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试图从新制度学派的制度变迁理论和人类行为的经济学分析理论把社会和文化等意识形态因素纳入经济学的分析框架来研究南街村乡镇企业的产权制度变迁的路径与效率。在乡镇企业的制度创新的初始阶段,模糊产权具有特定的效率。南街村的制度创新者利用乡村的各种习俗、惯例或血缘、地缘关系更重要的是人们对集体制的路径依赖与社区成员达成广泛的非正规合约,同时依靠地方基层政府给予的正规组织的合法身份和自己的企业家才能实现对企业的控制权。“企业控制权”能实现对乡镇企业制度创新者的有效激励,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个悖论:以“企业控制权”界定的所有权是“不在其位”不成其为事实上所有者的权利,而企业家人力资本产权的执行也不能不受其“权利载体”(个人)天然特性的某些局限。因而模糊产权的效率是有边界的,悖论的解决需要新的制度创新实现人力资本的资本化。
一、引言
模式的意义在于它是诸多突围的尝试,是“在一定地区、一定历史条件下具有特色的经济社会发展路子”(费孝通,1992),而在中国各个乡村试图现代化的进程中各个模式又蕴涵了诸多共性。从发生学的角度说,模式这个概念并不包含于今人们追逐的所谓“模式贡献”的意义,称一个地方为某种模式并不必然意味着要全盘推广它或全盘肯定它。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认为南街村也是一种模式(刘建华,1999),南街村模式的提法并不必然掉进所谓意识形态陷阱。南街村模式的特性是它在原有社队工业的基础上结合当地资源面对外部大市场建立了社区企业体系和社区企业制度,在工业集体化推动下完成了农业集体化;在经济集体化基础上建构了特殊的分配体系和激励机制,形塑了一套“主义”的意识形态维系社区整合和社区企业发展。南街村的成功是以其经济绩效为基础的,但南街村引人注目的焦点却是在经济运行机制背后的一系列超经济规则。
这个集“毛泽东模式”与“经济绩效”于一身的中原农村的发展引起了各界尤其是社会学界的关注:这里是理想的乐园还是异端的权力?是中国农村的希望还是昙花一现的辉煌?长期以来,“科学理性”导引下的主流经济学的研究范围和发展路径在精致的模型构建和冰冷的“经济人”假设之中,从而使经济生活中的诸多元素一直处于“外生给定”或“忽略不计”的境地,经济发展中的价值观念、文化特质等非正规制度范畴也只是历史学家、社会学家的研究对象,这对天然具有社会性特征的经济学而言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直到20世纪80年代的新制度学派的制度变迁理论(诺斯,1980)和人类行为的经济学分析理论(加里S.贝克尔,1995)才把社会和文化等意识形态因素纳人经济学分析框架,试图实现经济理论向社会现实的回归。笔者遵循此逻辑、运用产权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分析南街村乡镇企业制度变迁的路径与效率。
二、“社团所有制”的名与实 “能人经济”与路径依赖
从南街村集团的企业章程中看,所有村民都是名义上的所有者,并未按比例分割,任何人都不拥有排他的权利并明文规定防止把企业变为实际私人拥有的企业。村民们成为企业的所有者并不是其独立的选择而是由他们的村民身份决定。组织结构中不存在享有剩余索取权的所有者,村民们所接受的收益大部分不是现金形式而是村民共享的福利形式。村民的货币工资由社区政府制定,与公司的利润率没有正向相关关系。企业利润除了上缴国家税收之外的余下部分留在村中支持企业经营与社区发展。同时企业财产不能被使用者出售和转移,当居民离开社区也就失去了其名义所有权,而外村人以婚嫁、升级为荣誉村民等形式取得居住权时也就取得了相应的名义所有权。显然南街村集团是不归政府所有,但是否被政府控制就取决于集团领导人王宏斌的角色定位。
