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是对湖北荆门市近20个村的村委会选举观察的理论总结。文章认为,引起学术界和政策部门广泛关注的村委会选举,不仅决定于国家与农民的关系状况,而且决定于村庄本身的状况。特别是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关系、村庄非体制精英、作为体制精英的村组干部与非体制精英的关系等,构成了决定村委会选举和村级治理的主要村庄基础。本文试图通过对决定村委会选举的村庄原因的描写,刻画出荆门农村处于转型期的村庄性质,由此理解荆门农村的村委会选举和村级治理,并以此构成理解当前转型期乡土中国这一宏大目标的一个部分。
关键词:村委会选举 村级治理 村庄性质 非体制精英 荆门
一、讨论策略
选举当然不止是场面上的那些东西。假若我们不只是关心当前村委会选举是什么样子,而且关心村委会选举为什么是这个样子的话,我们几乎不可避免地要进入到国家与农民关系这个村庄之外的关系和村庄选举的社会基础这个村庄之内的关系中去。当前学术界特别是政治学界和政策研究部门仍然主要集中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角度讨论村庄选举,对村庄选举的社会基础的研究相对不足。
讨论村庄选举的社会基础即村庄选举何以在村庄之内呈现出既有状态,必须做到以下三点:第一,对村庄选举的状况有一精确描述,最好对选举有一历时性的描述,观察历届村委会选举的状况,第二,将村庄选举扩展到村级治理这一更为广泛的领域,观察村级治理本身的特征,第三,观察村庄内部的各种关系,以解释诸如在选举和村级治理中发现的特殊事实。以这种视角来观察选举,则每个村庄的选举都是特殊的选举,选举成为村庄治理中的焦点性事件,这一焦点性事件构成了凸显村庄性质的东西,同时又正是通过对焦点性的选举事件和村级治理中的其它焦点性事件的讨论所发现的村庄性质,可以成为解释村庄选举状况的特殊理由。
因为关注村庄性质的讨论,事实上已远远超出对村庄选举本身的关注,而将关注焦点扩展到村级治理诸多方面。1999—2000年,我们先后在荆门农村观察近20个村的村委会选举,其后多次返村调查,认为荆门这一中部地区农村具有大致相同的特征,我们称之为缺乏分层与缺失记忆型村庄[1]。荆门市域村庄性质讨论暂时放一下,我们先来讨论如何深入到对村庄选举社会基础的考察上。
第一,关注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关系,即关注村庄社会关联的性质。所谓村庄社会关联,我们将之定义为村庄内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性质和强度,[2]因为革命运动的冲击和市场经济的渗入,荆门农村出现了典型的人际关系理性化的现状,村民已大大原子化了。
第二,关注村庄非体制精英的状况,即那些在诸如村委会选举和村级治理中表现得比一般村民更为活跃的非村组干部者的状况,他们的道德感、公共意识、人员数量、群众基础、动员能力,以及他们之间的竞争关系。
第三,关注作为体制精英的村组干部与非体制精英之间的关系。在村庄中,往往是体制精英和非体制精英的关系决定了村庄选举和治理的面貌,而体制精英与非体制精英的关系状况又严重受制于体制精英所掌握资源的类型和非体制精英的人数、精英意识与道德感。 第四,关注体制精英的状况以及村支书与村委会主任的关系及这种关系的村庄基础。村庄体制精英何以愿意出任村组干部,他们拥有的村治资源是什么,这些村治资源本身在如何变化,以及村庄体制精英之间关系状况如何等等。[3]
我们希望通过对以上方面的考察,建构一个完整的村庄社会特性,由此反过来理解村庄社会的选举与治理。这样可以给读者建立一个关于某种特性村庄具体性质的类型,还可以为政策研究提供更为具体的基础。
二、制度分析与性质研究
