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47 也有学者认为区分知识产权的特征与其保护客体的特征无重要意义,因而言及知识产权特征也可以将其客体的特征算入。参见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版第11页。
注48 见黎国智主编《法学通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第150页。
注49 著作权的取得为自动取得,不以登记作为先决条件,这有别于商标、专利权的取得。但这同样被法律所确认。在这种意义上,著作权、技术秘密权等同样具有法定性。
注50 见笔者撰稿《知识产权法》部分,黎国智主编《法学通论》1998年9月第1版第150-151页。
注51 在不正当竞争"权"中,有些属于法人的名誉权问题,如诋毁、诽谤、贬损法人名誉、商誉等行为侵犯了民事主体的不正当竞争权。其法律关系受到反不正当法的调整。
注52 参见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版第10页。
注53 参见注40第83页。
注54 知识产权制度无论中外均产生于封建社会,最早的知识产权法律也是依据由"地域"观念极强的封建君主发布的命令在其权利所及的地域发生效力。而此种在君主一定领域内的效力,就成为"古老"的地域性。
注55 知识产权制度在后来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逐渐成为国家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一种民事权利。但知识产权仍旧依赖于国家法律关于知识产权的制度,而主权原则又是国家法律最基础的制度,不论国家大小,在其主权上一律平等,各国均对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给予尊重,以求别国对自己的尊重。因此,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等传统知识产权仍旧均只能以一定国家法律产生,又只能在其依法产生的地域内生效。参见郑成思著《再论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1997年第1期第19页。
注56 见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第231页,1997年7月法律出版社第1版。
注57 同上第168页。
注58 该法于1709年被议会通过。
注59 郑成思著《版权法》(修订本)第13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8月第2版。
注60 同上。
注61 同上第13-14页。
注62 张平著《知识产权法详论》第9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
注63 参见陈有西著《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概论》第27页,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9月第1版。
注64 同上第29-30页。
注65 同上。
注66 同上第31页。
注67 见《回顾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任建新著,《中国知识产权二十年》第18页。
注68 见《近百年来专利商标法之变迁》第4页,台一国际专利商标事务所著。
注69 同上。
注70 参见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第231页。
注71 同上。
注72 参见《近百年来专利法之变迁》第7页。
注73 参见同上第18页。
注74 参见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第232页。
注75 参见同上第29-30页。
注76 同上第169页。
注77 参见《近百年来专利商标法之变迁》第143页。
注78 参见同上第146页。
注79 参见同上第157-191。
注80 详见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出版,第310-312页。
注81 任建新著,《回顾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中国知识产权二十年》第18页。
注82 同上第19页。
注83 有学者认为台湾游离于国际知识产权界多年,他们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理论研究没有大的进展,加上台湾面积较小,其知识产权制度影响也小,并不重视对近年来台湾知识产权界的研究成果。其实,我国台湾地区的经济、科技的发展在亚洲乃至国际上都有其地位,特别是其电子信息业的发展早为世界所瞩目,市场经济机制也逐渐趋于成熟。在交流中,我们发现台湾知识产权界的同行中归国留学者很多,国际性很强,人才济济、理论功底雄厚、作风也扎实,有许多好的著作不断涌现。这些应当引起国内学者的重视。
注84 有的专家对此不以为然,认为正是行政机关的以罚代刑、以罚代赔加剧了商标假冒等各类商标侵权行为的泛滥。
注85 笔者在其他文章中也阐述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参见《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与展望》,《中国知识产权二十年》第235页,专利出版社出版。
注86 1994年月日最高法院民庭发函答复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来函。