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近几年,国内学术界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面提出了多种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学说,譬如控权论、新控权论、管理论、为人民服务论、政府法治论、公共利益本位论、公共权力论、平衡论等,可谓百家争鸣。这有助于理论界全面认识现代行政法理论基础,亦有助于在分析基础上推动真正的理论基础的确立。
[2]甘雯:《行政法的平衡理论研究》(博士论文)第2-3页。
[3]“平衡论”已成为九十年代以来我国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研究领域内最引人注目的观点体系。国内行政法学者对此莫衷一是:拥护者有之,如姜明安:《授权、分权、控权--平衡行政法生存的“理”》,《中外法学》1996年第5期;否定者有之,如叶必丰:《公共利益本位论与行政诉讼》,《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5年第6期;批驳者有之,如杨解君:《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基干观点的评析》,《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完善者有之,如皮纯协、冯军:《关于“平衡论”疏漏问题的几点思考--兼议“平衡论”的完善方向》,《中国法学》1997年第2期。
[4]季涛:《行政权的扩张与控制》,《中国法学》1997年第2期第78-88页。
[5]皮纯协、冯军:《关于“平衡论”疏漏问题的几点思想--兼议“平衡论”的完善方向》,《中国法学》1997年第2期第41页。
[6]罗豪才:《行政法之语义与意义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4期,第11-13页。
[7]罗豪才:《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第57页。
[8]胡建森:《中国行政法理论体系的模式及评判》,《中国法学》1997年第1期,第39页,引文中着重号为笔者所加。虽然“平衡论”认为司法审查中存在着不平衡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亦有多数学者所持观点与此相左,中该引文。关于司法审查问题,笔者后文有详述,故此不赘述。
[9]同①,第44页。
[10]同①,第44页。
[11]皮纯协、冯军:《关于“平衡论”疏漏问题的几点思考--兼议“平衡论”的完善方向》,《中国法学》1997年第2期第41页。
[12]同①,第46-49页。
[13]罗豪才《行政法之语义与意义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4期。
[14]同①。
[15]皮纯协、冯军:《关于“平衡论”疏漏问题的几点思考》,《中国法学》1997年第2期,第48页。
[16]王锡锌:《再论行政法的平衡精神》,《法商研究》1995年第2期,第39页。
[17]郭道晖:《试论权利与权力的对立统一》,《法学研究》1990年第4期。
[18]朱景文:《比较法导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年第1版,第249页。
[19]关于行政法律责任的理解有三种:a.系指行政相对方违反行政法律所应承担之法律责任;b.系指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所应负法律责任;c.系指行政地主体违反行政法律所应承担之法律责任。笔者从C。
[20](美)B·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2页。
[21]杜钢建:《行政程序立法应注重双向程序改革》《中国法学》1995年第6期,第29-30页。顺向遵从程序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权力的遵从程序;逆向遵从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权利的遵从程序。二者是相对而言的。
[22]笔者的观点与某些观点相左。参见肖凤城:《论“法即程序”》,《行政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第4-8页;甘雯:《行政法的平衡理论研究》(博士论)第58页。
[23]罗豪才:《略论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实体法的关系》,《中国法学》1995年第6期第23页。
[24]甘雯:《行政法的平衡理论研究》(博士论文)第62页。
[25]姜明安:《行政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1版,第10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