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参见前引罗吉尔.胡德书,第477-488页。
[31]参见前引罗吉尔.胡德书,第480-503页。南非废除死刑后,犯罪率并无多大变化。(参见前引刘仁文《死刑政策:全球视野及中国视角》文。)
[32]参见前引罗吉尔.胡德书,第497-501页。
[33] 如果这一结论具有普遍意义,即废除死刑前后的犯罪率会有所变化,但更长期则无变化,能否以短期的这种“有所变化”为由来保留死刑呢?不能!为了实现没有死刑的刑罚人道化,也许这是一种必要的代价。
[34]参见前引罗吉尔.胡德书,第435-442页。
[35] 在西方学者的视野中,死刑存废之争主要限于谋杀罪,故作者重点讨论死刑对于谋杀的威慑力。
[36] 美国的一项研究曾指出:一场暴风雪的恶劣天气使局部地区处于停顿状态,导致这些地区的谋杀率在此期间下降,但有人却错误地声称这是前不久的一次死刑执行的结果。它告诉我们通常不为考虑的变量是多么地能使研究结果具有偏向性。(参见前引罗吉尔.胡德书,第450页。)
[37]参见前引罗吉尔.胡德书,第464页以下。
[38] 不止于此,如果死刑适用的面及于谋杀以外的犯罪,如故意伤害,犯罪人还会产生与其将其打伤不如将其打死的想法,因为打死后还可能死无对证。同理,如果只要是谋杀就一律判处死刑,那么,在诸如入室盗窃的案件中,面对毫无反抗能力的老人、小孩,犯罪分子也会出于“我不杀你、我就得死”的恐惧而将其斩尽杀绝。(参见前引刘仁文《死刑政策:全球视野及中国视角》文。)关于死亡威胁特别是不公正的死亡威胁的副作用,手上还有这样一个例子:《新京报》2005年6月11日报道一死刑犯逃脱后又因贩毒被抓重新被判处死刑,问及他当初为什么要逃跑时,他说主要是因为法庭判处他死刑不公(当年贩毒存在警方特勤人员的引诱)。他的律师也说:“如果法院不判处他死刑,他是不会跑的。”
[39]参见前引罗吉尔.胡德书,第341页,以及第426页以下。
[40]参见前引巴丹戴尔书,第9页。
[41] 参见刘仁文:《与巴丹戴尔先生谈死刑》,载《检察日报》2004年4月28日。
[42]参见前引罗吉尔.胡德书,第522-528页。
[43] 在写作此部分的间隙,偶然闲读一份2005年5月14日的《检察日报》,光第一版就报道了4个死刑案件(5名死刑犯),它们分别是:杀人犯王林标被执行死刑(该案差一点将王树红张冠李戴);杀害哈工大女博士,两歹徒被判极刑,一审(犯罪人抢劫,被害人呼救并反抗,引起对方动刀子,结果抢救无效死亡);侯建军驾车撞死人案,一审,死刑(驾车撞死人毕竟不同于预谋杀人,而且本案被害人有过错);故意杀人犯闫明堂被执行死刑(报道称:闫因家庭琐事,一时激愤杀死了妻子,留下74岁的老母和4个未成年的孩子,最大的13岁,最小的才3岁,祖孙5人生活无着,3个孩子相继失学,老母连惊带吓卧床不起。我终于忍不住要问了:为什么这样的案子还要判死刑?难道只要出现了死人的结果就一定要判死刑吗?想想在美国、日本等死刑保留国,要判决或执行一个人的死刑,那是要引起全国关注的一件大事呀,而在我们这里,却是如此的家常便饭!)
[44]参见前引刘仁文《死刑政策:全球视野及中国视角》文,以及《死刑的全球考察》译后记。
[45]参见前引巴丹戴尔书,第49页以下。
[46] “正义网”曾报道一位叫汤路明的中国律师为死刑犯辩护的感受:“如果律师在法庭上说的太多,法官经常会不耐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