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周易》古经观念的意义
中国文化的第一次大转型不是突然发生的,它实际上经历了三个阶段:西周、春秋、战国。这三个阶段的发展,恰好与《周易》文本对应:
时期 在《周易》之体现 文本
西周 《易》筮的解释化 《易经》观念
春秋 《易》筮的人谋化 《左传》筮例
战国 《易》筮的哲学化 《易传》思想
可以说,这次大转型是与《周易》文本之诞生及其早期演进相始终的。
中国文化的轴心期大转型在西周时即已发轫,其经典体现即《周易》。据《左传·昭公二年》载:韩宣子聘鲁,观书于大史氏,见《易象》与《鲁春秋》,赞叹说“吾乃今知周公之德与周之所以王也”;孔颖达疏:“周之所以得王天下之由,由文王有圣德,能作《易象》故也。”西周作为轴心期大转型的开端,我们从《尚书·周书》的有关记载中也可以看得很清楚:(1)就神的地位来看,周代的“天”取代了商代的“帝”,此“天”虽然有时仍带有位格神(hypothesis)[19] 的意味,但更逐渐加重了“自然”(nature)[20] 的色彩,换句话说,“天”的神圣性远不及“帝”了。这里还有两点值得一提:其一,《周易》古经之所谓“天”并不一定指神,如明夷卦“初登于天,后入于地”、姤卦“有陨自天”,这些“天”显然都是在说自然界。其二,《周易》古经里的所谓“命”,例如讼卦“不克讼,复即命”、否卦“有命无咎”,并非神之命,而是王之命,如师卦“王三锡命”、“大君有命”等。(2)就人的地位来看,总的讲,它是与神的地位成反比的;但是,此时的人更少地作为个体的“自然人”[21],而更多地作为“体制人”亦即礼制化的人而存在了。自传说中的周公“制礼作乐”以来,这种礼制就逐渐被视为人的存在性的本质规定:不是人设定礼,而是礼规定人。(3)就人与神的关系来看,呈现出的是一种“疏离”或者“异化”(alienation)的趋势。
这种转变在文本上的最为典型的体现,就是《周易》蓍筮逐渐取代了甲骨龟卜。当然,蓍筮和龟卜同样是神学观念的体现,《周易》古经无异于龟卜的,是对神亦即超越性存在者的最高权威的设定,它所追求的是大有卦所说的“自天祐之,吉无不利”[22]。但是,两者之间毕竟出现了重大的差别。蓍筮与龟卜最重要的区别不在于具体操作程序上的差异,而在于通过这种操作差异而显露出的观念上的分界:
商代龟卜所设定的神是确定的 “帝”,就是“那个”绝对的“他者”(der Andere);而实际上这个“他者”其实乃是一个“他我”(Alterego),“他”与“我”是具有亲缘关系的:在商代观念中,“帝”与“祖”是同格的,即上帝崇拜与祖先崇拜的同一。根据许慎《说文解字》的解释“帝,谛也,王天下之号也”,这应该是“帝”字的初始含义;但是“帝”字在儒家经典《诗》、《书》中、商周甲、金文中都主要表示“上帝”这样一个神学观念。这是因为,在商代,“帝”与“王”乃是人神同格的,也就是说,“帝”生前为王,而死后为神。侯外庐先生说:“殷人的宗教祖先神是一元的,‘帝’和‘祖’是不分的,这是氏族公社具有强有力的地位的社会自然发生的意识。卜辞没有祀天的记载,只有祀祖祀帝的记载。”[23] 所以“帝”既是王的通称(如归妹卦“帝乙归妹”),也是对神的称谓。而蓍筮所设定的神是不确定的,我们翻遍《周易》古经,也看不到对神的具体形象或其具体情感意志的任何描述,正如《系辞传》所谓“神无方而易无体”。