展开以上四个方面的关注,我们希望建构一个有助于理解荆门市域这一中部农村村庄特性的类型。就当前一般的关于村委会选举和村级治理的讨论而言,学界大都喜欢借用杜赞奇的经纪理论。[4]经纪理论的优势是综合从国家与农村社会关系的视角和村庄社会内部关系的视角来考察村干部的行为。赢利型经纪源自严酷的国家与农村社会关系状况和村庄内部团结的解体,保护型经纪则必须借助村庄内部的团结来获得力量和保护行为的价值。糟糕的是,当前学术界在运用经纪理论时,似乎只关注被看作经纪的村干部行为本身和他个人的行为选择,未看到村干部行为事实上受到了村庄内部性质的根本性约束。
由于忽视了村庄内部情况的考察,学术界很多人过于关注制度层面的建设,以为通过制度建设即可以解决当前农村出现的治理方面的诸多问题。他们还以为制度建设本身应是普遍的无差别的,而不是针对具体类型村庄的有较大弹性的那种制度安排。这种忽视对村庄社会内部关系考察的理论,在实践中很可能碰壁。
其实,可能所有人都会承认,制度建设是有社会基础来支撑的,而当前中国农村由于传统文化本身韧性的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农村发展的非均衡性十分明显,大一统的农村制度建设必须与小区域的农村社会状况相结合。仍然以经纪理论为例,抽象地讲,村委会选举尤其是以“海选”为基础的村委会选举,必然造成保护型经纪,这里面制度层面的道理十分简单:既然由村民来选举自己的当家人,他们当然愿意选那些愿意为他们说话和办事的人来当村干部,而那些人品不好,能力不行或一心向着上级的人,就会被村民选掉。但在荆门这一市域范围,选举并未带来保护型经纪的盛行,虽然有村干部说,我不会随便违反村民的意愿行事,否则他下次就不会投票给我。但他更不愿意得罪上级,因为得罪了上级的村干部,他并不能从村民那里获得足够抵制上级所需要的支持。
进一步说,在荆门这样的缺乏分层和缺乏记忆型村庄,村民之间的人际关系链条很短,他们无力组成强有力的一致行动,从而无力为那些保护型经纪提供强有力的村庄支持力量,保护型经纪本身也很难从原子化的村民中获得文化价值。村干部出任村干部的动机,大都有经济收益上的考虑,特别是一些优秀的农村能人,他们当村干部的机会成本很高,村干部报酬不足以对他们产生足够的收益预期,相反,他们偏向于上级从而获得与上级交往的收益,可以提升他们的收益感。当上级的任务较重时,他便愿意充任国家经纪来压榨村民。选举制度安排可能将他这样的农村强人选下来,而将农村中的老好人选上去。老好人为上级办事的时候,是没有那些强悍的村庄精英的魄力的,他不能为上级办理好村庄政务,上级不满意。他同样也不能为村民办理好村务,村民也不满意。下次选举,老好人就下去了。村民想,还是选一个强人好些,要有些魄力哦,否则他什么事情都处理不了,而村庄本身的秩序保持需要有一个能处理问题的人出来。这样,下次选举,又可能选出有魄力的强人,这个强人在缺乏村庄价值支撑和村民强力约束的背景下,很快又蜕变成一个赢利型经纪,这样一来,选举制度安排在荆门这类村庄造成的后果,可能不是保护型经纪的普通存在,而是赢利经纪和瘫痪村庄之间的交替循环。
三、村民之间的关系状况
村民之间的关系状况是决定村庄选举和村级治理最为根本的社会基础。对于村民之间的关系,马克思有一种说法,即农民是一袋马铃薯,原子化而互不关联。正因为农民的原子化,他们只能乞盼来自上面的阳光雨露,也就是乞盼皇帝来保护和赐福于自己[5]。中国农民从古至今的“清官”情结,或许与此有关。不过,马克思所讲的农民是“一袋马铃薯”的比喻,是讲农民缺乏形成大规模组织的手段,不能象工人那样造成与机器大生产相连结的一致行动能力。而在中国传统农村社会,农民事实上很少“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而是在村落社会中密切互动着的。不止是密切互动,而且有着强大的一致行动能力,典型如宗族组织强劲有力,在对内协调,对外谈判中,往往发挥着决定性作用。费孝通在讨论传统乡土中国的性质时,十分生动地描写了村落社会中人们之间相互熟识、道德舆论成为教化权力以及村落内部互助的状况。这种意义上,村落就是一个共同体,或说是宗法共同体。梁漱溟便持此说。
