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凯恩斯革命”与福利行政法观
到了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末三十年代初,爆发于1929-1933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给资本主义世界带来了致命的冲击。这次经济危机的时间之长、程度之深都大大超出了人们的预料。按照传统的经济理论,无论经济繁荣或衰退,政府都不应当积极干预经济活动,“看不见的手”会自动把经济导向稳定状态。可是,这只“看不见的手”并没有把资本主义国家从经济危机中拯救出来,政府不得已而采取的干预政策却或多或少地减轻了经济危机的“阵痛”。面对严峻的挑战,经济自由主义显得软弱无力。资产阶级理论家们真正地认识到,对这种社会形势,除了政府之外,没有任何一个组织或个人能得以应付,政府的角色必须重新塑造。
1932年,倡导改革的罗斯福当选为美国总统,开始实施新的内政政策,史称“罗斯福新政”。“新政”是一系列工业、农业、财政金融和对外经济政策、法令的总称,其基本精神是如何运用行政权力来调节国民经济。美国经济学家怀纳(J.Viner)、克拉克(J.Clark)等提出的,有关国家应主要通过财政政策加强干预的政策建议,直接影响了罗斯福和他的经济顾问们。特别是他们关于公共工程投资反萧条作用的论述,以及关于公共工程投资“经济稳定器”的设想则对行政私法行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经济学上进行了论证。
由此,“新政”使行政权的扩大从实践中的必要发展为在理论上得到认可。罗斯福政府实现了对几乎所有社会生活领域的全面管制。以此为契机,系统的公共福利制度也得以建立。正如美国历史学家洛克腾堡所说的那样,“1933至1938年这六年,标志着美国制度上的巨变。……首先是大大扩展联邦政府的权力,加强国家的作用。……30年代的改革者们几乎毫不怀疑地运用国家的强制作用,以达到改革的目的。……运用政府的权力,不仅管束企业界,而且支持成立工会,给上年纪的人发放养老金,救助伤残人,救济穷苦人,向被遗忘的人们伸出援助之手。”他认为,“新政”“使十九世纪的个人主义让位于强调社会保障的集体行动”。
虽然“新政”实现了西方国家政府职能的一次根本性变革,但是“新政”时期的经济学说却未能引起西方经济学史上的变革。时代呼唤出来一个全新的经济理论——政府干预主义。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J. Keynes)在1936年出版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中,系统地提出了政府干预的政策主张。凯恩斯认为,完全的市场机制是“看不见的手”充分发挥作用的基础。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关于完全市场机制的假设往往并不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经济行为的外部效应以及交通运输约束等情况的存在,常常使得市场机制失灵(market failure)。据此,他认为应当放弃主张自由放任、无为而治的经济自由主义,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国家应当积极地干预经济,扩大政府职能,以刺激投资和消费。同时,他认为政府直接投资不仅可以弥补私人投资的不足,而且政府每增加一笔净投资,还可以通过乘数效应带动私人投资和消费,使国民收入量比最初的净投资额有成倍的增长。因此,凯恩斯“希望国家多负起直接投资之责”。总之,政府的责任就在于运用各种政策以纠正市场失灵,保证资源优化配置,抚平经济周期波动的创伤,促进经济发展。只有政府为社会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才能使公共利益最大化。
后来,凯恩斯的理论发展为凯恩斯主义。并且,以1944年英国政府《就业政策白皮书》的发表以及1946年美国《就业法》的通过为标志,它成为了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官方经济学”。政府干预主义终于取代了经济自由主义的“正统”地位,从而实现了政策上的“凯恩斯革命”。我们认为,如果说“新政”为西方国家政府职能的转变提供了实践基础的话,那么“凯恩斯革命”则为行政权作用范围的扩大在经济学上提供了理论论证和依据。
从此,行政权力开始大举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各种宏观调控政策被广泛运用的同时,政府又进行了大量的直接投资。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随着各国经济的恢复和高速发展,行政权更加日益膨胀,行政立法大规模出现。在社会生活中,行政权的作用已经是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以促进公共福利为目的行政服务功能得到了极大的发挥。
面对新形势,“福利国家论”应运而生。“福利国家论”认为,在社会关系日益复杂的形势下,国家不仅应该保障个人自由,而且还应为个人提供充分的生存条件或福利保障,以促进个人幸福,并为此可限制个人自由。具体地讲,在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关系中,行政主体被认为几乎只有义务、职责或责任,即不断为公民谋取“福利”;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服务与合作的关系。这一关系决定着行政法的性质及其发展,也决定了行政职能不断扩大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尽管随着“福利国家”等现象的出现,“公务说”已经不能全面界定行政法的外延,“公共利益说”、“新公共权力说”等相继产生,并由此出现了行政法治理论基础多元论的局面。但是,行政法治理论中服务与合作的基本精神并未改变,即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服务,给相对人以“生存照顾”是行政主体的职责;享受服务,得到“福利”是相对人的权利。即使习惯于从行政程序角度理解行政法的英美等国学者也不得不承认:“越来越多的服务项目,如帮助残疾人、分配福利、资助需抚养的儿童、医疗服务等都放在行政程序的监护之下。人们对环境保护事务越来越关注,这又导致了具有更大权力的新机关的诞生。传统的管理领域,与正在不断扩大的社会福利和环境保护领域相比,可谓小巫见大巫了。”在学者们看来,“这种现代社会只要不否定行政本来是追求实现公共利益这一概念(行政的公共性),今后仍将不断通过各种理由继续且必须介入我们的社会与经济生活。”
总之,进入二十世纪以来,非“正统”经济学的兴起促进了行政权的扩大和“公务说”的产生,经济自由主义的复兴导致了“控权论”的延续。而“凯恩斯革命”带给人们的“公共福利”、“公共利益”等观念又使得两大法系的行政法治理论在逻辑基础、人文精神以及价值取向等方面取得了一致。这一时期行政法治理论的中心思想是:只有不断地缩小市场机制作用的领域,而扩大行政权力作用的范围,才能为相对人提供更为广泛的服务,公共福利才能实现最大化。因而,我们可以称之为“福利行政法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