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夏季的一个晚上,地处湘南丘陵的李家湾,[1]全村100多人集合在晒谷坪上,他们正在议论着村集体上诉乡政府拖欠土地征地款的事情。村民集会的目的是凑钱打官司。大家一致同意每个村民分摊25块钱,并在上访信上一连按下100多个手印。村民的神情似乎表明:不把这场官司打赢,誓不罢休!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情景并不是个别现象。《农民日报》发表的一篇分析报告指出:“组织起来抵制地方社区组织的种种非政策甚至非法行为,已经成为农民自觉或不自觉的行动趋向。”[2]农民的集体维权行动,是农民集体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合理合法或合理不合法等手段来抵制侵权行为的行动。[3]如果说农民的这种集体行动在增多,那么这种行为的动机、组织方式和社会影响是什么?这就是本文所要讨论的关键问题。
一、农民何以集合起来:李家湾观察
李家湾是个自然村,80多户350多人。1985年前是个生产队,现在是古岭村10个村民小组之一。我们的故事就从晒谷坪上的集会村民说起吧。
集合在晒谷场上的村民,是家家户户派来的代表,他们集合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要争回被乡政府占用的10万多元征地款。这件事起因于1987年本队部分土地被一家建筑单位征用。当时,乡政府同本队签定了一份土地款入股合同,将本村5.6万元的土地征购款转移到了乡政府。乡政府用从包括李家湾村在内的各村筹集的80多万元,加上银行贷款,新建了一栋商业大楼。1991年经营遇到困难,乡政府变卖了这栋大楼,得款300万元,其中纯利100多万。按合同规定,本村应分得本利10万元。但是乡政府拒绝履行合同,把村民的钱挪为它用。在村民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村民开始了集体上访和上诉的艰难旅程。
生产队长(农民至今仍习惯于叫生产队长,不称“组长”)说到,为了告倒乡政府,从1991到1995年,村里花掉了3000多元的诉讼费、4000多元的上访路费,耗尽了集体财力。现在官司还没有着落,道理还没有争回来,半途而废(1993年法院第一次判农民败诉)必定前功尽弃。一位上访代表愤怒地说到,乡政府的一位干部态度恶劣,说什么:“你们这些农民老蔸,[4]想翻天了!去告吧,看你们能把老子怎么样!”。这位上访代表继续说:“他们乡政府的人,不把农民当人看,占用了我们土地款,还要骂人。我们不把官司打赢,今后怎么抬得起头!” 听了队长和上访代表的这番话,村民群众也窝火了起来,纷纷表示要把上告上诉进行到底。
李家湾的生产队长是这次农民集体上告上诉的主心骨。在他的身边,还有4个骨干人物。第一是本村的“暴发户”,他在城里经营农副产品批发赚了不少钱,在城里买了商品房,为两个孩子买了城市户口,他之所以买力这件事情,纯粹出于乡里乡亲的面子。第二是老队长,70多岁的人了,动不动就讲那块地是祖宗留下的基业,如今被人夺去了,不要回来怎么对得起先人。第三是动不动就喊要用扁担打人的农民老秋,他的气愤还来自乡政府干部对他说了些欺侮性的话。第四位是老实巴交的农民老九,他在村里开了一间小卖铺,辛劳一天也赚不到20元钱。农民老九说,如果官司打赢了,每家平均可分到1400块钱。
村民们在晒谷场上集会的成果,就是同意集资继续上访上诉。当场,全村男女老少按人头每人凑钱25元。为了显示抗争到底的决心,每位村民还在告状信上按下了手印。