其实,马克思所说农民是一袋马铃薯和梁漱溟所持村落是一个宗法共同体的说法,并无本质不同。马克思关注的是农民与国家的谈判能力或说农民有无组织起来挑战国家权威的一致行动能力,无疑,宗法共同体的农民即使内部团结有力,他们也无力组织起更大的规模来构成对国家权威的挑战,相反,宗族之间的争斗,大都需要国家的调解,从而事实上增加了国家权威,在宗族本身并不是一个单一的行动者及宗族与宗族向来不能联合起来向国家构成挑战的情况下,农民就成为与工人阶级完全不同的“一袋马铃薯”。
当前中国农村的情况较以上宗法共同体类的传统村落大有不同,这不奇怪:第一,自二十世纪初开始,持续近百年的革命运动,构成了对宗族和传统文化的致命打击,传统文化的发展出现了断裂。第二,市场经济及伴随着市场经济而进入乡村的现代传媒和西方文化(现代文化)开始深入人心,人们在被物质所征服的同时,也被文化所征服,这样,即使宗族意识等传统的观念还在,当前中国乡村大部分农村,也很难说还是一个共同体,更不用说什么宗法共同体。[6]
尽管如此,当前中国农村因为传统瓦解的程度不同以及传统文化本身所具有韧性的不同,不同地区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关系状况相当地不同。从我们的调查和有关研究报告来看,当前在东南地区,宗族组织和传统信仰仍然十分发达,村民之间的关系呈强有力的传统关联状态。[7]我们在江西泰和、崇仁等县调查发现,村民之间的宗族相关性也很高。
荆门的情况与此相当地不同,当前村民之间人际关系理性化趋势十分明显,不止是宗族已近乎彻底地消失了,而且小群体内部的一致行动能力也开始丧失,以至于极端如有农民说出兄弟关系也不过是那么回事的话来。也就是说,在荆门农村,村庄内部村民与村民之间关系链条的强度和长度都很低,村民已呈原子化的状态,以村民之间相互关系链条(即社会关联)为基础建构起来的村民之间的相互约束能力和一致行动能力大为减弱,内部越轨事件和外部骚扰行为,都成为村庄秩序本身难以保持的大的坎坎。在向村,在争取与本村民小组村民利益攸关的山权时,本组的人敢于站出来说“山本来就不是我们的,争什么争”这种出卖本组利益的话,原因在于他根本不会从本组村民与他的关系中感受到约束和压力。
荆门农村的如此人际关系状况,构成了村级治理与村庄选举的基础,也构成了当前荆门农村特定社会景观的基础。
四、非体制精英的状况
在对中国传统村庄的研究中,大多数研究人员都注意到了地方精英所起的作用,诸如乡村士绅、大土地所有者、宗族宗教领袖等等,他们往往构成了连接国家与农村社会的纽带,是村民利益的庇护人,同时又是国家意识形态的传递者,有人将地方精英特别是乡村士绅置于传统中国社会治理中至高无上的位置。 就传统中国农村社会的情形来讲,国家政权不下县,乡村社会是自治的社会,乡村地方精英因此兼有体制精英和非体制精英的身份。20世纪以来,随着国家政权建设的深入,行政村体制逐步得以确立并健全起来,[8]村庄体制精英从一般的村庄精英中独立出来,并拥有正式的身份与授权,具有一定的政治性权威,而不是过去由文化或经济权威所转化而来的治理权威。换句话说,体制精英本身作为一种职位,越来越具有独立的价值和作用。特别是人民公社时期,体制精英的政治权威源自其意识形态上的合法性和新政权的认可,泥腿子也可以成为决定村庄命运的体制精英了。
体制精英独立出去之后,村庄社会仍然不是均质的,其中一些人较其他人拥有更多资源,更大影响力,这些人便是我们所说的非体制精英。非体制精英在不同地区和不同时代,有不同的表现和不同的特征。一般情况下,非体制精英可能由于两方面资源优势而较一般村民更具影响力,其一是文化传统资源,如宗族宗教位置所决定的社会影响力,传统知识拥有量所带来的社会影响力,这与社区记忆状况有着密切的联系;其二是社会经济资源,如一些经济大户因经济上的成功所获得的尊敬,他们以经济资源换取社会影响力的潜力,或者直接是这些经济大户通过借贷、雇工所获得社会影响力。在人民公社时期,因为强有力的意识形态抑制了传统文化的影响力,大致平均的收入也抑制了一些人较其他人更具影响的可能性,加之当时体制精英本身的绝对权威,造成人民公社时期非体制精英的缺位。