当然,《周易》古经里有几句记载,似乎表明蓍筮之神与龟卜之神并没有根本差别:萃卦的“王假有庙”(宗庙祭祖)、萃卦升卦的“孚乃利用禴”(宗庙夏祭)[24]、随卦的?巴跤煤嘤谖魃健薄⒁尕缘摹巴跤孟碛诘邸薄⑸缘摹巴跤煤嘤卺健保捞焐瘛暗邸保5钦饫镉辛降闶侵档米⒁獾模浩湟唬敲碛氲鄣姆掷耄醋嫔裼胩焐竦姆掷耄曛咀拍歉鲎罡叽嬖谡哂肴酥涔叵档氖枥牖╝lienation)。[25] 其二,则是那个最高存在者的抽象化、即上面谈到的非具体性、不确定性。龟卜之神是具象性的,而蓍筮之神则是抽象化的,我们看到的只是“- -”“—”符号,以及筮辞的话语。一般说来,越是抽象,越需要人的解释,这是《周易》解释学化的一个原因。成熟的宗教神总是人格化的,因而总是形象具体的、确定的;反之,神的抽象性、非具体性、不确定性的增强,意味着神性的减弱,这是导致后来《周易》观念更进一步世俗化、哲学化的最初契机之一。
整个《周易》古经的卦爻符号及其筮辞的话语,作为神示、作为神对人的“告”,《系辞传》所谓“立象尽义”“系辞尽言”,同样是不确定的,也就是说,它们都是需要人来解释的。蓍筮较之龟卜的“解释学化”,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象征,表明了人对神意的理解、乃至神意本身,都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人意,这就是《系辞传》所说的“人谋鬼谋,百姓与能”的意思。这也是跟那个时代“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民之所欲,天必从之”[26] 的时代观念一致的,而在后来春秋时期《左传》筮例中获得了进一步发展。
从龟卜到蓍筮的转变,涉及到传统所谓“象数”与“义理”的区分。按其特征来说,“龟,象也;筮,数也。”[27] 龟卜的特征是“象”(龟甲裂纹之象),《周易》的特征是“数”(蓍草成卦之数)。但我们知道,《周易》也讲“象”,这就是说,《周易》古经对商代神学龟卜是有所承袭的,这是一种观念性的承袭,即《系辞传》所说的神学意义上的“天垂象,见吉凶”,即认为象是神的意旨的表现。但是,两者的“成象”程序不同:龟卜的是“灼象”,即由灼兆而成象;而蓍筮的则是“数象”,即由蓍数而成象。这个区别非同小可,因为这种程序的不同,为“义理”阐释开辟了广阔的空间,而最终导致了观念的不同。
一方面是神的地位的演变,另一方面则是人的地位的变化。《周易》古经表明,龟卜时代的个体精神人格在蓍筮时代仍然有所保留,但已经出现了削弱的迹象。就个体人格的保留看,蛊卦的“不事王侯,高尚其事”是最有代表性的宣言,这是后来道家隐逸文化观念的最早表达之一。这使我们想到,《周易》古经本身蕴涵着个体精神。这一点从老子哲学与《周易》的关系上可以得到说明。如果说儒家哲学更多地关怀群体问题,那么道家哲学就显然更多地关怀个体问题,在这个意义上,道家哲学无疑属于个体本位哲学。在我看来,这也正是道家哲学最大的现实意义所在。而道家哲学的创始人老子的思想跟《周易》有着密切的关系,这是众所周知的。