南街村党委(1999年1月由原村支部发展而成)实际上是企业的行政上的所有者并真正掌握企业的控制权。但实际上又是由集“能人”企业家与村政府领导人于一身的王宏斌决策企业和控制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处于整个政治和行政体制末端的乡(镇)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4条)。但在实际运行中,村与乡(镇)的关系远不如法律规定的那样明确,村民组织带有“政府化”倾向,即村民组织事实上成了乡(镇)乃至县(市)政治在农村中的进一步延伸,担负着与乡(镇)政府基本对应的职能,并受政治权力牢牢控制。中国乡村实际上存在着“事实上的体制和法定的体制”(费孝通,1986)。前者是建立于世代共同生活在同一社区而具有共同的习俗、惯例及相对明确和固定的人际关系,社区内部多数行为的后果是可以预期的;而具有强烈的等级序列特性的后者的介入则给社区“嵌入”了一种新的人际交往规则。正规组织对乡村负责干部的评价标准建立在他们是否依据等级序列的规则完成上级所需完成的任务;而事实上的评价体系中所依据的可能是能否对社区居民的利益改善以及他们个人的经历、个人的品德、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精神和能力等,在社区内长期行为关系基础上所形成的权威是一种长期的行为合约的结果。作为制度创新的发动者仅获得正规组织的认可或仅有社区成员的认可都是不够的。仅有社区成员认可,实施创新的动员能力是不够的,因为:(1)没有可控制的用于创新的资源,(2)没有合法的渠道去获得进行创新的许可”;而仅有正规组织的认可,没有社区成员的配合则会使创新的实现非常困难。当正规组织所认可的代理人与社区成员所认可的权威人物相吻合时,他们也就获得了控制社区资源的管理权从而获得了进行社区事务管理和推进社区经济福利发展的合法身份。但当两种体系的评价发生冲突时,不仅正规组织的职能由于社区成员的拒绝合作而难以得到正常实施,而且正规组织的代理人与事实体制中的权威或所有社区成员的冲突会日益激烈。从这个意义上讲,南街村集团的王宏斌在社区中的角色应是“能人”企业家,因而南街村集团实质上是实现了政企分开。以上表明,“社团所有制模式”反映了南街村集团的两个基本特征:(1)企业既不归政府所有,也不被政府实质控制,企业产权的界定是清晰的。(2)南街村集团的全部资产没有被量化到个人,这里的产权界定又是模糊的。这实际上提供了一种极为独特的?兄破笠担核煌兄剖且蛭皇窃谝还段谑敌械挠芍醒胝刂坪凸芾淼墓兄疲凰煌诩逅兄剖且蛭乃姓呒炔皇墙鼋鲇缮缜凇氨镜厝恕弊槌傻摹凹濉保膊皇怯上缯蛘刂坪凸芾怼?BR>
任何制度的选择都是有选择成本的(从最初的解释、获得民众拥护、制订章程、协商细节、到执行中的不断完善改订)。将一项制度安排在各个时点所需投入的各种成本量化为成本函数。如图1中曲线fA(t)、fB(t)表示不同制度A和B的成本函数。假设两种不同制度在t*处“殊途同归”使经济进入近似的绩效状态P。在到达P之前,A、B制度安排的总成本分别为:B=。设CA>CB,且制度A的初设成本小于B即FA(O)CA,因此决策者在“二次选择”时选择“继续原路径”。如果制度A的弊端暴露较早(在图中以)表示制度A的成本函数)或有其他因素使决策者在制度运行之初就面临“二次选择”,此时的沉淀成本仍很小(即ME’t1O区域)而不足以使(沉淀成本+CB)>CA,那么路径依赖不足以成立,决策者可以改变选择而从头开始。