改革开放极大地改变了人民公社时期非体制精英缺位的状况。一方面,“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事实上标志着国家在农村权力的上收,体制精英本来独一无二的权威地位,由于联产承包责任制瓦解了他们的经济手段,意识形态的弱化又使他们缺乏足够的政治动员能力,他们的社会影响力和治理农村的能力便急剧衰退,这为非体制精英的出现提供了机会也提出了要求;另一方面,意识形态压力的降低,造成了特别是南方地区宗族组织和宗教组织的大规模复兴,与之相伴,便是宗族宗教精英开始大规模占据村庄社会影响力的舞台,有很多传统上由体制精英办理的事务和公益事业,在体制精英无力办理之时,这些有社会影响力的非体制精英们便代劳了;再一方面,特别是市场经济带来的农村经济社会分化,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造成了大部分农村地区经济能人因为掌握有优势经济资源而具有的优势社会影响力,他们成为村中说得起话、办得起事的新人,并成为村庄体制精英不能忽视的关节。
就当前全国农村来讲,社区记忆及与之相关的传统文化状况是十分不平衡的,社会经济分化程度亦是如此,这种不平衡造成了不同地区不同的非体制精英面貌。就荆门的情况来讲,因为荆门农村社区记忆的缺乏和社会经济分化的不足,造成了当前村庄非体制精英普遍的细小琐碎特征,他们往往是因为体制精英的软弱,而不是自身的强大,而在村庄局部范围具有社会影响力。也正是因为荆门市域非体制精英的这种细小琐碎和局部影响力,造成了他们的构成复杂,数量众多,精英意识和道德意识薄弱,对村庄本身的责任感严重不足,投机心理严重等等症状,又正是这些症状,决定了荆门市域农村治理以及选举中的诸多特点。
五、体制精英与非体制精英之间的关系
体制精英是村级治理的主体,但他们的行动深深受到村民和非体制精英的牵制,在很多时候,往往是体制精英与非体制精英之间关系的状况决定了村级治理和村庄选举的面貌,因为普通村民在一般情况下,很少有积极参与政治的热情,他们也大都以为自己缺少影响政治的能力,在荆门这类缺乏社会关联村庄的情况尤其如此。
决定非体制精英与体制精英关系的因素颇为复杂,其中尤其与非体制精英的状况密切相关。这种相关性可以从三个方面作一大致考虑,一是非体制精英的数量,二是非体制精英的影响能力,三是非体制精英的精英意识和道德感。就第一个方面来讲,非体制精英数量越多,体制精英与非体制精英就一致行动达成协议的能力就越是不足,达成一致行动协议的交易成本因此就越高。这种情况下,村庄体制精英往往与村中主要非体制精英结盟,而可能忽视另一些非体制精英的存在,被忽视的非体制精英因此不满,并构成对体制精英权力合法性的持续挑战。而当非体制精英较少时,体制精英可以很容易与非体制精英达成交易,这时,无论是作出有益于村庄的决定还是进行破坏村庄利益的行动,都会变得容易起来。 就第二个方面来讲,非体制精英数量越多,他们个人在村庄范围内的影响能力就越小,较小的影响能力往往会破坏他们本身的精英意识和道德感,这种情况下,非体制精英可能会有更多机会主义的行为特征,而较少原则性。非体制精英的机会主义倾向有助于村庄体制精英的收卖,从而降低体制精英与非体制精英达成协议本身的难度。但是,缺少原则性且缺乏在村域范围影响能力的非体制精英即使与体制精英达成了一致行动的协议,他们也缺乏积极行动的能力,他们缺乏为村务决策而说服村民,从而汲纳村中经济社会资源的能力。他们大多只有进行消极行动的能力,比如他们在村中诸多事务中不再充当反对派,不再对村组干部的工作“挑刺”。 荆门市域农村的非体制精英正是那种细小琐碎、数量众多的类型,这样,在村务决策和村庄选举中,这些非体制精英往往通过与体制精英的结盟或反叛,而制成荆门市域村庄治理的独特面貌。在劲村,曾任村支书的赵月雄决定停发村中一些老干部的年补贴,这些老干部在村中党员选举、村委会选举和村级治理的其它事项中便频频反赵,以至于赵月雄因此不得不在派性斗争中数次输于他的竞争对手熊学信,而通过对劲村派性的解构发现,劲村派性真是一些体制精英与非体制精英无原则结合的产物,他们为了一些无原则的利益而相互私下许诺、结盟,以致造成了村庄治理日甚一日的危机。 黛村的情况与劲村有些不同。黛村的一些大社员因为又硬又狠,村庄体制精英便只能从个人利益方面给他们好处,以让他们占了便宜而少说村组干部的坏话,以至于在黛村,专门为大社员批条子成为一项重要特权,也是村庄体制精英获得治理资源的一个先决条件。黛村的大社员大都已经丧失了精英意识,而黛村体制精英在与非体制精英的交易过程中?蛭梢苑庾∷堑淖欤辛烁嗔踊目占洹?/P>
