正义的两项原则:即平等原则和差异原则。其中差异原则要求社会分配的任何不平等不能以牺牲社会最差成员的福利为代价。罗尔斯还特意强调,不同个人的利益同时增加是完全可能的。当然必须承认这种情况是社会分配的一种可能,不过更为现实和更为普遍的情况是个人利益此消彼长的社会分配,即零和博弈式分配而非同时共赢。这时罗尔斯几乎把其正义论逼进了完全平均分配的死胡同。
诚如姚洋先生所言,“功利主义和罗式自由主义代表着当代公正理论的两极。前者强调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后者强调个人自由权利的优先。”功利主义忽视了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问题,各个阶层社会分配拉大时可能激化矛盾,甚至引起社会动荡,这一切反过来影响了效率,即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本身。罗式自由主义则走向了平等和权利的极端道路,同样难以为大众所接受。
在此,姚洋先生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即“我们需要的是在罗尔斯自由优先原则下的功利主义公平观----谨慎的功利主义。”也就是意味着给功利主义划条界限,这个界限就是罗尔斯式的基本自由优先原则。在不同的原则区间,可以套用不同的法则:最大化最小值原则和最大化收益原则。
笔者承认,这能够理解,解释和指导很多问题和决策。例如,社会分配问题上保证基本权利和基本物品的分配必须平等,使得每个公民具备向这个社会负责的能力,对于基本权利和基本物品之外的分配,效率原则成为主导原则,以此保证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但是,谨慎的功利主义很难经受得住现实的拷问。因为两大原则的界限难以明确划定,而它同时又存在动态的调整过程。例如对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如果仅仅是一种谨慎而消极的功利主义原则,并不着意发掘其潜在的可能优势,很难达到谨慎的功利主义所追求和建立的理想状态,而积极的扶助态度例如对盲人经过短期培训,可以兴起盲人按摩业。对个人和社会均是双赢。在中国西北农村至今仍有很多人信奉“虽然我饿着,但是我坐着。”身强力壮但懒惰成性,甘于现状。由经济学家钟朋荣和厉以宁所倡导的地方政府“官逼民富”,在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农田承包措施和奖惩机制后,促进了当地经济富有成效的增长。因此,笔者认为更为恰当的公平道德或许是有作为而谨慎的功利主义,或者可以称为积极而谨慎的功利主义原则。社会应当尽可能争取更多的人跳到这条界限以上,激发所有社会成员的潜能,而不是消极的将某一状态里这条界限以下的人看作社会的负担甚至累赘。这样便不会出现国家号召西部大开发,一味的转移支付,消极的填坑,只强调“输血”而漠视了对“造血”功能的培育,几年下来扶贫行动远没有口号响亮,陷入成绩不佳的窘境。而积极谨慎的作为充分考虑到行为主体的差异和比较优势,认为几乎每个社会成员(不否认存在很少的一部分人完全缺乏能力)都可以尽其所能地发挥主观能动性而不是一无是处,使“我要脱贫致富”成为社会弱势群体对财富发自内心的渴望和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