笔者对李家湾故事的了解,纯属偶然。1998年春季,笔者到这个村子搞蹲点调查,住在老队长家。一天,现任队长(上访上诉的组织者)和那四个骨干,神情严肃地要找我谈谈。他们介绍了事情的经过后,强调他们都不想走极端,不愿意为了这件事情去为难乡政府。[5]他们还说,1997年,部分村民想乘香港回归之机“闹事”,被村干部劝解了。他们认为,要想最终解决问题,还是应该通过政府组织,走“组织路线”为上策。他们不断重复《毛主席语录》上的那句话:“要相信群众相信党”,但是他们现在很为难。因为1996年,法院已经改判他们胜诉,可是法院判决执行不了,法院拿乡政府也没有什么办法。队长说:“我们赢了官司输了钱。现在要是还要不回那笔款子,村民集资的那8000多块钱又会打水漂,我很着急,不知道怎样向村民有个交代。” 在场的农民议论纷纷,对乡政府的横蛮无理表示了强烈的不满。有的农民在埋怨:“他乡政府连法院的判决都敢不理,是不是暗中串通一气了。”有的农民在鼓动:“他乡政府不讲道理,我用扁担、土铳去讲理。”还有的农民在开导:“算了,他乡政府骗了我们一回,骗不了第二回,就算买个教训。”听了农民的这些议论,笔者感到了一种潜在的危机。显然,如果村干部感到走“组织路线”?嚼臀抟娴幕埃筒换嵩僦竿澈驼鞒终濉U馐保魑橹叩拇甯刹浚赐吮苋幔淳砣肱┟袢褐谧苑⒌募逦ㄐ卸?nbsp;然而,农民群众是通情达理的。只要地方干部讲理,农民不会乱来。而且,即使地方干部有乱来的行为,农民觉得上访告状能够使上级党委政府出来主持正义,纠正地方上的违法乱纪行为,农民也不会采取极端的行为。当然,假如地方干部乱来了,农民在上访告状后发现上级党委政府不愿出来主持正义或者无力伸张正义,那么农民就会自己站出来讨个“说法”。为什么这样说呢?尽管法院判断书的执行很不顺利,遭到了乡政府的阻挠,但李家湾的农民并不想诉求于极端的闹事行为,而是请人撰写了一份调查报告,目的是请求市领导出面主持正义。他们把这个报告复印了若干份,分别送到市里的各级领导手中。也许,这个调查报告发挥了作用,市委领导指示乡政府务必把钱退还农民,防止事态朝不利的方向发展。由此,李家湾每户村民分到了1000多块钱。尽管乡里最终还是还了钱,但还得太勉强,导致农民群众一肚子的怨气。
从李家湾这个案例来看,农民生怨气的根源就是利益剥夺。而利益剥夺既有显形的,又有隐形的。显形的利益剥夺,明白人一眼就能看出自己的哪些利益被侵害了,于是就有正当的斗争理由,就有集体维权行动。发生在李家湾的侵权事件,普通村民一眼就能判断谁是谁非。在这种情况下,乡干部越是狡辩,就越会激起农民伸张正义的热情;这样的问题拖得越久,就越会把更多的农民卷入集体行动。值得追问的是,难道李家湾所处的乡政府失去了判断是非的正常能力?非也。是因为他们的思维逻辑有问题,那就是:你是我的臣民,就得为我进贡,为我效劳。这种土皇帝的意识不改变,地方政府必将会面临更多的冲击,因为在经济上日益自主的农民,不再是你的臣民。 毫无疑问,不少地方农民集体维权行动的直接动因,就是这种显形的利益剥夺。这样的利益剥夺,既可能发生在腐败的村干部对村民群众利益的侵犯,也可能发生在乡政府对村民集体利益的侵占,从而导致复杂多变的农民集体行动。当然,隐形的利益剥夺也是农民集体行动的动因,[6]不过这取决于农民对这种利益剥夺的认知程度和实际感受。我们从李家湾这个案例中还可以看到,农民对伸张正义的祈求,成了农民集合起来的潜在动力。而抵制乡镇弊政及其“土政策”,则为农?裎ず戏ㄈㄒ妗⑸煺耪宓募逍卸奶峁┝苏钡睦碛伞?/P>
随着《村委会组织法》的正式颁布,农民民主意识的增强,农民集体行动有了新发展:农民的集体维权行动,所抗争的权益不再局限于经济利益,而是扩展到了政治权利的领域。农民群众开始懂得利用《村委会组织法》、中央政策来同侵害他们民主权利的行为作斗争。例如,1999年,山东省栖霞市4个镇57名村委会成员联名签字集体要求辞职。[7]原因是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党支部,无视《村委会组织法》,片面强调党的领导,由党支部包办村委会,村支书等人拒不移交财务、公章给当选村主任和村委成员。镇领导明显袒护村支部,压制村委会,对村委会成员随意“诫免”甚至停职,这种缺乏公正的处事态度,引起了村委会干部和村民群众的不满。