体制精英与非体制精英还是相互循环的,特别是在荆门市域农村,因为缺乏传统权威和以优势经济社会资源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现代权威,当村组干部的经历为他们获得了在村庄中的知名度,也使他们成为村务本身的明白人,他们知道村级治理的关键环节在何处,他们也懂得如何组织村民在选举时因事因时而宜。当这些人从村组干部的职位退下来或者落选之后,他们便成为村中最为知名的非体制精英,如果他们愿意,每件村务和每次选举,都会有他们不辞劳苦的身影,若他们这些不辞劳苦的行为加上他们与在任村组干部的合作,村级治理大都会变得容易起来。遗憾的是,荆门市域农村因为缺少职业机会,这些被迫(少数是自愿)由体制精英退为非体制精英的原任村组干部,大都会对在任村组干部不满,而且他们的不满因为他们懂得体制精英这一行当的内幕而颇见力度,以至于在任村组干部几乎每做一件事情都颇为困难。在荆门市域农村,普遍有一种说法,就是村组干部换得越勤,村里的工作就越是难做,反过来,村组干部换得勤的村庄,村务工作肯定是一团乱糟。这种说法的背后,可能就与当前荆门市域特定的村庄体制精英与非体制精英的关系状况有关。
六、村庄体制精英的状况
村庄体制精英本身的状况无疑是决定村级治理和村庄选举的最为根本的基础。村庄体制精英状况的讨论,大致可以在三个层面展开,第一是他们何以愿意出任村组干部,第二是村组干部所拥有的治村资源,三是村组干部之间特别是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之间关系的性质。
就第一个层面而言,村庄体制精英出任村组干部的动机,大致可以从文化和经济利益两个方面来考察。杜赞奇在经营他的“权力的文化网络”时,认为文化网络中出任乡村领袖的主要动机,“是出于提高社会地位、威望、荣耀并向大众负责的考虑,而不是为了追求物质利益。”[9]当权力的文化网络遭到破坏后,村庄领袖便由一些赢利型经纪充任,这些赢利型经纪出任村庄领袖本身的目的是为了谋取个人经济上的好处,这种谋取个人好处的行为在未能受到来自国家或村民任何一方面有力监控的时候,国家政权建设的内卷化就不可避免,政权的合法性便大受影响。[10]
当前中国农村村庄体制精英出任村组干部的主要动机,大致也可以区分为主要是基于荣誉、面子和对村民负责任的考虑等文化原因和主要是基于获得利益的经济原因,这两种村干部,有人形象地借农民自己的语言分别称为“毛式干部”和“邓式干部”。[11]
在传统社区记忆比较强烈或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村庄,“毛式干部”可能相对较多,但在荆门市域,因为缺乏从村组干部本身获取荣耀的动力,村庄精英出任村组干部,大都有经济利益上的考虑,倘若经济上不合算,当村干部干啥?前些年,荆门农村的村级债务尚不严重,严峻的乡村关系和沉重的政务,事实上是以乡镇默许村组干部在不多的(其实也不少了)的年报酬以外,捞取一定额外好处为条件,来换取村组干部为乡镇在村庄展开政务的积极性的。因为经济上合算,虽然当村干部总得挨村民的骂,村庄精英还是争着去当这小官。但近年来,荆门市域农村村级债务普遍沉重,没有村级债务就是了不得的好村了。当村干部经济好处不多,就出现了村庄精英无人愿当村组干部的现象。相信这种情况将对村级治理产生严重影响。 就第二个层面而言,村组干部所拥有的治村资源,在荆门农村实在是不多,由此普遍出现了村组干部以私人关系作为村治资源的现象[12]和所谓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用。情况尤其糟糕的是,荆门农村不仅村庄精英出任村组干部的动机经济化了,而且村民对村组干部的感情打动的工作方法也理性化起来,以至于总是让正式权力在非正式使用时出丑。比较杏村收粮的过程与华北B镇的收粮过程[13],该有多么的不同啊。
