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原文:
中国青年报2006年01月24日唐中明、田文生报道:在同一条街,搭乘同一辆三轮车,3名花季少女同遭车祸丧生,3个家庭体味着同样的悲痛。然而,给其中是农村户口的一名少女的赔偿,却不及她的有城市户口的同学的一半。
“3名少女同遭车祸,为何赔偿不同?不是说人人平等吗?法律为什么不一视同仁对待死亡?”失去爱女的何青志夫妇在悲伤之余,发出这样质问和呐喊。
三伙伴上学途中遇车祸身亡
“何源上学时穿的是什么颜色的衣服?”2005年12月15日凌晨6时,正在重庆市郭家沱农贸市场大声吆喝叫卖的何青志、谌登兰夫妇,被飞奔而来的邻居问懵了。“白色的羽绒服,咋啦?”“那边发生了一起车祸,有3个女孩死了。其中一个女孩穿的是白色的羽绒服,看起来像是何源。”
何源,14岁,是在城里卖肉的农村户口持有者何青志、谌登兰的独生宝贝女儿。听见这话,谌登兰当时几乎瘫了下去。
夫妇俩慌忙丢下手中的排骨,赶到车祸现场———郭家沱长城公司路段。
此时,天尚未完全亮开,一切都很模糊,但淌着鲜血的现场却真切地刺痛了每个人的眼睛———一辆大货车将一辆三轮车生生地压在了下面,有一件被鲜血浸红的白色羽绒服尤其醒目……
何源在重庆市江北区某中学读书。当天,她在上学途中遇到同校的另外两个好朋友,3个好伙伴上了同一辆三轮车,结伴去学校。
三轮车行驶到郭家沱长城公司上坡路段时,一辆对面驶来的满载货物的卡车刹车不及,车辆失控,发生侧翻,正好将三轮车压在下边。3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凋亡了。
事故善后处理小组很快成立,开始调查事故原因,并对死者进行赔偿。3个女孩的家人先后与肇事司机挂靠单位———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的代表进行协商。
另外两家先后与公司协商“私了”,各自得到了20余万元的赔偿。当时,何青志夫妇沉浸在中年丧女的痛苦中,想当然地以为,女儿的赔偿,不会成为一个问题。
同样的事故,不等额的赔偿
让何青志夫妇意外的是,当他们就女儿的赔偿进行协商时,一切并不像自己想的那样容易。对方表示,如果按规定的条条款款一笔一笔清算,只能给他们死亡赔偿金5.07万元,再加上丧葬费等费用,顶多赔偿5.8万余元。
刚刚遭受丧女之痛的何青志夫妇,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遭遇同一车祸的另外两个女孩都得到20多万元赔偿,为何自己的女儿死亡却只得到5万多元的赔偿?
夫妇俩怎么也想不到,同一事故中,对生命的赔偿会有不同的“价”。
何青志夫妇得到的权威解释是,2003年12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中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该《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而所有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都得遵照该规定执行。
按此规定,女儿属于农村户口的居民,赔偿的标准是2004年度的重庆市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其他孩子是城市居民,遭遇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时,应基于全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农村户口的居民因此就和城市居民拉开了长长的距离。重庆市权威统计数据显示,该市全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221元,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535元,这两个数字分别乘以赔偿年限(20年)后,自然产生出近20万元和5万元两个存在巨大差距的结果。
死者何源的户口在江北区的农村,铺金公司的说法并未违背法律规定。
为什么不一视同仁对待死亡?
何志青夫妇突然听到的这个闻所未闻的规定,在他们悲伤过度的心口上再撒了一把盐。“仅仅是因为户口不同,赔偿就存在着如此大的差距,这不是荒唐吗?”何志青夫妇说,“女儿10多年来一直生活在城里,一直和城里娃一起上学,为什么她读书时不因为她是农村户口而少收学费?为什么她购物时必须支付完全一样的价格?我们和城里人培养孩子的成本有什么不同?孩子长大了,对社会的贡献又有什么不同?”
根本无法接受这一现实的何青志夫妇大声质问:“不是说人人平等吗?法律为什么不一视同仁对待死亡的生命?”
这样的质问,注定除了宣泄内心的苦闷外,没有其他实际的效果。于是,痛苦很快演化成为悲愤,夫妇俩简直成了“祥林嫂”,想给女儿讨一个公道,讨一个能让所有农村户口的人心服口服的解释。
铺金公司在考虑到何家的具体情况后,主动将赔偿金提高到了7万元。但是,在何青志夫妇看来,这个比规定标准高一点的赔偿金额依然难以填平自己心中的忿忿不平———即使按照新的赔偿方案,7万元和20万元也相距甚远。
最终,肇事方铺金公司赔偿了8万元,加上肇事司机自己出于理解和同情,单独赔偿1万元,何家总计得到赔偿金9万元。
……
律师点评:
生命无价,尊重生命、关爱生命,是法律的应有之义。基于对生命的普遍尊重,我国法律设立死亡赔偿金制度,通过法律制度来确认和保障受害人的生命权利。生命价值是平等,没有优劣高低之分,我国众多法律在立法原则上都确认了这点。然而,上则新闻中,农村孩子的一条命只值城里人半条命的做法却是依法办事的结果。我认为,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一下现有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我试图为“死亡赔偿金”的不同赔偿标准寻找合理解释。我曾认为“死亡赔偿金”应当被界定为财产性质的收入损失赔偿,而不应当简单等同于对生命、人格的赔偿,或者可以界定为对死者劳动力价值的赔偿。这样的想法似乎有点道理,然而却经不住检验:假设某农村户口有上亿资产农村企业主,对他的劳动力价值是按“农民标准”计算呢,还是按其实际的劳动力价值计算?如果按“农民标准”计算,其劳动力价值又能如何体现呢?
因此,“同命不同价”的赔偿制度,简单地采用了“城乡差别”标准,既不尊重生命的平等价值,也不尊重劳动力的实际价值。这种忽视公民权益的平等性、漠视公民生命的平等尊严的制度,如不尽快加以修正,将进一步加剧人群结构的尊卑分化,导致农民的身份地位在城市居民心中“贬值”,甚至还可能有人以为农民生命“便宜”而任意糟践。消灭赔偿制度的“城乡差别”,对所有公民都一视同仁,这是所有生命的价值要求,更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的人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