在许多农村,村民选出的村干部处于有职无权的尴尬局面,村支书的行为后果往往由村主任来担责任。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党支部压制村民自治权,导致村民选的村干部有职无权,村委会行同虚设。这也是导致村民集体行动增多的原因。
二、村干部的角色与村民的态度
90年代兴起的中国村民自治似乎支持这样的论点,即村民选举出来的村主任能够成为农民利益的代言人,村委会能够成为维护农民利益的正式组织,村民代表会议能够成为村民表达利益要求的制度化场所。然而,李家湾的故事似乎表明,村民选举同农民维护经济利益的集体行动没有直接的关联,村民代表会议也没有发挥什么作用。实际上,村干部在农民维权行动中的角色,取决于村民-村干部-地方干部三边利益互动的实际状况。
“村干部”是一个需要再分类的概念。分析李家湾案例中的村干部角色,关键是要看三个人的行为表现。一是村支书;二是村主任;三是李家湾的村民小组长(村民称队长)。就笔者的观察来看,与村民利益联系最紧密的是小村长或称队长。李家湾的村民视“队长”为“自家人”,视“村支书”“客人”,既然是“客人”,就没有“自家人”那么亲近了。村主任是李家湾的人,如果官司打赢了,他家也可以分到1400多块钱,所以他对李家湾的官司是支持的,但是用村里人的话来说,是暗中支持。
李家湾的队长,50年出生,1996年入党,担任了2届乡人大代表,1届市人大代表。1988年起任队长(村民小组长)自到现在。1988年李家湾的原队长被村党支部提名为村主任候选人,当选之后,由他提名目前的队长,通过李家湾户代表会议正式上任。目前,队长的工作补贴每月17元。村支书由乡党委提名,经村党支部全体党员(28个党员)投票产生,村支书月工资补贴450元。现任村支书1988年上任到今。村主任从1988年上任〔月薪430元〕,两次村委会换届选举都获组织提名,连选连任。实际上,这个村的村组两级干部都不是公开竞选产生的。因此,在这个村,是否选举同村干部是否积极投身于农民集体行动,还没有发生关联。
1、李家湾的队长
队长从头到尾一直是李家湾官司的领导者,显然,如果他不响应村民的要求承当这个重担,村民就会另找“队长”。而根本的原因还是为了争回村里的那份共同利益,这也包括他自己那份可以计算的利益。以下是笔者与队长的访谈记录要点,从中可以看出队长所扮演的实际角色。 问:“打官司要花你很多时间,队里有没有额外补贴?”
答:“都是自家人的事情,要什么补贴?到市里找领导反映情况,搭公共汽车只1块钱,自己掏腰包也就那么一点钱。到长沙找省政府、省人大、高级检察院和高级法院就要差旅费,这就要村里大家来分摊了。”
问:“打官司可能会得罪一些顶头上司,你怕不怕影响自己的前途。”
答:“什么前途?就是当了乡干部也还不是农民(指‘以农代干’的乡干部)。我们这些人还图什么?过去还真想“农转非”,现在还是有土地好,只要肯下力,温饱不成问题。城里的下岗工人跑到我们村里,承包我们村里一些农民的土地,还不是为了温饱。不瞒你说,我们当农民的社会地位低,但可以不求人,我们有块土地。我们不怕国家把土地都拿走,我不相信,上面那些干部会象下岗工人那样去自己种田?官当得再大,也要吃饭,没有种田的怎么行。我们才不怕上面报复,我们凭天地良心办事,天底下没有欠钱不还的道理。”
问:“你总是坚持要走‘组织路线’,但不成功,村里人对你的办法有没有意见?”
答:“意见大。但是我反复讲,我们也是一个组织,也有个公章,是组织就要走组织路线,就不要个人逞能。你以个人的身份出面,再狠,狠得过政府?你以组织出面,虽然只是一个村民小组,他上面也得当回事情。再说,他乡政府政府巴不得你来乱的,好抓住你的把柄。年轻人血气重,动不动喊打喊杀,结果只能是人财两空。老一点的社员大多同意走组织解决问题。”
问:“听说,你们村还每个人集资25块钱上访告状,打官司?这个主意是你出的吗?群众反映如何?”
答:“主意是我们组集体一起提出的。第二次上法庭的时候,官司费要8000多块钱,队里拿不出钱,跟老队长(原来的生产队长)反映,老队长又跟村里的族老们商量,由老队长出面发动大家出点钱。全村连80岁的老人都出了钱,出这个钱是为全村好,当然没意见。”
问:“你们上访遇到了哪些人?对你们态度好不好?”