既缺乏现代经济资源,又缺乏传统人际资源,还缺乏可以借用的暴力资源,这便是当前荆门农村体制精英所面临的困境。正是在这一困境下面,展开了村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的关系,这构成了关于村庄体制精英状况第三个层面的内容。 就制度安排而言,村支书事实上是乡镇在村庄社会的代理人,而村委会主任是村民利益的庇护者,村支书与村委会主任的关系,应该反映出国家与农民的关系,特别是在当前乡村关系比较紧张,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提取较多的情况下,就更应该如此。
荆门市域的情况与上述理想状态有很大的不同。一方面,虽然村委会主任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但选举产生的村委会主任并不能从村民那里更多地获得他所需要的经济利益,他便不愿意为了庇护村民的利益而得罪乡镇这个老上级,另一方面,虽然村支部书记更多具有对上级负责的制度安排,但他们现在事实上也不可能从乡镇那里找到最后的退路,他宁愿做一个不得罪村民的好人过得自在。 这还是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由村庄精英充任下的情况。一旦村组干部无精英愿意出任,地痞式人物便出来主持村务,他们更不会有长远的治村计划,他们会更加迅速地将村庄治理得一塌糊涂。
七、村委会选举的社会基础
荆门市第四届村委会选举是充满了吉林梨树人的“海选”精神的。从提名这一最为关键的环节看,本届村委会选举大都由村民自由提名,并依初步提名票的多少来决定正式候选人,这就杜绝了此前乡镇和村支部干预村委会选举的现象,而在正式投票选举中,荆门市域农村绝大多数村庄都采用召开村民大会的形式进行,且大都设有秘密投票间,有些村还进行了竞选演说。
荆门市域如此民主的选举,当然是与1998年正式颁行《村组法》密切相关的。正式颁行的《村组法》在选举村委会方面有诸多明确细致的规定,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也在1999年1月通过了《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荆门市要求在选举前将《村组法》和《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印发到户。如此安排,还有选举不民主的道理?不民主选举出来的村干部,他们还能让村民心服? 但是,荆门市域的村委会选举并非仅仅制度安排的产物,在制度安排的背后,有着诸多社会的基础,这些社会基础与村庄性质密切相关。
事实上,荆门市的村委会选举大都自1990年前后开始,已相当民主且有激烈竞争的味道,但是,村委会选举所带来的民主规则民间化状况较理想状况大有差距,且选举所带来的村委会的权威与合法性也大大低于人们的预期。问题何在?尤其引人注目的是,虽然荆门市域的一些农村将村委会选举看作第二次土改,对选举充满希翼冀和期待,以最大的热情参与了村委会选举,但更多村庄的选举中,村民对参不参加选举持无所谓的态度,以至于农民似乎真如一些人所说“素质太低”,而那些满怀希冀参加选举而不能得到他们理想结果的村民,又对这“第二次土改”充满失望。 村民本来是有着太多将那些不满意的村干部选下来,并将那些真正能为自己带来利益的人选上去的欲求的,但这种欲求变成行动,这种行动产生效果,显然不止是村民个人的事情,他们必须有足够联合起来行动的能力,这种联合起来行动的能力在宗族活动比较发达地区是不成问题的,但在荆门这样的社区记忆已大大弱化,社会分化又不足以形成新型权威的村庄,情况便有些糟糕。 向村是最为典型的村民之间缺乏关联的村庄,村民呈均质化状态,在村庄内部成为马克思所形容的“一袋马铃薯”,向村的选举投票十分生动地记录下来了原子化村民的投票过程。同时,原子化的向村村民注定不能为一个多愁善感的当选村委会主任提供强劲的村庄支持,以让这个村主任上可抗拒过度提取,外可抗拒地痞骚扰,内可调解村中纠纷。若这个当选的村委会主任什么事情都做不了,村民不如在下次选举中就选一个强悍的人来领导自己有益。