南街村1981年按“上级指示”选择了私人承包制,但不久便发生了民愤事件。这次失败的私人承包并不是证明私人承包制没有效率的充分证据,但却是刺激村委一班人(最终决策者)的一个迫切因素,改行集体制的重要契机,即它很早就面临“二次选择”,此时私人承包制的沉淀成本不大从而使决策者回到了选择起点,同时在80年代初的时点上,从南街村的经济状况、传统积淀及民意倾向看,选择集体道路是适宜的、“次优”的。并且当时南街村在集体制经济10几年的运作中,由于小社区利益同一性、成员身份多重性等特定因素渐渐产生了基于集体制的特定的社会资本和文化资本,即在经济运作中产生了新的非经济资源,这样更使其进入“集体制路径”并逐步完善之而形成如今的“社团所有制”。
三、非正式制度安排的效率 从初始合约到模糊产权
南街村乡镇企业的发展路径中的初始合约是制度创新者(王宏斌)利用乡村的各种习俗、惯例或血缘、地缘关系,更重要的是人们对集体制的路径依赖与社区成员达成广泛的非正规合约,以此获得熟人社会成员的广泛参与和支持从而动员广泛的人际关系资源,并以此确立了其进行创新活动的权威性。对制度创新者而言,这一合约的达成并非一时一事进行的议定,而是建立在创新者与社区成员之间的长期行为合约、隐含合约的基础之上,由此大大降低了识别创新者的成本,同时也大大降低了缔约的交易成本。对社区成员而言,这一初始合约的达成是熟人社会重复博弈的结果。南街村的社会结构是以家庭为中心,再向外延伸而形成一系列差序格局。村民们长期共同劳作、共同生活形成了一种紧密的地缘关系或称“象征性亲缘关系”,增强了其“熟人社会”的性质;与城市企业不同的是这里的人口流动(指拥有居住权的原居民)很少,南街村近几年的免费福利制度,尤其是统一配置的住房更增加了村民的“退出成本”。用沃尔夫的乡土关系划分法,南街村社区是一个标准的多线、多元的网络结合(多线即结合各方的共享利益项数,多元即结合的人数),每个人都是网络的一个节点,拥有多种身份:企业所有者、职工或管理者、社区居民等,这样网络状的社会结构中的大部分信息是可以迅速传导得以共享,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并不只是单纯一项的以量衡量的经济关系,而更是嵌于社会结构中的质的社会关系,从而人与人之间的博弈不像陌生人社会中只一次或几次就终结而是一种重复的甚至永久性的博弈(在可预见的未来)。在著名的囚徒困境中,不合作是各个成员独立决策的“支配策略”,但在多次重复博弈和一报还一报(tit for tit)的行事原则中,不合作不再是支配策略,合作的可能性产生了(张维迎,1996),而社区利益的一致性和共同利益的多元性增强了这种合作解的出现。个人的合作投入所产生的最大化的全局成果又被较为平等、公正地分配于各成员中时,相互兼容促进合作的预期就得到进一步强化和巩固,从而进一步增强合作解出现的确定性(刘丽娜,1999)。这种持久性的社会网络关系是一种生产性资本,它通过合作的促进降低了交易费用甚至生产费用,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较大的意识形态拥有量能减少消费虔诚的影子价格,因而个人“搭便车”或违规的可能性较小,而他对周围的制度安排及制度结构是合乎道德的意识形态信念较强,对现行制度安排的合乎义理性的意识形态信念能淡化机会主义倾向和行为。个人意识形态的信念强说明他的意识形态资本大,从而生产虔诚的影子价格低即配置到虔诚上的时间边际效用高。因而乡镇企业制度创新者在创新发动时期如果一开始就是归之于“经济人”,他在不断地进行个人支出与个人收益的计算并由此寻找自己停止努力的均衡点,那么他在成为企业家之前就应已经停止他的创新活动,所以在乡镇企业发展的初始阶段,“能人”指向集体利益和集体目标的创新动机是极难以替代的。