答:“很难讲。总的感觉是,越是上级,对我们的态度就越好。到市里的信访办跑了五六次,他们都厌烦我们了,他们解决不了问题。又找市里的政法书记(黄),有一次是秘书接待的,态度不好,说我们没有预先打招呼,不接待。第二次是老队长和我一起找黄书记,老队长说政法书记在文革落难的时候在他家喝过酒,秘书打电话告诉黄书记。书记见老队长来了,自然比较热情,要秘书泡了两杯茶。黄书记听完我们的汇报后,表示一定过问这件事。后来法院就改判我们赢官司。到省里上访是为了执行判决的事情,我和会计到长沙找省人民来访办,接待我们的人是个姑娘,很快就写了一个批转要省法院来访室接待的介绍信。到省法院来访办公室,接待我们的人很热情,说他们一定过问这件事,还给了我们两个电话号码,一个是我们地区法院(中级法院)信访办的,一个地区政法办公室的。我们回村之后,跟村里人介绍了到省里上访的收获,大家觉得很有希望,有省领导的支持和过问,看他乡政府还敢不敢耍赖。”
由此不难发现,队长之所以积极参与此事,有两个原因,一是自身的利益同事件有直接的关联,并且预期收益比职务收入大得多;二是“自家人”的村庄认同感强,队长这个职务尽管每个月只有17元的补贴,但在村里的面子比较大,为了维护自己的面子,也出于某种道义感,队长觉得出面承头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2、大村的村主任
这个村所属的生产大队,在1986年被改为村委会建制。1988年上级任命了一个村主任。1993年本村实行换届选举。当时党支部提了两个候选人,一个是现任村主任(高中生,党员),一个是不识字的老党员。各村民小组提名的候选人有5个。报到乡里之后,筛选出两个候选人;一个现任的村主任,另一个有耳点疾,人称“聋子”,显然是个陪衬。
村主任对李家湾“民告官”的事情,持支持态度,否则他在村里也没有脸面,因为他也是李家湾的人。但是,村主任又不敢公开承这个头。分析他的动机,作为一个每月补贴430元的村领导,不能不顾及那顶小小的乌纱帽和每年5000多元的工作报酬,同时他还要顾及乡政府的面子。以下是笔者与村主任的访谈:
问:“李主任,李家湾上访告状的事情,你的看法怎样?”
答:“这件事我们湾里的人有理,乡政府无理。乡政府不应该在卖掉大楼后不还钱。村民集体把乡政府告上法庭,我认为是合理合法的,应该支持。但是,上访那么多部门,我觉得是劳民伤财,没有用处。”
问:“李家湾有村民说,村委会是缩头乌龟,连介绍信都不敢开。有这回事吗?”
答:“是实情。但我们认为这是一个组上的事情,不是全村的事情,不应该由村委会开介绍信。村里有人骂我们是缩头乌龟,这是气话。其实我们也向乡里和市里打了专门的报告,要求尽快解决问题,不要激化矛盾。但上头不理会基层的呼声,我们也没有法子。”
问:“有人说,你们大村干部每月拿一头猪那么多的工资,却不出力保护村里的利益。你如何看待这种意见。”
答:“说村委会干部拿钱不干事,也说不过去。我们村委会和党支部成员并不靠村民来发工资,大村集体有个水电站,每年有5万多元的纯收入。我们村的提留统筹每人每年只有17元,差不多7年没变。凭良心讲,村民的负担不重,因为大队垫付了一些税费。村里2000多人,十个手指头不一样长。一些村民讲我们的怪话,这很正常。我认为我每个月拿的补贴虽然不低,但一个星期我有4-5天都要呆在村委会办公室。抓副业我没有时间,家里连猪都没空养,田里的活都由老婆包起来。李家湾的事我不好出面,我还是尽力从中帮忙。乡里有条规定,凡村民个人上访告状1次,扣村委会工作成绩0.5分;凡村组集体上告1次,扣1分。还规定,村委会干部不主动劝阻这类行为的,扣个人考核成绩5分。由于李家湾村民的集体上访,我们又没有积极劝阻,所以我们的考核分都被乡里扣完了。但我还是跟支书说,不要批评更不要为难他们了。”
由此看来,村主任是在消极支持农民集体维权行动。他的消极,也许是因为他的村主任身份及其组织观念。显然,乡政府以扣分的方式促使村干部制止村民个人特别是村民集体的上访告状行为。然而,如果乡政府缺乏充分的权力资源来奖赏那些按照上级要求行事的村干部,村干部就不会理睬乡政府的那些条条框框。因为村主任毕竟是农民的一分子,其社会经济生活的根基仍然在村落。
3、“一把手”村支书
村支书的角色很特别,在李家湾村民的眼中,他是一个“客人”。村支书49岁,1986年入党。他家的家庭成份过去是富农,长期受压制。摘掉富农帽子后,也没有奢望入党当干部。于是,率先在村里开了一个小卖铺,然后发展成一个小酒店,成为本村第一个“万元户”。1986年,当时上级大力提倡选拔“万元户”当村干部,他就被乡里选中为村主任,2年后接任村支书,直到如今都是本村的“第一把手”。以下是访谈的部分记录: 问:“李家湾农民集体状告乡政府的事情,你怎么看?”
