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只是回答了一半,我们只是肯定了:发源于一种文化情境的价值观可以突破其原有的体系而在人类中间具有普遍有效的可能性,只要这种观念充分肯定了具有人格的人普遍内在的价值,这个可能性就完全可以转化为现实。还有一个问题:我们应该以怎样的形式接受,从而使目前正在萌发和形成的各种反映个体尊严和价值的吁求脱离分散的状况,使全体民众在思想上能够达成某种一致性,最终使我们的政治秩序建立在这种一致性基础之上。对于这个问题,可以从多个维度上予以回应,这里无意探讨在具体的制度构建层面如何应对的问题,而是要在精神领域确立这样一个主张:让每一个人成其为人,应该成为一种超验的信仰。
西方人是在基督教文化根基上确立对人的信念的。当一个基督徒深信自己践行上帝的诫命就可以获得神恩和拯救时,那么,世俗政治秩序发出的任何命令(人定法)只有符合上帝的诫命,才可以让其服从。(页20)而上帝的诫命是可以透过上帝植根于人类的理性为一切人所知的,人类普遍恒久的呼声就如同是上帝自己的意愿。(页49)上帝的法律,即理性的法和自然的法证明人享有自主的自由,因为除非人能够保持一定程度的自主,他们就不能自由地推理,而如果他们不能自由地推理,他们就成了奴隶。(页73)一切与宪政有关的对人的尊重的观念,就是在这样一种宗教信仰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们因为符合宇宙的根本法则而获得了神圣性和超验性。当这种信念已经深深扎入人心而难以撼动之后,即便宗教基础随着时代的转换而削弱了,它依然保持着强大的、永远鲜活的生命力。我们不能说,具备这种信念的西方人就一定是维护个体尊严和价值的,历史上发生在西方世界的黑奴、殖民、侵略、种族屠杀都证明此类断言是错误的。彼岸王国和此岸王国总是存在差距的。但是,不可否认,正因为具备这种信念,人们才坚定不移地、始终保持警觉地去追求其权利的实现,不断地去填补两个王国之间的沟壑、接近正义。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位助理法官在60年代就曾经撰写到:“促使白人共同体承担起补救工作的,并非黑人的物质力量,而是其事业的道德力量。推动占据多数的白人去矫正难以忍受之情势的,正是基本的良知、正义和经过长期而全面合理化的国民利益观。” (Abe Fortas, Concerning Dissent And Civil Disobedience)弗里德里希也指出,尽管工作权是在工业化造成大规模失业以后才得到普遍认可的,但是,“因此而认定这种权利是因为这一点才产生则是错误的。毋宁说,对这一权利的主张植根于这样一种信念,即工作是人的本性的一部分,因此,剥夺其实现这一自然倾向的任何情形都应该加以纠正。”(页101)
可见,一种内心深处颠扑不破的信仰,具有无穷的精神力量,甚至完全可以转化为巨大的外在物质的力量,尤其是当这种信仰成为普遍的、一个民族基本认同的东西。诚如上文所述,我们不可能也无需借助基督教来拥有“让每一个人成其为人”的信仰,因为对人的内在价值的情感确认和追求,是可以超越自我而为所有理性人共同享有的。当今,在我们的生活环境中发生着许许多多不正义的事情,个体人的尊严、自由、权利不仅受到来自公共权力的侵犯,而且也同样受到其他个人的、单位的恶意掳夺,这些似乎很难使我们确立起对人的信念。然而,与其说这些现象表明我们这个民族难以成就信仰的话,倒不如说,一个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失去特定信仰的民族,在逐渐培育其人本主义信仰的过程中,因为还未成熟而导致了人性丑恶肆意泛起。对人的信念,并非掩耳盗铃似的遮盖人性之丑陋。只有当我们确信每个人都是理性的、向善的,当我们由此信念进而树立起为每个人的存在、自我实现和发展提供保障的信念时,才会在手中握有坚实的藤条,去鞭笞和约束任何人(无论是高官还是普通人)侵害其他人自然权利的恶行,才会积极主动地去制定符合理性的法律、创设维护人类尊严的权利,以抵抗任何扼杀和压制向善人性充分实现的恶行以及纵容这种恶行的制度。也只有如此,我们这个民族才可以获得走向宪政——一个以人类个体为最高价值的政治秩序——的精神底蕴、精神氛围和精神支撑。
在信仰重塑的过程中,让我们细细品味康德的一则著名喟叹吧:“有两样东西伴着永远新鲜且不断增长的好奇和敬畏注入我们心中……星光闪烁的苍穹和人心中的道德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