但是,这种个体精神在《周易》古经里也在逐渐地淡出。我们知道,宗法礼制正是在周代、尤其是在“制礼作乐”的周公那里得到加强的,而《周易》正是这种制度构建在观念形态上的产物之一。周公是中国古代宗法关系的制度化的第一个集大成者,《尚书大传》:“周公摄政,一年救乱,二年克殷,三年践奄,四年建卫侯,五年营成周,六年制礼作乐。”王国维先生曾指出:“欲观周之所以定天下,必自其制度始矣。”作为“制度”的《周礼》是否周公亲作,虽是一个悬而未决的公案,但其基本观念无疑是由周公制定的;而《周易》古经据说正是在他手上完成的。《周易》古经所强调的宗法体制,体现在对人的等级森严的划分的称谓系列:天子、大君、大人、王、王母、祖、妣、君子、公、侯、国君、君、臣、长子、弟子、史巫、家人、武人、邑人、王臣、臣、童仆、妾、须、娣、宫人、小人、幽人等等。这种宗法制度的加强,如同人卦所讲的“同人于野,同人于门,同人于宗”,是有现实需要的。
四.《左传》筮例的意义
从《周易》古经(西周)到大传(战国)的演变,中间有一个极其重要的、但一向为人们所忽略的环节,就是《左传》以及《国语》(春秋时代)[28] 的筮例体现出来的思想观念:一方面是人的地位的进一步提升,神的地位的进一步衰落;另一方面则是群体精神的进一步加强,个体精神的进一步削弱。从材料上来讲,高亨先生的《〈左传〉〈国语〉的〈周易〉说通解》[29] 是非常方便的。高亨先生得出了一条重要的结论:“春秋时人基本是从占筮的角度来利用《周易》,但已经开始从哲理角度来理解《周易》了。这个时代,《周易》已经由筮书领域开始跨入哲理著作的领域。”
《左》《国》筮例既取象数,也取义理。纯粹象数的如《国语·周语》:“(单襄公)曰:‘成公之归也,吾闻晋之筮之也,遇乾之否,曰:“配而不终,君三出焉。”’”晋国赵穿杀灵公,迎成公为君,成公此时客于周,归晋时,晋人占筮,得乾之否。按《说卦传》“乾为天为君”,则乾卦上卦为天,下卦为君,这是以君配天之象,应是吉占;但是乾卦变为否卦,下卦三爻由三阳(乾)变三阴(坤),按《说卦传》“坤为臣”,则由君变臣。所以其结论为“配而不终,君三出焉”。纯粹义理的如《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史墨回答魏献子,引用乾、坤两卦,证明龙的存在:“龙,水物也。……《周易》有之,在乾之姤曰‘潜龙勿用’,其同人曰‘见龙在田’,其大有曰‘飞龙在天’,其夬曰‘亢龙有悔’,其坤曰‘见群龙无首,吉’,坤之剥曰‘龙战于野’。若不朝夕见,谁能物之?”
但是总体来看,义理的解释正在开始逐渐形成一种时尚,因为它更远离早期龟卜那样的吉凶取决于神定的观念,更符合蓍筮的吉凶取决于人定的观念。而且,单就解释来看,在西周时代,对《周易》古经的解释还是比较“严格”的,而到了春秋时期的《左》《国》筮例,其解释就更为“随意”了。例如据《左传·昭公七年》载,卫襄公去世后,大夫孔成子对于立谁为国君拿不定主意。孔成子和史朝都梦到康叔叫他们“立元”,但“元”字有解释方面的歧义:或指名为“元”的次子,或指名为“絷”的长子(“元”有“长”义,《文言》:“元者,善之长也。”)。占了一卦,遇屯之比,结果产生了截然不同的解释:史朝根据卦辞“元亨”,主张立次子“元”:“元亨,又何疑焉!”孔成子表示疑惑说:“(元)非‘长’之谓乎?”于是史朝大发了一番议论,便说服了孔成子。这个筮例说明,决定人事的不是卦辞神意本身,而是人对它的解释,这种解释归根结底其实是取决于人自己的意愿的。
类似的例子,如《国语·晋语》载,后来成为晋文公的晋公子重耳,欲借秦国力量取得对晋国的领导权,占了一卦,“得贞屯悔豫”。筮史认为“不吉。闭而不通,爻无为也”;但司空季子认为“吉。是在《周易》,皆‘利建侯’”。两人各自提出了自己的理由,筮史所根据的是卦象,司空季子所根据的也涉及卦象,但主要是卦名、卦辞。这表明《周易》文本的卦名、卦辞和卦象并不一定一致,这需要人的解释。还有一个有趣的例子,《左传·僖公十五年》载:“秦伯伐晋,卜徒父筮之,吉。涉河,侯车败。诘之,对曰:‘乃大吉也。三败必获晋君。……’……三败及韩。”这件事的最终结果(三败乃胜)到底是不是出于神意,这很难说,实际上应是取决于当时秦晋两国之间的实际情况的对比;而可以肯定的是,第一次吃败仗无疑是与蓍筮的结论“吉”相违背的。占筮的吉凶,完全取决于卜徒父的解释。