答:“乡里理亏是肯定的。但应该相信上级政府组织最终会解决问题。”
问:“你指的组织是指哪个组织?”
答:“上级领导。村党支部本来想把这件事接过来,但是他们湾里的人不相信我们,生怕我们把钱弄回来后不给他们,但又要我们出介绍信。这就不好办了。”
问:“村里人说,你不支持这件事,是吗?”
答:“找法院起诉,我不反对,但老是上访我不赞成,因为解决不了问题。”
显然,村支书支持“民告官”但不支持集体上访,这一点同村主任的立场接近。然而,村支书说李家湾的人信不过大队,怕钱到了大队回不了组里,表明村民与村支书有一层看不见的隔阂。村支书坚信上级领导能够解决问题,又不主张村民群众以上访的形式引起上级领导的重视,结果只能是于事无补,发挥不了作为。 那么农民的态度又如何呢?李家湾村民的集资告状的行为本身就表明了村民的支持态度。村民不仅在资金上提供了支持,并且在舆论上和行动上参与了整个维权行动。实际上,前面提到了四位“骨干”都是普通村民,是村民推举出来的“维权代表”。
以上考察的只是农民集体维权行动的一种类型,即一个村庄(自然村)同乡政府的利益矛盾所引发的农民集体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农民面对的是行为失范的乡镇政府,因而农民就有可能在现有村组干部的带领下采取集体维权行动。从理论上说,农民的集体维权行动,还有两种类型:其一,假如侵犯农民群体利益的是村干部,那么村民就有可能联合地方政府来对付村干部。其二,假如乡政府与村干部结成了分肥(spoil)关系,那么村民就有可能进行越级或者跨区域的集体上访告状,有时甚至会采取“闹事”等极端行为。在第2和第3种假设的情况下,集体行动的组织者只能农民自发推举的带头人或“民间领导”。
三、谁将成为“民间领导”?
从现实情况来看,农民维权行动具有广泛的社会资源。从组织资源来看,村党支部、村委会、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老年协会等正式组织,传统的宗族、秘密会社等非正式组织,都有可能成为农民自我维权行动的组织资源。从行动的实际组织者或承头人来看,现任及退任村干部、退休返村居住的“城里人”、复员退伍军人、本村经济能人、乡村知识分子(村学校教师或宗教头人)、宗族头人等都有可能成为农民集体维权行动的发动者及领导人。无论是集体组织还是领导者,他们转化为这种角色的可能性取决于各自的现有利益与所维利益的关联程度。从经济资源来看,维权行动经费主要是参与者个人自费、自发集资、捐款、村组集体的“小金库”等等。综合来看,我们可以将农民的集体维权行动分为两大类,一是通过正式组织及其领导而出现的农民集体行动;二是以自发群体行为为主的农民自我集体行动,这种集体行动的组织者就是“民间领导”。
李家湾的农民集体行动属于第一类。它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行动的承头人是正式组织内的成员(即“队长”);二是组织者强调并坚持以合法的组织途径解决问题;三是国家的法律、党的政策成为整个行动的基本根据或行动规范,具有“遵纪守法”的性质。
相对来说,只有自发的农民集体行动才会需要并催生“民间领导”。这种自发的集体行动往往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行动的承头人不可能来自乡村正式组织的领导者(这些人往往是农民的斗争对象),只能来自农民群众自发推选的临时维权代表,这些维权代表扮演着“民间领袖”的角色;二是农民在组织上“另起炉炕”,其根源是现有的村级组织(包括党支部和村委会)已经不能发挥维护农民集体利益的作用。自发的农民维权行动会不会变成凡事都与政府对着干的极端行为呢?就笔者的调查情况来看,农民一般都不会选择这种极端的行为,除非地方政府滥用强制措施,压制农民群众的合理要求,掩饰其明显的违法乱纪行为。