黛村的情况较向村来说,因为有些“大社员”的活动,而有些关联的味道。因此选举中出现了小字报,出现了“打斗”的可能,出现了带有暴力性质的威胁。在杏村的选举现场,我们也可以闻到火药味,在童村、金村和孙村,选举同样面对着谣言和拆台的威胁。但所有这些,都还构不成超越单个村民行动能力的村民之间的联合。因此本质上,村民是无力的,在村中行动着的,至多是些地痞式人物。村民因为无力而无参加选举的热情,无参加选举的热情,反过来又显得更加无力。“村里的事情是搞不好了的”,面对为什么不参加选举的提问,村民如此无奈地答道。 劲村村民倒是在选举时组织起来了,不过,这种组织怎么看怎么觉得不对味道。原来,劲村村民组织起来的办法,事实上只是村中少数投机分子(精英人物)试图通过倒腾选举以为自己谋取利益,乡镇领导人总是错误地估计劲村的形势和村中少数精英人物一再借此来展开内斗,他们会否最终消磨掉村民仍然还有的那点参加选举的耐心和热情?与劲村相似的望月村,也因为村庄体制精英之间的内斗,造成了政治化的村庄精英和政治化的村民,这些政治化的村民若总不能从选举这一政治活动中获得好处,他们还能坚守下去吗? 换句话说,在荆门市域的选举中,我们看到的可能是如下景观:民主的制度安排+无力的村民+一些活跃的非体制精英+难堪的乡镇和村支部。加上乡镇和村支部且注明难堪字样,不是说乡镇和村支部想操纵选举而不得,因为村委会选举好坏直接涉及乡镇今后在农村工作的好坏,乡镇和村支部关注选举理所当然,而是乡镇和村支部面对一些对选举持无所谓态度的村民,他们担心在严格的选举制度安排下,选举时选民到会不能过半,从而造成选举无效。他们还担心选举中出现双不过半从而不得不进行第二次选举的结果。我们在观察村委会选举时,不止一次听到主持选举的乡镇领导和村支书讲,我只希望选举可以顺利地选出村委会干部来,而管不了选出谁来当村委会干部了。选举本身成了让乡镇和村支书挠头的事情。
八、村级治理的社会基础
村委会选举只是村级治理诸多侧面之一,不仅仅村委会选举与特定的社会基础有关,而且村级治理与村庄社会基础的联系亦十分紧密。
构成村级治理社会基础的因素,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予展开,第一个方面为决定村庄体制精英行动倾向的村庄基础,第二个方面为决定非体制精英行为倾向的村庄基础,第三个方面为决定村民行为倾向的村庄基础,以下分别讨论之。
决定村庄体制精英行为倾向的村庄基础,大致可以从二个方面予以考虑,第一个方面为村庄体制精英个人的主观考虑,即他治村行为的目的所在;第二个方面为他在实际的治村活动中所受合力的方向,较大的合力往往使村治精英循力而去。
决定体制精英主观考虑的因素即他当村组干部的主观目的。有人为名而当官,有人则为利。就荆门的情况而言,为名者不多而为利者众。既然是为利,就可能缺乏原则性,在选举制度安排下面,他为了下次依然当选,便愿意讨好村民。但是,当前荆门市域村民的原子化状态,使他们在讨好村民时,可能未能获得村民强有力的支持,却早已得罪了乡镇。得罪了乡镇的村干部,在原子化的村民那里,无论如何是难以获得支持的,举个例子来说,在一次与村民代表座谈时,有村民问村会计为什么要将农民人均纯收入报那么高,[14]会计讲那是上面压下来的数字,你敢不报?有村民代表说,你是我们选的,当然应该按我们的意愿来报。会计说,我按你们的意愿报,明天我的会计就当不成了(意即被镇里撤职)。调查者插话说,你是村民选举的,上级撤你的职是违法行为。会计当即问村民代表,说前不久村副主任被撤了职,有哪个村民为他说了什么话吗?有村民代表说,他的情况与你不一样。意思是说被撤职副主任的确人品不好,而会计的人品好。会计很机智地说,等到我被撤职的时候,上面随便说我有什么经济问题或作风问题,这时还有那个村民会听我说我没有问题,并来为我说话哩?