人们有时甚至连解释也觉得多余,干脆抛开神意,专依人意行事。例如《左传·襄公二十五年》,崔武子想娶齐棠公的遗孀,占了一卦,“遇困之大过”,史官都认为吉,但陈文子认为不吉:“夫从风,风陨妻,不可取也。且其繇曰:‘困于石,据于蒺藜,入于其宫,不见其妻,凶。’困于石,往不济也;据于蒺藜,所恃伤也;入于其宫,不见其妻,凶,无所归也。”筮辞显示的神意是再明白不过的了,但崔武子却无所谓:“‘嫠也何害?先夫当之矣!’遂取之。”这是因为那时在春秋思潮的背景下,人们已对神意产生了怀疑,认为吉凶取决于人自己。例如《左传·僖公十五年》载,当初晋献公嫁伯姬于秦,筮得归妹之睽,史苏认为“不吉”,经过一番解释,其结论是“姪从其姑,六年其逋,逃归其国,而弃其家,明年,其死于高梁之虚”。后来的史实似乎映证了这一点,但韩简却说:“先君之败德,其可数乎!史苏是占,勿从何益!”意思是说,当年即使依从了史苏的占断,也是于事无补的,因为吉凶完全取决于人自己的德行。
还有一个著名的例子,《左传·襄公九年》:
穆姜薨于东宫。始往而筮之,遇艮之八。史曰:“是谓艮之随。随,其出也。君必速出。”姜曰:“亡!是于《周易》曰:‘随:元亨利贞,无咎。’元,体之长也;亨,嘉之会也;利,义之和也;贞,事之干也。体仁足以长人,嘉德足以合礼,利物足以和义,贞固足以干事,然故不可诬也。是以虽随无咎。今我妇人而与于乱,固在下位,而有不仁,不可谓元;不靖国家,不可谓亨;作而害身,不可谓利;弃位而姣,不可谓贞。有四德者,随而无咎。我皆无之,岂随也哉!我则取恶,能无咎乎!必死于此,弗得出矣!”
关于穆姜的未来命运,史官的乐观是依据的对卦名“随”的解释,而穆姜的悲观是根据的对卦辞“元亨利贞无咎”的解释。此例的重大意义在于:解释的义理发挥可以否定筮辞本身的吉凶断定。换句话说,吉凶并不取决于《周易》文本所垂示的神谕本身,而取决于求卦者本人所具有的德性,这里就提出了一条重要原则:易不可诬。
根据这种精神,《左传》筮例还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易不可以占险。”《左传·昭公十二年》:
南蒯之将叛也(将欲叛鲁降齐),……枚筮之,遇坤之比曰“黄裳元吉”(坤卦六五),以为大吉也,示子服惠伯曰:“即欲有事,何如?”惠伯曰:“吾尝学此矣。忠信之事则可,不然必败。外强内温,忠也;和以率贞,信也。故曰:‘黄裳,元吉。’黄者,中之色也;裳者,下之饰也;元者,善之长也。中不忠,不得其色;下不共(恭),不得其饰;事不善,不得其极。外内倡和忠,率事以信为共,供养三德为善。非此三者,弗当。且夫易不可以占险。将何事也?且可饰乎?中美能黄,上美能元,下美则裳。参成可筮,犹有阙也,筮虽吉,未也。”
这个筮例具有极为典型的意义,表明了这样一种时代观念:《周易》不能用来占断用心险恶之事,吉凶取决于人自己的心地善恶。高亨先生批评:“子服惠伯的解释《周易》是琐碎而牵强的,他把内色的黄和内心的忠硬联系起来,把下身的裳和臣下的共又硬联系起来,都是附会之辞,失去《周易》的原意。”这个批评当然是有道理的,那就是子服惠伯的解释确实已“失去《周易》的原意”,然而这正好说明,《左传》筮例已不是《周易》古经的观念了。