“民间领导”从何而来?他们会是一些什么的人物?就目前所了解的情况来看,他们最有可能来自于这样一些农村人口:
第一,比较熟悉市场经营的农民。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这样的农民对经济利益的相对剥夺比一般农民的感受更深。例如1996年,湖南某个以种植烟草为主要收入的乡村,地方政府企图垄断烟叶收购市场,除了打击私商之外,还采取了压级压价的手段,明显侵犯烟农的利益,导致农民集体与地方政府组织的收烟队的暴力冲突。在这场冲突中,农民集体行动的领头人是一个既种植又购销的本地烟农,他能够清楚地计算出政府垄断收购给农民带来的经济损失。他向烟农数落了政府的“狡猾”,说政府在烟草丰收的年份不要烟叶只要钱(烟草种植税),而在烟草歉收时则只要烟叶不要钱。而私商收购完全按市场价格,由于市场竞争因素,私人收购价一般都比政府收购价高出1-2个等级。农民自发推选了这个“烟草王”同政府人员就收购价格进行谈判。由于谈判失败,加上政府采取强行拉走农民烟叶的过激行为,导致农民集体抗烟行动。农民行动的组织者就是这位精于市场行情的“烟草王”。这位“烟草王”利用现有的烟叶经营网络,调动起全乡农民的集体抗争,迫使政府放弃了垄断经营。[8]
第二,从村干部职位上退下来的人。这些人构成一个阵营,既有“毛式干部”(毛泽东时代的农村干部),也有“邓式干部”(改革开放时期的干部);既有党员,也有非党员。他们曾贵为村庄的权力精英,现在变成一个平头百姓,但是他们对基层权力运转有深入的了解。他们的“干部阅历”使得他们成为“民间领袖”的候补队员。在李家湾案例中,这样的人有老队长,他当了30多年的生产队长,与市里许多老领导有患难之交。他怀念人民公社的时光,认为那个时候即使日子过得清苦,也还有份正义。他留念过去的“真党”,指责现在的乡干部是“假党”。他的那种正义感使得他的话还有人愿意听。这样的人还有“暴发户”,他曾经当过李家湾所在村的“民兵营长”。农村改革后,他是本村率先离土离乡进城做生意的人。
第三,具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复员退伍军人。部队严格的军营生活和正统教育,使得这些人既具备相当的组织知识,又具有一定的正义感。由于城乡差别悬殊大,贫困地区的农民一般都把升学(大专院校)、参军和提干作为“跳农门”的基本途径。相对来说,目前通过参军脱离农村而“出人头地”的机会比过去少多了,但这些人的期望值并没有降低,因此农村复员军人的失落感比过去强。在这种情况下,一旦遇上另一种“出人头地”的机会,他们就很可能变为维护正义的“化身”,从而获得村民的尊重。这样的例子不难发现。
第四,村庄里的“边缘人”。村庄里的“边缘人”结构复杂,人们对他们的称呼也是褒贬兼之。他们大致有二种,一是因违反政府政策(特别是计划生育政策)而遭受罚款或东藏西躲的人,他们对政府有怨气,一有机会就会发泄出来。二是村里的“二溜子”,农民称他们是“飞天蜈蚣”。他们既瞧不起种田的父辈,又没有多余的钱潇洒。于是,赌博斗殴、好事生非成了他们的习性,有的演变成十足的村痞地霸。这样的人也就是所谓的“流氓无产者”。
在村庄这个狭小的社会空间,我们看到,老实巴交的农民一般没有农民集体行动所需要的组织能力,能够成为农民自发行动领导的那些“民间领导”或“活跃分子”,总是有这样或那样的“奇特经历”或者“怪异特征”。他们或者是头脑精明的生意人;或者是壮志凌云却又生不逢时的“背运人”;或者仅仅是乐于浑水摸鱼的乡村“边缘人”,巴不得天天看热闹。因此,对于这些潜在的“民间领袖”,既要看到其建设性功能,又不能忽视其消极的习性。
四、农民集体维权行动何以进行?