威茨曼和许成纲(1994)指出,经典的产权理论可能忽略了人们行为的文化因素,中国乡村的“合作文化”使得模糊产权具有一定效率,但对具体的作用机制并未作出解释。南街村乡镇企业的负责人(王宏斌)作为制度创新者在创新时期应采用“社会人”的假设,于是我们以Pis代表社区以物质形式对个人支付(物质回报),pim代表社区以非物质意义上的社会承认对个人支付(精神性回报),人们为取得效用而付出的体力和脑力资源分别为sim和sis。社区成员ai在社区活动中效用函数为Ui,即:
从而社区成员ai的价值观念(新制度经济学中称为意识形态)的表达式为:
在社区价值观(TV)长期运动是连续时,上式即ai所处的最佳点的均衡条件(达到帕累托最优)。这意味着在某一特定历史时点上当资源总量既定时,一个社区内一种资源配置方式要维持最优其背后必须需要“合理”的价值观念作保证。在图2中社区经济绩效的可能性边界Y向外扩张:从时刻1的Y1到时刻t的Yt,扩张线为Y1Yt,如果经济增长始终在合理的价值观念下发生则这种增长能保证社区的福利水平始终处于最优状态。如果经济增长路径左偏为Y1Yt’则价值观念过于强调集体利益,增长的结果是以牺牲个人合理的物质需求为代价;增长路径右偏至Y1Yt”,则此时的价值观念过于放纵个人的私欲,无视社会共同利益,增长的结果往往是公共福利受到损害(这也就是禹作敏现象的理论解释)。任何对Y1的偏离都不能得到最佳的福利效果,图2中无差异曲线Ut总是大于Ut’和Ut”,随着社区经济的增长,过度强调集体的利益而抑制个人正常的物质需要同样会使经济增长失去应有的动力。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特定时点上,既定的历史条件决定了当时的外部资源条件,而其时的外部资源条件又促成了社会价值观念的合理内涵,因而外部资源的动态性决定着价值观念的相应演变而保证社区经济发展的最适度状态。随着乡土社?岬淖鸵约笆谐【锰逯聘母锏纳钊耄械氖烊松缁崦媪佟澳吧蔽侍猓荒辖执逦颂岣呷肆ψ时镜募际跛刂剩敬甯咧斜弦瞪嘉嗤獬龆潦椋馐导噬细四辖执迥昵崛艘桓龀浞痔逖橥饨绲幕岵⒒嵝纬勺约焊鲂缘募壑灯茫弦岛蠡叵绻ぷ魇被岫阅辖执逭庵终牖坏纳罘绞降娜贤杏敫副膊按怠保⑺孀派缜婺5睦┐蠛统鞘谢崾沟蒙缜姆獗招灾鸾ハ陆担佣徊绞谷跃呷硇缘脑际だ频纳缁帷⑽幕时咀饔檬芩稹?nbsp;
四、激励机制的效率与悖论
南街村村民除了通过“合作文化”避免个人“搭便车”问题外,其负责人还通过物质手段来激励工人的行为。具体而言:(1)工资的等级划分,体现按劳分配。非技术工人的平均工资200元,而技术人才则为上千元。(2)“十星家庭”评比。家庭综合指标与免费福利直接挂钩(免费福利的种类和数量是有边界的)。(3)以“荣誉村民制”和“免费高福利”对外来工人实现激励。(4)评“双优”、“先进”,荣誉鼓励与物质嘉奖并行。以村民家庭福利中未包括的大件电器作为奖品。(5)在惩罚措施中也包含“扣发工资”等罚款制度。在对村民的激励手段上,南街村采用了“物质”和“非物质”的双法,这也正是它能获得人民公社时期不敢想像的绩效的原因。但它还没有“高度量化到个人的激励机制”,虽然工资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等级制但工资的确定是由村委会核定,与企业的经营利润无关。由于实际的激励机制总是意味着一套事实上的产权关系,理解人力资本“天然属于个人”的产权特征是理解“激励机制”的基础,(周其仁,1996),而在南街村,产权对村民而言是模糊的,模糊的产权与模糊的激励机制以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清晰的产权是南街村集团领导实现企业控制权的关键,王宏斌实现企业控制权依靠的就是村民的集体制路径依赖和南街村以“合作文化”为特征的社会结构,以及地方政府给予的正规组织的合法身份和自己的企业家才能。