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宪法的适应性,为宪政实践提出了如下要求:
1、宪法须具有宪政性。宪 政包含民主、人权、法治三个要素,〔32〕因此,宪法的宪政性是指一国的宪法在本质上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以限制权力、保障人权为终极目的,并以法治为达成这一终极目的的核心原则。一部宪法是否具有适应性、稳定性及权威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宪法中民主、人权及法治的实现程度。我国宪法的适应性及稳定性较差,与我国宪法宪 政性较差密切相关。“今日的中国还不是实行宪 政,还没有达到现代宪 政应当达到的标准和要求”,“中国还没有实现宪 政”。 〔33〕笔者认为,我国宪 法缺乏宪政性并进而影响宪法适应性,根本原因在于:近代直到当代中国的志士仁人都坚持一种以富国强兵为目标的工具主义宪 政价值观。〔34〕这是对宪政基本价值严重漠视和偏离。〔35〕要加强宪法的宪政性,须从宪 政的三个要素入手 。“实现宪 政理想棗民主得到充分的发展,法治得到严格的实施,人权得到全面的保障,是全人类必然要走的共同道路。”〔36〕宪法的适应性取决于宪法是否真正体现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体现人类历史发展的共同趋势。
第二,宪法要具有科学性。从我国的实践看,须解决以下三个问题:1、宪法指导思想要科学。彭真同志在1982年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上说,“这次修改宪法是按照什么指导思想进行的呢?宪法修改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四项基本原则,这就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笔者认为82年宪法确立的指导思想是正确的,保证了宪法的性质和方向。稳定是宪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其指导思想应具更强的稳定性,不得随意改变。然而,1993年3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说明》中指出:“这次修改宪法是以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导,突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1999年修宪时,田纪云撰文指出:“这次修宪总的指导思想是,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实践发展,只对需要修改并已成熟的问题作出修改,可改可不改的不作修改。”〔37〕党代会与修宪存在某种对应关系。严格说,93年、99年修宪指导思想并没有超出八二年宪法的指导思想。笔者认为,宪法指导思想的科学性要求,一方面指导思想要抽象、概括,只须明确社会主义的性质和方向即可;另一方面,宪法的指导思想还要与宪政性结合起来,应将民主、人权、法治一同确立为宪法的指导思想。还应注意,指导思想的科学性,根源于我们对社会发展规律的把握,它应建立在社会发展的根本规律之上,而不是一些具体规律之上。2、宪法结构要科学。七五宪法“史无前例”地先规定公民义务,再规定公民权利,这样的结构有违宪法的根本精神,应当避免。现行宪法结构的欠缺表现在:一是宪法中某些条文缺乏实施标准,必须进一步完善。有人说,宪法规范没有制裁或法律后果,这是不正确的。宪法作为法律,其规范也应包含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个部分。现行宪法规范逻辑结构不完整,它规定了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职权,却未规定不依宪行使这些职权的责任及怎样负责,也没有规定违宪构成、违宪责任。二是宪法没有规定追究违宪责任的程序。三是未形成有效的宪法保障机制。八二宪法起草时,曾设有宪法保障一节,规定了宪法委员会。〔38〕正式通过的宪法删去了这一规定,改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而实践中,这一规定流于形式。这是我国宪政建设最大的失误。3、宪法内容要科学。什么样的内容纳入宪法,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有人认为,“中国宪法具有中国特色,即把根本制度、社会制度规定在宪法里。”“这一特色导致修宪频繁的可能性。”〔39〕笔者深以为然。纳入宪法的内容,应考虑它必须是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而且纳入宪法时,还要考虑尽量只规定原则,不宜规定具体制度及操作程序。另外,宪法条文表述要科学。有人指出宪法条文中有语法问题。〔40〕这要求我们在制宪和修宪 时,要吸收各方面的专业人才参加,保证其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