吉凶由人,这是西周末期、春秋时期的时代观念:《诗经·小雅·十月之交》“下民之孽,匪降自天,噂沓背憎,职竞由人”;《左传·庄公三十二年》史嚚说:“国将兴,听于民;将亡,听于神”;《左传·僖公十六年》叔兴说:“吉凶由人”。正是在对《周易》古经的这种象数、尤其义理的解释、阐释中,孕育出了《周易》大传的世俗化、哲学化的观念体系。
但是所谓“吉凶由人”,这个“人”要看是什么样的人:个体本位的人,还是集体本位的人?在这方面,《左传》筮例也透露出一些消息。其实,上文的举例及其分析已经表明,《周易》解释学化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伦理化。换句话说,人与人的关系原则逐渐地取代了人与神的关系原则。我们看到,这种伦理化就是宗法化,也就是上文所说的非实体化、纯粹关系化。正如上文曾经谈到的,“宗”是一种无实体性前提的纯粹关系,这样一来,作为第一实体的个体存在着逐渐被消解掉的可能。这是解释学化的一种趋势,就是任何解释都是需要作为前提的某种原则的,这种原则往往不是自我确立的,而是社会的“超我”(借Freud语)原则。在《左传》筮例中,这种超我原则就是社会群体伦理原则。但是,正如人神关系本身蕴涵着两个维度一样,解释本身也蕴涵着群体的和个体的两个维度,因为虽然支持解释的原则总是群体认同的,但是解释行为本身总是个体进行的,他的个体性体现在他对原则的选择性,这就正如萨特所说,人注定是自由的,因为人的行为总是选择性的。
这种解释的个体精神,在《左传》筮例中依然存在着。上举《左传·昭公七年》的筮例,关于所谓“立元”究竟立长子“絷”、还是立次子“元”,史朝最后提出一个富于个体精神的原则:“各以所利,不亦可乎!”在春秋时期王权衰落、“诸侯力政”、“各以所利”地争霸天下的时势下,诸侯对天子的态度是这种个体精神的一种特定体现。例如据《左传·哀公九年》载,狐偃劝晋文公出兵送襄王归周朝,文公命卜偃占了一卦,得到“大有之睽”, 卜偃解释:“吉,遇‘公用享于天子’之卦。……天子降心以逆(迎)诸侯,不亦可乎!”晋侯于是采取了行动。晋文公是一个极富个性的人物,这里他同意“天子降心以逆诸侯”是理所当然的。诸侯对天子的态度是如此,大夫对诸侯的态度亦如此。例如《左传·昭公三十二年》,鲁昭公被季孙氏逐出而死在乾侯,史墨引《周易》来加以评论:“社稷无常奉,君臣无常位,自古以然。故诗曰:‘高岸为谷,深谷为陵。’三后之姓,于今为庶,主所知也。在《易》卦雷乘乾曰‘大壮’,天之道也。”其实这并不是新事物,倒是旧传统的再现。王国维曾指出:夏商时代,“诸侯之于天子,犹後世诸侯之于盟主,未有君臣之分也。周初亦然,于《牧誓》《大诰》,皆称诸侯曰‘友邦君’,是君臣之分亦未全定也。逮克殷践奄,灭国数十,而新建之国皆其功臣昆弟甥舅,而鲁、卫、晋、齐四国,又以王室至亲为东方大藩。夏殷以来古国,方之蔑矣。由是天子之尊,非复诸侯之长,而为诸侯之君。……此周初大一统之规模,实与其大居正之制度相待而成者也。”[30]
五.《周易》大传思想的意义
上述《左》《国》筮例所呈现的淡化个体原则、强化伦理原则的趋势,在《周易》大传里更进一步加强了。