决定村庄非体制精英行为倾向的村庄基础也可以从他们的主观追求与外在环境两个方面进行考察。荆门市域普遍的社区记忆断裂,造成了村庄非体制精英的趋利倾向,而他们较一般村民更为广泛的影响力,又成为他们与村庄体制精英讨价还价的筹码。非体制精英如此行为的例子不胜枚举,例如童村清理组里的帐目时,很多被选出来进行帐目清理的村民代表,都有过接受体制精英好处的经历,因此便在清理帐目的大多数时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黛村的大社员则公开以不反对体制精英来谋取个人好处;杏村的一些小青年在村干部喝酒时,也是乐于与村干部一起“革命小酒天天醉”的;劲村的一些喜欢上访的村民,不仅乐于收到村支书的上访费,而且十分希望通过上访,将在任村干部告下来,以让自己上去当村干部,一旦他们将在任干部告了下来,自己却未当上村干部,他们便再告现任村干部。
决定村民行为倾向的村庄基础则只能从村民本身的缺乏关联来予理解。可以这么说,是在乡村干部、村庄精英和一般村民三方的默契中造成了村庄社会危机。有时在农村调查,真为村民着急:选举是你们自己的事哩,你不去负责选举,不仅是不尽政治义务,而且是放弃了对好人治理的支持。又说,你为什么不参与村里的事情?你一时半刻又不可能从村子里搬走,村里的公益难道不是你自己的事业,村里的债务难道最后不会转化成你们每个人头上的债务?所有这些问题,荆门农村村民最为标准的答复就是:这又不是我一个人的事情,别人都那样,我也可以那样。或,事情只能这个样子,搞不好了的。
的确,没有一个村民不懂得村集体的事情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理论相关性,然而,他们有他们的生活经验,知道当前村庄的状况非个人之力可以改变,而恰恰是村庄的状况又让每个人丧失了改造村庄的信心,因为村民大都互不相关,他们缺乏基本的一致行动能力,这个时候,村庄的体制精英和非体制精英恰恰又合谋起来为了个人的蝇头小利而忙忙碌碌。村民不愿相信这些为蝇头小利而忙忙碌碌的人们。
综合起来,构成村级治理社会基础的主导方面,一是村庄精英本身的道德感、责任感、精英意识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二是村民之间相互关系的性质与状况。当然,村庄精英与村民之间的关系也是十分重要的,这种关系构成了村庄动员的基础。[15]
[1] 参见贺雪峰:“缺乏分层与缺失记忆型村庄的权力结构”,《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2期。
[2] 参见贺雪峰、仝志辉:“论村庄社会关联”,即发表。
[3] 此方面的专门讨论参见贺雪峰:《面子、利益与村庄的性质》,《开放时代》2000年第11期。
[4] 参见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5]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693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6] 注意,当前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制度安排,是有利于形成村庄共同体的,有一些集体经济发达的村庄,大致如折晓叶所说的“超级村庄”,大多就是这样的共同体。参见折晓叶:《村庄的再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7] 王铭铭和吴重庆提供了这方面的例子,参见王铭铭:《社区的历程》,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吴重庆:“孙村的路”,《开放时代》2000年第11期。
[8] 参见贺雪峰:《论半熟人社会》,《政治学研究》2000年第3期。
[9] 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5页。
[10] 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226-227页。
[11] 徐勇:“利益与体制:村委会选举背后的变数分析”,《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2期。
[12] 贺雪峰:“论作为村治资源的村组干部间人际关系”,《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2期。
[13] 华北B镇的收粮过程,参见孙立平、郭于华:“‘软硬兼施’:正式权力非正式运作的过程分析--华北B镇定购粮收购的个案研究”,《清华社会学评论》,鹭江出版社2000年版。
[14] 1999年上报人均纯收入为2900元,农民说人均纯收入不会超过1500元,村会计也如此认为。
[15] 相关的深入讨论参见仝志辉、贺雪峰:“村庄权力结构的三层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