而实现对南街村集团经理王宏斌的激励在于其追求企业控制权。企业控制权即排他性利用企业资产特别是利用企业资产从事投资和市场运营的决策权(周其仁,1997),企业控制权的解释解决了产权经济学家对中国乡镇企业经理激励的困惑。南街村集团公司及其全部所属企业的投资权和资产处置权高度集中于王宏斌,而这种“高度集权”的形成有其现实基础:(1)集团总部和总裁王宏斌直接掌握了投资资本金;(2)以全集团的总资产而不是以各个所属企业的资产作抵押获得贷款;(3)王宏斌的企业家才能使其长期以来保持良好的投资绩效,从而为其带来信用、信誉等无形资产。其中后者又是前两者的基础,即企业家“有权”得到企业控制权并不是自动得到的,而是在制度改革和创新过程中形成的。王宏斌力量的源泉包括两种能力:通常的企业家才能即成功地从事投资和经营决策,和作为制度企业家的才能即实现“制度和组织创新’’的才能。企业家和制度企业家的能力界定为“企业控制权”(汪丁丁,1996)。
企业控制权构成对企业家努力和贡献的一种回报(控制权回报),其激励有效性和激励强度取决于企业家的贡献和他所得到的企业控制权之间的对称程度。当“控制权”并不带来相应的“剩余索取权”时(南街村的现实即是),则所谓“控制权回报”也就意味着以“继续工作权”作为企业家“努力工作”的回报。因为“企业家”是提供“决策性判断”的“某项事业的实施者”(Casson,1982),“决策性判断”的实质并不是根据价格体系所提供的公共信息进行边际主义的研究,而是“不仅受客观信息的支配,而且受主观信仰支配”(周其仁,1997),“受主观信仰支配”的决策性判断即“企业家精神”,拥有较多“企业家精神”存量的潜在企业家必须首先获得一个控制企业的机会才能按照他的判断性决策配置企业资源。企业控制权可以被理解为在市场上竞价出售“企业家精神和才能”的机会权(周其仁,1997),从而实现企业控制权对企业家的激励。在南街村,企业家对企业的贡献与他从企业分享的利润之间的“差额”仍是由这个企业家而不是任何其他人来控制和支配。由此可以理解企业家才能为何可以在南街村得到如此程度的充分发挥。然而,以“企业控制权”界定的所有权是“不在其位”不成其为事实上所有者的权利(周?淙剩?997),即“控制权回报”还要求企业家“一直在位”以致“永远在位”。但企业家人力资本产权的执行也不能不受其“权利载体”(个人)天然特性的某些局限,即企业家实现其企图心的能力在其任内就可能发生变化,并且任何一个企业家最终都无法避免衰老和死亡。因而产生了“南街村悖论”,即一方面企业家王宏斌“在位”或“永远在位”是“控制权回报机制”的题中之意,任何要求曾作过贡献的企业家“退位”的安排都会损害企业家努力的供给;另一方面,因“天外有天”的竞争或日益衰老而导致能力弱化的企业家继续在位最终会损害企业进而损害企业家自己的后果。解决悖论的一种可能方案是企业家人力资本的资本化(即“剩余索取权”以企业资产所有权的形式支付给企业家),只要“资本化”的企业家人力资本在市值上与“在位控制权”相等,悖论就可以解决。将“企业控制权”与“支付给企业家的回报”分离,以使企业家王宏斌以往为企业所做的贡献可以得到一种独立于控制权的回报,而不必一定要亲自“享用”企业控制权。这样,一方面企业家贡献和回报对称的激励机制没有被破坏,另一方面,使“企业家控制的企业”的有效运作不以一代出类拔萃的企业家的“自然生命”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