易象筮辞都是表意的,在古经里,“意”本来是天意神旨;但是经过《左传》筮例的解释转换,到大传里,如《系辞传》所说,“圣人立象以尽意,系辞焉以尽其言”,显然,这里的“意”已不是天神上帝之意,而是“圣人之意”了。众所周知,大传多次明确地指出,《周易》的产生不是神迹,而是圣人“观象设卦”的结果。因而《周易》似乎不再是神意的传达,而变成了圣人之意的传达了。换句话说,天神上帝已被“悬搁”起来了,至少是边缘化了。神的边缘化,同时也是人——作为第一实体的独立个体——的边缘化;神的淡出,其实也是人本身的淡出。
当然,《周易》大传并未完全彻底地排除天神上帝的观念。一是“帝”。例如《彖·鼎》:“圣人亨(烹)以享上帝,而大亨以养圣贤。”鼎作为礼器,是具有双重意义的:既烹以享上帝,也烹以养圣贤。《象·涣》:“先王以享于帝,立庙”;《象·豫》:“先王以作乐崇德,殷荐之上帝,以配祖考。”这两句都涉及上帝神与祖先神之间的关系问题,但这些“帝”往往是大传对古经的追述,似乎应该看做商代的传统观念的孑遗。二是“天”。《象·师》:“‘在师中吉’,承天宠也。”上文说过,《周易》古经的“天”往往指自然之天;而到了大传,这个“天”反倒逐渐兼有了“帝”的意思。这是因为“帝”本身为“天”所取代;但这个“天”的神性毕竟要比“帝”弱一些。大传还讲“天命”,例如《彖·无妄》讲:“大亨以正,天之命也。”大传的“天”与“天命”都还保留着神性。
但是,大传的基本特征毕竟在于世俗化、哲学化。在《彖·观》里有一句容易导致误解的话:“观天之神道,而四时不忒;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这里的关键在于什么叫“神”,《系辞传》明确说:“阴阳不测谓之神”;“利用出入、民咸用之,谓之神。”《说卦》也说:“神也者,妙万物而为言者也。”可见“神道”并无神学的意味,神道就是阴阳之道,就是“天道”“天行”的意思。天行也就是天道,《彖·复》:“‘反复其道,七日来复’,天行也。”《彖·恒》:“天地之道,恒久而不已也;利有攸往,终则有始也。”甚至所谓“河图洛书”也须如此理解,“天生神物,圣人则之;天地变化,圣人效之;天垂象、见吉凶,圣人象之;河出图、洛出书,圣人则之。”这里讲“神物”,即“神”乃是“物”,而不是那个至上神。《系辞传》还进一步说,易道是“神无方而易无体”的,知易道即圣人,也就是神,即“知几其神乎”。 这就犹如《白虎通·号》关于“神农”所说的:“古之人民,皆食禽兽肉。至于神农,人民众多,禽兽不足。于是神农因天之时,分地之利,制耒耜,教民农作,神而化之,使民宜之,故谓之神农也。”这不是上帝神的作为,而是圣人“神而化之”的作为。
总起来说,在人神关系上,大传的精神就是《系辞传》讲的:“天地设位,圣人成能;人谋鬼谋,百姓与能。”《说卦》也有一个总结:“昔者圣人之作易也,幽赞于神明而生蓍,参天两地而倚数,观变于阴阳而立卦,发挥于刚柔而生爻,和顺于道德而理于义,穷理尽性以至于命。”这样一来,一切取决于圣人而不是上帝。
正如上文所说,神的衰落伴随着人的提升,但是此人更多地不是个体的人而是群体的人,这种群体性的典型就是“宗”。关于大传的宗法观念,《象·同人》提出了一个原则:“君子以类族辨物。”“族类”作为一个群体概念,其典型正是“宗”亦即宗族。一个宗族就是一个大的家,《彖·家人》称:“家人,女正位乎内,男正位乎外。男女正,天地之大义也。家人有严君焉,父母之谓也。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而家道正;正家,而天下定矣。”这是非常典型的宗法观念,它引伸出另外一些宗法观念,如《象·恒》:“妇人贞吉,从一而终也。夫子制义,从妇凶也。”以宗法观念为核心的制度建构,即所谓“礼”,《象·大壮》:“君子以非礼弗履。”礼的特点之一是各安其位,故《象·艮》讲:“君子以思不出其位。”总之,个体的人被群体人伦遮蔽了,人本身制度化了。