就经验观察来看,当代中国农民集体维权行动的基本方式,主要有如下六种:1)通过本村或本乡的人大代表在县乡人大会上提出提案;2)依法或依政策集体上访;3)法律诉讼;4)制造社会骚乱,包括堵塞交通、在公共场所集体静坐等等;5)聚众向党政机关施加压力,包括责问政府工作人员、扣押政府办公设备、毁坏政府办公场所等。6)横向连动,即联合若干村、若干乡甚至跨县的农民集体行动。这六种方式的行动强度是逐级增强的,最强的无疑的农民集体的横向连动,这种行动模式具有很强的政治色彩。而最常见形式是农民集体上访告状。
在农民的上述行为方式中,有一些属于体制内的政治参与行为,如上述的第一、第二、第三种方式,这些方式具有合理合法的性质。其余的方式则超越了现行体制所能容忍的范围,这些方式具有合理不合法的特征,所谓“合理”就是这些行动的动机是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所谓“不合法”是指这些行为所采取手段不合乎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
在李家湾,农民对维权行动方式的选择,首先考虑的是合理合法的正式组织渠道。他们采取过如下方式:1)在县乡两级人大会议上多次提出议案,要求政府妥善解决问题(没有效果);2)派出村民代表与当事人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没有效果,并受到乡里有关人员的羞辱);3)上访了省市县20多个部门(劳民伤财,效果不大);4)把乡政府告上法庭(第一次败诉,第二次胜诉,第三法院又想改判,因担心村民去市政府“闹事”而没有开庭);5)直接同有权的市领导接触(有效果);6)强行扣押乡政府的交通工具(所扣押的汽车交给了法院,由法院处理);7)准备组织村民到市政府集体静坐(没有实施,因为市里强令乡政府退换了拖欠款)。
事实上,当农民力图走“组织路线”而徒劳无功的时候,他们就会倾向“聚众闹事”等极端方式,尽管农民有自己的合理根据,但行为的方式是不合法的。这表明,不是农民不愿意通过合法程序解决问题,而是一些地方官员轻视农民利益、小瞧农民力量、忽视农民呼声,农民在没有办法的情况而倾向于采取极端的维权方式,这就是中国历朝历代反反复复的“官逼民反”现象。然而,这些糊涂的地方官员最终使国家丢失了什么呢?就是丢失了农民对国家政府的信任!显然,当农民通过各种正式组织程序都不能纠正或阻止地方政府的侵权行为时,农民对基层人大、政府、法院都会感到失望。这时,农民与地方政府的利益矛盾就会不可避免地会发展到对抗的程度,从而有可能引发农村集体暴力事件。
五、讨论与结论
农民的集体维权行动,其实是农民的政治参与过程。上述分析揭示了农民集体维权过程中政治参与的类型与方式的不同。这对理解当代中国农民的政治参与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农民的集体维权有三种类型,一是农民与村干部结盟;二是农民与地方官员的结盟;三是农民与中央或中央政策的“结盟”。实际上,中央在农民的心目中是“恩人”,省领导是“亲人”。农民之所以越级上访告状,正是因为他们信任中央,信任省里的领导。从理论上说,区分了这三种类型,也是理明了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具体对象是什么。由此看来,欧博文和李连江论述的“依法抗争”,所揭示的只是农民集体维权的第三种类型,即农民与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的“结盟”以抵制乡村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正如他们所说的那样,“依法抗争是农民积极运用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维护其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不受地方官员侵害的政治活动。”[9]这里所指的“地方官员”包括乡镇干部和村干部。李家湾这个案例表明,农民也有可能联合村组干部来对付违法乱纪的乡镇干部。更一般地说,农民究竟会与谁结盟,关键要看具体是谁侵犯了农民的实际利益。
农民政治参与的方式,无论是制度性(体制内的)还是非制度性(体制外的)的,都有可能成为上述三种类型维权行动的手段或者工具。司格特(James C Scott)所说的日常形式的抗争,包括拖拉、装佯、假装服从、小偷小摸、佯装无知、诽谤、纵火、破坏等手段,[10]只能部分适用于对中国农民集体维权行动的分析。程同顺归纳了当前中国农民政治参与的5种形式:投票活动、接触活动、投诉活动、诉讼活动、抗议和对抗活动。[11]在李家湾这个案例中,这些方式都被农民采用了。
