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各项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与完善,使我们切身感受到法律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在不断加强,法律不再仅仅重视公民对国家与社会应承担的义务,更明确了公民所享有的权利。那种认为法律是单纯的惩罚工具的立法思维正在被法律的权利保护思想所代替。现代法制理念告诉我们,法律是用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即是法律对人的价值的尊重。即是说,执法的终极目标是为了更好地为民众服务。而人性化执法是执法者在行使法律过程中的一种行为艺术,它要求执法者在行使职权时,给予公民柔性的人文关怀,尊重其人格,维护其利益,体恤其要求,顾及其感受,求得“刚”性法律与“柔”性执行相结合的最佳统一。
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力量,是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侦部门作为这支专政力量中的重要一支,其是否能践行人性化执法,是体现执法部门人文关怀,维护人民群众及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重要指针。
二、刑事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经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关系,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这是对人民警察宗旨和要求的规定。然而,在我们的刑事执法工作中,不能不令人遗憾地看到,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等反人性化执法现象屡屡发生,以至发生犯罪嫌疑人死、伤情况,令人扼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民警执法思想不够端正,缺乏严格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和人权观念,漠视犯罪嫌疑人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具体表现在: 一是侦查办案过程中,漠视犯罪嫌疑人生命权、人格权;二是对犯罪嫌疑人的饥饿、冷暖置之不理,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看管不力、人身安全不能保障;三是有侮辱、辱骂甚至体罚犯罪嫌疑人现象;四是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利,告知的未予及时告知或不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