但这一切并不是说《周易》大传已经毫无积极意义了,其实大传仍有很多积极的东西。不过,在我看来,《周易》大传对于今天的积极意义并不在于它的哲学化本身,而在于它通过确立此后中国哲学的最高范式“阴阳”,确立了一种“东方生命哲学”,而这种生命哲学是既可以展示群体生命存在、也可以展示个体生命存在的。[31] 大致而言,《周易》大传的思想具有双重的意义:一是富于伦理精神的宇宙论模式,一是富于实体精神的存在论模式。这尤其体现在作为《周易》大传核心范畴的“阴阳”范畴上面:对于“阴阳”,既可作宇宙论的理解,亦可作存在论的理解。而这两种理解,可以导致两种截然不同的观念。其共同性在于,“阴阳”总是一种关系范畴;但是,这里存在着前文谈过的两种不同意义的关系:宇宙论意义上的阴阳,是那种“无实体性前提的纯粹关系”,即阴和阳均非独立的实体;而存在论意义上的阴阳,则是以实体为前提的关系,即阴和阳本是两个独立的实体。关于后者,《系辞传》所征引的当时的谚语很能说明问题:“二人同心,其利断金;同心之言,其臭如兰。”无论是否“同心”,这种关系总是以“二人”的个体存在为前提的。
其宇宙论模式富于群体伦理精神,这在大传中是随处可见的。例如《系辞》开篇就讲:“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乾道成男,坤道成女。”这是从自然宇宙论的尊卑贵贱秩序推演出人间伦理学的尊卑贵贱秩序。这种思路在《序卦传》里也非常突出:“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造物者是天地而不是神,故《序卦》从天地开始;造成之物,“盈天地之间者唯万物”。这里也没有神的位置,但这里同样也缺乏独立个体的位置。
而其存在论模式则富于个体精神,这也是大传思想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难怪其宇宙论模式被后来的宋明理学特别地加以发挥,结果造成了个体精神的遮蔽;而其存在论模式则被此前的魏晋玄学特别地加以发挥,结果形成了后轴心期的中国哲学史上难得的崇尚个体精神的时代。下面这些都是富于个体精神的表述:《象·蛊》“‘不事王侯’,志可则也”;《象·大过》:“君子以独立不惧,遁世无闷”;“老夫女妻,过以相与也”;《象·恒》:“君子以立不易方”等等。《乾文言》解释“潜龙勿用”说:“龙,德而隐者也。不易乎世,不成乎名;遁世无闷,不见是而无闷;乐则行之,忧则违之,确乎其不可拔,潜龙也。”这确实类似亚里士多德所概括的西方的第一实体观念。但双方也存在着重要区别:西方的第一实体始终追求绝对的独立价值,它可以生长出现代性的基础观念,但也可能造成“人对人如狼”那样的斗争哲学;而中国的“阴”“阳”实体则追求和谐。阴阳观念在于互补和谐,但从今天的立场看,它应是一种多元互补的和谐,这就要求我们把阴、阳理解为两个独立实体。
