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性化执法是确保刑事执法工作取得最大效益的有效手段。
毋庸置疑,在执法过程中,我们每个人都渴望受到人性化的对待。作为刑事执法的对象,犯罪嫌疑人更有此念。要明白,刑事执法人员以人性化的态度去对待他的当事人,并不是一种施舍行为,因为人性化是一种人们的普遍性要求,也是确保刑事执法工作顺利进展、取得最大效益的一种有效手段。人性化执法作为现代社会的基本要求,要求刑事执法人员要进行积极的换位思考,设身处地地体会、把握刑事犯罪嫌疑人的思想、要求,才能有针对性地开展攻心战略,在刑事侦查审讯工作中占据主导地位。“人性化执法”,实质上是一种群众路线和工作方法在刑侦工作中的运用,它可以迅速拉近警察与群众间的距离,使群众对民警不再“敬而远之”,而与民警“亲如一家”,会在警方调查取证时愿意帮助支持警方工作,最大限度地提供破案线索,这样刑事执法工作才会迎来更为广阔的天地,尤其是“人性化执法”的平等民主观念和行为,还会使民警赢得犯罪嫌疑人发自内心的尊重,可以有力地促进案件的侦破,保证法律的公正准确有效实施。
4、人性化执法是我国依法治国推进法制现代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性化执法,在我国依法治国法治思想指导下,是推进法制现代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法者遵循法律的具体规定,在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基础上,采取正当的程序进行非歧视性的、理性化的执法活动。开展人性化执法,使每一个公民能通过一个个与自己有关的具体案例,以及一个个身边真实的执法者,去体验我们社会的法治化程度,去感受权力与人格被尊重程度。所以,我们有理由这样认为,只有立法的文明与执法的文明同步并有机结合的时候,我们才真正迎来了“人性化的法治时代”。
从国际上看,二十世纪来,一个正在发生的变化,是国际人权原则和法规开始慢慢地走向司法和执法程序化。在执行实践中,人性化执法往往更为直接地体现为执法过程中的人道主义和人权观念。也就是要求对执法对象予以人道的对待,尊重当事人的人权,可以说,人性化执法已成为一种国际趋势。比如,在美国的法庭上,一般不允许给被告人戴手铐受审,也不允许给被告人穿有“囚服”字样的衣服。在监狱内,犯人生活条件受到了最基本的保证,囚室的通风、采光、人均居住面积等方面有基本的要求,禁止对犯人有侮辱性的言行,更不允许对其采取酷刑。诸如此类的规定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有关文件,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联合国《执法人员行为守则》规定,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尊重并保持人的尊严,并且维护每个人的人权。我国作为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更作为一个有关国际公约的签署国,自觉地履行国际公约的有关人权规定,忠实履践人性化执法理念,自是我们应尽的职责,乃题中应有之义。
四、人性化执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近来,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在深入开展“贯彻十六大,全面奔小康,公安怎么办?”大讨论活动中,紧紧围绕“人性化执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新的规章制度和举措。如南京警方推出了《打造服务型公安机关的二十条举措》,明确要求“实行人性化办案”,规定在办案过程中,要注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依照法定程序立案搜查、勘查现场时,“要把犯罪嫌疑人和家属区别开来,搜查中要回避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患有疾病的自然人,使他们身心不受伤害”。“执行中,要给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留有必要的生活费用,禁止没收必须的生活用品及用具”等,取得了可喜的效果。然而,在推行“人性化执法”过程中,笔者认为,仍有几点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1、践行“人性化执法”,仍应严格、公正执法,执法标准不能人为降低。
执法为民是法律的目的,严格执法是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在“人性化执法”过程中,“人性化”的预设前提其实是惩罚和严格管理基础上的“人性化”。离开这个基础和前提,“人性化”只能归属于无效的饰物和流于搞形式主义、走过场的“花架子”而已。人性化执法要求的是执法“刚柔并济”,法律的“刚性”体现在严格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真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柔性”是指在法治的各个环节,都应该体现出人性、人权和人性关怀。推行人性化执法,正如任何事物都有“度”的把握一样,对人性化的把握要在严格遵守法律,执行法律的框架下进行,推行人性化执法并非等于变通法律规定,放宽执法标准,改变执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