农民之所以首选制度化的方式,是因为乡村基层组织有可能成为他们进行维权的组织资源。当这种组织资源能够被农民利用并能够发挥维护农民利益的作用,农民的集体行动仍然属于体制内的活动,具有“遵纪守法”的性质,其行为方式大致包括人大代表提案、依法或依政策上访上诉、新闻监督、直接同有权的领导接触等等。农民的集体行动是否会变成体制外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否会演变成聚众闹事、集体围攻、流血冲突等极端行为,并不取决于农民的个性,而是取决于地方官员对待农民合理要求的具体态度和行为措施,同时还取决于有权的领导在介入了具体事件之后的实际成效。这些分析表明,农民对维权方式的选择是理性的,是有轻重缓急安排的。如果体制内的政治参与能够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他们就不会选择非制度化的手段,更不会动不动就走极端。一句话,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形,农民不会采取非制度化的参与方式。 然而,有分析表明,当代中国农民的非制度化参与有扩大的危险。并且,非制度化参与、抗议性参与和暴力参与往往合而为一。[12]按照程同顺的解释,非制度化的参与形式,主要有行贿、越级上访、写小字报、报复村干部、暴力攻击干部和执法人员、冲击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等。如果,我们对李家湾分析判断成立的话,农民非制度化参与在增多,既说明农民的浮躁情绪在增长,也表明地方干部的麻木不仁或者官僚主义作风也在增长。
总之,农民上访目的是为了促使有权的领导介入这种利益冲突,农民上诉的目的是力图以法律的途径解决问题。农民维权行为目的性的增强,表明他们的权利意识在觉醒之中,他们不仅要求维护合法权益,还要求社会公正,包括信守合约、公平交易、司法公正等等。如果农民感到有权的领导即使知道谁是谁非也不愿或者无力解决他们的问题,如果农民感到法院判决不公正是故意,那么农民就会自我组织起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到这个时候,农民就会打破条条框框,按自己的方式判断是非、解决事端。
作者工作单位:
郭正林博士,中山大学政治学与行政学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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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政治学与行政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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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笔者于1998年3-4月在李家湾进行了为期60天的蹲点调查。
[2]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农民日报编辑部联合课题组(赵树凯执笔):<矛盾·引导和历史的契机——关于196封农民来信的初步分析>,1998年12月8日《农民日报》。
[3] 李连江、欧博文(Kevin J. O’Brien)所揭示的农民“依法抗争”是“农民集体维权行动”的一种形式。而“农民集体维权行动”的实质是“以权利制约权力”。这不仅包括根本国家法律、中央政策来抵制地方“土政策”和地方干部违法乱纪行为,同时还显示了农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参见李连江、欧博文?lt;当代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吴国光编:《九七效应:香港、中国与太平洋》,香港:太平洋世纪研究所出版,1997,第141-169。
[4] 老蔸,湖南南部土话,意思是土包子。
[5] 这些组织者要笔者相信,如果他们不做村民群众的思想工作,部分村民就会采取报复行为。其中一位被访者说到:“政府不要以为我们农民不知道其他地方农村出现的‘闹事’事件。芙蓉乡的农民把烟草专卖局那班家伙打得够呛,因为他们太可恶,他们不准农民把烟叶买给外地烟贩子,可自己却压级压价垄断收购,这不是明抢明要么?我当然清楚这件事情,我老婆就是那个乡的人。”这是位普通村民,他的这些观点,表明他有既一定的权利意识,又有一定的“顾全大局”的意识。而且,农村发生的那些有影响的事情,比如“聚众闹事”、“抗交公粮”等,姻亲关系网络是民间信息的重要传播渠道。
[6] 关于对农民利益的不同形式的侵犯,可参见<矛盾·引导和历史的契机>中的出色分析。
[7] 崔士鑫:<“村官”为何要辞职——对山东57名村委会成员集体要求辞职的调查与思考>,《人民日报》2001年3月21日。
[8] 这个案例来自笔者1998年的湖南访谈。目前,当地政府吸取往年的经验教训,完全按照市场规律发展烟叶种植。2000年本地烟草丰收,由于烟厂库存压力,实行限时敞开收购政策。政府鼓励烟农通过市场消化多余的烟叶,杜绝了类似1996年的收烟事件。
[9]李连江、欧博文:<当代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第163。
[10] James C. Scott, Weapons of the Weak,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pp. 29-34.中文部分转引自李连江、欧博文:<当代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第143页。
[11] 程同顺:《当代中国农村政治发展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第242-250页。
[12] 同上,第254-2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