这里我还想说一点:《周易》大传虽然不一定是儒家心学的文献,但仍存在着相当浓厚的心学思想观念色彩。例如《象·蹇》“君子以反身修德”;《象·晋》“君子以自昭明德”;《象·丰》“‘有孚发若’,信以发志也”(《系辞传》讲“圣人以通天下之志”);《乾文言》“闲邪、存其诚”;“利贞者,性情也”;《坤文言》:“直,其正也;方,其义也。君子敬以直内,义以方外,敬义立而德不孤”;“君子黄中通理,正位居体,美在其中,而畅于四支,发于事业,美之至也”。大传的“继善成性”思想也是富于心学意义的,《系辞传》说:“一阴一阳之谓道,继之者善也,成之者性也。”在儒家看来,天地是未完成的“正在进行时态”,那么,何以继之?何以成之?这就要靠人之“性”。所以《系辞传》接下来又讲:“成性存存,道义之门。”此成性即是彼成性,也就是成天地者本乎人之性的意思,“存存”者,存性也,亦即孟子所说的“存心养性”。所以《系辞传》说:“默而成之……存乎德行。”上文谈到的“神道设教”,《系辞传》则称“显道、神德行”,就是圣人“以神明其德夫”的意思。如何神道?《系辞传》说:“神而明之,存乎其人。”其根据还是人自身。《说卦》提出“穷理尽性以至于命”,跟思孟学派的心学思想是完全一致的。这里的“理”并不是外在的,而是内在的,亦即下文所说的“性命之理”。这些都是《周易》大传富于个体精神的宝贵的思想资源,因为正如上文所说,心学合理地蕴涵着弘扬个体独立精神的意义。
最后,我想总括起来申明一点:我们今天需要的不是重建前轴心期的神学文化传统,而是重建前轴心期的第一实体精神;但是这种重建不是彻底抛弃轴心期以来的文化成果,而是继承发扬轴心期以来的某些积极的文化成果。在我看来,这种积极文化成果存在于从孔子、孟子到王阳明、李卓吾、黄宗羲的儒家心学传统之中,以及道家文化传统之中,也存在于作为儒道两家共同经典的《周易》之中,它需要我们去积极地发掘、阐释、转化、发挥。总之,我们不需要神,但我们需要人——作为第一实体的现代性的人。
注释:
[19] 位格包含一些基本观念,如实体、神性、人格等。
[20] 中国所谓“自然”虽然含有、但是远非西方所谓nature的意思,它的基本语义是“自己如此”,因此,它只表明了“原初的自身所予”(the primordial self-given)的意义。
[21]“自然人”是近代启蒙思想的一个极为关键的设定,它是现代观念的一个基本前提。另外,近代以来的“人性”(human nature)观念与“自然人”( natural man)观念之间具有天然关联,这是应该注意的。
[22]《周易》古经之所谓“天”并不一定指神,如明夷卦“初登于天,后入于地”、姤卦“有陨自天”。
[23] 侯外庐:《中国古代社会史论》,第127页。
[24] 禴与庙是一致的,它是宗庙祭祀的一种。吴澄《易篡言》:“盖宗庙四时之祭,春祠,夏禴,秋尝,冬烝。”
[25] 姜广辉先生解释为:“帝、祖分开是从周代开始的。周人建国後,如果也象殷人那样有自己帝祖合一的宗教崇拜,那便会在周人与殷人之间有两个对立的信仰对像,不利于周人的精神统治。于是周人便将帝与祖分开,承认各有各的祖先神,但至上神的帝只有一个。这个至上神曾降‘天命’给殷的先祖,但因为殷人后来失德,又改降‘天命’给周人。这种解释有天道-人道的公平,谁叫殷人失德了呢!”(《论中国文化基因的形成》,原载《国际儒学研究》第6辑)
[26]《尚书·泰誓中》、《国语·郑语》史伯引《泰誓》。
[27]《左传·僖公十五年》。
[28]《国语》的内容虽然涉及西周末期、春秋两个时期,但以春秋时期为主。
[29] 收入高亨先生的《周易杂论》,有齐鲁书社1979新版。
[30]《观堂集林》卷十《殷周制度论》。
[31] 参见拙文《生命结构与和合精神——周易哲学论》,《社会科学研究》1998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